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企业生产信息编报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司生产信息编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系统信息报送管理,提高信息的实用性,突出生产工作计划的指导性,落实计划实效性,使信息编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公司生产重点工作得到全面的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技术部及公司所属各风厂。
第二章 编报职责第三条 生产副总经理职责
(一)审批和点评分管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根据分管部门的月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负责本部门及各风厂月(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落实,并根据各风厂的计划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建议,提交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考核。对各风厂上报的电量分析、生产指标分析、经济活动分析、设备缺陷分析进行汇总,形成公司生产部门材料进行上报。
第五条 风厂厂长(专工)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报风厂周、月、季、年工作计划和总结。(二)负责组织编报本风厂电量分析、生产指标分析、经济活动分析、设备缺陷分析。第三章 编报依据第六条 生产信息的编报依据
(一)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二)本部门(风厂)年度工作计划。
(三)新能源公司关于生产信息报送的制度和要求。
(四)各级领导临时交办工作。
(五)赤峰公司相关制度要求。
(六)认为需要列入的工作。
第四章 编报内容第八条 各风厂每周、每月要上报本风厂的电量分析,阐明横向和纵向对标情况,用数据说话,找出偏差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各风厂的对标风厂由生产技术部确定。
第九条 各风厂每月、季、半年进行一次风电生产指标分析,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分析指标完成情况,形成分析材料按时上报生产技术部。
第十条 各风厂每月、季、半年进行一次设备运行情况分析,统计缺陷情况,对重大设备缺陷及共性缺陷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形成分析报告上报生产技术部。
第十一条 各风厂按时上报生产周报和生产月报,具体格式和内容由生产技术部进行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公司生产周报和月报,并负责上级部门要求各种生产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五章 编报程序
第十一条 各生产部门风厂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编报程序
(一)各风厂编制完成生产信息后,需交厂长(专工)签字确认后报送生产技术部。
(二)生产技术部编制完成生产周报和月报后,由部长签字确认后正式发布。
(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生产信息内容需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审后方可上报。
第十二条 各风厂生产信息上报时间由生产技术部确定。
第六章 考核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各风厂和生产技术部应严格按本管理办法开展生产信息编报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及各风厂对生产信息编报内容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编报责任人对所报送的生产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各风厂安全生产及生产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一步规范规范生产信息编报工作。
第十六条 各项生产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错报、漏报的每发生一次扣部门(风厂)50元。
第十七条 对虚报生产信息中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行为,一经查实,每发生一次扣部门(风厂)100元。
第十九条 部门风厂出现未上报或延误报送等情况从而导致生产系统月周工作会议延期召开的,除每发生一次扣部门(风厂)200元外,并由部门风厂负责人在月周工作会议上向生产副总经理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