第1篇 中低压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总则
1、压力容器的压力和温度等级划分:凡操作压力在0.07-1.6mpa(表压)者为低压容器;操作压力在1.610mpa者为中压容器。凡容器壁温低于-20℃为低温压力容器;高于450℃为高温压力容器。须遵循低温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锅炉、气瓶、槽车等压力容器按国家公布的有关规程执行,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2、中低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检验遵循下列规程:
①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
②jb127-73《碳素钢及低合金钢焊制球形容器技术条件》;
③化工部和一机部1977年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
④炼油化工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⑤国外进口设备按国外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维护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技术特性,制定容器安全使用守则,并列入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必须定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不得超温、超压运行,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报告。
2、有特殊要求的容器应做好下列事项:
①有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应用与母材相同的材料做现场挂片试验;
②镶有金属衬里或防腐涂层的容器,降温泄压不宜过快,以防损坏衬层。
3、附件维护和要求:
①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应按规定调整,一般为操作压力1.05-1.10倍,回跳压力不低于操作压力0.9倍。调定后加铅封。若安全阀另有规定应严格遵循之;
②容器和安全阀之间不得装有切断阀,但容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及粘稠解质时,允许装切断阀,但切断阀必须全开并加铅封;
③压力表须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压力表使用范围应为量程的1/3-2/3;
④液位计应有液位上、下限标志,并经1.5倍操作压力试压;
⑤盛有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第三条检查
1、外部宏观检查:
①外部宏观检查(用肉眼或10倍以下放大镜)可在运行状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
②检查筒体、密封处、焊缝、接管开孔等处无泄漏、裂纹、变形等情况,有保温层的容器,检查保温层是否完好,有否漏液漏气现象;
③了解运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有否超温过热现象,有无异常振动或响声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④检查设备基础有无倾斜、裂纹或下沉等情况,检查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2、内部检查和抽查:
①内部检查和重点抽查应结合设备的停车检修进行,但每三年至少一次。对有腐蚀性和临氢系统的容器每1-2年检查和测厚一次;
②清洗容器的内表面,宏观检查筒体和焊缝有无裂纹、起皮、鼓包变形等缺陷;测量腐蚀深度和查明腐蚀分布情况,测定筒体和封头的壁厚;
③对涂有防腐层的容器,检查防腐层完好情况,查明破损部位、程度及分布情况,对有衬里层的容器,检查衬层情况,并以外侧测定壁厚或作超声波检查,以查明筒体内壁情况和衬层的贴合情况;
④抽查重点应在应力集中部位,t型焊缝、修补处、受冲刷处、焊缝返修和异种钢材焊接处、等级较低的焊缝等处,可用超声波、磁力、着色或*射线折片等方法检查评定。
第四条修理
1、容器的改造、材料代用、筒体挖补、部分更换筒体封头等,应在修理前制定方案并进行核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厂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使用的材料、焊条、坡口形式、焊接工艺、焊接热处理以及质量检验按原容器图纸及制造技术条件进行,或参照相应有关规定。
2、容器的防腐层、金属衬里层的修复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3、安全要点:
①单系统或全系统停车时,容器的降温泄压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许带压拆卸紧固件,不得擅自上紧带压容器上的螺栓或其它紧固件(工艺操作规程允许的除外);
②切断容器的电源;
③检修容器必须在无压力情况下进行;加上盲板使之与生产系统隔断,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④严格遵循动火规定进入容器,使用12v以下安全灯。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有良好的接地线;
⑤工作人员进入容器必须有安全措施,脚手架、升降工具等必须安全可靠,注意通风。容器外有人监护联络,严守岗位,并应掌握急救方法,严格遵守其他有关安全规程。
第五条管理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须对容器编号、登记、建档,其资料内容如下:
①容器制造图;
②容器出厂制造合格证;
③容器安装检验记录;
④设备卡片及运行事故记录;
⑤历次维修改造详细资料记录和检查鉴定记录。
2、车间设备技术人员负责设备档案的建立和设备动态记录,制订安全使用规则,提出计划检修项目和检查鉴定项目。
3、机动处对容器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安排定期检修和鉴定项目。审核第一条规定的修理内容。
4、各级管理人员遇到下列情况,除及时向上报告外,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
①容器超温、超压经处理仍然无效;
②容器筒体或主要承压部件发现裂、鼓包、变形有破坏危险,或发生泄漏足以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
③发生火灾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
④安全附件失灵,采取措施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⑤其他严重情况。
5、容器检修年计划由车间随同设备检修年计划上报;
容器的检验记录、理化试验鉴定报告,车间和机动处各存档一份。
6、受压容器发生事故后,按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2篇 中低压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1、压力容器的压力和温度等级划分:凡操作压力在0.07-
1.6mpa(表压)者为低压容器;操作压力在
1.610mpa者为中压容器。
凡容器壁温低于-20℃为低温压力容器;高于450℃为高温压力容器。
须遵循低温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锅炉、气瓶、槽车等压力容器按国家公布的有关规程执行,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2、中低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检验遵循下列规程:
①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②jb127-73《碳素钢及低合金钢焊制球形容器技术条件》;③化工部和一机部1977年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④炼油化工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⑤国外进口设备按国外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维护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技术特性,制定容器安全使用守则,并列入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必须定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不得超温、超压运行,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报告。
2、有特殊要求的容器应做好下列事项:
①有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应用与母材相同的材料做现场挂片试验;②镶有金属衬里或防腐涂层的容器,降温泄压不宜过快,以防损坏衬层。
3、 维护和要求:
①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应按规定调整,一般为操作压力1.05-
1.10倍,回跳压力不低于操作压力0.9倍。
调定后加铅封。
若安全阀另有规定应严格遵循之;②容器和安全阀之间不得装有切断阀,但容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及粘稠解质时,允许装切断阀,但切断阀必须全开并加铅封;③压力表须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压力表使用范围应为量程的1/3-2/3;④液位计应有液位上、下限标志,并经
1.5倍操作压力试压;⑤盛有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第三条 检查1、外部宏观检查:
①外部宏观检查(用肉眼或10倍以下放大镜)可在运行状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②检查筒体、密封处、焊缝、接管开孔等处无泄漏、裂纹、变形等情况,有保温层的容器,检查保温层是否完好,有否漏液漏气现象;③了解运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有否超温过热现象,有无异常振动或响声情况,做好详细记录;④检查设备基础有无倾斜、裂纹或下沉等情况,检查容器的安全 是否齐全完好。
2、内部检查和抽查:
①内部检查和重点抽查应结合设备的停车检修进行,但每三年至少一次。
对有腐蚀性和临氢系统的容器每1-2年检查和测厚一次;②清洗容器的内表面,宏观检查筒体和焊缝有无裂纹、起皮、鼓包变形等缺陷;测量腐蚀深度和查明腐蚀分布情况,测定筒体和封头的壁厚;③对涂有防腐层的容器,检查防腐层完好情况,查明破损部位、程度及分布情况,对有衬里层的容器,检查衬层情况,并以外侧测定壁厚或作超声波检查,以查明筒体内壁情况和衬层的贴合情况;④抽查重点应在应力集中部位,t型焊缝、修补处、受冲刷处、焊缝返修和异种钢材焊接处、等级较低的焊缝等处,可用超声波、磁力、着色或__射线折片等方法检查评定。
第四条 修理1、容器的改造、材料代用、筒体挖补、部分更换筒体封头等,应在修理前制定方案并进行核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厂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过程使用的材料、焊条、坡口形式、焊接工艺、焊接热处理以及质量检验按原容器图纸及制造技术条件进行,或参照相应有关规定。
2、容器的防腐层、金属衬里层的修复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3、安全要点:
①单系统或全系统停车时,容器的降温泄压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许带压拆卸紧固件,不得擅自上紧带压容器上的螺栓或其它紧固件(工艺操作规程允许的除外);②切断容器的电源;③检修容器必须在无压力情况下进行;加上盲板使之与生产系统隔断,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进行;④严格遵循动火规定进入容器,使用12v以下安全灯。
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有良好的接地线;⑤工作人员进入容器必须有安全措施,脚手架、升降工具等必须安全可靠,注意通风。
容器外有人监护联络,严守岗位,并应掌握急救方法,严格遵守其他有关安全规程。
第五条 管理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须对容器编号、登记、建档,其资料内容如下:
①容器制造图;②容器出厂制造合格证;③容器安装检验记录;④设备卡片及运行事故记录;⑤历次维修改造详细资料记录和检查鉴定记录。
2、车间设备技术人员负责设备档案的建立和设备动态记录,制订安全使用规则,提出计划检修项目和检查鉴定项目。
3、机动处对容器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安排定期检修和鉴定项目。
审核
第一条规定的修理内容。
4、各级管理人员遇到下列情况,除及时向上报告外,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
①容器超温、超压经处理仍然无效;②容器筒体或主要承压部件发现裂、鼓包、变形有破坏危险,或发生泄漏足以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③发生火灾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④安全 失灵,采取措施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⑤其他严重情况。
5、容器检修年计划由车间随同设备检修年计划上报;容器的检验记录、理化试验鉴定报告,车间和机动处各存档一份。
6、受压容器发生事故后,按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