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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0

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办法

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办法

1.本体维修资金属各楼宇物业业主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合同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

2.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管理处缴交本体维修资金,业主发生变更时所交的本体维修资金不作退还。

3.本体维修资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具体包括:

3.1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共用排烟管(道),电梯、公共水池、加压水泵、本体上下水管道,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公共天线、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4.本体维修资金的3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

5.本体维修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设立专用账号存放本物业的本体资金帐内。

6.房屋本体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管理处主任签名后支付,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或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时,需业主委员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方可支付。

7.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当小区本体维修资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单栋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不够支出时,经业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8.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管理处应向业委会提交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审议通过。业委会应在收到管理处的计划后15日内做出答复,急修工程应在7日内做出答复,业委会逾期视为同意。若业委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维修资金,管理处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可由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9.本体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由管理处每3个月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质询。

10.经业委会或所维修养护的单栋房屋50%以上业主同意,日常小修可以超出本规定的本体资金比例。

11.附表

11.1《房屋完好率统计表》

11.2《房屋设施零星小修记录表》

11.3《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记录表》

11.4《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计划表》

11.5《房屋中(大)修工程计划表》

11.6《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汇报表》

11.7《房屋本体维修资金台帐》

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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