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经营管理办法
风景区门票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景区门票经营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优惠办法,鼓励涉旅单位组织游客来**风景名胜区游览,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 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管会)负责景区门票的监督管理工作,授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与管理。
第二章 门票票务管理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使用的门票经天管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天管会财务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与县税务部门商定定点印制,严禁其它部门或个人私印、伪造。
第四条 天管会负责**风景区门票的设计、印制、保管、进出库、核对等有关工作。天管会财务科设票务专职(或兼职)保管员,负责门票的保存、领用、回收登记、核算等工作。公司财务部定期到天管会财务科领取门票。门票所到公司财务部领用。
第五条 由于门票调价、霉变、重新设计等原因,造成库存门票报废,票务保管员应及时清理造册,报天管会审批后,由天管会财务科、公司总办、计划财务部负责监督销毁。
第六条 天管会财务科每月月底编制门票进出库明细表,公司计划财务部编制门票使用情况明细表报天管会领导和公司负责人。
第三章 门票结算管理
第七条 凡进入景区的非团体游客一律现金购票,一人一票,凭票入山;团体游客签单后,必须一人一票,凭票入山。对二次进入景区游览的散客,由门票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章 团体门票折扣优惠管理
第八条 为进一步开拓**旅游市场,对有关涉旅服务行业实行门票优惠和奖励相合的制度。优惠和奖励实施办法由公司制订并报天管会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接待优惠门票管理
第九条 上级党正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其他风景区等正常行政接待及新闻界来人要求减免门票,县级班子、有关部门要求减免门票的,须书面申请,原则上由常务副主任一支笔审批,或由常务副主任委托其他分管领导审批,由天管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门票减免手续。经营性接待需要优惠门票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办理门票优惠手续。
第十条 新闻媒体记者、**旅游协会理事、离休人员及持有国家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旅*政执法证、旅行社经理资格、导游证、县内地陪证等有效证件的人员,在门票所检票口办理有关手续,可免票进入景区游览。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进入景区游览,按有关规定的优惠比例执行。儿童进入景区浏览必须要有监护人同行,1.2米以下儿童免票,1.2米以上儿童购优惠票进入景区。1.2米以下儿童未能有监护人同行的,拒绝其进入景区。70岁以上或持有老年证的老年人凭其持有的身份证、老年证,可免票进入景区。
第十二条 县内常年为**旅游做出贡献的社会宣传人员及创作人员,由本个提出申请,经天管会研究后,由公司发放常年免登山证。
第十三条 经县文化局、公司综管部批准在景区从事摄像的经营服务人员,经县旅游局、公司综管部批准同意在景区从事抬滑竿的经营服务人员,经县工商局、公司综管部批准同意在景区从事旅游商品经营、茶水点供应的经营服务人员,凭文化局、旅游局、工商局各自发放的相关经营许可证和公司发放的入山证,可免票进入景区。
第十四条 驻山单位工作人员,驻山周边乡、镇在景区从事旅游服务的宾馆、饭店经营服务人员,须经驻山单位、景区宾馆(饭店)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综管部审核后,到公司办理免票入山证(一人一证)后,可免票进入景区。凡未带入山证或入山证与其本人身分不相符的驻山单位、景区宾馆(饭店)经营服务人员,必须购买门票进入景区。
第十五条 县内相关执法部门进入景区开展执法、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凭其本人持有的执法证,可免票进入景区;周边乡、镇进入景区协助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须经所在乡、镇政府向天管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放免票入山证。
第六章 门票售检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立售票口和检票口,实行售、检票分开管理。门票售检票具体工作事务由公司制定实施办法。
第七章 门票稽查管理
第十七条 为加强门票稽核和监督工作,天管会将成立门票稽查小姐,人员从相关职能科、室、局抽调。
第十八条 稽查主要指对门票经营管理机构的售、检票人员、享受团体门票折扣优惠的单位、行政接待减免和优惠门票、游客偷、逃门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门票票务管理、团队门票折扣优惠单位从签单到结算、年终票务决算、售、检票人员徇私违规、营私舞弊等方面的监督稽查。
第十九条 对景区门票稽查采取不定期、不定点、不定时以及暗查、明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对门票经营管理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本办法、服务热情文明、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并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各界人士监督门票的经营管理予以积极支持,对举报门票售、检票人员有徇私违规、营私舞弊行为的,对举报人予以保密,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游客故意偷、逃票进入景区线索的个人,经天管会、公司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的查实,给予提供线索的个人所查补票额30%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门票口上山的游客属故意偷、逃票进入景区的,以及周边乡、镇的当地村民或景区经营服务人员带领游客偷、逃票进入景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除补购门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天管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违规等让无票、证人员进入景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停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时起执行。原来制定的有关门票经营、管理、团体折扣优惠、接待减免优惠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天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