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准确、高效、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投资评审工作机制。依据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政府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对全市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行使决策权。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发改、审计、住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产、监察等为成员单位。下设投资评审办公室,负责实施投资评审具体工作,办公室常设市财政局。
第四条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配合领导小组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评审内容
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标底和招标上限值的编制与审查,重点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采购有关管理;
(二)重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评审;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审查;
(五)国家土地储备项目成本审查;
(六)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动申报评审;
(二)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报告,对投资评审办公室下达评审批示文件;
(三)投资评审办公室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它职能部门配合,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工作按批示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实施,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五)投资评审办公室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六)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七)投资评审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汇报评审情况,递交评审报告;
(八)领导小组审核批复(批转)投资评审办公室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
(九)出具政府投资评审结论。
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五章评审的前期工作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可行性研究设计、城市规划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震灾害评价等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等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前期资料筹集和联系相关部门工作;负责协助各部门报批各类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手续;负责协助各部门以及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定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负责被征土地摸底资料的收集、整理;负责被征土地上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负责编制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测算报告。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设施的核定;负责集体土地面积、类型的核定;审核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出具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测算报告。
第十二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被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情况的核定;对涉及无房产的国有土地和企业资产情况由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国资委共同调查核定;组织被征用城镇房屋的评估工作;负责编制国有土地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初步测算报告。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安置房选址定点;负责审批安置小区详细规划,负责对安置房及安置土地面积的核定。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工程常用材料市场价格展开调查,定期发布主要材料预算价格。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及清单编制单位。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申报、组织及实施;负责变更资料收集整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收集整理工程结算资料申报评审;负责编制工程决算报告。
第六章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投资评审办公室依据国家相关取费标准,负责确定工程设计、监理等招标上限值。
第十九条投资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测算报告进行评审,对报告中实物量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条投资评审办公室负责审核招标文件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条款;负责复核工程量清单,重大项目直接参与工程量清单编制;负责编制招投标上限值;负责审核中标合同,修正不平衡报价。
第二十一条投资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确有必要的工程变更,经领导小组批示认可后,由投资评审办公室牵头,联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核实变更金额。
第二十三条投资评审办公室遵循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开展结算评审,保证评审结论的合理性与准确性;负责对工程决算进行评审。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审计局对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投资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跟踪审计;对安置房用地和安置房建设、分配情况跟踪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征地拆迁资金最终结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审计局协助投资评审办公室处理工程变更,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含经审批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的70%,剩余资金待审计机关审计终审报告出具后才能支付。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评审办公室出具工程评审结论后15日内将完整的评审资料移交市审计局进行终审。市审计局应当自收到评审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终审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批准,可延长审计期限。审计机关在结算审计过程中,政府投资评审办公室、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项目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申报政府投资评审或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结(决)算审计,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政府投资评审办公室评审擅自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超过合同约定多付、违规支付工程价款的;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不配合或阻扰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应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暂停拨付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第三十条征地拆迁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