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销售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有关部门备用金的管理,规范借款行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夯实成本费用核算,减少资金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实行备用金管理办法有利于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灵活地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用途,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条备用金的范围与分类。
(1)备用金的范围
1、采购员零星采购备用金;
2、个人因公出差零星开支备用;
3、经常性的零星开支备用金;
4、项目兼任财务人员备用金;
5、其他备用金。
(2)备用金按性质不同分为长期备用金、临时备用金和出纳备用金。
长期备用金是指因支出频繁等原因而需要周转的现金,具有时间长、比较固定的特点。
临时备用金是指因临时性的需要而借支的现金,具有一次性、时间短的特点。
出纳备用近是指因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库存现金,具有金额交大、流转快的特点,一般不超过规定限额。
第三条长期备用金的使用对象、用途和金额限制规定,如下表所示。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定报总经理批准,原则上借款金额应该小于等于借款人2个月的工资。
第四条临时借款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临时备用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暂支款,包括差旅费、临时采购款、行政临时事务借支等具有工作性质的一次性借支款。
(二)临时性公务活动、职工活动借支。
(三)理赔等事故性质的借支。
(四)押金等性质的借支。
(五)其他经批准的暂支款。
第二章 备用金的申请、审批与归还
第五条备用金的借支程序如下所示:
(一)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并签名。具体为:有费用预算申请业务的个人必须在费用预算申请单里填写借款事宜和借款金额,并同时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必须真实、详细的注明借支事由、金额、归还时间。
(二)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就借支事由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初审。
(三)部门主管领导对借支必要性进行复审,并对该部门的借支款进行总体监督。
(四)财务负责人对合理性负责审核,并根据前期现金使用作出分析,按现金管理制度做出是否借支判断。
1.未转正员工控制借支。
2.经常性违反结算纪律的员工控制借支。
3.根据事由控制借支金额的标准。
4.其他财务制度要求控制的事由。
(五)财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六)总经理审批签字。
(七)会计确认借款审批是否完善,在审批完善后进行财务处理。
(八)出纳根据财务凭证进行付款。
第六条备用金的归还
(一)归还备用金时,借款人以报销费用冲抵,差额可归还现款。
(二)出纳员收到还款现款后,开具收款收据,写清还款方式,并签字盖章交付还款人一联作为对账依据。
(三)报销费用冲抵借款的,由会计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报销冲账字样,并签字确认交付还款人一联作为对账依据。
第三章 备用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长期备用金的额度需要根据支出业务变化,对使用对象和用途范围每半年审定一次。
第八条长期备用金实行专人借支专人负责的办法,不得全部或部分借支或以临时备用金的性质借支他人。
第九条长期备用金的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每半年清理一次,如需继续借用的,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条临时备用金要求一个事由一个专项借款和还款,不得以其他事由**借款周期。
临时备用金的还款、报销期限:
(一)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二)临时采购借款,使用后5天内报销;
(三)没有特殊原因临时借款还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出纳备用金的管理:
(一)出纳备用金的使用者只能是财务部门出纳员。
(二)出纳领取备用金要求开具基本户银行支票(或网上银行转帐提现),不得以收坐支。
(三)出纳备用金必须注意安全第一原则,有专用保险柜存放现金,并且存放地点符合公安、公司安全管理原则。
(四)保险柜隔夜存放现金额不得超过控制金额,特殊情况下的大额存放,必须及时向财务经理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出纳备用金必须日清月结,每天核对帐实数据。
(六)出纳备用金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现金出纳员,财务部经理及总会计师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因人员调动或离职等原因造成备用金管理员更换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式采用借还两条线,即原责任人办理还款,新责任人办理借款。
第十三条财务部会计必须于每月月末对编制月度备用金借款情况表交付部门负责人,做好备用金借款管理。
第四章 违规操作罚则
第十四条出纳员在审批手续不全情况下借支备用金的,负责追回,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减分。
第十五条若借款人拒不归还所借的备用金(超过归还时间一个星期),由财务部提出告知后,由其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还款,如部门负责人未通知,造成损失的,应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减分。
第十六条若借款人员发生人事异动或离职,综合办公室未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确认清账,造成借款无法收回的,由综合办公室承担借款损失。
第十七条财务部对于逾期还款或拒不还款的人员,严格控制后续借款甚至取消借款资格。对于没有特殊事由有款未还借支款项的,财务部可拒付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制定、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