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静电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1.1本办法规范了公司生产操作中及常用工具设备防静电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可燃、易燃液体、粉体防静电工作。
2职责
2.1机动设备处负责机械、动力设备等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2.2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防静电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3各基层单位负责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办法。
2.4电器检修安装队负责防静电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3工作程序及要求
3.1 静电引起燃爆灾害的条件
3.1.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3.1.2 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1.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3.1.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3.2 酿成静电燃爆灾害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因此,防止其灾害形成,必须破坏其中的某一条件。
3.3安全要求
3.3.1 粉体的防静电
3.3.1.1 抽送p2s5操作防静电
a)生产添加剂所用的p2s5,在抽送整个过程中必须在足够破坏燃烧三要素的n2或其它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
b)盛装p2s5的桶和输送管线必须接地合格。
3.3.1.2 聚丙烯下料包装防静电
a)聚丙烯包装前,台秤要置于导地金属板上,同时要求金属板的接地及开关球阀垫片导电状况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b)成品包装前闪蒸釜经n2置换和通空气失活后,可燃气浓度经采样分析必须达到小于或等于0.2%,并符合安全规定。
c)成品包装前必须将聚合釜的出口阀、闪蒸釜的入口阀关死,并将排空阀打开,同时在包装口抽负压,直至包装完结。
d)以上各点实现后,方可进行放料包装操作。
3.3.2 传输皮带防静电
3.3.2.1 在有可燃性瓦斯、油蒸气或尘埃与空气混合有爆炸危险的地方,一般禁止使用传送皮带,即使用高阻材料制成的传送皮带时,也要采取措施把静电引走。
3.3.3 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
3.3.3.1 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甲、乙、丙三类。
3.3.3.2 甲、乙类液体流速的防静电规定:
a)在有静电接地措施的情况下,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不得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到3—4.5m/s。
b)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按6m/s ,最高不得超过6m/s。
c)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m/s。
d)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参见表一。
过滤器的甲、乙类液体缓和时间不足的防静电措施表一
进油管
缓和器(管)
尺寸(mm)
流 量(m3/h)
流速(m/s)
尺 寸(mm)
流速(m/s)
管长
(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3.3.3.3 贮运充装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
a)严禁从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b)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c)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d)在贮罐变换注入油品时,中间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量空气中的油气浓度,符合安全规定。
e)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并有良好的静电接地。
f)在油罐或其它容器中的液体表面,不宜浮有任何杂质,应尽量不采用浮动形式的水准指示器,如用此种指示器时,应使浮子沿着固定的弦杆移动,不能接近贮罐壁达到使浮子上聚集的静电荷产生电火花放电的距离,在制造浮动水准指示器时,不允许其表面有易于造成静电荷放电的锐利的尖角毛刺。
3.3.3.4 油品调合的防静电:
a)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b)丙类油品的调节器,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闪点小于600c的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合。
c)在丙a类油品用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0c。
3.3.3.5 油品检尺、采样、测温的防静电:
a)油品进入贮罐后,经一定的静止时间后,方可进行检尺、采样和测温操作,静止时间见表二。
油品静止时间表表二
储油设备(m3)
静止
时间
电导率
(s/m)
<10
10~50
50~500
500~1000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 10-14
10
15
120
240
b)不准使用由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c)凡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接地可应用“专用磁铁”电池夹头、鳄式夹钳。
d)在装卸油品时,禁止从油罐和其它容器中取易燃易爆的液体样品。(正在使用的油罐和中间罐、采样口除外)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e)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在装完且静止2分钟后进行。
f)操作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用手握一下扶手的接地体,以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g)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3.2.3.6 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装卸的防静电:
a)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b)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8
v—油品流速(m/s) d—输油管径(m)
c)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d)向汽车油槽车灌油的鹤管和向铁路油槽车灌油的栈桥应接地,并使鹤管与槽车为连续的电气通路。
e)汽车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f)装卸油区的铁轨要成为互通电路,要可靠地与接地装置相连接,装卸油区的铁轨应与外界的铁轨绝缘。
g)向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及油桶灌油时,使用铝管或带金属管头的所有橡胶软管均应接地,并应将软管内穿有的铜丝一头扭紧或焊在油品管路的金属部分上,另一头焊在软管头金属部分上,软管管头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如紫铜、铝)制造,在灌油以前应将油槽车和油桶接地,接地线与油槽车油桶壳体的连接靠端钮或螺钉来拧紧,并保证有可靠接触。
h)汽车的油槽车应带有140—200的导线拖地带,带的一端和油槽车的车体联成通路,另一端与大地接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联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车体应连成电气通路。
i)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表二规定的静止时间后,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地线等作业。
j)汽车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5
3.3.3.7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的防静电:
a)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b)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c)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d)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4)。
3.3.3.8 防止人体带静电的规定:
a)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或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b)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0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定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左右为宜。储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c)防止人体带电、着装规定: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和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3.2.3.9 清洗设备、器具的防静电
a)不准使用汽油、苯等易挥发类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b)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c)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d)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用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e)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f)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3.4防静电接地:
3.4.1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漏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3.4.1.1 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3.4.1.2 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4.1.3 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的垫片。
3.4.1.4 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3.4.1.5 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应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应立即检修。
3.4.1.6 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注意以下各点:
a) 在操作和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b) 当操作完了,必须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c) 装拆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d) 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3.4.2 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须做到静电接地:
3.4.2.1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3.4.2.2 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使人遭受静电电击时。
3.4.2.3 用于贮运易燃可燃液体的移动设备。
3.4.3 下列情况不需另做静电接地:
3.4.3.1 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3.4.3.2 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防静电接地。
3.4.4 静电接地电阻
3.4.4.1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装置流散电阻应不大于100ω,接地装置使用的导线只需考虑机械强度;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3.4.4.2 为了防雷、防静电 ,一切储存和输送可燃性固体、液体及气体的管线设备和压缩可燃性气体的压缩机都应接地,埋在地下的金属管线,不需进行专门的接地,为了防雷电,接地装置流散电阻应不大于10ω。
3.4.5 静电接地连接方法
3.4.5.1 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3.4.5.2 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联接。
3.4.5.3 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的接地连接可按3.3.3.5 c)所述的接地方法联接。
3.4.5.4 设备、管线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为防止静电引爆,除空分塔冷箱有良好的防雷设施主冷有防静电接地外,氧气管道(包括液氧、液空)上的法兰跨接电阻应小于0.03欧姆。
3.4.5.5 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磨擦和拉压等损害。
3.4.5.6 所有单独安装的设备应有独立的接地线,或用接地支线与附近的接地主线连接起来,禁止将几个被接地部分串联在一个接地导线上。
3.4.6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3.4.6.1不受外力伤害。
3.4.6.2便于检查维修。
3.4.6.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3.4.6.4不妨碍操作。
3.4.6.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3.4.7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
3.4.7.1 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予留出的金属表面。
3.4.7.2 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4.7.3 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3mm,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3.4.8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3.4.8.1 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做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3.4.8.2 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4.8.3 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区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台)的相对侧面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3.4.8.4 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去,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离应符合防雷规范。
3.4.8.5 孤立设备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选择接地体。
3.4.8.6 接地应采用专门的接地极,不可采用电气装置的工作接地极。为了节省金属可采用有可靠接地的厂房或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如大梁桁架、立柱、管路),但埋于地下可燃液体和瓦斯管线不应做为接地极。
3.4.8.7 雷电引流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3.4.8.8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的材料可按表三选择:
静电接地材料一览表表三
名称
地上(mm)
地下(mm)
室内
室外
扁钢
25*4
40*4
40*4
圆钢
φ8
φ10
φ13
角钢
50*50*5
钢管
dg50
3.4.9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3.4.9.1 “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3.4.9.2 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圆钢或截面不小于12*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少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做接地连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软胶线或橡套铜芯电缆。
3.4.9.3 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绕铜芯绞线做接地连线。
3.4.10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3.4.10.1 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做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3.4.10.2 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铺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做接地体。
3.4.10.3 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引下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3.4.10.4 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3.4.10.5 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3.4.10.6 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管线均应用金属导管,并且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3.4.10.7 贮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风向点。
3.4.10.8 轻质燃油贮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m。
3.4.11 对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3.4.11.1 装置区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3.4.11.2 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4.11.3 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每隔100m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相连。
3.4.11.4 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3.4.11.5 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φ11 mm),以便跨接连接。
3.4.11.6 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4 mm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适当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0mm2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3.4.11.7 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做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3.4.11.8 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区段,不应再做静电接地。
3.4.12 装卸栈桥的接地系统
3.4.12.1 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的管道、设备支架、建筑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3.4.12.2 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
3.4.12.3 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3.4.13 在易燃易爆区、易产生粉体静电的装置,地面需铺设橡胶板的,应考虑其导电性,橡胶板电阻率应在106-108ω.cm之间。
4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防静电检测记录(b/jzsh 09.09-2006)
第2篇 钻井专业防雷防静电管理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井场内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章拆立及起放井架,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电气焊、起重、司钻、井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未经验收审批擅自决定钻开油气层或进行试油、试气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甩钻具、起重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不按规定拆安防喷器,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使用机械摩擦猫头、转盘崩扣,不安装钳尾绳的b型大钳和不按规定配置及使用防碰天车,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锅炉、高压阀门和含硫化氢油气井等危险设备和设施,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等,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严禁违章指挥及其他违章作业,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 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可靠、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t 2143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sh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3术语
关键装置: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氢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重点部位:制造、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4职责
4.1公司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
4.2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和考核。
4.3公司工程管理部是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
4.4公司电仪车间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公司电仪车间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之前对公司所属区域防雷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并作好详细记录。检查、检测及整改情况应形成报告,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
5.2公司工程管理部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之前聘请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公司防雷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检测点中必须包括公司在生产设施中所确定的重点部位、关键设施的防雷设施、设备。
5.4检测完后,检测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具有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检测报告;如在报告中指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工程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时限,并督促电仪车间按时完成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并报送安全环保部。
5.5安全环保部应向股份公司公司安全环保部提交防雷检测单位所做检测报告及隐患整改情况报告副本做备案。
5.6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外观检查主要包括检查接闪器、引下线等各部份的连接螺栓、焊接处是否牢固可靠;检查各部分防腐、防锈等情况。若腐蚀、锈蚀超过本体面积30%以上,应予更换;对于阀型避雷器,应仔细检查瓷套管有无裂纹、碰伤、密封是否严密,表面是否干净等;测量绝缘电阻、漏导电流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5.7雷雨期间电仪车间应加强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巡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对存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5.8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易爆罐区、突出屋面、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防雷保护装置,并检测其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9独立避雷针的设立地点应避开人员经常通行的地方,一般应距离路面、厂房、办公楼、操作间等3米以上。
5.10 严禁将架空照明线、电话线等架在避雷针(线)上或其构筑物架上。
5.11日常安全生产巡检中应依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落实好安全监控防护措施。
5.12为确保安全,所有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一切维护保养工作,由电仪车间负责。
5.13增设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工程管理部聘请具备防雷防静电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5.14未经工程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卸、移动防雷防静电设施。
5.15新、改、扩建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和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 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等规范及国家对建设项目防雷防静电设施其他安全规定要求,装设防雷防静电装置,并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考核管理
违反本规定按照《公司综合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考核。
第4篇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对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职责
2.1设备部是防雷防静电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建设、维护、保养的管理;牵头负责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检查、检测及其隐患督促整改工作。
2.2hse管理部负责防雷防静电的监督检查工作。
2.3分厂、车间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3管理流程
3.1防雷防静电措施
3.1.1防雷措施
3.1.1.1应采用技术和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设备、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标准防雷产品和器件。
3.1.1.2以避雷针作为接闪器的防雷电措施,安装的避雷针和导线通体要有良好的导电性,接地网一定要保证尽量小的阻抗值。
3.1.1.3以避雷线作为防雷电措施,避雷线的截面积应满足要求。
3.1.1.4为防止雷电感应产生火花,生产场所的高层建筑物、高压架空线路设备(炉、塔、贮罐等)、管道、构架、钢窗等金属物,均应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作可靠的连接,以便将雷云放电后在建筑上残留的电荷迅速引入大地,避免雷害。
3.1.1.5电气设备、机修设备等带有电源的设备不论其电压大小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均须进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电缆的金属保护层应接地或接零。
3.1.1.6新建筑使用前,应进行防雷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1.7雷电发生时,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l在室外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入有避雷设施的场所,不要在孤立的电杆、房檐、烟囱下躲避;不要靠近室内的金属设备如暖气片、水管、天线、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减少使用电话和手提电话;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或其它类似金属装置。
l在雷暴天气巡检中,穿防护鞋,这样可以起到绝缘的作用。
l雷暴天气时,人体离开可能传来雷电侵入波的线路和设备1.5米以上。
l雷暴天气时,严禁在气化装置100米及以上处停留,禁止站立于楼顶上或其它接近导电性高的物体(厂房的避雷针或高大的塔器设备)。
l切勿处理开口容器盛载的易燃物品。
l在雷雨中,若感到头、颈、身体有麻木的感觉,这是即将遭受雷击的先兆,应立即躺下。
l如遇到被雷电击昏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外部心脏挤压按摩,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3.1.2防静电措施
3.1.2.1对易燃介质,尽可能采用不可燃介质代替易燃液体和有机溶剂。
3.1.2.2为消除人体静电,在储罐、火车汽车装卸站台的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1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3.1.2.3设备部在选用生产设备与配件时,应采用导电性好的材料,并对管道、储罐、过滤器、离心机、机械真空泵等能产生静电的设备设置良好的接地装置,以保证所产生的静电能迅速导入地下。
3.1.2.4应正确使用各种防静电防护用品(如防静电鞋、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手套等),在生产区域内不得穿戴合成纤维及丝绸衣物。
3.1.2.5新安装设施,经接地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2日常管理
3.2.1检测管理
3.2.1.1每年,设备部组织对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进行测试试验,测试试验单位应具备检测资质,并将测试结果反馈到hse管理部及相应的分厂、车间。
3.2.1.2检测、试验不合格的,由设备部组织进行维修、整改。
3.2.2日常检查内容
3.2.2.1接地体和接地线检查。
3.2.2.2防静电接地检查。
3.2.2.3防雷接地检查。
3.2.2.4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检查。
3.2.2.5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检查。
3.2.2.6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检查等。
3.3施工中所拆除或损坏的接地装置,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恢复后的接地装置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的规定要求。
4相关文件
4.1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版)
4.2sh3097-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5记录
防雷防静电测试结果单(外来)
6术语和定义
6.1雷电冲击全波:一种非周期瞬态电压波。
6.2放电:液体或气体介质中的介质击穿现象。
6.3接地:利用直接埋入地中或水中的自然接地体。
6.4固体静电
固体材料通过接触起电而带电,此类固体材料绝缘性能较好,主要危害是化工工业生产环境中存在有可燃气体的场合,静电放电可成为引燃、引爆的点火源。
6.5液体静电
液体静电产生的原因是液体在运动状态下产生电荷,主要方式有:
l单相液体在管道中流动;
l液体和液体混合物或液体和固体混合物在管道中的流动;
l液体穿过滤网和过滤器的流动;
l固体或液体向液体内的注入;
l液注的飞溅;
l喷嘴的液滴喷射;
l搅拌和混合,液体物质电导率越少,产生的电量越大,就越危险。
6.6粉体静电
粉体与不同的表面相接触,例如在搅拌、研磨、筛滤、倒入过程中,以及空气输送过程中,都可能起电,粉粒较小的粉体能携带较大的电荷量。
6.7气体静电
纯净气体或空气混合物的运动,产生静电的量较小,但气体中夹带液体或固体颗粒能产生和携带较多的静电电荷。
6.8人体静电
合成纤维衣服摩擦,衣服与人体摩擦,将可能发生放电。
7附则
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规定起草人:王彦海
本规定审核人:李 锋
本规定批准人:张瑞兵
本规定编号:q/gl-hse-032-2022。
本规定自2023年07月10日起开始执行,原《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q/gl-hse-032-2010)同时废止。
第5篇 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专项要求,以加强对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气设备预防性实验规程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3 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职责
4.1 机动科是防雷防静电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a) 防雷、防静电接地维护管理;
b) 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
4.2 安环质量科负责防雷防静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4.3 各车间负责辖区内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具体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基本要求
5.1.1 每年4月1日到4月30日,由机动科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测试实验,出具检测报告。机动科组织对检测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由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出具复检报告。
5.1.2 电仪一车间、电仪二车间建立全厂防雷防静电接地台帐,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5.1.3 生产车间应建立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查台帐,每月对接地线外观进行检查,确保连接完好。
5.1.4 炉、塔、反应设备、贮罐、换热设备、石化机械、通用机械、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5.1.5 电气设备、机修设备等带有电源的设备均进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电缆的金属保护层应接地或接零。
5.1.6 高层建筑物、高压架空线路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设备(炉、塔、贮罐、高架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雷接地。
5.2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要求
5.2.1 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镀锌。
5.2.2 接地装置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采用热镀锌的钢接地体或适当加大截面。
5.2.3 埋地引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其焊接长度必须为:
a) 扁钢宽度的2倍(且至少三个棱边焊接);
b) 圆钢直径的6倍;
c)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5.2.4 埋地引线与地面引线的连接采用螺栓连接,接地线紧固前,其连接端子及紧固件均应涂工业凡士林。接触面积与螺栓规格应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5.2.5 地面引线、埋地引线均应除锈、涂漆防腐处理。截面不少于原引线截面,且要求材质相同。
5.2.6 不得在地下利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5.2.7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接地或接零线用。
5.2.8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米。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
5.2.9 为减少相邻接地体的屏蔽作用,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两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
5.2.10 接地体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5.2.11 爆炸危险场所及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5.2.12 接地干线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网连接。自然接地体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线干线连接。
5.3 防静电接地要求
5.3.1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3.2 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
5.3.3 炉、塔、反应设备、贮罐、冷换设备、化工机械、通用机械、动力机械、机加设备、管道、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接地。
5.3.4 管道之间及与设备、机泵、阀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5.3.5 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米,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的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5.3.6 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项式贮罐,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软绞线或铜软线跨接,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钢铠、金属包皮可靠地与罐体相连接。
5.3.7 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5.3.8 平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5.4 防雷接地要求
5.4.1 防雷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5.4.2 避雷针及其引下线以及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用镀锌制品,当应用没有镀
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5.4.3 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钢铠及金属包皮,均应在场所的进口处接地。
5.4.4 避雷针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5.4.5 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至1.8米设置接卡,断接卡应加强保护措施。
5.4.6 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如烟囱),当其厚度大于4毫米时,可作为壁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对称两处与接地体相连。
5.4.7 不得在避雷针构架上架设低压线或通讯线。
5.4.8 发电和变电所的避雷线不应有接头。
5.4.9 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变电所(配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5.5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
5.5.1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5.2 在进行检修工作时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如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室等),均应引入接地干线,并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地板和螺栓。
5.5.3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多用。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仪表、灯具的金属外壳,其接地或接零线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5.5.4 高压电气设备及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不得采用保护接零。
5.5.5 在保护接零系统中,特别要求如下:
a) 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b) 零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相线规格化面积的1/2,但从节约一机械强度考虑,其上、下限执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零线上严禁安装保险丝及单独的断流开关。
5.5.6 在同一系统中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混用。
5.6 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
5.6.1 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6.2 变压器、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5.7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
5.7.1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接。
5.7.2 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用截面不小于1.5平方毫米的铜绞线。
6 相关文件
7 记录
7.1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台帐
7.2 防雷防静电测试结果报告单
第6篇 油田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测及检查维护管理,预防雷电灾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和;防静电装置是指:将装置、设备、设施、储罐等静电接入大地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等。
第二章防雷、静电管理职责
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年度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凡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
(二) 按照规定申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三) 对相关人员进行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
(五) 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三章防雷、防静电检测
第六条检测计划的下达及实施。
(一)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编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技术检测计划;
(二) 凡列入年度检测计划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
(三) 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年度检测计划及时核实检测工作量和落实检测时间,在接到公司检测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四) 检测机构应出具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资格证;
(五) 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六) 检测完毕后,要在二十天之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七) 检测机构在完成了年度检测计划后,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汇总报告。
第七条检测频次。
(一) 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应每年检测一次;
(二)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露天化工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时,可进行临时性检测。
第八条公司生产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列入年度安全检测的范围:
(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 油气、炼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 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 通信、交通运输、新闻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九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筑物防雷类别的确定;
(二) 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检测;
(三) 接闪器;
(四) 引下线;
(五) 接地装置;
(六) 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七)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隐患整改。
(一) 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 单位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予以消除:
1.安装不合格和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
2.装置存在一定缺陷的。
第四章防雷、防静电工程
第十一条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核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审核的有关规定,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防雷、防静电以及建筑物电气接地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接受检测,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油气生产设施、建筑物,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本油气生产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安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防雷装置、防静电接地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第7篇 油田分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测及检查维护管理,预防雷电灾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和;防静电装置是指:将装置、设备、设施、储罐等静电接入大地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等。
第二章 防雷、静电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年度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凡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
(二) 按照规定申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三) 对相关人员进行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
(五) 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三章 防雷、防静电检测
第六条 检测计划的下达及实施。
(一)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编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技术检测计划;
(二) 凡列入年度检测计划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
(三) 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年度检测计划及时核实检测工作量和落实检测时间,在接到公司检测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四) 检测机构应出具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资格证;
(五) 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六) 检测完毕后,要在二十天之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七) 检测机构在完成了年度检测计划后,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汇总报告。
第七条 检测频次。
(一) 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应每年检测一次;
(二)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露天化工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时,可进行临时性检测。
第八条 公司生产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列入年度安全检测的范围:
(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 油气、炼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 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 通信、交通运输、新闻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九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筑物防雷类别的确定;
(二) 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检测;
(三) 接闪器;
(四) 引下线;
(五) 接地装置;
(六) 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七)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隐患整改。
(一) 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 单位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予以消除:
1.安装不合格和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
2.装置存在一定缺陷的。
第四章 防雷、防静电工程
第十一条 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核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审核的有关规定,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防雷、防静电以及建筑物电气接地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接受检测,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油气生产设施、建筑物,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本油气生产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防雷装置、防静电接地日常检查维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