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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7

某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某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区级科技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区科技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获得区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包含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无资金资助的区级科技(指导性)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区科技局负责区级项目的组织管理。

(一)根据区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科技项目源,衔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结合制定并发布《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负责项目的立项、下达,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项目的验收,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三)会区财政部门及时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接受区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所进行的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真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及时取得知识产权。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依据区科技局编制和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在市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与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条项目评审由区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实行区科技局组织预审、联合相关部门集中会审、特聘专家团队专业评审“三审联动”。3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预审,30~50万元以上项目由区科技局联合相关部门会审,5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专业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专业评审按计划种类、专业领域分组进行,每组原则上由5位专家组成。邀请专家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技术专家要求由同学科或同技术领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专业人员由区科技局从市统一的专家信息库中遴选确定。

第十三条专家及参与评审人员对评审内容和结果承担保密义务。专家与评审项目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性关联的应回避。专家在咨询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列入科技不良行为记录,并实行一定的惩处措施。

第十四条各单位及各类人员均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并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区级项目的立项,由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二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对超过三年的,应特殊审核,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报告、项目抽检和后补助、后监管制度,不断改进项目审批与监管效能。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区财政科技经费资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实行项目动态监管制度。因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执行、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中止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区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实行科技信用承诺与“黑名单”制度。申报单位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凡有以下情况的,一律列入科技信用“黑名单”,并予以网上通报,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

(一)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

(三)项目规定完成截止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验收与绩效评估制度。对50万元以下项目主要实行后补助、后奖励和集中验收评估。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单项验收与专题评估。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形式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两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项验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市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科技项目合同;

(三)市科技项目工作总结;

(四)市科技项目技术报告;

(五)市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

(六)其它相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技术专家由区科技局在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六条验收专家组应以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总结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二十八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再次申请项目验收。第二次项目验收的结论仍为“不通过验收”的,按项目中止处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技术或市场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区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建立项目公共档案。区科技局相关科室将《市科技项目验收证书》以及电子文档和项目资料一套存档,作为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科技项目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事项按有关法规和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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