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纪律处分管理办法范本
员工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及纪律处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行为规范管理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各类纪律处分决定进行审批,并拥有最终裁决权。
第二章 员工行为规范
第五条 员工在公司的行为规范,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服从意识。严格服从公司或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指示和安排。对于工作报告,应遵循逐级向上报告的原则。上下级之间应诚意相待,彼此尊重。
(二)敬业精神。认真负责,高效高质完成本职工作。
(三)品格要求。正直 、诚实、守信。
(四)团队精神。团队至上、和谐沟通、精诚团结、知识共享。
(五)创新意识。不断开发新的工作方法、方式、工具,提高工作效率。
(六)学习意识。通过不断的学习提升工作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
(七)职业道德。
1、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取决于每位员工的态度和行为符合公司期望的程度。员工应紧记自己代表公司,在任何地点、时间都应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2、不论是销售公司产品、提供服务,或是向供应商购买产品、服务,应完全以品质、价格与服务为决策的依据,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底线。
(八)保密意识。严守公司秘密,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和员工隐私权。
(九)遵纪意识。严于律己 、恪尽职守。
(十)参与意识。自动自发,积极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与公司共同成长。
第六条 员工在公司内外,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保护公司资产及财物,保守公司资料秘密。
1、每位员工都有责任保护公司的资产及财物。在工作期间,员工必须爱护公司的设备、物资、工具等。对公司所有设备、物资、工具等应予看管、保卫、及时留意并报告异常情况。
2、员工对公司一切业务资料与文件,以及个人薪酬资料应负保密责任。公司档案,未经许可,不得复印或擅自携带离开办公地点,不得将公司文件用于不属于公司业务之用途。
3、员工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二)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员工除本职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未经公司同意,员工不得在外从事任何全职或兼职工作。员工希望为其他个人、企业、各类机构临时工作,应获得公司事先书面批准。公司有权随时撤消上述批准。
第七条 员工在公司内外,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提高安全意识,有效地保证在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及非工作期间个人与他人的安全。
(二)为确保您和其他员工的安全,请遵守以下规定:
1、工作期间,无论发生何种疾病或伤害,都请及时向您的部门负责人报告,以获协助。如果不予以重视,极小的伤害也可能演变成严重后果;
2、遵守并执行所有安全操作程序;
3、工作期间,不要扰乱他人注意力;
4、保持紧急出口及走廊的整洁与畅通;
5、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
6、积极参与意外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工作;
7、遇紧急情况,应使用指定通道疏散撤离;
8、遵守相关场所的禁止吸烟规定;
9、禁止从事与安全管理相违背的其他活动。
10、如果发生腿部、背部或颈部骨折、不省人事或严重的脑部伤害时,应立即寻求专业人士的紧急救助,并且不要随意挪动伤员;
(三)危险情况或隐患报告。预防危险的发生是每一位员工的职责,若发现以下危险情况或隐患,应及时向您的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环保部报告:
1、地面湿滑;
2、安全通道、走廊有障碍物;
3、玻璃松动或破碎;
4、门窗未锁;
5、水、电、气等有泄露;
6、紧急出口堵塞;
7、禁烟区有异常情况;
8、生产设备及原燃材料有异常情况;
9、警告、禁止标识欠缺;
10、其它安全隐患。
(四)如果发生任何意外,请及时向您的部门负责人、安全环保部报告。
(五)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各自岗位是否存有不安全因素,切实保障公司及所有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 员工纪律处分管理
第八条 公司设立书面警告、通告批评、待岗培训、解除劳动关系四种处分种类,并视情节轻重使用。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一)初次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打牌、看书、听收音机等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工作时间内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未造成任何工作影响;
(三)旷工一日,或月内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以下;
(四)因过失以至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五)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影响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如随地吐痰、丢烟头、乱丢垃圾废物等影响卫生的行为);
(六)初次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或会议;
(七)初次不服从公司或上级管理人员合理的工作指示或安排,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九)与同事一起工作时不合作或对上级管理人员或同事有不敬行为,如粗言粗语等;
(十)初次未按规范的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卡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十一)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公司区域而拒绝保安询问检查或管理人员查询。
第十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告批评及相应经济处罚:
(一)迟到或早退,每月超过三次;
(二)连续旷工超过一日,不满三日,或者一年累
计旷工超过二日但不满五日;
(三)在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且对工作未造成影响;
(四)涂改员工工作考勤表或虚填考勤,汇报工作时虚报情况;
(五)遗失公司文件、器具、机器、备品,但情节和影响尚属轻微;
(六)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将公司财、物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搬移;
(七)未经公司许可私配公司内任何钥匙;
(八)不遵守工作程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但情节和影响尚属轻微;
(九)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生产禁区;
(十)工作、职务变动时,工作交代不清或抗拒、拖延不移交工作;
(十一)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向传播媒介或外界透露公司有关情况,但情节及影响尚属轻微;
(十二)未经公司许可在公司内散发传单、文件、请愿书或张贴标语,但情节及影响尚属轻微;
(十三)未经公司许可在员工专刊或其它地方张贴、更改、取走、撕毁任何物品;
(十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但情节轻微;
(十五)在公共场合有诋毁公司言论,但情节轻微;
(十六)泄露公司技术、经营等秘密,但情节轻微;
(十七)管理的直接下属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造成他人轻伤事故;
(十八)工作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无合理理由未按期整改;
(十九)直接下属员工工作中多次(3次以上)违反公司的安全规定未造成事故;
(二十)累计两次警告。
第十一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待岗培训处分,并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一)在禁烟区(包括但不限于库房、煤均化库、煤粉磨系统、易燃易爆炸区域等)吸烟,未造成事故;
(二)工作期间饮酒或饮用含酒精成分饮品,未造成事故或其它影响;
(三)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
(四)连续旷工三日,年内累计旷工达五日;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或上级管理人员合理工作安排;
(六)因个人原因,出现明显工作失误,具体见公司内训管理办法;
(七)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经济、名誉损失;
(八)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经济、名誉损失;
(九)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经济、名誉损失。
(十)年内被三次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三日以上或者一年中累计旷工五日以上;
(二)携带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枪械、武器、毒品、爆炸品、易燃品等)或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刀、棍、棒等)进入公司或有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企图或行为,或是知情不报,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害或带来危险隐患;
(三)本人或教唆他人罢工、怠工,或者发表煽动性文字或图片,破坏劳资关系或影响工作次序或触犯法律,或发表煽动性演说或聚众要挟,妨害工作和社会次序。
(四)破坏或侵占公司或他人的财产如设备、器材或原料等,或唆使他人做出此类行为者;
(五)利用职权及工作之便向客户、供应商、承办商或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人士索取或接受利益,或者本人或教唆他人利用职权图谋私利的其他行为;
(六)遗失、泄露、盗取公司经营、技术、管理的重要文件、秘密资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
(七)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未经允许擅自向传播媒介或外界透露有关公司情况,或在公共场合有诋毁公司言论,致使公司蒙受名誉、经济损失情节严重;
(八)坚决抵制或拒不执行公司或上级管理人员合理工作安排;
(九)伪造材料或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人事资料、医生证明、考勤资料、请假资料、财务票据等;
(十)对公司员工或其他驻厂人员进行殴打或实施暴行或挑拨打架事件;
(十一)在工作时间内赌博、做博彩性游戏或围观赌博;
(十二)饮用含酒精的饮品或服用禁品后在工作场所滋事者或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
(十三)在禁烟区吸烟,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
(十四)损坏公司设备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程序)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十五)因擅离职守,带来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
(十六)由于自己的主要责任造成他人死亡事故;
(十七)未经许可擅自驾驶公司或客户车辆或开动任何非本职的机械电气装置造成事故;
(十八)在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安全违章行为;
(十九)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它法律法规;
(二十)经培训后,仍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
(二十一)三次以上(含三次)通告批评处分或两次以上待岗培训处分。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总经理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在发现他人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和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对员工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有关会议商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七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所犯错误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不得超过两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员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向人力资源部申诉,并以申诉后的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九条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时,其部门负责人应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也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处分的工作流程
(一)员工举报或部门提议;
(二)违纪调查;
1、人力资源部与相关知情人员进行面谈,进一步了解违纪经过及原因;
2、人力资源部与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沟通,进一步收集资料和建议。
3、必要时,人力资源部将员工违纪情况及拟处理意见,向公司工会进行通报,并听取意见。
(三)处罚通知
1、在违纪事实调查的基础上,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类别、处罚原则及其它内部规定,提出处罚意见;
2、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人力资源部与违纪员工及其部门负责人面谈,告知处罚结果,将《员工违纪处分通知书》交给违纪员工本人。
(四)员工申诉。如果员工对处分结果不服,在收到书面通知的七个工作日内按公司《员工内部申诉管理办法》进行上诉。不按时上诉的,人力资源部将公布处分决定生效。
(五)复查。人力资源部收到申诉后组织复查,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复查结果,做出最终决定。
(六)执行相关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