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社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工程项目和农村财务管理,完善和规范财务行为,防范和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1、村(社区)组织实施投资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工程项目需办理报批手续。工程项目指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与改造、绿化及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土地整理、文化卫生体育类公共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投资1万元以上的零星工程。
2、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工程项目实施前,须编制方案预算,经村(社区)集体研究,由驻村组长初审同意,填写工程项目报批表,报镇村(社区)工程项目协调小组审批。工程项目审批后,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签订协议后组织实施。投资50万元以下工程由镇招标办组织招投标,50万元以上工程在市招标办招投标。
3、工程项目严禁未经报批即组织实施,遇防洪抗旱等应急工程由镇协调小组和分管领导现场察勘确定。实施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工程方案,增加工程项目。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原则上按4:3:3比例分三年付款结束。严禁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不履行报批手续。工程项目完工后,由镇审计所审计结算。工程项目报批手续、工程项目协议、审计结算单、入账正式票据须齐全后方能报支入账。工程款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严禁提前和超比例支付。
4、各村(社区)、镇有关部门要自觉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人员的责任。
5、为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镇成立村(社区)工程项目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6、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