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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6 19:00:20 查看人数:28

防静电安全管理办法

防静电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1.1本办法规范了公司生产操作中及常用工具设备防静电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可燃、易燃液体、粉体防静电工作。

2职责

2.1机动设备处负责机械、动力设备等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2.2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防静电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3各基层单位负责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办法。

2.4电器检修安装队负责防静电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3工作程序及要求

3.1 静电引起燃爆灾害的条件

3.1.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3.1.2 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1.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3.1.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3.2 酿成静电燃爆灾害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因此,防止其灾害形成,必须破坏其中的某一条件。

3.3安全要求

3.3.1 粉体的防静电

3.3.1.1 抽送p2s5操作防静电

a)生产添加剂所用的p2s5,在抽送整个过程中必须在足够破坏燃烧三要素的n2或其它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

b)盛装p2s5的桶和输送管线必须接地合格。

3.3.1.2 聚丙烯下料包装防静电

a)聚丙烯包装前,台秤要置于导地金属板上,同时要求金属板的接地及开关球阀垫片导电状况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b)成品包装前闪蒸釜经n2置换和通空气失活后,可燃气浓度经采样分析必须达到小于或等于0.2%,并符合安全规定。

c)成品包装前必须将聚合釜的出口阀、闪蒸釜的入口阀关死,并将排空阀打开,同时在包装口抽负压,直至包装完结。

d)以上各点实现后,方可进行放料包装操作。

3.3.2 传输皮带防静电

3.3.2.1 在有可燃性瓦斯、油蒸气或尘埃与空气混合有爆炸危险的地方,一般禁止使用传送皮带,即使用高阻材料制成的传送皮带时,也要采取措施把静电引走。

3.3.3 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

3.3.3.1 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甲、乙、丙三类。

3.3.3.2 甲、乙类液体流速的防静电规定:

a)在有静电接地措施的情况下,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不得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到3—4.5m/s。

b)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按6m/s ,最高不得超过6m/s。

c)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m/s。

d)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参见表一。

过滤器的甲、乙类液体缓和时间不足的防静电措施表一

进油管

缓和器(管)

尺寸(mm)

流 量(m3/h)

流速(m/s)

尺 寸(mm)

流速(m/s)

管长

(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3.3.3.3 贮运充装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

a)严禁从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b)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c)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d)在贮罐变换注入油品时,中间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量空气中的油气浓度,符合安全规定。

e)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并有良好的静电接地。

f)在油罐或其它容器中的液体表面,不宜浮有任何杂质,应尽量不采用浮动形式的水准指示器,如用此种指示器时,应使浮子沿着固定的弦杆移动,不能接近贮罐壁达到使浮子上聚集的静电荷产生电火花放电的距离,在制造浮动水准指示器时,不允许其表面有易于造成静电荷放电的锐利的尖角毛刺。

3.3.3.4 油品调合的防静电:

a)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b)丙类油品的调节器,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闪点小于600c的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合。

c)在丙a类油品用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0c。

3.3.3.5 油品检尺、采样、测温的防静电:

a)油品进入贮罐后,经一定的静止时间后,方可进行检尺、采样和测温操作,静止时间见表二。

油品静止时间表表二

储油设备(m3)

静止

时间

电导率

(s/m)

<10

10~50

50~500

500~1000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 10-14

10

15

120

240

b)不准使用由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c)凡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接地可应用“专用磁铁”电池夹头、鳄式夹钳。

d)在装卸油品时,禁止从油罐和其它容器中取易燃易爆的液体样品。(正在使用的油罐和中间罐、采样口除外)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e)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在装完且静止2分钟后进行。

f)操作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用手握一下扶手的接地体,以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g)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3.2.3.6 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装卸的防静电:

a)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b)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8

v—油品流速(m/s) d—输油管径(m)

c)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d)向汽车油槽车灌油的鹤管和向铁路油槽车灌油的栈桥应接地,并使鹤管与槽车为连续的电气通路。

e)汽车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f)装卸油区的铁轨要成为互通电路,要可靠地与接地装置相连接,装卸油区的铁轨应与外界的铁轨绝缘。

g)向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及油桶灌油时,使用铝管或带金属管头的所有橡胶软管均应接地,并应将软管内穿有的铜丝一头扭紧或焊在油品管路的金属部分上,另一头焊在软管头金属部分上,软管管头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如紫铜、铝)制造,在灌油以前应将油槽车和油桶接地,接地线与油槽车油桶壳体的连接靠端钮或螺钉来拧紧,并保证有可靠接触。

h)汽车的油槽车应带有140—200的导线拖地带,带的一端和油槽车的车体联成通路,另一端与大地接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联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车体应连成电气通路。

i)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表二规定的静止时间后,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地线等作业。

j)汽车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5

3.3.3.7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的防静电:

a)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b)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c)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d)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4)。

3.3.3.8 防止人体带静电的规定:

a)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或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b)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0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定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左右为宜。储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c)防止人体带电、着装规定: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和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3.2.3.9 清洗设备、器具的防静电

a)不准使用汽油、苯等易挥发类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b)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c)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d)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用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e)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f)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3.4防静电接地:

3.4.1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漏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3.4.1.1 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3.4.1.2 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4.1.3 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的垫片。

3.4.1.4 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3.4.1.5 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应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应立即检修。

3.4.1.6 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注意以下各点:

a) 在操作和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b) 当操作完了,必须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c) 装拆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d) 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3.4.2 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须做到静电接地:

3.4.2.1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3.4.2.2 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使人遭受静电电击时。

3.4.2.3 用于贮运易燃可燃液体的移动设备。

3.4.3 下列情况不需另做静电接地:

3.4.3.1 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3.4.3.2 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防静电接地。

3.4.4 静电接地电阻

3.4.4.1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装置流散电阻应不大于100ω,接地装置使用的导线只需考虑机械强度;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3.4.4.2 为了防雷、防静电 ,一切储存和输送可燃性固体、液体及气体的管线设备和压缩可燃性气体的压缩机都应接地,埋在地下的金属管线,不需进行专门的接地,为了防雷电,接地装置流散电阻应不大于10ω。

3.4.5 静电接地连接方法

3.4.5.1 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3.4.5.2 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联接。

3.4.5.3 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的接地连接可按3.3.3.5 c)所述的接地方法联接。

3.4.5.4 设备、管线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为防止静电引爆,除空分塔冷箱有良好的防雷设施主冷有防静电接地外,氧气管道(包括液氧、液空)上的法兰跨接电阻应小于0.03欧姆。

3.4.5.5 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磨擦和拉压等损害。

3.4.5.6 所有单独安装的设备应有独立的接地线,或用接地支线与附近的接地主线连接起来,禁止将几个被接地部分串联在一个接地导线上。

3.4.6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3.4.6.1不受外力伤害。

3.4.6.2便于检查维修。

3.4.6.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3.4.6.4不妨碍操作。

3.4.6.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3.4.7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

3.4.7.1 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予留出的金属表面。

3.4.7.2 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4.7.3 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3mm,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3.4.8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3.4.8.1 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做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3.4.8.2 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4.8.3 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区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台)的相对侧面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3.4.8.4 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去,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离应符合防雷规范。

3.4.8.5 孤立设备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选择接地体。

3.4.8.6 接地应采用专门的接地极,不可采用电气装置的工作接地极。为了节省金属可采用有可靠接地的厂房或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如大梁桁架、立柱、管路),但埋于地下可燃液体和瓦斯管线不应做为接地极。

3.4.8.7 雷电引流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3.4.8.8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的材料可按表三选择:

静电接地材料一览表表三

名称

地上(mm)

地下(mm)

室内

室外

扁钢

25*4

40*4

40*4

圆钢

φ8

φ10

φ13

角钢

50*50*5

钢管

dg50

3.4.9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3.4.9.1 “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3.4.9.2 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圆钢或截面不小于12*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少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做接地连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软胶线或橡套铜芯电缆。

3.4.9.3 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绕铜芯绞线做接地连线。

3.4.10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3.4.10.1 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做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3.4.10.2 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铺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做接地体。

3.4.10.3 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引下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3.4.10.4 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3.4.10.5 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3.4.10.6 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管线均应用金属导管,并且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3.4.10.7 贮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风向点。

3.4.10.8 轻质燃油贮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m。

3.4.11 对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3.4.11.1 装置区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3.4.11.2 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4.11.3 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每隔100m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相连。

3.4.11.4 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3.4.11.5 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φ11 mm),以便跨接连接。

3.4.11.6 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4 mm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适当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0mm2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3.4.11.7 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做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3.4.11.8 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区段,不应再做静电接地。

3.4.12 装卸栈桥的接地系统

3.4.12.1 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的管道、设备支架、建筑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3.4.12.2 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

3.4.12.3 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3.4.13 在易燃易爆区、易产生粉体静电的装置,地面需铺设橡胶板的,应考虑其导电性,橡胶板电阻率应在106-108ω.cm之间。

4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防静电检测记录(b/jzsh 09.0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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