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办案场所管理规定
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办案安全工作职责和要求,避免被调查对象在案件调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县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局机关组织实施的“两规”“两指”措施案件、非“两规”“两指”措施案件和信访案件的调查以及案件线索初核、审理调查和审理谈话。
本规定所指“办案室”包括检查室、信访室、审理室以及其他具有办案职能的室。
第三条 机关查办案件安全工作坚持书记统一领导、常委分工负责、办案室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四条 “两规”“两指”工作期间,分管书记、主管常委必须靠前指挥,及时发现、解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书记对机关办案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对办案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分管办案安全工作,审批《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办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部署、指挥机关 “两规”“两指”案件的安全防范,监督管理全县办案安全工作。
(三)主管常委对办案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是:协助分管书记抓好所管办案室和全县办案安全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审核《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办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严密性和规范性;负责抓好办案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防范、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案人员和陪护、巡查人员的职责。
(一)办案室主任是办案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管理本室办案安全工作;制定自办案件的《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正确执行《办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确定个案主办人、安全监管责任人;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后分别签订《陪护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巡查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一案一档制度责任人,负责一案一档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带头执行办案纪律“八不准”规定,并对其他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情况严格管理;全面了解掌握陪护人员、巡查人员、安全监管责任人、安全工作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并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考核”;检查、指导所联系乡镇、县直单位办案安全工作。
自办“两规”“两指”案件期间必须驻点。
(二)办案安全监管责任人是个案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由室主任在本室办案人员中确定,也可报请分管书记同意从机关其他室派送,负责办案期间的安全管理。
主要职责是:负责被调查对象非调查谈话期间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陪护日志》必记内容的记录情况,观察、了解、掌握被调查对象的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和饮食、睡眠、活动规律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解决;负责为被调查对象请医用药,严格按医嘱剂量直接看服(用),并详细记录请医用药情况;检查、落实《办案安全工作方案》、《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安全性、可行性;协助第一责任人掌握办案组工作人员在位情况及去向;管理陪护人员和巡查人员在岗情况,并作好《办案安全监管工作日志》。
《办案安全监管工作日志》是办案室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调查结束后归入《一案一档》。
(三)与被调查对象谈话的办案人员在谈话期间是办案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负责被调查对象在谈话期间的人身安全,对各种不安全问题有紧急处置的责任;谈话结束或告一段落,及时将对象的思想、情绪、异常反映以及不安全的因素报告办案组负责人,告知办案安全监管责任人和当班陪护人员。
(四)陪护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两规”“两指”期间被“两规”“两指”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坐班陪护,按1:6比例配备。
服从办案室主任、副主任和办案安全监管责任人管理,接受巡查人员的监督,确保被调查对象不逃、不伤、不残、不死;认真履行《陪护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职责要求;严格《陪护日志》制度,并做好当班期间每次与对象谈话的谈话人员人数及姓名、谈话起止时间、谈话后谈话人与陪护人员交接情况以及对象饮食、睡眠、身体状况、思想情绪、言谈举止、就医用药、巡查人员的巡查等重要情况的记载,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办案组。
《陪护日志》和对象情况必须一班一记、一班一交接。
(五)巡查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两规”“两指”期间被“两规”“两指”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按1:3比例配备,昼夜巡查、督导在岗陪护人员坚守陪护岗位,每15分钟至少要对陪护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巡查一次;管理办案点重要区域内安全防护门、对象住房房门,杜绝非调查组人员擅自出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办案组,并随时作好《巡查记录》。
《巡查记录》是办案室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必须客观、具体,必须一班一记、一班一交接,调查结束后归入《一案一档》。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对办案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是:协助分管书记、主管常委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检查和办案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办案安全把好条件关、审批关、管理关和安全关,为办案室办案安全工作服务;监督检查办案点安全防范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规范性:监督检查执行办案纪律、一案一档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协助分管书记、主管常委组织开展全县办案安全检查工作;对委局机关自办“两规”“两指”案件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分管书记、主管常委报告;与陪护、巡查输送单位沟通、联络,按要求为办案室选送陪护、巡查人员。
第七条 谈话调查必须有2名(含2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
与“两规”“两指”对象谈话调查,一般情况在机关办案点进行,特殊情况需异地谈话调查的,必须报请分管书记批准;非“两规”“两指”谈话调查,一般情况在机关谈话室进行,需在办案室以外地点进行谈话调查,必须报分管书记批准。
谈话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内,需要加班的不得超过23时。
绝对不准将非“两规”“两指”谈话对象留宿。
第八条 机关办案点由委局机关按照上级纪委规定的要求统一指定、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办案点、谈话室应具备安全防护设施,应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管理。
总体要求是:办案点必须相对固定、规范;在有关宾馆、招待所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会同经营方严格按照上级纪委有关规定,落实好办案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不具备,但又确需使用措施的,经报市纪委同意可以“异地两规”;必须在办公场所的一楼设置专门的谈话调查室,一楼没有合适谈话场所的,一般性谈话调查应在具备安全措施的办案点进行。
第九条 找被调查对象调查取证时,必须通知其单位或家属,由其单位负责人陪同到谈话地点,谈话期间被调查人的进餐、休息必须有办案人员陪同,确保安全。
调查谈话完毕后,通知其单位负责人或家属接回。
第十条 凡因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违纪违法导致被调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凡办案期间发生被调查人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按《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进行处置,事发现场当事人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按程序、按要求逐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