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局机关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局组织人事科是建设局人事工作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实施招聘、组织考核、宏观管理、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建设局机关科室的建管科、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城市建设管理处、城建档案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以下简称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用人科
(室)业务工作相关专业履历或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五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 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十条 聘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出申请。由用人科
(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需聘用人员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需聘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
2、 逐级审定。局组织人事科根据申请认真登记,并及时上报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 发布信息。根据局党委会议的决定,组织人事科拟定招聘信息,通过一定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4、 组织报名。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并汇同用人科
(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 组织考察。根据聘用岗位情况,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汇同用人科
(室)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重点为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6、 择优聘用。考察结束后,对拟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报告报局党委审定。在同等条件下,有体育和文艺特长人员优先。
7、 体格检查。由组织人事科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承担。
8、 办理手续。经体检合格的,由用人科室试用,试用期满并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不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不进行聘用。聘用合同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科和用人科
(室)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
聘用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本岗位所具备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 绩:是指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是指聘用人员在各项工作中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的等次与标准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1、 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 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 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4、 有事有病不请假,旷工一天以上的。
5、 犯有严重错误或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
6、 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及其以上的。
7、 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群众举报或反映3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考核的程序
1、 被考核人须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 用人科
(室)根据局年终考核的总体部署确定具体考核时间、地点。
3、 被考核人在所在科
(室)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4、 用人科
(室)根据本人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及续(解)聘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局组织人事科。局组织人事科初审后报局党委决定。
5、 局组织人事科根据局党委的决定,向被考核人书面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的奖惩。
1、 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者,视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一律进行解聘。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1~6个月,具体试用期限由用人科
(室)根据其工作表现确定。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
(室)提出意见报局组织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科
(室)负责按时上报。组织人事科根据考勤核发其工资。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请假规定,按照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解聘,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报经局党委讨论决定,组织人事科按照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
第六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大学本科生或有工程师职称的600元/月、大学专科生或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500元/月、中专生或有技术员职称的450元/月、无学历或无职称的350元/月。试用期满分别为650元/月、550元/月、500元/月、450元/月。每满一年工龄,若还继续聘用的,从次年的一月起月工资增加30元。长期从事野外作业的特殊岗位
(如电工、市政工程管理等),参照局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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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即聘用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局财务科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学习、培训和出差参照建设局一般工作人员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各自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局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