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商局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企业商标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提升商标培育与运用水平,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保护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商标管理目标:依托科学、合理、完善的商标战略,紧扣商标知识产权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四大环节,及时、充分地开展商标国内、国际注册,注重商标形象的打造和商标价值的培育与运用,主动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强化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断提升企业商标价值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企业要制定实施商标战略和商标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企业商标管理体系实行主管商标的领导牵头,商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并配备专职商标联络员,确保机构、人员、经费等得到全面落实。
第四条企业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增强员工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企业商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商标的管理工作,根据本企业实际,组织制定商标战略和商标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实施年度商标工作计划,包括完善各项商标管理制度、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
(三)培养企业员工商标意识,积极开展商标注册和权利维护,实施商标科学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注重商标价值的培育与运用,确保商标价值的不断增值。
(四)完善商标档案和信息管理,确保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
(五)开展商标权保护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商标联络员职责:
(一)注重指导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进行商标宣传工作,全力提升商标知名度。
(二)做好商标注册的申请、变更、续展、补证等相关工作。
(三)积极做好驰、著、知名商标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全面负责商标异议、争议的答辩准备工作。
(五)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企业商标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第二章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维护
第八条企业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注册商标各类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企业在项目开发时必须同时考虑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尽早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条企业商标国内申请注册程序:
(一)创意设计。
(二)初审,明确拟用商标的名称、图形、准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三)检索,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检索与他人注册商标有无冲突。
(四)申请,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按照《商标法》的要求提出注册申请。
(五)跟踪,通过咨询或者网络查询了解和掌握商标申请审核进展,有无异议。
(六)核准,经商标局核准,初审公告后如无异议,获得商标专用权。
第十一条注册商标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以及依法需要续展时,由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及商标联络员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相关申请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在计划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商品时,应考虑在该国家(地区)注册商标,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企业应当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开启以自主品牌进军国际市场之路。
第十三条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计划,由公司决策层研究决定,选择、确认境外注册途径后,付之实施。商标联络员具体负责国外商标的注册、变更、续展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别人抢注,商标管理部门应重视防御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十五条商标开始设计之日起,至商标局受理企业申请为止,商标文字及图形属于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对外宣扬。
第三章商标管理
第十六条在下列载体或活动中允许使用商标:
(一)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
(二)商品交易文书;
(三)企业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要求:
(一)注册商标使用要求:
(1)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和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2)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以核准的文字、图形或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若改变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二)未注册商标使用要求:
在申请期间,若确实需要使用该申请商标的,不得标明注册标记。
第十八条商标使用许可行为:
(一)除本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需要使用本公司的注册商标时,须由商标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其商标使用资格,且报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与其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二)由商标管理部门草拟商标许可合同(合同应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及废次标识处理的要求;许可人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三)由商标管理部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九条商标使用的监督:
商标管理部门对被许可单位(仅限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范围是:
(一)商品质量状况是否稳定;
(二)注册商标的标记是否按规定使用;
(三)实际使用商品是否在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四)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是否擅自改动;
对于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被许可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终止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资格。
第二十条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应选定声誉好,符合资质条件的商标定点印制单位印制商标,并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制版、印刷,对残次、废旧商标一律予以销毁,以防止其流失,被不法厂商利用。
第二十一条商品或服务标签、包装袋、纸箱、纸盒、宣传画及其他需要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修改版本时,涉及商标使用的部分,必须经过商标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印刷。
第二十二条企业商品或服务商标标识实行专人专管,对标识领用、消耗要严格进行严格的统计、登记,并适时进行考核。公司生产部门负责对公司商品商标标识的保管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一)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应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对公司不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二)公司在进行兼并、合并时,应对被兼并、合并企业的商标进行管理,可能需要使用的商标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必须设立商标档案,具体包括商标设计档案、商标注册档案、商标运用档案、商标保护档案等。
商标设计档案:商标设计方案、说明、设计底稿以及审定结果均应归卷后存档。
商标注册档案:对商标注册进行登记备案。应包括商标注册(变更、续展)申请表复印件、商标公告材料、商标异议、争议材料、商标注册复印件、商标续展通知书、商标变更通知书等。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由商标管理部门保存。
商标运用档案:包括商标印制登记、商标领用登记、废次商标销毁记录、商标使用合同、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记录、商标宣传资料等。
商标专用权保护档案:包括商标投诉案件材料、执法机关处理情况、公告监测、侵权监测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完整、真实、安全,以及统一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以长期保存为主。
第四章商标培育与运用
第二十六条商标培育与运用是企业商标战略实施的中心环节。商标培育是指为了不断提升企业市场行为能力和竞争优势,围绕影响商标培育的质量、技术创新、营销传播、信用等重要因素,以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为目标,快速提升企业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实现商标价值最大化。
质量是商标价值提升的保证,企业要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夯实商标培育的基础;技术创新是企业提升竞争力、巩固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营销传播是企业抢占市场、提升形象的有力推手;信用是企业赢得市场信誉和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形象的保证。
企业争创高知名度商标,应当按照企业商标战略的要求,逐级申报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第二十七条商标运用致力于以品牌价值为核心,以消费者心目中的品牌形象为依托,通过品牌延伸、商标许可、商标投资和质押融资等手段,实现品牌价值的最大化,实现商标无形资产在运用中增值、在增值中运用的良性循环。企业要积极稳妥实施商标延伸,抢占先机,向相关商品、行业延伸发展,做大做强。条件成熟时,公司可以以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手续,必须按照商标局相关规定执行,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评估,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场合、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被投资公司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