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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二公司hse奖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05 07:30:04 查看人数:58

建筑二公司hse奖惩管理办法

建筑二公司hse奖惩管理办法

建筑分公司hse奖惩管理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分包队伍。

2、本办法制定依据是国家《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以及《路桥公司hse奖惩管理办法》。

3、奖励标准:获得公司年度hse先进单位的奖励标准为:50元/人(按该单位考核年度在册总人数兑现);获得公司年度hse先进工作者,奖励标准为:300~500元/人。

4、惩罚标准:

(1)hse建设不达标的处罚:hse不达标的处罚标准以该单位考核年度的在册职工总人数为基数,人均处罚80元;在hse建设考核中,发现一项不合格且复查仍不合格的,处罚50000元。

(2)安全生产事故处罚:

a、每发生一起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人身伤害小事故(含分包单位),处罚10000元。

b、每发生一起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人身伤害一般事故(含分包单位),处罚20000元;对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施工作业队长各处2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元罚款。

c、发生较大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包含分包单位人员、相关方和第三方人员),处罚40000元,每重伤1人(包含分包单位人员、相关方和第三方人员)处罚30000 元;对该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施工队长各处5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30000元罚款。

d、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的比例进行处罚;对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施工队长、分管领导各处5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3)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标准

a、每发生一起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一般污染事故,处罚20000元(含分包单位);对项目部单位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施工队长各处2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4000元罚款。

b、每发生一起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较大污染事故,处罚30000元(含分包单位);对项目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施工队长各处3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6000元罚款。

c、每发生一起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处罚40000元(含分包单位);对项目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施工队长各处4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4000元罚款。

(4)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罚标准

a、发生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罚50000元;对项目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各处3000 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3000元罚款。

b、发生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罚40000元;对项目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施工作业队长各处5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5000元罚款。

(5)火灾事故的处罚标准

凡发生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按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发生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一般以下火灾事故,处罚20000元(含分包单位);处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分管领导、施工队长各2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5000元罚款。

b、发生较大或重大火灾事故,处罚20000元(含分包单位);处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分管领导、施工队长各3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5000元罚款。

c、发生特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处罚40000元(含分包队伍);处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分管领导施工队长各6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0元罚款。

(6)交通事故(指车管事故)的处罚标准

a、发生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小交通责任事故,处罚10000元(含分包单位)。

b、发生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一般交通责任事故,处罚20000元(含分包单位);处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分管领导各2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5000元罚款。

c、发生较大或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处罚30000元(含分包单位);处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分管领导各2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5000元罚款。

d、发生特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处罚40000元(含分包单位);处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分管领导各10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0元罚款。

(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处40000元罚款(含分包单位):

a、在一年(12个月)间隔时间内,重复发生性质类似的一般或以上事故;

b、每年发生4起(含4起)一般及以上事故;

(8)对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或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等加倍处罚。

(9)对违章个人的处罚标准

a、 每发现一起特别严重违章行为,视情节轻重处责任者1000元罚款;

b、 每发现一起严重违章行为,视情节轻重处500元罚款;

c、 每发现一起一般违章行为,视情节轻重处责任者300元罚款。

(10)对违章单位的处罚标准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处10000元罚款(含分包单位):

a、未按照国家、政府和中油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公司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hse责任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确或不落实;

b、未及时组织对本单位所属危险场所进行风险评价或评估,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

c、未按照国家、政府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新入厂人员及转岗、换岗等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未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d、未按国家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查体,未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进行监测;

e、对公司确定的隐患项目、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及时进行整改;

f、危险作业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作业指挥;

g、未给岗位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h、外租、外借场所建档不齐全,未与承租方、承借方等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房屋、设备、设施出租给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i、未与协作单位或分包方签订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协议书》,未与协作单位或分包方建立协调一致的应急预案;

j、生产经营建设性设施不办理职业安全卫生和环保“三同时”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k、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或防火间距,经警告后没有及时整改;

l、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m、不按照规定要求,对防雷避电装置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

n、在易燃易爆区动用明火,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o、私自安装、自制起重设备,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的。

(11)对现场安全标识及职业病危害警示不全、不清或不符合现场规范要求的单位,每发现一起处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

(12)同类违章现象反复出现进行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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