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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66

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2

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2

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二)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模式

财务由集团统一管理,统一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模式

1、资金由集团统一计划管理。各地区公司在每月25日申报下月月度及周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中心必须在每月最后一天前报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并下发。财务必须严格执行资金计划,资金中心负责对地区公司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2、贷款计划、方案、报表及相关材料须报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

3、向银行贷款、贷款安排费、系统内的贷款担保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

4、地区公司的涂销、利息支付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

5、地区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地区公司拨付集团公司款项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集团公司拨付地区公司款项,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由集团总裁或常务副总裁审批,3000万元以上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五条 对外付款审批

1、地区公司除权限内个人借款、涂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以外的对外付款(如工程款、归还贷款、地价款、政府规费、广告费等),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报集团最高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2、除工程预借款以外的特殊情况付款,30万元以下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报集团最高分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3、工程预借款不超过施工单位承建项目累计进度款总额10%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超过10%的,再报集团总裁审批。申报时须列明该项目总借款与累计进度总额、进度已付款。当月工程预借款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当月对外支付进度总额的3%。

4、2023年7月1日后,超合同金额10%以上的款项支付,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须再报集团总裁审批。

第十六条 费用报销和非经营性支出的审批

1、所有日常费用报销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2、非经营性开支(主要指零星的职工福利、个别奖励等),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支出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实施,每项目半年不得超过15万元、全年不得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3、业务费的开支,只有一个项目的公司,年度业务费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年度业务费50万元(含50万元)。如确因工作需要,费用额度不足以支付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当面口头向集团常务副总裁汇报情况,并提交增加业务费的书面申请报告,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4、业务费不允许分解给各部门、不允许设限额、不允许用任何委托或签证形式处理,各地区公司负责人须严格把关。

5、业务费年终节省金额的30%部分用于奖励,地区公司负责人占40%,其余60%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分配奖励给相关员工。

6、各地区公司负责人及其秘书、司机的费用报销报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

第十七条 借款

各公司借支备用金必须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公司所有员工已经审批尚未报销的借款,只有一个项目的公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每增加一个项目累计余额增加30万元(含30万元)。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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