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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20

某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某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需附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学院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再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及时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五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对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成绩进行考核评定;综合素质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章守纪、学业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如实验、实习、设计等)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一般为考试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选修课一般为考查课程,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期终考试成绩低于46分,课程成绩作不及格处理),考查课程的总成绩以阶段测验为主,且均要结合学生平时的课内外作业、课堂问答、实验、实习、设计等成绩综合评定。(比例分配详见院《关于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规定》)。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终(中)考试周内进行,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

考试考查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内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⒈课程旷课累计达10课时以上者。

⒉必做的作业或实验实习等报告缺交1/4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

3.病、事假超过课程总学时数1/3以上者。

凡属上述1、3款的学生,不准参加补考,必须缴费重修;属缺交作业者,必须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给予补考。

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送交系部汇总后交教务处。

第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对个别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以及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院卫生所和市有关医院出具证明,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批准后,可调整、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一条 实习和生产劳动的考核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劳动中的态度、所掌握的劳动技能以及实习、劳动部门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公益劳动的考核由劳育老师根据公益劳动考核办法和学生所在劳动部门的意见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细则》和学业成绩等为主要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组织班级按照测评条例进行,测评结果报系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最后报学工处备案。

综合素质测评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经班主任、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准予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补考时同时进行。缓考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凡旷考(含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并按《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补考、重修规定:

1.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2.学生在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若某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课程补考。(考查课程的补考可参照考试课程要求执行,对于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学生记分册备注栏上注明“补考”或“重修”。)对于因故不能参加补考的不及格课程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按规定进行重修或改修(指选修课程),重修课程不实行补考制 ,但重修的次数不限。重修课程一般应随开课年级重新修读,也可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另行组织。

3.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最后一学期课程的补考(指前六个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安排在第七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进行。每学期各门课程补考的具体日程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否则一律无效。

4.重(改)修必须事先申请,一般于每学期的课表公布后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根据课表安排情况,向系登记并填写重修(改修)登记表,经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重修时因课程冲突无法兼顾听课者,经教务处认可,可不跟班听课,但必须随班完成作业及实践性环节,随班参加重修课的考试,改修课程必须随班听课并完成全部教学环节。重(改)修申请每学期办理一次。

5.补考学生应交纳补考费,重修和改修课程的学生应在开课前按规定缴纳重修费,学生不缴费补考、重修和改修,将取消其补考、重修或改修的资格。

第三章 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或其它方式的学习已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允许申请课程免修。

⒈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四周内填写“学生免修考试审批表”,并向开课系部提交可以证明自己已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系部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原件退还本人,

复印件留存)。对于参加国家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专科段自学考试或考工考级的学生和在大学城内跨校选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学生,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其课程成绩亦按自考或考工考级成绩计入该生成绩册。 对于其他情况需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准免修。免修考试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每人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开设必修课与限选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免修考试应交纳免修考试费。

⒉ 获准免修课程的学生,须参加免修课程的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⒊政治理论课、必修的素质教育类课程、体育课、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⒋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⒈ 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经院卫生所认可,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⒊ 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⒋个别学生不符合转专业的以上规定,而本人又坚持要求转专业者,可在经学院批准并缴纳一定费用后,转入自选专业试读一年,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转入新的专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⒈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⒉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⒊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⒈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考核并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⒉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还须两校所在省(自治区、自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户口、粮油关系的迁移按有关规定办理。

⒊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

⒈一般因个人身体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可提出休学申请。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⒉因病经院卫生所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教务处可令其休学。

⒊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其第一年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二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

入学第一学期不得休学,如因病无法坚持学习者,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第二十条 保留学籍

学生一学期请假超过六周或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复学

⒈因病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提出复学申请,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⒉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⒊对复学的学生,若复学时该专业停招,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如经学院复查,发现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

第六章 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学分及以上者,学院按学期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年结束时(指学年最后一学期课程补考结束),学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6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时,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予以认可,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 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对,学院应在学生离校上岗实习开始前审查其上岗实习资格。凡累计有16学分(或三门课程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未取得者不得参加上岗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以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三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5年。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1.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实践性环节一周)及以上者。

2.本人申请退学者。

3.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院卫生所确诊,患有无法继续学习的疾病(如精神或神经类疾病等)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者。

7.学生在学习期间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复核,主管院长批准。

按本条规定受学籍处理的学生,除第1、第7款外,其它不算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可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有关证明和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粮油关系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一条 考勤与纪律

⒈学生入校后一般按专业编成自然班进行日常管理,除复学、恢复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变动的学生重新编入下一年级自然班学习外,其它学生因学习进度不同,一般不再重新编班。

⒉学生必须按时参加系部、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等均要进行考勤。

⒊由自然班组织、安排的活动由自然班进行考勤;学生按教学班(按教学需要重新组班)进行上课,由教学班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⒋学生在校上课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擅自离校或延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⒌学生旷课或擅自离校,按《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第十三条处理。

⒍学生请假要有书面报告(填写《学生请假单》),必要时应附证明,到期不能上课应续假。请假应由本人当面向班主任(或辅导员)递交书面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到系办公室办理。请假半天及以下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系辅导员审核,报系党总支书记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工处(部)处(部)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经批准后,学生持批假单方可休假。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手续不全而休假的,视为旷课或擅自离校。

⒎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⒏考勤由各班考勤员负责,教师和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

学分制学习管理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

⒈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的学习,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数,并达到《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获得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外语等级证书,取得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⒉对提前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应鼓励其辅修第二专业。经学院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或予以毕业。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班主任推荐,系部、教务处审定,报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

⒊对于三年学制的学生获得必修课总学分2/3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在允许的年限(比规定学制延长2年)内,通过返校继续学习、边工作边学习、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等方式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⒋对于规定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参照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经学院批准,这类学生也可边工作边学习,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⒈学生学习期满,所得学分比规定的总学分数少5%(含5%)以内或有必修课程未通过,本人又不愿延长学习时间者。

⒉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⒊未达到“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标准”。

⒋未取得规定的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上述学生结业后1~2年内可向学院申请缴费补考,经批准,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考证)的考试(核),考试(核)通过并取满总学分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结业补考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补考。

第三十四条 肄业

⒈学生学满一年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了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1/2以上(含1/2)者,作肄业处理,低于1/2者,不发给任何证明。

⒉凡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和结业学分,又不愿延长学习年限者,作肄业处理。

⒊肄业不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⒋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⒌勒令退学学生只发给学业证明(不退还学费),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业证明。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锻炼身体、

课外活动、社会工作和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活动,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并按我院有关奖励规定进行奖励,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和获得各类奖学金等。

第三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依据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对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的学生,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约束,规定如下:凡在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实践性环节2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学时(实践性环节3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学时(实践性环节4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实践性环节一周)以上者,予以退学。在学期内因旷课受到处理的学生,继续旷课进行再次处理时,应连同以前旷课合并计算。

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的作旷课一次记;不满15分钟的,三次作旷课一次记。

首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重修、结业回校补考、自费选专业等缴费标准暂行如下:

⒈ 重修(改修):50元/每学分;

⒉ 免修考试:30元/每门;

3.补考:20元/每门;

4.毕业前补考:30元/每门。

延长学制:延长学制学生的学费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收取。保留学籍、休学以及经学院批准的先就业创业期间不在此列;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未尽事宜经院领导授权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与《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有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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