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超市监督管理办法
f学院校园超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超市规范管理,维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超市经营服务思想,必须坚持“服务师生,物美价廉”的原则。 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发挥学校后勤的服务性、保障性和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滨江、赭麓等两个校区的校园超市。
第二章 超市经营服务要求
第四条 经营场所要求
(一)店名店招醒目,营业时间指示清楚。
(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公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等。
(三)经营场所商品功能布局科学合理,满足便利原则。
(四)按照经营规模和卖场布局主动公示服务指南、服务内容、导购标示、广告标示、购物标示、安全标示及相关禁止提示等标牌。
(五)经营场所照明充足,根据经营需要配备相应的基本制冷、制热设备,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并具有良好的通风。
(六)商品须分类贮存,隔墙离地≥250px,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商品一物一签,物签对应。
(七)售卖残损或临保期商品的,须设立专门的残损商品区域,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残损原因或剩余保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夹杂在正常商品里进行售卖。
(八)储存食品场所严禁乱堆乱放;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打扫,无积尘、食物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用品。
(九)经营场所地面无纸屑、杂物、尘土、通道无堆积包装纸箱;墙壁干净,靠墙四周无垃圾杂物、玻璃明亮;货架及商品保持清洁,无灰尘、污迹。
(十)经营场所外实行“门前三包”,垃圾桶摆放整齐、桶面干净;三包区域内无明显垃圾、无积水。
(十一)超市经营者须按学校保卫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配合完成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工作。
(十二)超市经营者可根据经营需要在经营场所外设立“免费包裹存放处”,设立点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五条 经营管理要求
(一)超市经营者作为委托经营管理者,须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有完善的采购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规章制度, 商品进货渠道合法,做到货源能溯源,服务流程清晰明确。
(三)经营范围须符合合同要求,不得经营伪劣假冒、无包装或标识的商品;经营特种商品的,须公示特种商品经营许可证。
(四)超市经营者为方便师生,经申请且同意在指定位置开展特色经营服务的,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证件。
(五)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高校同类型超市价格。
(六)售卖散称商品(预包装食品)的,须配齐相应设施设备。在盛放容器、隔离设施或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完整标签,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定期年检。
(七)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能追溯,所售出商品须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
(八)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须在进场前向校保卫部门进行备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送货车辆,进校须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不得乱鸣。
(九)禁止在承租范围外经营。超市经营者需对某些商品进行促销,并占用卖场外围地点的,须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同意后方可陈列促销。
(十) 超市经营者须按照学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营业,如遇特殊情况,营业时间可根据学校主管部门要求适当延长或缩短。
(十一)为方便师生购物,超市经营者须根据购物人流量配备一定数量的购物筐。
(十二) 超市经营者须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对经营范围、商品的采购贮存和售卖、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第六条服务要求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相关岗位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统一着装,干净整洁,胸牌佩戴在工作服左胸上。
(三)微笑服务,主动热情,不得与师生发生任何冲突。
(四)捡拾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作失物招领,不得私自处理。
第七条其他要求
(一)经营面积大于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