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定额管理规定办法
用水定额,即单位时间内,单位产品、单位面积或人均生活所需要的用水量。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农业用水定额的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管理,实现农业用水总量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农业节水灌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嘉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嘉镇灌区范围内进行农业灌溉及相关活动的个人、集体和企业。
第三条 农业灌溉用水坚持“以供定需、总量控制、统一调配、计划用水、定额配给、预购水票、凭票供水、超量加价”的原则;坚持定额管理与合同式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嘉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农业灌溉用水以各嘎查用水者协会为基本单位供水,灌溉用水由阿拉善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统一调度。
每年3月20日农业灌溉开始前,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用水者协会根据国家黄委会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和实际来水情况,科学制定农作物种植计划和分配用水方案,由嘉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审核后报阿拉善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
第六条 阿拉善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根据上游来水情况以及各嘎查种植计划和分配用水方案,按照“定额用水、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制定供水计划。
用水者协会根据用水户种植面积和作物种类的用水定额分时段供水到户。
第七条 实施农业灌溉定额管理。
用水户在供水定额之内执行农业灌溉用水标准水价(0.2元/立方米);超过用水定额的部分由用水者协会按照不低于5元/立方米的水价收取超额用水补偿金,用于补偿因超额用水行为导致未灌水和少灌水农户的损失,具体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按用水者协会章程约定或与用水户签订合同约定。
用水者协会与用水户必须层层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建立契约关系,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每轮灌溉前,各用水者协会应组织用水户提前做好平整土地、渠道防渗等节约用水工作,遵守灌溉制度,维护用水秩序,自觉服从统一调度,杜绝偷水、抢水、破坏水利工程放水、私自截留放水。
对故意违规用水、超额用水对其他用水户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经济损失的,嘉镇人民政府、用水者协会、用水户均可向上级水管部门举报,依法对违规用水户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偿金不能代替行政处罚,用水户因超额用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水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违规超额用水,经书面催告,在15日内仍不支付补偿金和罚款的用水户,受到损失的用水户或用水者协会均可依据供水协议,通过嘉镇人民政府申请上级水管部门依法限制供水直至暂停供水。
拖欠金额较大、情节十分恶劣的,嘉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规范和完善用水者协会运行管理模式,使用水者协会真正在确定和维护水权、监督水量和收缴水费、调处水事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
建立用水户直接向用水者协会申诉申报制度,并写入协会章程,保障用水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用水户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向用水者协会申请仲裁,如用水者协会做出裁定仍未解决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嘉镇司法所负责提供法律服务,必要时予以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各嘎查与斗渠斗长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加强管理力度,建立考核机制,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而引发水事纠纷矛盾的,嘉镇人民政府将建议嘎查予以解聘。
各斗渠斗长要知责担责,履责尽责,真正发挥作用,根据来水时间和水流流量严格控制好分水时间,维护好灌溉纪律,切实为用水户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
第三章 水 费
第十三条 用水户协会根据用水定额分别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合同,并向用水户统一收取水费,再由用水者协会统一在阿拉善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购买水票。
第十四条 用水者协会要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灌溉面积作为计算水费的主要依据。
每年灌溉前,用水户与用水者协会须重新核实一次灌溉面积,如有变更,应在面积登记卡上修改签字。
用水量结算要保证嘎查村委会、用水者协会、用水户三方口径、数据一致。
第十五条 农业灌溉供水期间,用水户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经书面催告,在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嘉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上级水管部门依法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同时用水户须承担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嘉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