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某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劳动纪律,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办学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三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严格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和调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教师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应按时参加学校或院(部)组织的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二)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实行坐班制度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未经批准不在岗者、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谋取个人私利者,或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的,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日期到岗及其他经学校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情况的,按旷工处理。
(五)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外出兼职,违规兼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一)考勤是实施考核、奖惩、职务任免、岗位聘用、薪酬发放等重要依据。
(二)各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报送工作,并于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涉及扣发薪酬待遇人员的情况报送学校人事部审核,学校人事部依据国家和学校规定在次月薪酬待遇中按原发放渠道执行扣发。
第五条 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在填写考勤汇总表时,应据实填报。
第六条 学校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在上班时间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向全校通报。
第四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关于迟到、早退及旷工的处理。
(一)教职工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教职工当月累计旷工1至3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旷工4至7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旷工8至14个工作日者,停发当月工资和全年岗位绩效工资。
(四)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九条 教学人员违反教学纪律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未经学校允许占有学校资源从事赢利性活动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扣发在此期间的薪酬待遇;情节较重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写明处理意见,报送学校予以处理。本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者,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事、病、探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填报《**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除特殊情况外,请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
第十三条 审批手续
(一)学校党政领导和机关各部处、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按照《**大学关于领导干部离校请假制度的规定》办理,其中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请假还须向学校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在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教职工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含1个工作日)者,由系、所(室)负责人审批;3个工作日以内(含个工作日)者,经系、所(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部、处)长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扣发薪酬待遇的,报送学校人事部按有关程序处理。
(三)请假应由本人事先填写《**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能离开。需续假者,应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按照前后总天数逐级报批。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销假。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超过批准假期的时间,按旷工处理。休病假3天及以上者,需提交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
第六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不停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不停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一年内累计),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涉及上述(一)、(二)、(三)项情况的工作人员,获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
病假期间岗位绩效工资按以下规定发放:因病离岗6个月之内的,岗位绩效工资基础部分不停发,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按照其实际在岗时间和完成任务情况核发;因病离岗超过6个月的,岗位绩效工资停发。
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事假
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当月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的岗位绩效工资基础部分;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者扣发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
第十七条 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男女双方均为晚婚者增加婚假14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再婚的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八条 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晚育条 件的(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法定产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延长者,学校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护理假
配偶晚育期间,男职工可给予7天的护理假,陪护期内薪酬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探亲假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
(二)教职工因私事出国探亲的,按照学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出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丧假
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死亡,可给予丧假3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薪酬待遇不变,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假
(一)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工(公)伤的职工,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审计部、组织部、机关党委、工会、人事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等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于每月报送前公示本单位全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在岗情况。
(二)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隐瞒不报,截留外出人员薪酬待遇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并按一定比例扣减主要责任人的岗位绩效工资。
(三)滥用职权、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不得擅自向校内外其他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或擅自安排本单位职工到校内外其他单位工作,未经允许安排借调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一定比例减拨该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
(五)如确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借调处级干部须征得学校组织部同意,借调其他人员须征得学校人事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对处理不服或遭打击报复者,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术休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校区、*医院、第二医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大学关于教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字〔2002〕18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