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销售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大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廉政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使用及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监管促进企业资金使用、管理和决策规范运行,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监管原则:
1.侧重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制度监管的原则;
2.依法依规监管的原则;
3.违规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企业在建设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重大物资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大额资金(本办法中的大额资金是指10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另外企业大额资金企业大额资金数额分为较大(10万元至50万元)、特大(50万元至100万元)、巨大(100万元以上)三个标准)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新建项目的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及改扩建;企业资产的转让、置换及变卖;企业对外投资、捐赠和赞助;企业对外经济担保;企业大额流动资金的使用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
(一)投资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有可行性论证。大额资金使用前,企业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
(二)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集团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三)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要实施预决算管理。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
(四)有关项目的会议决策文件。需报经集团备案或审核的项目必须取得有关批复文件。
第六条大额资金遵照'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大额资金的支出必须遵照'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得违规操作。
(一)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二)涉及'三重一大'的资金事项需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司有关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条大额资金的申请管理
(一)大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标准。
(二)如无纳入年度预算,需向集团提交专项报批,经批准方可执行。
第八条大额资金的支出管理
(一)大额资金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及其它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
(二)严格执行财务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财务开支管理,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重大事项全程实现公开透明,廉洁、优质、高效工作。
(四)大额资金一律支票或网银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五)大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在申请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出现套取大额专项资金的行为。
(六)对于未按审批程序确认的大额资金使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财务人员对大额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大额资金使用监管的主要形式。
(一)实行大额资金使用报告制度。财务部每半年将公司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一次。重点报告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情况、执行情况、使用效果、监督检查等内容。
(二)实行大额资金使用后评价制度。重点评价大额资金使用的前期决策程序、过程执行控制、效益和效果、可持续发展等内容。
第十条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财务部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况,应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收回账户中未使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专项检查,由财务部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开展专项检查,坚决杜绝大额资金的挪用、侵占、贪污等腐败现象。
第十一条违规责任追究。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盲目决策,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经批准,使用或借出企业大额资金的。
(三)为个人或少数人利益,隐匿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真实意图,虚假投资,侵吞国有资产的。
(四)虚报、多报企业投资项目和规模,加大企业资金投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的。
(五)对坚持原则、拒绝办理违规大额资金使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集团公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