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销售员工健康卫生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员工健康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员工健康卫生工作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健康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坚持分级管理、依托社会化服务的原则,为员工创造有利于员工健康的良好工作条件和员工卫生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要成立员工健康卫生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员工健康卫生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决策、监督管理和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工作。
第五条公司要依据国家及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员工健康卫生工作责任制及贯彻落实公司健康卫生管理办法,保证完成员工健康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生产场所和健康监护管理
第六条公司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统一规划,限期治理。
第七条公司库站管理部门应对库、站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相关内容进行记录。监测内容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的监测、粉尘浓度的监测,作业场所环境中物理因素强度的监测,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鉴定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为公司健康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健康监护。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要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职业性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健康检查。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按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证明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条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健康卫生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卫生管理部门应跟踪职业病员工治疗、康复情况。对员工的详细职业病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要分别记录在档案中,形成动态档案管理。
第四章 职业卫生管理与预防
第十二条公司工程建设部门应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实行职业卫生设施建设'三同时'原则。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工程建设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应进行职业卫生设施建设预评价和验收评价。职业卫生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设施设计审查,职业卫生设施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中的综合卫生评价及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第十四条库站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必须配套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对易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杜绝跑、冒、滴、漏,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消音措施。
第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应对库站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增强员工在应急化学事故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本地区气候条件,逐步改善员工倒班宿舍防暑降温条件,确保倒班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司应建立员工洗浴设施,提高员工健康卫生条件。
第十八条公司应确定从事厨房作业的人员无各种传染疾病。食堂/厨房应符合饮食卫生的规定,公司应建立食堂/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要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防范,在风险预测的基础上,制订应急救援措施,并进行预演。
第二十条禁止将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如确属需要,可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技术指导、防护措施及相关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引进、使用、变更存在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依据国家卫生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职业病进行严格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分析研究职业病发病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四条凡是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书》的职业病员工,公司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
第二十五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的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与其同等的待遇。疑似职业病人需要住院鉴别诊断的,不论最后是否确诊为职业病,其住院鉴别诊断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抢救,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员工健康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员工健康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不能替代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防护经费
第二十九条公司每年应将健康卫生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用于尘毒噪治理,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开展工作场所检测、职业性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和员工防暑降温等。
第八章 员工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员工权利:
(一)要求改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
(二)获得健康监护和疾病治疗;
(三)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四)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间,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五)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健康的作业指令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一条员工义务:
(一)学习并掌握职业卫生知识;
(二)遵守各种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根据健康工作考评情况,组织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造成财产损失以及员工健康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人员
,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等;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