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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管理考核办法(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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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管理考核办法

第1篇 电力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对公司输、变、配电设施的大修、更改、业扩工程的管理,保证供电设备和电网的安全、经济、可靠运行,提高线路、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分工

1、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是公司大修、更改、业扩工程的管理的主要领导者,对各项工程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电力设施工程建设(土建工程除外)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3、客户中心为客户业扩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4、财务部负责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财务监督。

5、监察审计室负责对所有工程进行审计。

6、安质部负责各项工程的安全措施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监督。

7、物资公司负责及时采购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组织催货和验收。对采购的物资质量负责。所采购的物资品种、数量等有所变更时,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后方可采购。

8、工程公司负责公司大修、技改工程及客户高压工程的施工安装,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负责。

9、企划部根据公司生产计划、业扩工程计划下达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并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10、公司工程施工之工农关系协调,占地及青苗赔偿。按属地管理,由供电所负责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赔偿费、协调费由施工费中列支。

二、公司内部工程管理

2.1、 计划管理

2.1.1、由生技部按照公司要求及时下达工程项目书面实施计划,不能及时下达每次扣生技部100元。

2.1.2、由生技部根据实施计划落实站址和线路走径,不能按时完成,每项扣生技部100元。

2.1.3、按照实施计划要求,生技部按时编制施工图纸。施工单位据此提供材料计划、工程预算,生技部3日内批复。存在问题时,3日内返回施工单位处理,未按计划时间完成的扣工程施工单位300元。

2.1.4、物资公司按下达物资采购计划书采购物资设备,确保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工期,每台次扣300-500元。

2.1.5、严格执行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工程项目施工 。各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完成工程项目施工,除不可抗力外,每延误工期1天,扣500元。

2.1.6、工程开工(施工)前应处理好工农关系。影响工程进度,组织协调不力扣供电所500元。施工结束后,赔偿不及时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2.1.7、严格履行开工手续,未经工程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每发生一项扣100元。

2.2、 技术管理

2.2.1、生技部负责对施工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并指导工程施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否则,每次扣500元。

2.2.2、物资公司对所需设备材料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对各项技术要求和设备材料质量严格把关,否则,每项扣500元。

2.2.3、主要设备必须由物资公司组织各有关单位开箱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否则,每次每类扣物资公司500元。

2.3、 施工管理

2.3.1、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管理,不得因出现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每出现一次,扣施工单位300元(出现事故由安质部进行考核)。

2.3.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施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未建立的每项扣100元。

2.3.3、实行“工程催办单”制度,由于工作迟缓而造成下达“工程催办单”,每次扣施工单位100元,由公司领导下达的,每次扣200元。

2.3.4、施工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大措施”,由安质部审查,生技部批准,并严格执行,无“三大措施”的不得开工,无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不执行每次扣施工单位200元。

2.3.5、施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现场到位,并严格把关,否则,每次扣500元。

2.3.6、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期,特别是涉及停送电工作,严格把关,按时完成。若由于工作安排失误,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影响停送电计划,每次扣500元。

2.4、 竣工管理

2.4.1、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5天内整理好竣工资料,提出申请验收,每延误1天,扣100元。

2.4.2、接到验收申请后,5天内由生技部组织验收。若达不到,扣相关单位各100元。

2.4.3、按时进行工程项目的审计,严格履行审计手续,按时完成项目转资,达到工程完工的要求,每个项目的审计时间:(0.4-10kv)项目竣工验收后10天内出具工程决算,交审计室审计,审计时间不得超过5 天;高压(35kv及以上)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出具工程决算,交审计室审计,审计时间不得超过15天,若工程决算出具不及时,每延误1天扣施工单位50元,审计不及时,每延误1天扣审计室50元。

2.4.4、工程全部结束后(验收合格),0.4-10kv项目5天内,35kv项目15天内,全部完善各项存档资料,报管理单位存档,达不到要求,扣施工单位每天每项100元。

2.4.5、每项工程的财务决算在审计完成后:0.4-10kv项目15天内、35kv项目45天内完成财务决算,达不到要求,扣财务部每天每项100元。

2.4.6、工程投产,运行半年内发现重大缺陷,扣施工单位5000元,安质部1000元,参加验收单位300元,由施工单位负责消除缺陷;运行半年内发现一般缺陷,扣施工单位2500元,并由施工单位负责消除缺陷。若是由于设备材料质量而引起的,扣物资公司3000-5000元,并由物资公司负责重新组织进货。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2.4.7、工程量每发现一次与实际不符处罚工程签证人员200元至500元。因工程量虚签致使工程造价增加的,增加部分扣回,并处罚工程造价部分的20%。

2.4.8、若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被管理部门评为不合格工程,扣施工单位3000元(工程管理单位扣1000元, 工程施工单位扣2000元。)。

2.4.9、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评为优质工程的一次奖励3000元(工程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各1000元、工程施工单位2000元)。

三、客户业扩工程管理

3.1业扩工程前期管理

3.1.1、客户业扩工程由客户向供电所提出申请,供电所受理的10kv以上用电申请2日内向客户中心申报,客户中心2日内负责组织生技部、供电所及工程公司进行现场勘查(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现场勘查后,第二天工程公司将供电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客户中心,客户中心根据供电方案审批权限当天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客户中心通知相关供电所向客户下达供电方案通知书及工程预算报告。未经审核同意,客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将不予检查和接电,并追究相关供电所责任。达不到一次扣相关单位100元。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达不到一次扣相关单位50元。

其中35kv及以上业扩工程由公司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批复供电方案,10kv业扩工程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批复供电方案,0.4kv业扩工程由供电所负责批复供电方案。未按要求执行的35kv及以上业扩工程因现场勘查和方案审批耽误时间一次扣客户中心200元,其他原因扣相关单位200元,10kv业扩工程因现场勘查和方案审批耽误时间一次扣客户中心100元,其他原因扣相关单位100元,0.4kv业扩工程一次扣供电所50元。

3.1.2、客户业扩工程应由客户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单位(公司属多产单位应积极参与竞争或投标)。客户自主选择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向客户中心或所辖供电所提供相应等级的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职证书,供电所将其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职证书原件报客户中心备案。没有施工资质备案的,客户服务中心将不予验收。

客户中心和各供电所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一次未做到扣客户中心或供电所100元。

3.1.3、客户委托公司多产单位的电力业扩工程,应由客户中心负责协助客户和工程承接单位办理委托手续,未按要求办理一次扣客户中心50元,工程承接单位扣100元。

3.2 业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

3.2.1、客户中心负责审查承担客户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资质等(承担客户电力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承担客户用电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电力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并留有复印件,一份报生产技术部,达不到一次扣客户中心100元,发现客户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无有效资质等一次扣客户中心1000元。

3.2.2、10kv及以上电力工程须有设计资质的力能电力工程公司出具设计和工程预算报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工程设计和预算报告,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和个人各300元。

3.2.3、客户电力工程应确保施工质量,供电所应保证现场到位,确保施工质量关,若有隐蔽工程,施工期间由客户中心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做好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做不到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工程公司施工质量由安质部负责)

3.2.4、客户业扩工程,线路200米以上,原则上由力能电力工程公司承担。以下的由工程所在供电所承担。产生争议,由生技部裁决。延误工期按《业扩报装管理考核办法》等规定处罚责任单位。

3.3 业扩工程竣工管理

3.3.1、客户电力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按要求施工单位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方案、图纸、施工资料、安全设施等准备,所有资料报供电所审查)并向供电所提报工程初验报告。供电所初验合格后,向客户中心提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所有业扩资料,客户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客户工程资料提供不全缺一份扣施工单位50元。供电所初验不到位,扣相关供电所100元。供电所初验不合格,扣施工单位100元。客户中心组织验收不及时,扣客户中心100元。

3.3.2、客户电力工程严禁使用国家禁止和淘汰、高耗设备等不合格产品,对使用者,按〔2004〕利电发28号文关于下发《电力产品入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予以处罚。

3.3.3、工程验收后,对验收小组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要按期进行整改,供电所初验合格后,向客户中心提出复验申请,直至验收合格,超过二次的每次处罚施工单位200元。

3.3.4、供电所承接的10 kv电力工程。执行工程预决算的,按工程决算值的9%;由客户供材料的按施工费的30%,交工程公司。并将发票及时返还客户。出现客户投诉按相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单位。

四、考核分工;对业务部门的考核由生技部组织;对生产管理过程,物资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由企划部组织

五、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由公司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执行。

第2篇 华中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和本区域内保留的电力企业。为加强和促进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网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华中电网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可靠性管理目标:建立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科学的评价、分析、预测体系,提高华中电网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

第二条 可靠性管理基本任务: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电力设备及系统可靠性,研究和制订本企业电力设备、系统最佳可靠性目标,拟订改进方案并加以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电力企业及受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 可靠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网公司系统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组建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网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由生产运营部负责归口开展网公司可靠性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 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华中电网实际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管理中心)的指导,并开展有关工作。

(二) 建立健全华中电网可靠性管理体系,定期采集各企业的发电、供电和输变电可靠性数据,建立华中电网可靠性信息库,按规定和要求审核所有数据、整理并上报可靠性管理中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三) 检查、监督、指导系统各企业建立可靠性管理组织机构及可靠性管理信息网络,开展可靠性有关工作。

(四) 定期分析设备、机组和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网发电设备、输变电设施的年度检修计划。

(五) 推行电力可靠性的目标管理,对有关企业下达可靠性考核指标,并把可靠性指标作为评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

(六) 与有关方面签定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 组织有关可靠性应用课题研究和技术进步活动,开展国内外可靠性管理先进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华中电网和系统各企业可靠性管理水平。

(八) 每年召开一次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会,全面评价规划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管理、检修质量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并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目标。

(九) 组织召开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表彰可靠性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开展系统内各级可靠性管理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评。

第七条 各企业负责开展本企业及所辖范围内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标准及电网公司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各项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等。

(二) 成立电力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可靠性管理网络。电力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本企业负责生产的领导担任,企业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配置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计算机等设备。

(三) 按照电力可靠性管理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统计可靠性数据,计算、分析本企业各类可靠性指标,并按时向上级报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四) 运用可靠性管理办法合理安排设备检修计划,并将可靠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评价检修质量及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重要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设备的更改、选型、电网规划和改造,皆应有可靠性理论论证,应有可靠性指标目标规划、并制定实施计划。

(五) 运用可靠性分析、评价理论,定期对本企业设备的可靠性水平进行评价,并根据可靠性评价结论,提出改造本企业设备可靠性的措施;

(六) 定期召开本企业可靠性分析会,全面分析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管理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并加以实施;

(七) 组织开展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确保生产一线人员能掌握可靠性管理技术,准确判断电力设施和所辖电网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熟练运用可靠性信息系统进行计算、分析及应用;

(八) 开展可靠性管理技术交流,可靠性理论和应用的研究。

第三章 可靠性评价工作规定

第八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执行以下标准并应用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dl/t793 - 200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 dl/t837 - 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可靠性评价规程》, dl/t836 - 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 《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 《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第四章 可靠性数据统计及信息管理

第九条 网公司系统内及所委托管理企业的发电设备、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椐均为月报。

第十条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所属的五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每月 7 日前将上月各类有关可靠性数据上报于网公司;网公司所委托管理的企业,每月 5 日前在向网公司上报上月各类有关可靠性数据的同时,报送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

第十一条 基层企业报送可靠性信息的要求和规定由所管辖该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单位制定。

基层企业系指各省电力公司和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公司)、供电(电业)局(公司)、超高压局(供电公司)、送变电公司等。

第十二条 各报送单位发现所上报的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逐级报送。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如: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300 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1000 小时、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应及时跟踪分析,在事故定性后及时将详细的分析材料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可靠性数据、信息的统计和传送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客观如实地反映设备健康状况和运行水平。

第十五条 网公司系统各企业可靠性信息由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项电力可靠性指标以网公司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二) 掌握政府、中电联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制度和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 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电力生产过程及相关的主要业务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具体分级细则,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细则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报成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会同电力用户共同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由供电企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电监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十条(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开展分类服务,对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对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事先告知)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发生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

第十六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资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安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华东电监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发布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

电力用户申请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原有重要电力用户的要求)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重要电力用户,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会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其他供用电安全措施和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4篇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行业服务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电力可靠性技术标准;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三)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统计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

(四)组织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

(五)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工作;

(六)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

(七)推动电力可靠性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

(八)组织电力可靠性培训;

(九)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作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三)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

(四)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五)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或者电力设施可靠性水平;

(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第六条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主机、发电辅助设备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侧、电网侧输变电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三)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直流输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四)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供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六)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分析报告。

第八条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汇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电监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办报送;城市电监办汇总核实后报电监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区域电网公司,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区域电监局汇总后报可靠性中心。

(二)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地方电力企业向可靠性中心报送。其中,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同时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

第九条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的第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四)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事件分析报告。

第十条城市电监办应当自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3日内向区域电监局报送本省的汇总信息。区域电监局应当自城市电监办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5日内向可靠性中心报送本区域的汇总信息。

第十一条电监会对电力系统可靠性水平进行评价。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由可靠性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电力可靠性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可以对电力企业报送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年度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经电监会审核后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现场检查措施:

(一)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协助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 虚报、瞒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二) 伪造、篡改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三)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四) 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核查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10月13日发布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电力[2000]970号)同时废止。

第5篇 x电力局上岗证管理办法

**电力局上岗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上岗证的佩戴,加强上岗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岗证为统一制作,个人不得随意擅自更换、涂改上岗证内文字照片,不得自行更换上岗证护套及吊带。

二、对上岗证要勤加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折弯及污损,吊带要勤清洗,丢失由个人负责。

三、上岗证要正面佩戴于前胸,不得隐藏于外衣下及口袋内。

四、下列情形要出示和佩戴上岗证:

1、机关工作人员进出办公楼及在工作岗位。

2、检修人员进入检修工作现场。

3、抄收、维护人员到客户处工作。

4、运行值班及营业厅人员。

5、其它要求出示和佩戴上岗证的场所。

五、凡要求出示和佩戴上岗证的场所必须按要求出示和佩戴。不按要求出示和佩戴的,一经查实,处以每次伍拾元的经济处罚。

六、党委办公室为上岗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上岗证的规范管理和检查抽查及处罚。

七、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某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表 彰

第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 各类先进评选条件

(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3. 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

(三)个人评选条件。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1. 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个人在3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3. 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表彰名额

(一)先进分(子)公司数量

按照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数量的25%左右确定。

(二)先进发电企业数量

以分(子)公司为单位,以所管理发电企业数量为基数,确定表彰名额如下表:

分(子)公司管理企业数量5家及以下6-10家11-15家16家及以上

表彰名额最多1名2名3名按照递进原则,发电企业数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额增加1名

(三) 先进个人数量

每家发电企业原则上确定1名先进个人。对个别装机容量大、安全生产管理较为突出的发电企业可再增加1名。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1人、分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发电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分(子)公司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电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条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

(一)人身伤亡事故

1.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

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

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三)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六)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外,对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人员责任的内部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七)发生较大供热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第二十五条 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单位和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有关班子人员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的处罚低一级执行;党内处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党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对负联责责任的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按照不低于下一个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在处罚中未涉及的事故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到集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或在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一)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二)警 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三)记 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四)记大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五)降 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六)撤 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罚一般由所属分(子)公司在事故调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情节较为简单明确的,应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按照本办法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形成处罚意见,下发有关单位并通报公司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事项,均应在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中作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11月14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中国华电生〔2005〕1375号)同时废止。

第7篇 d煤矿电力电缆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电力电缆的管理、延长电缆使用寿命减少浪费,特定电缆管理办法。

二、机电区电缆管理组负责全矿电缆管理(发放、回收、修理、建帐、编号等,)并做到好建帐、建卡、牌、板工作,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照和帐物清、状态明。

三、电管组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电缆的使用变动情况,督促拆除和回收,提高电缆的周转率。

四、电缆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领取和回收工作,到电管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使用地点及带负荷情况准确无误时,方可领取。

五、使用电缆的单位必须逐月与电管组核对账目,并在每月25日前报使用计划。

六、电缆管理组对长于30米的电缆进行修补处理,每天一台热膜应压两个接头,并且要保证质量。

七、井下使用电缆管理划分:

1、谁使用谁维护、安装、吊挂合格后经电管人员验收合格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2、大巷车场及变电所出口的电缆由机电三队负责吊挂(监测线、通讯线除外)。

3、轨道上下山的电缆由机运队负责吊挂(监测线、通讯线除外)。

4、生产区队从巷口开始以里由生产区队负责。

5、安装工作面单位到机电科办理领用电缆手续,待安装结束后由安装队、使用单位、机电区、企管等部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若安装时丢失损坏由安装单位负责,交接验收后丢失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

井下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作到整齐不交叉、不缠绕、不挤压、不落地、不粘灰积尘。

运输大巷皮带上下山、轨道上下山的电缆必须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一律不准使用铁丝捆扎吊挂。

使用电缆的单位要加强电缆的维护检修保养工作,杜绝因此而发生的失爆或重大事故,要定期检查高压电缆每季摇测一次,低压电缆每月摇测一次,综采、综掘电缆每移动一次摇测一次,坚持每班巡查一次,各队要有摇测记录,以备机电区抽查。

使用中的动力电缆要标明方向、规格长度和用途,责任到人。

除矿按消耗定额补充新电缆外,每月机电区电管组必须保证采掘面使用的电缆。

八、电力电缆管理的奖罚

1、四平方毫米以上电缆使用牌板管理,由使用单位设专人负责,每月核对一次做到帐、卡、牌、物四对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一次不对照按差额的50%罚款。

2、井下各单位使用的电缆,拆除不用时,七日内回收交到电管组的奖励使用单位100元,每项推迟一天按电缆计划价的1%罚款,并按比例递增,丢失的按丢失电缆原价的100%罚款,偷剥电缆或无故损坏者,按电缆原价罚款。

3、私自转让或偷用的除追查原数外,并按转让或偷用电缆价值的30%对责任者罚款。

4、不准随意截断电缆,每截断一处罚款100元。

5、下井的电缆必须两头有号,否则不得下井,违者按丢失对电管组罚款。各单位不得私自存放电缆,若发现每米电缆按原值的20%罚款。机电区电管组要经常到区队小仓库检查追交。

6、橡套电缆制作接头时一次允许剥0.3米,高压电缆一次允许剥0.5米,多剥者按原价罚款。

7、综采工作面机组电缆使用期为五个月,采煤机电缆超期使用一个月按电缆原价的2%奖励,二个月按4%奖励,使用期不到五个月按电缆原值6%罚款。

8、四平方及以下电缆,每个工作面结束时核对一次,允许消耗20%超出部分按原值对使用单位进行罚款。

9、电缆因故损坏时,由机电科负责追查,对责任单位罚款,6kv电缆损坏一处罚2000元,25平方以上电缆罚500元,25以下罚100元。

10、每季机电区对6kv电缆核对一次,对丢失电缆按原值20%对机三队罚款。

第8篇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豫电营销[2010]7号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部分及电力线路部分)》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安县电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所有重要电力客户(业扩管理以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要电力客户范围

第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本县区域内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四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客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客户。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

5、重要电力客户应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党政机关、国防、信息安全、交通运输、水利枢纽、公共事业及其他重要客户。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等行业的客户根据国网公司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党政机关主要包括:县委、县政府、县公安(交警)指挥中心等;国防主要包括:各级部队指挥中心(系统)、雷达机站等;信息安全主要包括:移动、电信、广播、电视、各类网络数据中心、主要银行网点、银行(证券)数据中心、各类大型通讯基站等;交通运输主要包括:重要交通枢纽(机场、码头、车站)等;水利枢纽主要包括:大型提水站、排涝、泵站及重要水利工程等;公共事业主要包括:市政(水、电、气)公用事业、其中水厂包括污水处理和原水水厂;其他重要客户主要包括: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血库、疾病控制中心、大型超市卖场、大型购物中心、文化活动中心、重要国(涉外)宾馆、重点高校等。

第五条 重要电力客户可自行依据河南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向供电企业申请。公司应根据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客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每年对本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客户进行梳理,提出重要电力客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源配置

第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三路电源供电方式,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方式,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实现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

5、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必须满足重要电力客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第七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10kv及以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确因受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电,但不得同杆架设。35kv及以上供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的双电源客户,其供电电源不宜取自同杆架设的两回线路。

第八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

1、重要电力客户具有中断供电将会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负荷时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2、自备应急电源容量配置标准:自备应急电源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3、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4、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5、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四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办理客户业扩过程中,应根据客户提供的主要生产用电设备清单、生产工艺耗电流程简介、重要及保安负荷报装容量、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重要用电负荷的保安措施等相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以确认客户的负荷特性是否属于重要电力客户。确认为重要电力客户的,应出具《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详见附件二)书面告知客户,客户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根据客户提供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方案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相关要求。供电方案应经过供电方案审查会讨论,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确定,《高压供电客户供电方案答复单》和《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均应通知到客户并由其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时,应将重要负荷与其他负荷予以区分,并分开配电。重要客户的保安负荷应实现末端自动切换,其他重要负荷宜采用末端自动切换,切换装置应闭锁(电气、机械)可靠。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电气图纸送审)时,应按《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图纸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四)要求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完毕后,应向重要电力客户提供《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客户应提供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公司根据审查同意的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施工标准,对重要电力客户变配电所的土建、接地系统等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认真如实填写《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出《限期整改告知书》(详见附件七),客户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电业公司可不接受其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时,应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变电所管理机构(含联系方式)、电工人员配置、值班制度以及内部应急详细预案作为资料备案。其中,工程竣工报告中应包含自备应急电源的相关内容,如:切换装置(含末端切换)带电切换试验合格报告、自备应急电源合格证及有关技术参数、生产资质等。竣工报验时,不符合《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告主要内容清单》(详见附件八)要求的,公司可拒绝验收。

第十五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应重点检查防误闭锁装置、保安负荷的供电回路、设备选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电气安装要求、安全工器具配备是否到位、备品备件是否准备充足,公司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详见附件九),并出具验收意见。受电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应向客户提供《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详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电业公司应与客户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电网调度协议》等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及时组织送电工作,督促客户按照事先编制的送电方案有序送电。

第十八条 在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过程中,公司客户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如发生对重要电力客户确认有误、重要电力客户电源配置不符要求等问题,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当事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 重要电力客户客户端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排查客户内部安全用电隐患,协助制定客户责任隐患整改计划,督促客户尽快落实,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网二类及以上障碍或较大社会、政治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隐患,应开具《限期整改告知书》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对到期拒不整改的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停电,对已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停电信息公告制度,对重要电力客户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满足《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用电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编制典型操作票并坚持“两票”“三制”,定期开展用电设备各项试验,杜绝人身和重大设备事故。

第二十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反事故措施演练,一旦发生用电事故,能及时控制和排除,缩小事故的范围和影响。

第二十四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按期启动调试自备应急电源并做好记录,及时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 对批准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不得随意更改接线方式、拆除联锁装置和移位,确需变更的应到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和拆除自备发电机,不得将自备发电机并网运行。

第二十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电工人员管理。

1、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足额的专职电工人员,并明确专人担任电气负责人,电气负责人须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并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2、 不得招用、安排未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人员从事进网作业行为。电工人员不能超《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进网作业;

3、 电工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电业作业规定。培训期满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

4、 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时,必须提前30天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5、 电工人员在从事进网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进网作业许可证》。

6、 不得伪造、变造《进网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进网作业许可证》。《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破损,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7、 应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对进网作业电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通报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应加强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的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消缺,确保设备健康运行。

第六章 重要电力客户电网侧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场营销部、电力调度中心应分别建立重要电力客户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供电情况进行排查,对发现的电网责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场营销部主要工作职责:

1、 定期对重要电力客户所涉供电线路、变电站进行巡视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电网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电力输送安全畅通。

2、 负责电网责任隐患的整改。对发现的电网责任隐患应结合电网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制定整改计划,按期落实。对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预警监控。

3、 制定和完善电网设备停电的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在进行电网调整时,不应降低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标准和要求。

4、 安排重要电力客户线路检修时,应优化施工方案,重要客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如确有必要应做好临时电力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中心应根据重要电力客户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电网运行方式,编制电网调度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对重要电力客户继电保护定值进行复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电网规划设计、重要客户接入系统设计审查、重要客户内部工程设计审查等方面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严格把关,满足重要电力客户供电可靠性要求,避免出现电网责任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实施有序用电时,应严格遵照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第七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新安县电业公司重要客户停电应急预案》(附件十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重要客户停电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操作流程,针对每个重要客户编制并完善具体的一户一册的《重要客户应急抢修预案》(模板详见附件十二)。

第三十四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事故预防、事故预警和响应、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司各部门应按管辖范围,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管辖范围内的重要电力客户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和应急救援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协同重要电力客户编制《客户停电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方案》(详见附件十三),定期与重要电力客户联合开展反事故措施演练,提高重要电力客户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针对重要电力客户相关供电线路、变电设备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重要电力客户也应根据自己的设备情况配备常用的备品备件。发生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时,公司应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安排事故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在抢修过程中,现场抢修负责人应组织运行单位、抢修单位及客户迅速确定抢修方案。在抢修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确定的抢修方案,服从现场抢修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按照现场的指令,迅速到位,投入故障抢修行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直接参与指挥处理及上报市公司用电安全类应急工作组,上报应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客户户名、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及后果分析、抢修进展等。

第三十九条 针对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应在事后成立调查小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后期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需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八章 重要电力客户管理系统维护

第四十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纳入营销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由分管人员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十一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周期性检查及专项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开展,现场检查应填写《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详见附件十四),并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形成记录。重要电力客户用电信息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处理结束后,相关人员须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录入事故处理相关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安县电业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9篇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 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 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 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 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 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相关承诺,投入足够数量的合格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备(工具),并备齐与安全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依据性文件。

第十一条 各网省公司(含直属公司,下同)应依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建设规模的电力建设工程,提出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力资源、生活办公设施、检查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控制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两年内应参加过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国家电网公司现行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安全控制方法、措施及工作要点等),经考试合格,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

(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

(三)从事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监理员等现场辅助安全监理人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至少应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且在两年内参加过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四章 安全监理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下同)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并重点对施工投标人的安全资质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体系:

(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监理工作体系,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监理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工作例会、安全监理检查签证、安全监理审查备案、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等工作制度。

(三)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等。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送项目法人审查批准,并抄送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经项目法人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

(一)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重点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仓库、道路、施工用电等临时设施及排水、防火、防雷电、防强风等措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四)审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五)审查施工单位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是否满足有关管理规定。

(六)审查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七)审查施工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是否有效。

(八)组织施工图内审,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操作及安全防护的需要。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以下设施和工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一)重要设施:大中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或整体提升工作平台、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重要脚手架、重要跨越架,施工用电、水、气等力能设施,交通运输道路和危险品库房等。

(二)重大工序转接: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

安全检查签证工作要点:

(一)对安装单位自检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专业资质单位验收过程及验收手续进行检查;

(三)以签证形式书面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电力建设工程重要及危险的作业工序及部位(如大件吊装、重要脚手架安装拆除、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危石及塌方的处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进行旁站。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详见附录。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经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开始施工前24小时(或监理单位认可的适宜时间),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并履行旁站监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具体实施。安全监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二)检查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

(五)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六)检查施工场地的“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阳台、楼板、屋面等)、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七)检查夏季防暑降温、防雷击、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强风,冬季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以及其他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

(八)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参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行为及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整改通知及暂停施工令一般情况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发送 (特殊情况先口头下达,并在12小时之内补发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之一,监理单位必须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一)无安全保证措施施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

(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技术交底施工,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危及人身安全。

(四)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

(五)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直至确认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形成相应的闭环管理文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员在实施现场安全监理时,必须真实记录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措施执行、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安全监理记录与质量监理记录应分别填写,相关记录表格可参照附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监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在施工协调会上评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以实现施工安全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汇报,并参与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工程监理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法人在监理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必须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并将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监理招标,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确保中标人的资质及其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满足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的具体编制要求,并提出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项目法人必须依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明确监理单位相应的监督管理权限,并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于未按要求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如旁站监理不到位、文件审查不认真等)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法人未按本办法落实安全监理管理责任的,必须限期纠正,国家电网公司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对工程进度及投资控制造成严重影响的监理单位,除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应视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采取对其进行通报、在后续工程招标中进行扣分,以及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监理投标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执行监督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6〕751号)同时废止。

附录:

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

一、输电线路工程

输电线路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基础阶段:高边坡开挖,深坑基础掏挖(超过3米时),易坍塌等特殊基础开挖、支护,重要爆破炸药填装等。

(二)组塔阶段:高塔组立,临近带电体施工,特殊地形铁塔组立。

(三)架线阶段:带电搭设或拆除跨越架(架体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特殊施工方式(飞艇、动力伞等)展放导引绳,导引绳通过铁路、高速公路、不停电跨越架及通航江河等。

二、变电站工程

变电站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等。

(二)安装工程: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吊装,变压器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电气设备送电试验,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等。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联合抬吊,移动式起重机临近带电体作业等。

三、火电工程

火电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及负荷试验,大型起重机械安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等。

(二)安装工程:发电机、气轮机本体安装,发电机及配电装置带电试运,主变压器安装及检查、重要电动机检查、起重设备带电试运、气体灭火系统调试等,锅炉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组合安装,锅炉水压试验,给煤机、磨煤机、送引风机等重要辅机的试运,汽机转子找正、扣盖,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脚手架、卷扬提升系统、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或拆除作业等。

(四)其他: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等。

四、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大方量爆破装药,压力灌浆,坝体混凝土浇筑,洞室开挖遇断层处理,岩壁梁施工、厂房行车的安装调试及负荷试验,充排水检查等。

(二)安装工程:闸门、启闭机安装及调试,水轮机组尾水管安装及混凝土浇筑,水轮机蜗壳安装及调整,发电机定子、转子组装及调整试验,各种带电试验,重要辅助设备的安装及调试,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机组的各种性能试验等。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及运输,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脚手架、卷扬提升系统、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或拆除作业等。

(四)其他: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水下作业,危石、塌方处理等。

第10篇 电力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具体分级细则,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细则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报成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会同电力用户共同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由供电企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电监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十条(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开展分类服务,对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对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事先告知)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发生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

第十六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资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安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华东电监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发布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

电力用户申请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原有重要电力用户的要求)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重要电力用户,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会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其他供用电安全措施和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11篇 电力计量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用电管理,完成公司各项经营计划,更好地把计划、安全、节约用电工作做好,降低吨煤成本,切实完成公司制定的电力成本指标,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力计量管理办法。

第二条鑫铜公司电力计量的考核在机电副总、经营副总领导下,由机运部、企业管理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电力计量范围

第一条机运部供电组员具体负责全公司电力计量的管理工作

(一)负责对全公司用电管理宏观控制

(二)负责每月公司用电量分析统计,编制电力报表,统计每月使用电量,每月做出电量消耗情况分析。

(三)根据企管部下发的下月生产计划,结合设备组提供的各生产区队的设备使用情况,下达下月各生产区队用电电量计划。

第二条电力计量范围:一采队、二采队、掘进一队、掘进二队、开拓队、机一队、机二队、运输队、巷修队

电力计量方式:所有电器设备按区域计量,按区队为单位每月考核结算。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机运部及各区队都要建立计量使用台帐,台帐内应包括计量器具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检验时间等技术资料集每月单位的用电情况。

第二条各区队安装计量器的地区按照机运部,提供各地点、控制区域进行安装,由电管组主管人员及区队主管计量人员现场计量登记。

第三条计量器现场检查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损坏、读数不准确等情况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修理更换。

第四条计量器应按周期进行现场检查,计量器显示数据要认真记录,电管组负责人员对数据分析研究,对使用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坏器具,一经发现按本考核办法严格处理。

第四章计量考核

第一条机运部电管组负责人员,根据我公司《电量结算电耗定额说明》的有关规定,在每月25日-28日,核定各区队下月电量考核单价及全公司用电分解。

第二条机运部电管组负责人员每月1日对各区队计量器抄表计量,汇总造册,设备组将各区队区域设备当月使用情况同时汇报企管部,企管部根据各单位当月产量,设备使用情况及计划用电单耗确定各单位的奖罚。

第五章考核办法

第一条由企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统一进行考核。

第二条机运部承包公司总用电量及经营考核规定的电力指标。

第三条完成规定的电力指标按节约电费金额50%提奖(0.6元/kwh),用电量考核按月考核,按季兑现。

第四条实行定额用电的单位超额部分按50%(0.6元/kwh)罚款。

第五条由企管部、机运部组织有关单位每月进行1-2次不定期井上下全面用电检查。

第六条每月月底抄表汇总,有关人员不允许徇私情,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六章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12篇 电力消防管理办法实现班组全员管理

电力消防管理办法

电力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保证变电所安全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建设

电力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防火责任制。

变电所成立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站队负责人和专职安监员, 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义务消防队,负责全所的防火安全。

二、工作任务

义务消防队的任务是在电力集团公司保卫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的领导下,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 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防火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全厂职工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防火重点部位

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及场所,对我所而言,一般指仓库、控制室、档案室、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措施。即该防火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有计划,有组织, 有记录地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

3.防火重点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地点悬挂特定的标志牌, 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场所负责人及防火责任人。

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四、消防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根据消防重点部位有可能产生燃烧介质的不同和火灾扑救保护物的特性, 变电所应配备有以下几种灭火器和灭火设施。

1.用于扑灭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初起火灾的干粉灭火器。

2.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等初起火灾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3.用于扑救贵重物资仓库、配电室、档案室和车、船及油类电气、仪表等初起火灾的1211灭火器。

4.消防员使用的个人装备(专用服装、安全带、安全钩、安全绳、破拆工具)。

5.主控室、 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保证消防供水。

6.各种消防器材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7.消防设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 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

五、对认真履行义务消防员职责,模范贯彻执行消防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和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突出,工作表现突出的班组、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制度,玩忽职守,造成失火事故,引发火灾的班组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由本所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系指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运行,备用,停役及在建的电力设施。

2 总则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 组织管理及工作要求

3.1 各相关部门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部门,设立电力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车辆,相机等办案,外破联系工器具。

3.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落实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巡视检查电力设施,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外围安全隐患。

3.3公司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时成立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积极促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4公司应及时成立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在地方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3.5各相关部门分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定期专门听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汇报,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3.6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提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7公司应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用于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及宣传活动的开展。

3.8各相关部门应投入足够的防盗防破坏经费,对重要等级或治安复杂地段的电力设施进行电焊等,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盗破坏水平。

3.9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物证收取,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3.10各相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外破隐患,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送达隐患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相关书面内容要留存归档。

3.11各相关部门的相关领导人员,在发生重特大电力设施的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抢修和事故证据采集工作,密切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同时立即电话汇报,24小时内专项书面上报。

3.12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的机制。通过义务与有偿相结合的形式,联系沿线各部门,基层派出所,乡村,建立健全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网络,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及时性和方便性。

3.13各相关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车辆,机械频繁通行的地段,变压器平台等处,依法安装,配齐有关安全警告,警示标志。

3.14各相关部门应大范围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地方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好人好事进行正面报道,对危害电力设施的不良行为予以反而曝光,积极倡导群众爱护电力设施,营造“人人护电”的社会氛围。

3.15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台帐制度,认真记录电力设施遭受偷盗,外破(汽车冲撞,开山炸石,挖坑取土等)的详细情况并存档。每月18日应及时上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报表。

3.16各相关部门年底应及时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总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的情况,分析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形势,提出次年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思路。书面工作总结应在次年的1月15日之前报送。

4经费标准及使用

4.1电力设施保护经费定额

4.1.1 220kv线路:220元/年.百公里

4.1.2 110kv线路:150元/年.百公里

4.1.3 35kv线路:100元/年.百公里

4.1.4当年电力设施外破赔偿费的40%

4.2电力设施保护费用由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各相关部门使用前须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3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议或宣传活动,参加人员每天误餐不超过30元,宣传品每件费用不超过90元。

5职责

5.1公司分管领导职责。

5.1.1建立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归口部门和专(兼)职人员,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

5.1.2检查,指导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每季度听取一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专题报告,及时掌握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突出问题,研究制度解决办法。

5.1.3定期向上级分管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的经贸,公安,安监等部门汇报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情况,反映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提请协调解决。

5.1.4审定本部门年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批复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报告和经费开支。

5.1.4制定并实施电力设施防盗窃防破坏的技术措施,确保费用足够投入。

5.2归口部门的领导职责

5.2.1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工作。审定电力设施保护专职(兼职)的工作计划,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指导。

5.2.2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本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情况,及时反映重大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5.2.3在分管领导的同意下,具体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保持与当地公,检,法部门的联络,接受当地政府部门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协助其他部门搞好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2.4计划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安排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费用开支和配备器材的报告。

5.2.5组织,落实各项电力设施的防盗防破坏的保护措施。

5.3电力设施保护专(兼)职人员职责

5.3.1具体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具体负责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5.3.2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5.3.3具体拟定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的详细工作计划和要点,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5.3.4具体组织建立群众护线员网络,并组织开展群众护线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5.3.5负责具体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偷盗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并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5.3.6负责具体联系政府有关部门的经办人员,处理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事件,消除电网供电的安全隐患。

5.3.7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资料和档案的收集,归类和保存,定期上报有关案件统计表和已结案件的资料。

第14篇 电力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证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体现以人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强对承建项目的临时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临时用工识险、排险、避险及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公司临时用工劳动风险,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工在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内的临时用工均使用本办法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3.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

3.3.《乐山电业局安全工作管理规范》(乐电安监[2001]13号)

4.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临时用工的条件:年龄在18岁-50岁,身体健康、壮劳力,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

4.2.各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单独聘用临时用工。

4.3.各施工队伍聘用临时用工必须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4.4.用工负责人必须和临时用工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安全合同》,在《临时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5.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未经安全教育、考试的人员均不得上岗。

4.6.用工负责人在开工前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必须做到“四清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并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

4.7.临时用工一般只用于从事体力劳动的辅助性工作,禁止指派临时用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作业,若确要参加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用工带临时用工。

4.8. 临时用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4.9.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佩带《临时用工证》胸牌,不得转借他人。

4.10.临时用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11.临时用工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12.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排。

4.13.临时用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作业时不得打赤臂、赤脚,严禁穿拖鞋,严禁在电力设备检修现场吸烟,防止火灾发生。

4.14.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4.15. 各施工队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临时用工,安监部将按严重违章追究相关人员安全责任。

第15篇 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东北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水平,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电网系统内各层次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中东北电网系统内各企业是指东北电网公司及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超高压局、电业局(供电公司)等承担发、输、供电任务的企业;

第四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实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东北电网、省电网、网内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评价、分析、预测系统,努力提高东北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及供电可靠性;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的系统、设备运行可靠性,研究和拟订本企业的系统、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第六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东北电网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东北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由东北电网公司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电网生产部分工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及直属各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分析、归纳、反馈东北电网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四)电源生产部分工负责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的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定期分析管理范围内的发电机组、辅机及输变电设备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发电企业发电主机、发电辅机、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五)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六)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分解下达可靠性指标,并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东北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九)定期组织召开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会议。

(十)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第八条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省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等,并制定本省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健全本省电网由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网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明确管理体系。

(三)负责采集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的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并对本公司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分解可靠性指标目标值并进行考核工作。

(五)定期分析和通报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可靠性管理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及工作总结。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东北电网所属各发电厂、超高压局和供电公司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及所属省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实施细则等,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由主管生产副局(厂)长任组长的可靠性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明确三级可靠性管理网络,宣传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普及全员可靠性管理意识。

(三)负责采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所属省电网公司;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直接报送电网生产部;直属发电厂直接报送电源生产部;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开展本单位可靠性分析活动,对本单位的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发电主机可靠性及发电辅机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并落实提高可靠性的措施。

(五)推行目标管理工作,将年度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和班组,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负责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可靠性指标。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六)各级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需经上级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供电单位对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网络成员和生产人员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提高全员的可靠性意识,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七)保证可靠性专业人员的相当稳定性。必要的人员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要确保可靠性工作的连续。交接工作时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资料,历年可靠性数据、软件。尤其是历年可靠性数据要视为重要生产设备技术资料,不得损失。

第三章 可靠性数据及分析总结报送时间及要求

第十条东北电网所属发、输、供电单位都要按时报送,执行月报制。报送时间及要求规定如下:

(一)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报送时间:发电主机可靠性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发电辅机可靠性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二)东北电网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三)各省电网公司向东北电网公司报送时间:用户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四)东北电网公司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发电主机、发电辅机可靠性数据,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其他有关信息应按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

(五)报送单位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六)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七)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第十一条可靠性分析要为生产服务,可靠性分析要与各专业沟通,分析结果要及时反馈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于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靠性管理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分析,拿出处理措施,并定期检查实施。可靠性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分析影响设备可靠性的主要原因,提出注意事项。

(二)分析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分析比较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内容包括:指标完成、同期比较、停电原因分析等。

第十二条可靠性分析报告报送时间规定:

(一)各发电单位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

(二)各超高压局、供电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

(三)省电力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

(四)对于重大的停电事件、非计划停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应有详细分析报告。

第四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十三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二)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

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四)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批评

第十六条东北电网公司将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网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互查,并对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七条为了维护电力可靠性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如发现有伪造和弄虚作假现象,网、省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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