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装备部各部门。
2术语和定义
2.1劳动保护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2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可简称护品。
3职责
3.1安全主管部门
3.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用品的规章制度,制定装备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管理规定及发放与使用标准,并对标准适时修订。
3.1.2负责对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管理、发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装备部办公室
3.2.1负责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查、检验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3.2.2负责提出装备部年度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需求。
3.3各科室车间
3.3.1负责按装备部相关部门文件要求,制定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
安全管理作业文件
编号:g/dsj*-aq-18-2022
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管理规定
修改状态: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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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保管、发放、使用和监督的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3.3.2负责按装备部文件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用品。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4.1.1装备部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办法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以下简称《发放标准》),明确各工种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及发放周期。
4.1.2根据国家法规、标准的更新或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放标准》应予及时更新与修订。
4.2劳动防护用品与放暑降温用品使用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4.2.1装备部安全主管部门通过对各部门的使用需求调查、根据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确定公司各类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使用标准,包括样式、色泽、材质、标识、规格、性能要求等。
4.4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管理
4.4.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保证护品的安全标准。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4.4.2各部门应教育本部门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适应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4.3员工应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4.4.4来厂实习人员或外单位人员到生产现场参观、办事、工作,必须佩戴好通用护品,特殊场所要佩戴特种护品。没有穿戴护品的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生产现场。
4.5防暑降温用品的日常管理
4.5.1各部门应当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做好本部门的防暑降温工作。
4.5.2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环境条件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一般高温车间除利用自然通风外,还应根据温度、辐射热、气流速度的情况,在局部工作地点使用送风风扇。
4.5.3各部门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署季来临之前进
行一次大修,保证设备运行良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4.5.4高温季节应共给职工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
5相关文件
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5.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一号)
5.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安全【2000】189号)
5.4《国家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国家中劳护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