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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管理规定办法(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1 16:30:05 查看人数:85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办法

第1篇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你了解这个规定吗,下面带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解读【2】

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上世纪80年代从国外引入,在我国经历了探索、起步和规范发展三个阶段,目前不仅成为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应用技术,而且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风险控制的现代化、科学化进程中,起到推动作用。

2004年,原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公布施行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

自实施以来,原《规定》对加强甲级、乙级评价资质分级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批程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进一步转变和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满足安全评价资质管理和市场发展的需求。

经多方调研、讨论、研究,新制定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立足于中介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指导思想,旨在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机构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拓展技术服务领域,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与服务,使之成为安全生产事业发展的重要推进和补充力量。

明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

为实现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发展,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到2023年,全国安全评价机构的总量要控制在甲级资质200家、乙级资质500家以内,总体上达到安全评价机构发展与市场需求相平衡的工作目标。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今后要重点发展专业能力较强的评价机构,加快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具有评、学、研于一体的规模化安全评价机构。

正式实施安全评价师及其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原《规定》实施以来,安全评价人员一直采用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制度,这是为安全评价机构培养、考核、选拔专业人才而专门设立的。

为促进安全评价人员依法从业和规范管理,原劳动保障部于2007年11月,批准设立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2008年2月正式颁布了《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由低到高将其分为三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新《规定》正式规定了安全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对安全评价机构应配备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和履职要求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使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工作能够得到规范发展。

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资质审批程序

为强化各级安监部门的责任,新《规定》继续实行了分级管理制度,以积极发挥基层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的作用。

新《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分为审核、审批两步,先由下一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进行审核,再提交上一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进行审批、发证(详见新《规定》第四条),从而促使各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切实推动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提高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准入条件

原《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较宽,符合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数量较多,存在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

新《规定》分别对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条件进行了较大调整。

一是申报条件由“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法人资格”。

二是提高了注册资金额度,甲级资质由300万元以上增至5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须达400万元以上的要求;乙级资质由100万元以上增至300万元以上,并要求固定资产达200万元以上;根据评价业务范围的不同,对专业人员构成和设备、设施配置等进行了具体要求。

三是提高了专职安全评价师的数量和技术等级配置要求,甲级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数量由12名增加为25名,乙级机构由8名增加为16名。

四是增加了有关不良记录的规定,即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已取得安全评价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五是增加了对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

重新划分甲级、乙级资质的业务范围

新《规定》第六条对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即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评价活动。

此外,由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大型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活动则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原《规定》中没有对上述重大项目、大型企业该由哪一级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作出规定。

加强审批后的监督

新《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考核作为一项重要监管措施(详见第三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并报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备案。

对在资质规定的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核减其业务范围;对连续两年没有业绩的,取消其相应业务资质。

原《规定》中并没有对如果考核进行明确。

防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

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总局“双五条”规定要求,新《规定》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评价活动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限制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

加大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

原《规定》中相关处罚规定并不明确,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

新《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行政处罚条款,强化评价机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这将有利于加强对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形成威慑力。

如对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便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原《规定》中的处罚为“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新《规定》明确了处罚下限,即处于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近年来新出现的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资质证书的情况也纳入其中进行处罚。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评价活动时将会受受罚的违规行为,新《规定》作出了调整,并增加为10项,并在原有处罚条款基础上,对情节严重的增加了暂停资质半年的处罚(见第三十六条)。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新《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

评价行业可通过会员加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执业自律公约》、制定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指导价格、实施技术仲裁管理办法等方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和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引导和推动诚信建设,实现自律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第2篇 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它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订的,是企业中一项最基本的安全制度。在安全性评价中各企业对这项制度一般都已建立,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距离。主要是:

1. 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整

有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仅是因为“达标”等需要,制订了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缺乏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的内容;有的企业在机构改革前制订过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机构改革体制变动后仍运用原来的,内容不规范、较简单,可操作性差,没有按电力工业部的规定进行修订。另外,从总体来看,不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的力度不大,缺乏监督机制及定期检查制度,有形式主义倾向。

2. 行政正职主持安全工作未形成制度

部分企业的行政正职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通报、指令,亲自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听取安监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做得不够经常,没有真正按规定形成制度化,有些重要的文件及会议,均由行政副职签发或参加主持,贯彻力度不够。

3. 安监机构设置不完善

少数企业没有设置独立安全监察机构,安全工作仅是附属在某一生产部门内;一些主要的生产车间(212区)还没有设专职安全员,安全工作仅是兼管,县供电局(公司)等也缺乏独立的安监机构。如某百万千瓦大厂仅有一个半人管安全,某个有三、四千名职工的供电企业,县供电公司还未设安监机构,有的主要工区还未配专职安全员。另外,在人员配备上,安监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尚不能适应生产的需要。个别企业,三级安全网络的运作尚不够正常。4. 企业各级安全目标定位不准

有的企业安全目标未按“三级控制”的要求定位,职责不清,有些车间(工区)将整个企业的控制目标定为自己的目标。如把车间(工区)目标定为“不发生死亡、重大火灾”;班组定为“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等。没有分层次,分安全责任制来制订,措施也不具体,不便于贯彻及考核。

根据上述问题为此建议:

(1) 应根据部和国电公司规定,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进行修订和补充。必须明确,《规定》中讲的“企业各级领导”,应包括各发、供电企业的主要领导及各车间(工区)和职能科室等领导;所讲的“各个部门”应包括生产、科技、教育、财务、材料、劳资、人事、党群等各个职能部门;所讲的“各个岗位”,是指运行、检修、试验、安装、调试等各个生产岗位,都应制订明确的安全职责,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保证一级,恪尽职守,共同自觉把安全工作做好。

(2) 行政正职必须亲自过问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亲自批阅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安全工作决定》中,要求各企业行政正职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统筹协调,亲自过问重大问题”,这16字方针至今仍体现在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均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3) 对于安监机构和专职人员配备不适应的问题,必须认识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企业都有大量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基础工作要抓,要进行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抓反事故措施、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要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要实施对“两票”的动态检查并不断提高改进,要加强对多经企业及集体经济和承包工程中的安全管理等工作,均需要充实安监力量。为此建议按国家电力公司的规定,健全安监机构,进一步增加安监力量,达到专业搭配合理,适应工作需要,更好起到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

(4) 对“三级控制”的安全目标,应按国电公司的要求,逐级按责任分解,分层次提出,并有保证安全目标实施的措施。

第3篇 科学开展安全性评价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性评价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应用目标管理、pdca法等多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并按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组织生产战线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形成对全部工作,全过程、各阶段、各环节、各要素的优化管理,使整个系统处于良性的动态循环之中,以确保查评的质量和效果。

1 系统内容

安全性评价就是运用系统工程这一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对企业的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管理等进行查评,以可能引发的重大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为重点,从定性到定量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和严重程度,给予正确评价,并提出预防措施。通过全面、系统、有目的、有计划的实施这些措施,达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超前控制事故的发生,以寻求最低的事故率、最小的事故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应用系统工程法使该系统形成了一个闭环管理控制系统,其最终目的是达到系统输出最优化。图2是安全性评价系统工程控制示意图:

开展安全性评价这一系统工程,是以抓人员、设备 、管理和环境为切入点,努力实现如下目标:

(1) 防止特大和重大电力生产事故、大幅度减少和消灭恶性频发事故;

(2) 对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加以确认;

(3) 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4) 使企业领导掌握内部各方面、各系统安全基础的强弱,看到“量化”后的差距,做到心中有数;

(5) 通过开展安全性评价来推动部颁反措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3 系统工程的实施

系统工程的实施主要通过计划(p)、实施(d)、检查(c)、总结(a)等4个阶段来完成。

3.1 p-计划阶段

3.1.1 确定安全性评价为全年安全管理的中心工作

1999年,根据省公司的要求,哈局将开展安全性评价作为全年安全管理的中心工作,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以确保安全性评价的顺利实施。

3.1.2 制定实施方案

安全性评价涉及到生产系统人员、设备、管理等复杂的查评工作。为了真正使评价工作落到实处,局制定了《哈尔滨电业局安全性评价实施方案》,详细规定了安全性评价的查评方法、组织领导、查评步骤和方法、检查与考核等。

3.1.3 目标分解

局根据送、变、配、试验、继电、仪表、通讯、调度等专业特点,按管辖设备范围和工作任务对查评项目进行分解,输入微机,进行微机化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处室和生产单位应查评的项目和内容,下发到各单位和部门,各单位和部门将本部门负责查评的项目再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和班组的查评项目。

3.2 d-实施阶段

3.2.1 成立组织机构

建立了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担任组长,生产副局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办公室常设在安监处。各基层单位也相应成立了以安全第一责任者为组长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3.2.2 成立专家查评组

组织成立专家查评组,聘请已离退休,熟悉本专业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情况,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经验,专业综合分析能力强,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老同志为专家查评组成员。专家组按专业分成开关、互感器、变压器、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等小组。局派一名副总工程师为专家组组长,具体组织评价工作。

3.2.3 做好三级培训工作

为了增强人员对安全性评价的理解,使查评人员能熟悉查评的过程,掌握查评办法,局组织了为期一个月的专家组自修班,学习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网、省公司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举办各生产单位领导、专工、安全员参加的安全性评价培训班。对评价的目的、内容、标准、要求等进行了培训,编发了《安全性评价讲义》。同样,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参加评价人员进行了培训,使参评人员在明确查什么、怎么查、检查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的情况下进行查评。

3.2.4 基层单位开展自查工作

单位自查是整个评价的基础工作,由各单位发动群众进行自查、自评、自改,并填表总结,将比较明显的问题检查出来,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自查阶段首先是班组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上报单位,单位在班组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内自查工作。

班组自查安排在春季安全大检查之前。在自查过程中,按分解的查评项目及其内容对照查评依据进行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写出查评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在“安全性评价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表上;对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起重工器具以及安全帽、安全带等采用全数检查,其结果填在“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检查表上”。班组只按查评项目检查,不进行评分。

第4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安全评价标准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结论

检查人

1

有“防爆、电缆及小型电气”专业化管理机构。机、运区队必须设有一名副科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防爆电气设备具体负责

《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检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煤矿安全规程》

2

制定防爆电气设备到货验收制度、检修验收制度、入井管理制度、现场检查管理制度、电缆修理、试验管理制度等

现场检查矿上制定的规章制度

3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合格的供电设计,设备选型合理,计算正确。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经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证方可下井。安装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单位投入运行

现场检查

4*

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齐全

《细则》现场检查

5

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煤安标志和铭牌

《细则》 现场检查

6

专职防爆检查员、电气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现场检查

7*

运行中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必须满足《细则》要求

《细则》 现场检查

8

开关上悬挂的标志牌,应注明设备编号、型号、整定值、整定日期、用途、使用单位及维护人。所标明的整定值,应与开关内部的整定数值相一致

《细则》

9

每天由分片负责电工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月由专职防爆检查员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本内

《煤矿安全规程》 现场检查

10

防爆电气设备,从入井检验、整定计算、安装调试、故障检修、定期试验、记录填报等各环节要有专人负责

查矿上制定的规章制度

11

开关要台台上架(台),三件及以上小型电器要上板。淋水不得溅到开关上

完好标准 现场检查

12*

管理体系与管理机制

现场检查各类制度、管理机制、落实制度的记录,通过现场查看各种记录,评定管理流程是否形成闭环

第5篇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依据《安全评价通则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各类新改扩建项目及现有生产设施的安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四大类。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安全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公司安全评价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评价报告的审查等业务。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评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评价项目的立项申报和评价委托工作,参加评价报告的审查,并负责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安全评价报告是制定安全措施方案的依据,安全评价报告必须保证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二章     安全评价分类

第七条 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控制的投资计划项目,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1)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 输油气干线管道、重要的油气集输场站新改扩建项目;

(3) 净化厂、炼油化工厂新改扩建项目;

(4) cng加气站、加油站及其他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5)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其它建设项目;

(6) 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1)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验收评价的项目。

(2) 危险、危害因素大,有必要开展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1) 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开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2)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3) 危险、危害因素大,有必要开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安全评价

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需开展专项安全评价的活动、场所、特定行业、产品、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均应开展专项安全评价工作。

第三章      安全评价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预评价

(1) 建设单位在前期工作立项报告中应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简要说明。

(2)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前应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填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申报表》,并附立项依据等相关资料。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可能存在的风险性大小,提出审批意见。

(3) 规划计划部门在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计划时,应根据质量安全环保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审批意见同时下达安全预评价计划。

(4) 建设单位应委托取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5)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安全验收评价

(1) 建设项目完工、试运行正常后,建设单位应按第八条的规定,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填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申报表》。安全验收评价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2) 建设单位应根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审批意见,委托取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3)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十三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出,经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批准后予以立项,由规划计划部门下达计划。

第四章     评价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凡在分公司开展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经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资质备案审查,未通过资质备案审查的单位不得在分公司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可在取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中,根据被评价项目情况择优选择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   承担评价项目的评价机构,所依据的任务委托书只能是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与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中间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均属无效。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合同(或协议书)时,应附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获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必须每年到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资质复验,没有进行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分公司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根据评价项目的类型,严格按照《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全专项评价导则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规范的要求做好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质量负责。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分公司将取消该单位的资质认可:

(1)发现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2)两次资质认可之间所编制的评价报告,累计两次不能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

(3)所完成的评价报告未能给委托方提供技术支持,委托方无法依据评价报告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的。

(4)国家有关机构吊销其评价资质证书的。

(5)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并不适宜继续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

第五章   安全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和批复

第二十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书编写完成后,应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送质量安全环保处,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专家审查。

(1)需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安全评价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向股份公司、专业公司申请审查。

(2)需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书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上报备案。

(3)需报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书由二级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书编写完成后,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送委托方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由委托方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并同时报送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 评价报告审查方式:

(1)预评价报告书审查可采用召开审查会议或函审两种方式。

(2)验收评价报告书和现状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原则上采用在委托方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用函审方式进行评审的评价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将评价报告书送专家组及有关部门。专家组审查意见汇总后作为评价报告书的最终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采用会审方式进行评审的评价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在审查会议召开3日前将评价报告书送专家组及有关部门,并组织评价报告书审查会。

第二十五条 评价报告书审查会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并做整体会议的主持。技术审查工作由会议临时成立的专家审查组负责,组长由专家组专家担任。审查程序:

(1)评价机构汇报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专家发表个人审查意见。

(3)与会其他代表发言。

(4)参审专家组研究并形成审查意见。

(5)专家审查组组长向评审会宣布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评价报告书审查会议后,评价机构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核实后,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电子文档副本及专家组审查意见报送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在此基础上,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评价报告书出具批复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安全评价公司技术专家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为确保本公司安全评价过程中所聘用的技术专家具备相关专业的必要的水平和经验,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开展安全评价工作需要的技术专家的聘用和考核。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主持技术专家的资格评定工作。

3.2办公室负责技术专家的聘用。

3.3办公室负责技术专家的业务考核和技术档案管理。

3.4安全评价部负责技术专家的日常管理。

4管理内容:

4.1技术专家的资格评定工作由总经理主持。

4.2聘用时对技术专家资格评定条件:

4.2.1工业技术类和安全管理专业大学(含以上)学历,至少六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经历。

4.2.2所聘用的技术专家在所从事的技术或管理工作领域内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或有相应的专著。

4.2.3具有高级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4.2.4了解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和法规。

4.2.5了解安全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4.3日常工作中对技术专家的考核:

4.3.1安全评价人员在实施安全评价过程中要对技术专家所指出的安全隐患和提出的建议整改措施做好记录。

4.3.2安全评价部应每季度对技术专家的工作业绩、工作效果、客户反映情况进行统计。

4.3.3每年底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对技术专家进行资格评定,评定分二个方面:工作能力和行为表现;三个等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经评定为不合格者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停止聘用。

4 相关文件

xtap-qms110-2006《记录和档案管理程序》

xtap-qms111-2006《评价报告管理程序》

第9篇 工艺设计环境安全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确保在产品设计开发、工艺编制及改进过程中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减少环境污

染,提高环境绩效,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适用于新产品开发、工艺更改或其它原因所涉及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发生变化的整个产品设计过程。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职责

4.1 技术中心、工艺技术部在产品设计开发、工艺编制及改进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危险;

4.2 制造部负责贯彻工艺文件、执行工艺要求以及对生产过程中引起的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异常现象进行反馈。

5 工作程序

5.1 技术中心、工艺技术部在设计时应考虑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中涉及的环保与职业安全卫生指标进行环境因素、危害危险评估和污染预防和危害危险控制,并对重大因素确定整改目标与指标;填写《工艺设计环境安全影响可行性评估表》。

5.2 产品设计阶段的环境因素应考虑:能源消耗、噪声、废水/油、新材料使用等;

工艺设计阶段的环境因素应考虑:能/物耗、噪声、废水/液、废油、有害气体、化学品控制等;设计阶段还应考虑为消除和降低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对于作业场所、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作业组织的设计;

5.3 工艺文件中要反映相关环境与危险因素的处理方式和管理方案,采取技术控制措施;

5.4 因生产需要或其它原因更改工艺,并在生产过程中引起环境异常变化时,制造单位应及时将产生的环境影响反馈到技术单位;

5.5 对工艺设计中,因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化产生的不符合项目,要及时重新评审、进行改进;

5.6 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工艺指导。

6 记录保管

6.1 相关记录由企管部统一负责保管

7 相关文件

7.1 培训管理程序

7.2 信息交流/协商与交流管理程序

8 相关记录

ccc/qr/82028-01《工艺设计环境安全影响可行性评估表》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黄智宁.3ds max制作3d交互原型的应用.艺术与设计·理论刊,2009.6

“迎奥运.贝发杯”全国文具设计大赛入围.2008.10

“方太杯’’绿色家电创意设计大赛优秀奖.2007.10

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机项盒界面设计二等奖.2008.3

8l

第10篇 某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 用者和电厂所在社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发电厂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 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 的规定,制定《****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方针、规章、规定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客观科学 地辨识设备、系统、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安全风险,提出预控措施,有效地防止重特大或恶性事故 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适合现代电力生产和安全监管的要求。

第三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适用范围:公司管理的所有投入商业运行的发电厂。

第五条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和专家查评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电厂安全监 察室负责本单位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安全监察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 家库。

第八条 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 3 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 根据发电厂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 3-4 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 15 人。

第十一条 专家组代表公司对发电厂进行查评,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被查评单位应明确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查评,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 安全性评价自查要求

第十三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成立包括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安全性评价办公室、安全性评 价专业小组的安全性评价组织和机构。第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是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构成。组长一般由企业行政正职担任,副组长由企业生产副职担任,成员由企业相关部门的负 责人及有关专工等组成。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2)妥善解决评价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3)根据专家意见,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 安全性评价办公室是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机构,由主任和若干成员构成。主 任一般由安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安全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专工组成。安全性评价办公 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安全性评价的日常工作。

(2)负责检查督促、分析解决安全性评价中出现的问题。

(3)指导安全性评价工作按实施方案正常有序地开展。

第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是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必不可少的技术专业组织,由组长和若 干成员构成。组长一般由生产技术部门或安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生产技术部门和安全监 督部门以及企业二级机构的专工组成。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查评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的专业技术质量;

(2)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把关;

(3)监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

(4)对评价项目依据的准确性、数据的正确性、专业技术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七条 按照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被查评单位应在公司组织专家查评前,按照《****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性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整改,形成安评自 查报告,这是安全性评价的主要过程和工作重点。主要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收集资料

1.设备资料收集 开展安全性评价之前,对评价的生产设备的技术说明、大修报告、维护记录、试验数据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为查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生产设备资料应包括设备的技术说明书、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设备大修报告、设备维修报告、设备的试验数据、设备缺陷记录等。收集的设备资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是原始资料;

(2)资料要完整全面,不能缺漏;

(3)数据要可靠、准确、真实。

2.各类安全工器具统计分类及资料收集根据评价项目将需要评价的各类工器具的规格、台数、厂家等进行统计,对评价的各类工器具的技术说明、检修报告、维护记录、试验数据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各类工器具的统计分类是指对评价的各类工器具的规格型号、台套数、生产厂家等,按照电气安全器具类、机械安全器具类、其他安全器具类等进行统计和分类,并将统计和分类的结果按照要求规 范地填写在表格中。包括各类安全工器具的数量(台、套);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入网证书等。各类工器具的资料应包括技术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检修报告、维修报告、试验报告、缺陷记录 等。要求资料完整全面、数据可靠准确并以原始资料为准。

3.安全管理资料收集 安全管理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文件、规定、标准、责任制度等资料,以及这些文件、规定、标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例如:安委会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安全分析会 记录、安全网例会记录、“两措”计划和管理办法及检查考核记录、责任制度、培训制度、防火制度、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资料等。安全管理资料要求完整、可靠,并以原始记录为准。

(二)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查评 自我查评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要步骤。查评方法包括静态查评(通过查阅大量的历史资料来发现问题)、动态查评(通过现场观察、检测、 考问、试验等手段发现问题)、逐级查评(班组自检自查,部门自查并制订整改措施,企业自查、汇 总,组织企业专家查评,对查评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专业评价报告和评价工作报告)。企业各级在自查自检时,要及时将查评出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将结果填写 在报表中。报表应做到:

(l)规范完整。规范完整是指一定要按“e*cel 报表”的格式填写,采用统一的页面设置(一般 采用标准的 a4 横排),对查评结果、查评人、查评时间等填写清楚。

(2)报表要经领导审核。企业各级填写的自检报表一定要有主管领导的审查意见。这是为了防止 查评漏项、走过场等现象,确保查评质量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企业各级必须认真履行。在查评过程中,班组必须逐项逐条地查,防止漏项,电厂对各部门和班组的查评应严格执行评价 标准要求,按比例抽查,抽查结果要能够反映企业的全貌。

安全性评价的最终目的是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 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于一般性问题,应边查边改,以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对企业确 实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提出专题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编制和汇总形成自查报告、报表,应满足以下要求:

(l)按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三大部分分项填写自查报告、报表。

(2)自查报告、报表要有企业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的专业人员的审查意见。

(3)自查报告、报表要经企业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并签字。

(四)提出《安全性评介验收申请报告》

电厂完成安评自查,达到和满足了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标准和条件,经过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研究, 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申请报告应以文件形式上报上级公司,申请报告要简述开展 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经过、取得的成果和申请理由,并附以下有关材料及其电子版文件:

(l)《安全性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2)《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报告》(word 文档);

(3)《安全性评价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cel 文档);

(4)《安全性评价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cel 文档);

(5)《安全性评价查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得分、 整改建议)(e*cel 文档);

(6) 《安全性评价项目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第四章 安全性评价检查要求

第十八条 安全性评价初评程序:

(一)电厂自查,并向公司上报自查文件资料,申请公司专家查评;

1.各电厂按照“安全性评价自查实施步骤”、安评项目、查评依据、当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自 查,形成如下报告:

(l)《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2)《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工作报告》(word 文档);

(3)《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cel文档);

(4)《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cel 文档);

(5)《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 评价得分、整改建议)(e*cel 文档);

(6)《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2.电厂将上述报告电子版以及申请公司专家查评报告,于公司专家查评计划日期两周前,报公司 安全监察室。

(二)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1.文件审核:

(1)公司将申报企业上报的安评申请报告中附件电子版文件按专业分工分发至各位查评专家;

(2)各专业专家对本专业分工范围的《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评价分析报告》、《安全性 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进行核实、评估,如必要,可与电厂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评估意见,反馈给企业安全性评价机构;

(3)企业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安评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解释、核实,并把相关 意见反馈给公司安评专家;

2.现场查评:

(1)公司组织专家在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并形成以下报告:

①《安全性评价初评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②《安全性评价初评工作报告》(word 文档);

③《安全性评价初评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cel 文档);

④《安全性评价初评 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cel 文档);

⑤《安全性评价初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得分、整 改建议)(e*cel 文档);

⑥《安全性评价初评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2)公司专家形成评价意见后需召开一定规模的专业会议,向电厂通报评审意见。电厂根据公司专 家的意见,制订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3.公司提出《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 评审报告是公司专家在完成对企业的查评工作后形成的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包

括简要查评过程,管理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有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专业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以文 件形式下达安全性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安全性评价复查程序

(一)电厂自查,并向公司上报自查文件资料,申请公司专家查评;

1.各电厂按照当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以《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 中《安全性评价初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的为重点,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人 员进行复查,形成如下报告:

(1)《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业小结》(word 文档);

(2)《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业明细表》(包括复查项目内容、整改完成情况、发现的新问题)(e*cel 文档);

(3)《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e*cel 文档);

2.电厂将上述报告电子版以及申请公司专家查评报告,于公司专家查评计划日期一周前,报公司 安全监察室。

(二)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1.文件审核:

(1)公司将申报企业上报的安评复查申请报告附件电子版文件及公司《安评初评评审报告》按专业分发至各位查评专家;

(2)各位专家对本专业分工范围的《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业小结》、《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 业明细表》、《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进行核实、评估,如必要,可与电厂的 专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评估意见,反馈给企业安全性评价机构;

(3)企业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安评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解释、核实,并把相关 意见反馈给公司安评专家;

2.现场查评:

(1)公司组织专家在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并形成以下报告:

①《安全性评价复查专业小结》(word 文档);

②《安全性评价复查专业明细表》(包括复查项目内容、整改完成情况、发现的新问题)(e*cel

文档);

③《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e*cel 文档);

(2)公司专家形成评价意见后需召开一定规模的专业会议,向电厂通报评审意见。

3.公司提出《公司安评专家组复查报告》 评审报告是公司专家在完成对电厂的查评工作后形成的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简要查评过程,管理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有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专业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以文 件形式下达安全性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定期安全性评估抽查程序

(一)电厂开展定期安全性评估工作,并向公司上报定期安全性评估文件资料,申请公司专家抽查;

1.各电厂按照当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公司安评专家组复查报告》,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性评估(1 年一次或 2 年一次),形成如下报告:

(1)《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估得分、整 改建议)(e*cel 文档);

(2)《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工作报告》(包括总报告及各专业自查评估分析报告)(word文档);(word 文档);

2.电厂将上述报告电子版以及申请公司专家查评的报告,于公司专家查评计划日期一周前,报公 司安全监察室。

(二)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1.文件审核:

(1)公司将申报企业上报的安评申请报告附件电子版文件、《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公司安评专家组复查报告》,按专业分发至各位查评专家;

(2)各位专家对本专业分工范围的《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 发现的问题、评估得分、整改建议)、《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工作报告》(包括各专业自查评估 分析)等进行核实、评估,如必要,可与电厂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评 估意见,反馈给企业安全性评价机构;

(3)企业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安评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解释、核实,并把相关 意见反馈给公司安评专家;

2.现场查评:

(1)公司组织专家在电厂现场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并形成以下报告:

①《定期安全性评估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②《定期安全性评估总报告》(word 文档);

③《定期安全性评估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cel 文档);

④《定期安全性评估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cel 文档);

⑤《定期安全性评估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得分、整 改建议)(e*cel 文档);

⑥《定期安全性评估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2)公司专家形成评价意见后,召开一定规模的专业会议,向电厂通报评审意见。

3.公司提出《公司安评专家组定期安全性评估抽查报告》 评审报告是公司专家在完成对电厂的查评工作后形成的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简要查评过程,管理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有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专业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以文 件形式下达定期安全性评估抽查意见。

第11篇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行为,保证其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安全评价人员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与综合应用两部分,分两个半天进行,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四、基础知识、综合应用的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合格标准各为60分。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一次考试中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为合格。考试不设补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六、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名。报名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安全评价人员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九、考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运送、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考试合格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主要考查应考人员的安全评价相关知识以及所具备的从事安全评价的实际能力。

一、考试题型

基础知识试题设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类题型。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安全评价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程度。

综合应用试题设论述题、场景及案例分析题和安全评价模拟题三类题型,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要求

(一)基础知识考试

知识结构完整、法规把握准确、理论应用灵活、方法使用得当、选择结果合理、判断正确无误。

(二)综合应用考试

1.论述题:通过实例应用所列举的论据说明论点,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条理清晰、逻辑关系正确、语言表达流畅。

2.分析题:正确运用有关的理论知识,分析过程清楚、内容完整全面、假设条件依据充分,结果符合实际。

3.模拟题:根据所给出的条件和要求准确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合理划分评价单元,正确选择安全评价方法;对策措施切实可行,评价结论明确、符合实际。

三、考试内容

(一)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体系的基本结构及分类方法。

2.熟悉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修正);《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12篇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1 为车间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安全评价分为安全技术评价和安全管理评价。安全技术评价是指在生产开始前或在生产过程中,对系统、设备设施、施工技改项目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评价不安全因素是否处于受控和有效管理状态。安全管理评价是指通过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评价,全面、系统地评价相关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3 安全评价的目的:通过识别、评价不安全因素或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技术控制措施或管理控制措施,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现车间安全目标。

4 安全管理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一般采用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专项评价。

5 安全管理评价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职责、安全责任区、专业化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危险源、危害因素、外委检修及施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基础资料等。

6 专项技术评价是对专项施工和大型施工设备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专项管理评价是指对专项安全工作、安全活动等落实和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7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安全评价:

7.1 新开工项目存在重大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时;

7.2 施工环境、条件、方法、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劳动组织和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7.3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

7.4 不断改进、提高车间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的需要时;

8 安全评价应按照划分作业活动、确定评价方法、识别评价不安全因素、制定控制措施、编写安全评价报告或通报等程序进行。

9 作业活动一般按照作业区域、工艺程序、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进行划分。

10 识别不安全因素应从作业环境、总体布置、作业过程和工序、生产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劳动组织、作业人员等方面进行识别。

11 控制措施分为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个体防护的顺序和原则选择,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对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控制措施应包括评价组成员的专业化安全管理评价意见以及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等。

12 车间根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措施和建议,按进度和要求改进、规范管理工作;属于技术方面问题的,要主动、及时地整改问题和隐患,消除风险危害因素,对不能有效整改的要建立高危作业区、关键岗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体系,实施分级监控,挂牌警示,使其时刻处于防范和监控之中。

第13篇 创新安全性评价工作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山东省济阳县供电公司担负着全县工农业生产及53万居民生活供电任务。拥有110千伏变电站4座,35千伏变电站11座,主变总容量342100千伏安。目前,济阳电网形成了以110千伏线路为主网架,35千伏线路环网供电,调度灵活,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坚强电网。

不断吸收先进的科学管理经验,提高执行力,把安全制度正确及时地贯彻到基层,以确保企业安全健康持续发展,是县供电企业探索的重要课题。2005年以来,济阳县供电公司深入学习和运用安全性评价,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安全管理的创新,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使员工安全意识显著提高,电网安全运行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安全性评价工作成果在全省经验交流工作会议上成功发布,被列为全省第一批最佳实践案例,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推广。

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实现管理创新

安全性评价工作是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通过对供电企业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超前查评,预知安全生产基础现状,掌握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明确应采取的反事故措施,实现“预防为主”、“超前控制”。为此,公司十分重视,2005年把安全性评价工作列入全年公司重点工作,并成立了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组织机构。党政一把手为总协调人,实行了月考核,要求务期必成。其次是进行层层发动,专门召开三级安全性评价工作动员会,进行层层宣传发动。针对认识问题,又一次召开再发动会议,明确安全性评价工作不以发现的问题多少而否定这个单位的工作业绩,也不因为查出问题多少而影响年终工作考核,相反,对安全性评价工作不重视或工作不认真的单位或个人,公司进行严格考核。聘请专家运用解剖麻雀的方法,对一座变电站、一条线路、一个台区进行查评,拿出样板,作为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标准。

我们依据样板,历时8个月通过班组自查、车间普查、专业组查评,对全县所有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35千伏及以上线路、31条10千伏线路及200多个配电台区、低压线路设备进行查评,共查出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管理三方面问题17075条。安全性评价工作总计标准分7240分,实得分为5378分,得分率为74.28%。问题主要集中在输电线路、配电网、检修运行管理、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管理、基层基础管理部分。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了我们管理滞后,措施乏力,没有从制度上实现系统的控制与预防,为此,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不断创新和努力: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首先,我们在安全生产上突出“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经理全面指挥,分管经理具体负责,中层干部严格管理,班站长敢抓敢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次,在保证体系内认真落实“个人控制违章,班组控制异常,车间控制障碍,公司控制事故”的层级管理责任,使体系控制真正发挥作用。第三,在各部门设置专职安全员,在班组、站所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形成一个以安质部为龙头,同时涵盖全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监督、信息反馈网络,达到横向监督到人,纵向管理到位。第四,协调理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关系,把“五同时”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及“谁主管谁负责”的指导思想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做到责任到位、压力到位、工作到位。两个体系的建立使安全责任与安全监督有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坚持不断深化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失去了制度的约束,人的思想、行为就会散漫,安全生产就得不到保证。公司首先完善安全生产目标体系,明确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及责任人,并逐级制定保证措施。同时,建立大安全的理念,把目标管理的关口前移,把目标管理的重点前延到事前、前延到过程、前延到现场、前延到基层,涵盖人员、设备、系统安全的全方位、全过程。其次把制度建设作为工作的基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梳理本公司的制度,及时修改或补充,使其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使安全生产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个人和群体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做到了“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2005~2006年梳理安全制度11项,修订5项,新出台3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更新的同时,确保了安全活动质量、安全工器具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进一步规范。

以严格的考核促进监督的执行。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离开严格的考核就谈不上执行力。责任不落实,监督不到位,考核不严格,造成执行力逐层递减,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针对这种情况,强化责任制落实,根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项标准。加强过程控制,每一项工作不但要结果,还要关注过程,整个过程不失控,保证结果的含金量。严格考核机制,建立考核标准,层层有考核,并实现联责制,把考核作为监督的杠杆,使监督执行到位。2006年,公司提出安全考核79项,考核金额4万余元,有力地提高了监督执行力,安全性评价检测出的缺陷、问题和2006年整改指标,全部按时完成,设备消缺率、装置性违章按计划整改率实现100%。

领会安全性评价精神实现观念创新

通过两年多来的学习、运用和实践,公司上下一致认为,安全性评价是一种集约式管理方法,它避免了粗放、主观和片面,从思想观念上实现了三种改变:

标本兼治防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县供电企业多年来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基本上还是传统型的跟踪式管理——“哪里出了事故,哪里就有事故分析,就有考核”。这种管理方式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通过学习安全性评价体系,我们充分认识到现代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应该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度量和预测,通过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必要的措施,以寻求最低的事故率、最小的事故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这样,安全性评价既可找到“点”,又可见到“面”;不仅“治标”,而且“治本”。

“超前预防”取代“亡羊补牢”。事故具有潜在性、再现性和可预防性的特点,要避免事故的发生,超前预防是最有效的方法。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偏重事故发生后的分析、调查、定性和定量,属于“亡羊补牢”型的管理模式,而面对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的电网,对电网可靠性要求越来越高的客户,特别是现代化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亡羊补牢”式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因此,要真正求得安全成本与效益的最优化,就需要从“亡羊补牢”向“超前预防”转变,实质上这就是从安全管理的常规模式向目前的科学管理模式——安全性评价转变。我们必须着眼于事故潜在因素的研究,以“风险率”或其它数字形式定量地提供事故发生的概率及破坏程度,并据以确定应该采取的措施,最终达到超前控制的目的。

“科学”代替“经验”。在县供电企业,随着新的设备和工艺的大量采用,设备更新改造快,工作人员知识更新跟不上。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单凭过去经验,仅仅由安全管理人员抓安全显然无法奏效,必须加大安全管理的科技含量,引入适合于先进设备和工艺的安全管理方法,使安全管理更加科学化和系统化。安全性评价工作正是从评价对象的确定到参评人员的培训、从风险辨识评估到具体整改,在每一阶段都体现科技含量的特点和优势,因而作出的评价会更加公正准确,更适合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它所蕴含的实质内容——即从传统安全管理模式向安全性评价体系的转变,也就是由“科学”代替了“经验”。

第14篇 安全风险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评价目的

为了识别生产过程中可控制或可望施加影响的危害,评价其安全风险的大小,为实施安全风险控制提供依据,同时为了规范安全风险控制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相关的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

第三条 风险评价时机

1. 常规活动每年一次。

2. 非常规活动开始之前,遇有下列情况应在开始之前: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技术改进项目;

(3)生产设施的变更项目。

第四条 风险评价范围

1. 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停车等阶段;

2. 常规和异常活动;

3. 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5.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 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 企业周围环境;

9.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第五条 风险评价小组职责

1. 安全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修订、解释本制度;负责成立公司风险评价小组;汇总、审核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果;确认公司重要危害因素,编制公司风险评价报告,并对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工作进行监督;对外委托具有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对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六条 风险评价方法的选用

评价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工作危害分析法是从作业活动清单中选定一项作业活动,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步骤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工作危害分析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从事此项作业的人员受伤害,当然也不能使他人受伤害,不能使设备和其他系统受到影响和损害。

安全检查表分析是一种经验分析法,是分析人员针对拟分析的对象列出一些项目,识别与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的已知类型的危险、有害因素、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查处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再以提问的方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和评审。安全检查表分析的对象是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工艺流程等,检查项目是静态的物,而非活动,故此所列检查项目不应有人的活动,即不应有动作。

第七条 风险评价过程

各单位发动员工参与风险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员工一起参与风险评价过程,采用工作危害分析(jha)和安全检查表(scl)两种基本方法,进行风险评价时的程序如下:

1. 作业危害分析采用工作危害分析(jha),由各单位的评价小组中岗位操作人员、班长、专业技术人员、车间管理人员对本岗位的所有作业活动列出清单,并进行工作危害分析(jha),完成后先经安全部审查修改,修改完成后,上报评价小组进行评审,对不合格项提出修改意见返回基层单位再进行修改,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应附有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整改方案,一并送评价小组进行评价,使之达到可接受的程度。

2. 设备设施的危害分析采取安全检查表(scl)分析,由各单位的评价小组人员、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列出设备设施清单,按安全检查表(scl)分析进行,完成后先经安全部审查修改,修改完成后,上报评价小组进行评价,对不合格项提出修改意见返回基层单位再进行修改,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应附有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整改方案,一并送评价小组进行评价,使之达到可接受的程度。

第八条 评价准则

使用推荐的风险评价方法,单位/班组开展风险评价工作,按照以下方法开展风险等级划分:

风险(r)=可能性(l)×后果严重性(s)

1. 危害发生的可能性l判定准则:

表1:危害发生可能性l判定

等 级

标    准

5

在现场没有采取防范、监测、保护、控制措施,或危害的发生不能被发现(没有监测系统),或在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此类事故或事件。

4

危害的发生不容易被发现,现场没有检测系统,也未发生过任何监测,或在现场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执行或控制措施不当,或危害常发生或在预期情况下发生。

3

没有保护措施(如没有保护装置、没有个人防护用品等),或未严格按操作程序执行,或危害的发生容易被发现(现场有监测系统),或曾经作过监测,或过去曾经发生类似事故或事件,或在异常情况下发生类似事故或事件。

2

危害一旦发生能及时发现,并定期进行监测,或现场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执行,或过去偶尔发生事故或事件。

1

有充分、有效的防范、控制、监测、保护措施,或员工安全卫生意识相当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极不可能发生事故或事件。

2. 危害后果严重性s判定准则:

表2:危害后果严重性s判定

等级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人员

财产损失/万元

停工

公司形象

5

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

死亡

>;50

部分装置(>;2套)或设备停工

重大国际国内影响

4

潜在违反法规和标准

丧失劳动能力

>;25

2套装置停工、或设备停工

行业内、省内影响

3

不符合上级公司或行业的安全方针、制度、规定等

截肢、骨折、听力丧失、慢性病

>;10

1套装置停工或设备

地区影响

2

不符合公司的安全操作程序、规定

轻微受伤、间歇不舒服

<10

受影响不大,几乎不停工

公司及周边范围

1

完全符合

无伤亡

无损失

没有停工

形象未受损

3. 风险等级r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

表3:风险等级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r

风险度

等级

应采取的行动/控制措施

实施期限

20~25

巨大风险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继续作业,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

立刻

15~16

重大风险

采取紧急措施降低风险,建立运行控制程序,定期检查、测量及评估

立即或近期整改

6~12

中等

可考虑建立目标、建立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及沟通

2年内治理

1~5

可接受

可考虑建立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但需定期检查或无需采用控制措施,但需保存记录

有条件、有经费时治理

注:r=l×s——危险性或风险度(危险性分值)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发生事故的频率)

s——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4. 风险评估表

严重性                                                    可能性

1

2

3

4

5

1

1

2

3

4

5

2

2

4

6

8

10

3

3

6

9

12

15

4

4

8

12

16

20

5

5

10

15

20

25

第九条 风险控制原则

1. 消除危害/风险;

2. 通过工程措施从源头来控制危害/风险;

3. 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措施来削弱危害/风险影响。

4. 当以上方法均不适用时,应提供防护用品,并采取措施确保其得到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 风险控制的要求

积极预防事故、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可采取以下3种对策:

1. 技术对策:即对某一项工程项目、生产建设、设备设计、工艺操作、设施维修等采取技术措施,实现生产的本质安全;

2. 教育对策: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每个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操作技能;

3. 管理对策: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技术、管理方法上最大限度地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需要、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风险信息的更新

1. 在下列情况下安全检查表(scl)分析记录和工作危害分析(jha)记录进行更新:

(1)工艺指标或操作规程变更时;

(2)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3)有新项目时;

(4)有因为事故、事件或其他而发生不同的认识;

(5)其他变更。

2. 如果没有上述变化时,单位1年进行1次评审或检查风险识别结果。

第15篇 煤矿综采队安全文化素质综合评价管理规范办法

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必须坚持的前提,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工作的灵魂,也是企业实现安全长治久安的强力支撑。班组是企业完成任务的实体,是保证安全的基础,也是孕育企业文化的细胞。

煤矿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班组管理的思想基础和动力源泉。煤矿企业班组管理的核心问题,就是全面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为此我队结合广能党委发<关于印发《班组安全文化素质综合评价管理规范规范》的通知>(广能委﹝2022﹞67号)制定本管理规范办法。

一、组织机构

队成立职工安全文化素质综合评价管理小组。组长刘健、副组长蒋清,副队长、技术员、班组长为成员。

二、分工

1.班组长负责对班组成员进行安全文化素质综合基础资料考评。

2.副队长、技术员负责对班组长进行安全文化素质综合基础资料考评。

3.队综合评价小组负责对全队安全文化素质基础资料的考核评价。

三、评价内容

(一)职工:

1.现场安全确认报告执行情况

2.对安全工作的基本认识。

3.工作态度、责任心及执行力。

4.在作业过程中的经常性表现。

5.岗位工作技能水平。

6.对岗位生产现场和工艺流程中危险源的辨析能力。

7.排查、整改本岗位安全隐患的能力。

8.对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学习的态度和能力。

9.对本岗位、本工种安全事故案例的了解和认识情况。

10.主动性参与班组安全管理、监督的态度和能力。

11.对安全处罚的态度和认识。

12.“三违”情况。

13.心理、性格特性对职工安全生产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14.家庭及其他关系对职工安全生产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二)班组长:

1.现场安全确认报告执行情况。

2.对安全工作的认识。

3.工作态度、责任心。

4.工作执行力。

5.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态度和表现。

6.岗位综合技能。

7.对生产现场和工艺流程危险源的辨析能力。

8.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能力。

9.对安全处罚的态度和认识。

10.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11.个人魄力及表率作用发挥。

12.处事公平公正。

13.加强班组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技能培训的态度和能力。

14.主动性参与连队安全管理、监督的态度和能力。

15.工作上的大局意识。

16.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情况。

四、操作流程

第一步:队每月召开一次职工安全文化素质综合评价考核。

第二步:将定性评价和量化标准结合起来,制定职工个人安全素质评价表(根据班组工种的实际情况,对应评价内容中各条款,对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逐一细化,尽量达到量化标准、内容具体,使评价更加准确、科学)。

第三步:班组长(副队长参与)每月定期对本班职工进行一次评价。

第四步:副队长每月定期对本班组长进行一次评价。

第五步:队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归类汇总(填写评价成果运用情况记录表),找出职工队伍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共性或个性问题。

第六步:结果运用。按照制定的《职工安全素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办法》,根据评价反映出的职工队伍素质状况,制定“评价成果运用解决方案”,采取集中学习培训、现场指导、个别帮教、重点监管等手段,开展目标指向性强的职工安全素质提升工作。

五、要求

1.考核奖惩全队职工。

2.以评价的真实性为关键,力争评价的真实、准确、客观;以评价结果的运用为目的,充分利用好评价结果,促进基层职工安全生产综合素养的不断提高。

3.现场安全确认报告获得矿、公司奖评的人员、班组,队优先推荐为优秀员工、优秀班组、优秀班组长。队根据矿、公司奖励标准进行同等奖励。

4.班组出现3名以上不合格员工,取消该班组所有推优,处罚班组长100元、不合格员工200元,对不合格员工进行停工学习3天,并要写出深刻认识。

5.对不合格班组长,队给予培训、教育,并处罚200元,并取消推优;连续3次考核不合格,调离岗位。

6.队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对副队长、技术员进行考核。

本办法从2023年10月起试行,不妥之处按照<关于印发《班组安全文化素质综合评价管理规范规范》的通知>(广能委﹝2022﹞67号)执行。

雷公山煤矿综采队安全文化评价考核小组

2023年10月25日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办法(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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