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样品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样品管理办法
第一节 样品的标识
第一条 收样员负责对各种样品统一流水编号,加贴样品标识卡,表明其不同的检测状态,样品标识须注明'样品编号'和'样品状态','样品状态'分别为'待检'、'在检'、'已检'、'留样'四种。样品标识具有唯一性。
第二节 样品的制备
第二条 样品需要制备时,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节 样品的保护
第三条 当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需采取保护措施时,则检测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保证试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节 样品的储存
第四条 样品应存放在适宜的场所,样品室配备相应的设施,样品分类存放、防止火灾、丢失、变质、损坏和混淆的发生。如发生样品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对储存有特定要求的样品(如标养室对温度、湿度的要求),应严格控制环境条件,管理人员应按规范要求调整检查并记录控制状况。
第六条 对易燃、有毒标志。的危险样品应隔离存放,并明显。
第七条 贵重样品存放指定地点,采取防护措施。
第八条 存放样品应标识清楚、帐物一致。
第五节 样品的处理
第九条 检测完毕无留样要求的样品,检测人员应及时清理出现场,堆放到指定样品遗弃区域。
第十条 需留样样品应移交样品管理员进行登记并入留样室保存,留样期按相应规范要求决定。
第十一条 对检测过程中出现异常结果的样品,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留样处理,留样期满,按6个月为销毁样品的周期,由主任和质量负责人共同销毁,并有样品销毁记录。有毒和易燃易爆样品应交保卫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