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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4

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风电信息管理机制,规范风电信息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发挥信息管理对风电场开发、建设和运行的服务作用,促进全国风电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型风电信息管理工作。非并网型风电信息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风电信息是指风电项目建设、风电机组运行和风电并网等方面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文件和数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风电信息管理。具体任务包括:

(一)制定风电信息管理制度;

(二)收集、审核、整理和分析风电信息;

(三)提供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所需的风电信息;

(四)建设、运行和维护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网络与系统;

(五)指导风电场项目公司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等开展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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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风电信息员业务培训和上岗认证工作。

第五条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本省(区、市)风电场项目公司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风电信息提交工作;各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属风电场项目公司的风电信息提交工作。

第六条  各风电场项目公司、风电机组制造企业应建立信息员制度,按照《风电信息收集和提交技术规定》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交有关信息。

第三章  收集与提交

第七条  风电信息内容包括政策法规、技术标准、风电规划、勘测设计、项目核准、项目建设、竣工决算、并网运行、设备制造和国外信息等。

第八条  风电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国外信息等由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核实;鼓励各风电相关协会(学会)、风电开发企业、风电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咨询机构和科研院所向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补充提供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全国风能资源详查与综合评价成果、风电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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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布局和项目安排等信息,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后,有关单位与规划审查意见文件下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及时录入风电工程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  风电场工程有关项目核准、建设、运行和维护等信息,由风电场项目公司按照《风电信息收集和提交技术规定》提交,经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审核后录入风电工程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  在建和已建风电场工程项目,由风电场项目公司按照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信息系统要求,通过专有设备和网络连接自动提交各风电机组运行的scada(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有关实时数据。

第十二条  风电项目建设及风电机组运行信息由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汇总,主要包括核准在建、已经完成并网调试的风电项目相关信息,建设容量指已经完成风电设备安装、建成配套电网送出工程,且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并网调试的容量。

第十三条  风电并网容量、并网发电量信息以电网企业调度数据为依据,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会同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收集汇总。风电并网容量指已经完成并网调试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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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风电机组设备制造信息由各风电机组制造企

业按照《风电信息收集和提交技术规定》要求,在网上直接填报,经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审核后录入风电工程信息数据库;各风电机组制造企业应开放端口,提供通讯协议等技术支持,满足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远程获取风电机组有关运行数据的需要。

第十五条  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可根据需要,与世界主要国家及国际风电信息机构开展风电信息交流的合作。

第四章  信息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统计部门和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等提供有关风电信息,为国家制定或调整风电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加强风电建设和运行管理,以及征收分摊可再生能源价格附加费用等提供基础信息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与各级电网公司及电力调度机构及时交换沟通风电信息,并提供风电信息统计工作的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根据风电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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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咨询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每月定期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全国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五章 分析评价与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应按季度、上半年和全年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每年初编制上年度全国风电建设和运行统计报告和全国风电发展报告,并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对全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风电发展重点地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建立本地区风电发展信息评价体系,依据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的数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风电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按季度、上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提交风电建设和运行统计报告,并抄送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风电建设和运行统计报告应包括风电开发建设情况、风电运行情况、风电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全国风电发展报告应包括风电开发建设、风电运行、设备制造等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今后发展趋势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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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信息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对各省能源主管部门、风电开发企业和风电制造企业信息员进行培训,颁发信息员上岗认证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风电场项目公司、风电机组制造企业应确定专门信息员负责信息工作,并报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备案;如信息员工作变动,应于20日内将新信息员名单报国家风电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信息员负责本企业的信息收集、整理和提交,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信息员应参加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在取得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上岗认证书后方能承担具体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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