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施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杜绝超施工能力盲目承接工程,杜绝承揽项目后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施工等行为,防范承接工程项目风险,保证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建设集团公司有关承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各类矿山和市政、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的立井井筒、斜井井筒、平硐、平巷、斜巷、硐室、隧道、井筒装备和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项目和煤矿生产运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通过投标承接上述工程项目。对现正在施工不需投标但超出原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新增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承接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承接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对拟承接工程项目投标所涉及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审查、监督、管理。包括意向接触、资信调查、项目申报、风险评估、投标审查、授权委托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承接工程项目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施工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接工程项目工作负总责,各施工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承揽工程项目责任制,和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制。
第二章 工程项目承接管理
第七条 各施工生产单位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前,应对建设单位认真考察,收集建设项目信息,详细调查、分析以下情况:
(一)拟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情况;
(二)业主的主体资格,企业规模,资信情况、合同履约支付能力,项目资金来源,在其他项目上有无拖欠工程款,对拟建项目需求的迫切程度等;
(三)项目规模、工程技术特征,质量、工期要求,发包范围、承包方式,材料供应、设备配备等方式,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生产运营作业条件等;
(四)拟建工程的地质、水文、煤层赋存特征、瓦斯及煤尘地质、施工、生产运营作业区域的自然条件等;
(五)业主指定分包商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设备和业绩等是否满足分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生产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拟投标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上述情况及本单位在建施工或生产运营作业项目状况、施工或生产运营作业技术能力、人员、设备和资金等是否满足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生产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价,决定参与投标的应按照《公司工程投标工作流程》,办理项目申报、购买招标文件等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公司批准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应根据拟建项目的立项、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征、业主资信和招标条件等情况,结合本单位在建施工项目状况、施工技术能力、人员、设备和资金等进行综合评审决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参加投标:
(一)项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审批或核准手续不全;
(二)整合、技改矿井,工程地质情况不明、地质资料不清、不全或业主拒绝提供地质资料,周边存在老空区威胁、老空区状况不清的项目;
(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风险的“双突”项目,有水患威胁及高瓦斯风险的矿建二、三期项目,超出企业现有施工技术能力,存在重大施工安全隐患。
(四)业主的工期要求超出项目合理施工工期;业主指定分包且分包商资质等情况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
(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原则和办法计算,项目预算报价低于成本价;
(六)原则上不得参加民营企业建设项目投标,不参加业主资信不良、履约能力不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等项目投标;不参加业主在其他项目上有长期拖欠我方或其他施工方工程款的情形,付款比例较低、资金没有保证;
(七)有多家施工生产单位混合作业的高瓦斯矿井二期项目,有多家单位同时施工的有水患(老窑、采空区、奥灰水)、瓦斯威胁的二期项目;
(八)施工生产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持证人员和主要技术工人的数量、资质和施工生产经验、资历等,不能满足项目施工安全生产;
(九)施工生产单位主要施工生产设备(含租赁设备)的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等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生产,设备数量不能满足项目施工生产;
(十)施工生产单位资金不足,不能满足项目正常施工前期筹备等其他应急方面的需求;
(十一)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2个及以上井筒的,未贯通就进行井筒装备(含临时改绞)的,井筒装备施工前未形成完善的通风系统,安装施工井筒为出风井、独眼井,立井井筒施工提升机未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井筒作业期间井上、井筒、井下区域存在平行作业项目;
(十二)项目标的额预计在5000万元以下的矿建项目(对于施工、结算条件优越的一期工程且有希望承接二期工程的项目可以低于5000万元)。
第十条 承接工程项目实行二级风险评估、审批制度。程序如下:
(一)由拟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本单位安全监察、工程技术、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机电管理、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拟承接项目所列明的安全、生产、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二)拟投标单位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后如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应在标书投递最后日期的7日前,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及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初审。
上报资料主要包括:1、加盖单位公章的风险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并得出结论,还应写明拟投标项目的简要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法、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2、《单位拟投标项目风险评审记录表》(详见附件1);
3、《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4、《拟投标项目主要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3);
5、《拟投标项目主要施工设备配备情况表》(附件4);
6、招标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建设或核准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7、招标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各类图纸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投标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如认为材料不齐的应要求拟投标单位补齐材料。
(四)拟投标工程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办公室,报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拟投标工程项目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参加投标;投标单位有关人员应根据需要到会说明拟投标工程项目相关情况并答疑。
(五)经党政联席会批准投标的项目,拟投标单位应以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结果为依据。
第十一条 对现正在施工不需投标但超出原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新增工程项目,应参照本办法对新增加工程进行两级风险评估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经批准后应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合同评审、签订等事宜。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对未经公司审批,擅自参加工程项目投标的单位,将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不顾本单位实际施工生产能力、提供虚假评估资料、盲目承接工程项目酿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承接项目经营亏损,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承接工程后将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施工的单位,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工程项目投标文件中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变更价款和竣工价款等事项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约定不明,或未按招标时限及时向业主(招标单位)提出投标答疑意见,对今后工程价款结算造成我方被动或纠纷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下发前公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