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重点项目年度目标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重点项目推进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抓重点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推动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再上新台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事关县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纳入重点督办的项目。
第三条县委、县政府将重点项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对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单独考核和专项奖励。
第四条重点项目奖励按照“贡献与回报对等,责任与效益统一”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奖励对象及范围
1.奖励对象:重点项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
各项目的协作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报责任领导审定。项目实施乡镇原则上应作为第一协作单位。
2.奖励范围:按时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考核和奖励
1.考核: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考核,由县督查办牵头组织实施,并于次年一季度前将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2.奖励:全面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的,按照项目类别予以分类计奖。
续建项目奖励5万元;新建项目奖励10万元;重大建设项目奖励15万元;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奖励。按时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的乡镇,按征地面积和拆迁户数给予单独奖励。
奖金由县财政预算列支。
第七条奖励分配
全县重点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县督查办拟定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执行;各重点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牵头单位拟定后报责任领导批准执行。
各重点项目奖励分配原则上按照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协作单位1:3:6的比例分配。
各单位内部奖励分配可以单个项目奖励的平均数为基数(项目奖励金额÷负责该项目的人数),按照项目第一责任人2倍、第二责任人1.5倍、其余责任人按贡献大小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