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电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小型电器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小型电器的单位。
第二章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小型电器领取时,由机运部五小电器管理组签字审批,有修复的可到机修厂领取,领新时到供销部进行领取。
第二条 机运部五小电器组对所负责单位的小型电器进行登帐管理,各单位对自己使用的小型电器也要建帐管理。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工作面结束后,应及时回收。并交到机修厂进行统一检修,由机修厂开回收单,使用单位持回收单到五小电器管理组处销帐。
第四条 机运部防爆管理员负责对修复的小型电器进行验收。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队小型电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因施工地点变更致使小型电器需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运部五小电器管理组组织原使用单位、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交接双方必须在交接后3日内到机运部办理移交手续,超1天罚移交人50元,队长、支书各100元。
第七条 机运部五小电器管理组在每一个工作面或工程结束后,要进行一次结算,对无故损坏或丢失小型电器的单位,按原价进行罚款。
第八条 供销部负责小型电器计划的编制和购置工作,所购置的小型电器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检验合格证、煤公司公司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并编制小型电器进货、发放台账,严禁证照不齐产品入库、发放。
第九条 防爆小型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机运部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及安全性能,取得防爆检查入井证后方可入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 井下小型防爆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要求,防爆性能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小型电器应进行挂牌管理。两件以上的小型电器应集中上板。
第十二条 小型电器设备的责任包机人,对自己管辖的小型电器要每班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 机运部每月组织一次机电安全大检查,对全公司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按防爆检查细则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总数不应小于小型电器数量的20%,并分别统计合格率和防爆设备完好率上报。
第十四条 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小型电器失爆的,按《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检查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