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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4 12:30:07 查看人数:48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办法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区队长、采掘区 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规定,结合我矿现有情况,为管好、用好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的作用,特制定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使用管理制度如下:

1.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区队和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以上人员下井时应领取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由各使用单位统计人数名单,报送通风区备案。

2. 通风区根据使用人员名单,登记造册、建帐、发放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牌。

3.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设专人负责发放和维护工作,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性能,检查和测试结果要有记录,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4. 发放地点设在井口发放室,实行上架编号管理,使用人员下井前凭牌领取,上井后必须及时交回,严禁越班使用。

5. 便携仪的充电、发放、维修、校验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故障登记册、调校记录、发放记录,维修、发放室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室内保持整洁卫生,挂牌持证上岗。

6. 当电压低于3.3v时,车机将发出连续报警声,并自动关机,使用人员不准随意打开调节,应及时交回窗口充电维护。

7. 本仪器不应在h2s和ch4气体大于5%浓度的环境中使用。

8. 收发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发放和交接班制度。发放时要做到“两不发放”即发现牌子有问题不发放;发现仪器有问题不发放。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三对口”、“三清楚”,即牌子与架子对口,架子与仪器对口,仪器与牌子对口。当班使用的仪器情况要记录清楚,并要记录齐全,填写清楚。

9. 收发人员要做到服务周到,要做到轻拿轻放,对号发放,认真检查仪器零点、电池电压及报警值是否符合要求。确认仪器无问题后,方可发放。

10. 领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人员在领取时应对仪器进行详细检查,发现有问题时应立即进行调换。

11. 掘进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掘进迎头,采煤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采煤面的上隅角。

12. 便携仪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说明书操作,严禁旋转电位器或拆开仪器。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关,是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

13. 便携仪在使用前按规定对其充电,确保足够的充电时间,充电前要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14. 当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便携仪报警值时,便携仪便发出警报,施工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15. 通风区对仪器零点测试精度要定期调校,每隔7天用标准气样进行一次校正,不合格的仪表严禁使用。

16.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计量检定,并有计量合格证,方可使用,严禁无证使用。

17. 使用人员和维修工要经过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与维修。

18. 使用人员要爱护仪表,不得乱扔、乱碰,不准随意调节电位器,并严禁打开。凡损坏或丢失仪器者照价赔偿。

19. 丢失牌子者应及时申请办理,凡因牌子丢失,仪器被人领走,由本人照价赔偿。

20. 损坏丢失仪器及配件,发放人员有权扣下牌子,办理赔款手续,如不办理赔款手续而影响工作或打骂发放人员,移交矿武保科处理。

21.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

2007年2月14日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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