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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23

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内容及要求,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公路配送是指将危化品从库或供应商处通过公路配送至库站或客户指定地点的物流过程,分为送货、库批配送、小额配送和公路移库四种。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黑名单分车辆黑名单和驾驶员黑名单。车辆黑名单指车辆硬件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违规车辆名单。驾驶员黑名单指有过严重违规记录,不能再从事运输工作的驾驶员名单。

第四条重要风险

(一)运输车辆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闪爆或中毒事件。

(二)运输车辆发生其他恶性交通事故。

(三)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偷换化工及燃气品导致化工及燃气品质量问题。

第二章 相关方职责

第五条职责分工

综合办公室负责拟定作业操作管理规范和作业流程,负责运输过程的安全监控。物流管理部负责配送过程中的安全及数质量控制管理,负责配送过程中和客户接卸环节的数质量纠纷处理。各库站负责对承运车队的具体管理,负责对承运车辆可能影响运输的状况进行检查,对配送到站的车辆进行道路安全指引和安全接卸,负责为承运驾驶员和客户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第六条承运商职责

(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和装卸过程的安全、数质量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照承运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根据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协议精神、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队的监控管理,成立专门的调度中心,实行专人24小时监控。

(四)负责根据车辆准入标准购置车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承运车辆。

(五)负责承运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按照交管部门要求办理车辆、驾驶人、押车人的相关证照。

(六)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承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建立专职的稽查队伍,对配送过程实施动态监督。

(八)负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装备、新闻危机、动力保障、交通安全环保事故、数质量及服务纠纷处置的应急预案,对配送过程中的突发事件进行安全快速有效处理。

(九)负责按配送计划将配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保质、保量、按时送达站点或客户指定地点。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承运商管理

(一)承运商资质

1.承运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定期通过相关部门的年审、年检。

2.承运商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防范应急预案。

3.承运商符合hse管理标准和要求。

(二)承运车辆安全准入标准

1.承运车辆的技术性能、罐体、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承运车辆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车辆技术性能标准,严禁使用超出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

3.承运车辆随车相关证书要求齐全,包括'车辆行驶证'、'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二级维护证'、'罐车容积表'(由具备检测资质机构颁发)等。

4.承运车辆的罐体制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车辆结构应符合规范,未经允许不得进行改装。

5.承运车辆罐体应通过焊接或螺栓固定的支架锚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严禁采用集装箱形式的快速连接。

6.承运车辆罐体内、外装置须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要求和标准。

7.承运车辆安装罐顶防护栏及后防护栏,车架与罐体应挂接合格的防静电接地线,并配装8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两只,8顿以下的小型罐车配装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两只。

8.应在承运车辆指定位置安装、悬挂危险品标志灯、标志牌和告示牌。

9.承运车辆必须安装gps车载终端,接入gps监控系统。

10.承运车辆必须经公安、交管部门年检;运输许可证必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年检;车辆罐体必须经国家压力容器安全监测部门年度安全质量检验,并取得容器监测合格证。

11.符合国家、所在地政府部门、上级公司有关安全保障的最新标准。

12.符合公司和承运商达成的相关标准,双方达成的标准应不违反或不低于国家安全保障标准的相关标准。

(三)承运车辆驾驶员安全准入标准

1.承运车辆驾驶员应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

2.承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国家货运机动车辆驾驶证件、危险品货物运输上岗证,熟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3.承运车辆驾驶员须持有化工及燃气品运输行业或企业颁发的相关专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和内部准驾证等证件。

4.承运车辆驾驶员须了解所驾驶车辆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具有一般机械故障排除和车辆日常维护技能。

5.承运车辆驾驶员必须熟悉所承运危化品的基本理化性质,并能熟练处理所承运危化品在途或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

(四)承运商公路配送安全管理规范

1.承运配送的公司要成立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gps、视频监控等监控系统应对车辆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车辆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违规停驶、绕行、偷盗和其他异常动态,及时处理运行中的故障和纠纷。

2.调度中心值班人员、相关单位和场所有关人员利用gps、视频监控系统中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和报警管理、可视和语音监控等功能对车辆进行事中、事后监控和稽查。

3.gps、视频等监控系统发现承运车辆偏离轨迹、非正常停车等行为即视为违规,按规定予以处罚。

4.为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提高车辆周转率,提高车辆行驶安全系数,应避免跨地区长距离调度车辆。

5.承运商须每天按时提供并记录完整的各驻库车辆动态信息,将可参与优化的车辆以库为中心,以适当的配送半径为优化条件,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整体优化的编排,以便就地就近实施配送。

6.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按照配送调度指令规定的配送站点、对象、时间、车辆、地点、路线、品种和期限执行配送任务。

7.配送调度指令一经下达,承运商、站点严禁擅自调整变更承运车辆、行驶路线、转运品种、时间和目的地等内容事项。

8.对配送客户的送达时间应在同客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尽可能安排白天送达

,避免夜间配送。

(五)承运车辆安全管理规范

1.承运车辆gps终端、视频监控终端应完好运行,不得损坏、遮挡、屏蔽监控系统。

2.承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不得随意停靠、更改路线。

3.承运车辆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车载设施、消防器材及附件齐备完好。

4.承运车辆应执行强制保养,并做好维修记录和跟踪管理,确保车辆和罐体无泄漏现象。

5.符合国家、所在地政府部门,上级公司有关安全保障的最新标准。

6.符合公司和承运商双方达成的相关标准,双方达成的标准应不违反或不低于国家安全保障标准的相关标准。

(六)承运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范

1.严禁违章驾驶。

2.严禁疲劳驾驶。

3.严禁私自载客。

4.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5.严禁未经核准改变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装卸地点。

6.严禁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安全操作规程。

7.严禁装卸时擅离车辆。

第八条黑名单管理

(一)驾驶员黑名单:当承运驾驶员因交通违规或者有其他违反安全操作等违规行为,不能再执行公司配送业务的情况,应立即书面告知承运商,并列入承运驾驶员黑名单,并要求承运商立即停止列入黑名单的承运驾驶员的配送业务。

(二)承运车辆黑名单:当承运车辆因违反公司车辆准入标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再执行公司配送业务的情况,应立即书面告知承运商,并列入承运车辆黑名单,并要求承运商立即停止列入黑名单的承运车辆配送业务。如果承运商不按照要求将车辆列入黑名单,将扣减当月该承运车辆所有运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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