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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8

高中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高中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徒丹高中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和效益,增强教育科研的实效性,使我校的教育科研工作步入科学、规范、高效的轨道,促进我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教育科研工作必须坚持服务教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反对重申报轻研究的功利主义和编造数据、结论的弄虚作假行为,以保证教育科研成果的先进、公正、客观、有效和可行。

第3条 学校大力提倡广大教职员工基于本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开展科学研究,积极申报校级课题。已经结题的校级课题若其研究成果确有较高的学术意义和推广价值,学校教科室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扩大其影响。

第4条 学校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课题申报与评审,进行课题的过程管理,评选优秀科研成果,组织优秀成果的推广、应用。

学校教科室负责处理学校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代行学校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的部分职能。

第二章 课题组的组建

第5条 原则上,每个科研课题组的全部主研人员(含课题负责人)不应超过7人。如确实需要7人以上,在课题申报时应注意排名的先后顺序,在此情况下,不是所有的课题组成员都能享有该课题研究成果的署名权。

除有关教育管理的科研课题外,每个课题组的7个主研人员中,学校行政领导不能多于3人。

第6条 课题负责人

每个科研课题组必须确定1人担任课题负责人。

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研究中发挥主导作用,其主要工作是:策划课题的申报,构思并适时调整课题研究方案,筹措课题研究经费,协调与课题相关的社会关系,组织召开课题组成员工作会等。

课题负责人可以不必参加具体研究工作而参与课题研究成果的署名,但必须为该课题的研究过程及成果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承担第一责任。

第7条 课题组组长

每个科研课题组必须确定1人担任课题组组长,人选视实际情况采取课题负责人指派或课题组成员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也可由课题负责人兼任。

课题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课题负责人的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课题研究工作,指导、督促课题组其他成员按计划开展课题研究并按时上交阶段性研究成果。在课题研究中期和结题阶段,负责中期研究工作报告、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的撰写。

学校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教科室如有相关事宜需要通报课题组,通常只通知到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组长,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组长向其他课题组成员传达。

第8条 课题秘书

每个科研课题组必须确定1-2人担任课题组秘书。课题秘书的主要职责是:及时认真填写《课题管理手册》,做好课题会议记录,整理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及时报送教科室存档,负责课题组各种文字材料的撰写工作,在课题结题阶段,执笔课题研究报告。

第9条 课题组的其他成员

课题组的其他成员应在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长的领导下,主动而有创造性地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及时上报个人研究成果或数据,积极配合课题秘书的工作。

课题组的其他成员必须承担一定的具体研究任务,在课题研究中期或结题阶段分别上交至少一份研究论文、实验报告或其他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课题负责人、课题组长有权撤换不称职的课题组成员。

第10条 课题组成员如有变更,课题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学校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和教科室审批、备案。

第三章 课题的申报

第11条 区级及其以上的科研课题,按该课题主管部门的规定或通知精神,由课题负责人组织填写课题申请书,交学校教科室审查后统一申报。

第12条 校级课题由课题负责人组织填写课题申请书,通过学校教科室向学校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申报。

第13条 不具备中、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同志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区级以上课题;已经担任2个以上在研课题的负责人的同志,不得再以课题负责人的身份申报任何级别的课题;或者虽然只担任了一个在研课题的负责人,但该课题未能按计划上交阶段性研究成果或未能按期结题的,也不能再以课题负责人的身份申报任何级别的课题。

第14条 本校教职工如果通过其他申报途径获得科研课题研究资格,必须在接到该课题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将课题资料报送教科室备案并统一管理。否则,学校在日后的各项考核、考评中,对该课题的研究过程和成果可以不予认定。

第四章 课题的管理

第15条 学校教科室是在科研课题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科研课题日常管理的唯一机构,学校所有科研课题的研究均应在教科室的统一管理之下开展。

第16条 每个课题组必须在接到课题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开题申请;学校教科室积极协助课题组做好开题工作。

第17条 每个课题自开题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课题组组长须写出课题研究计划的实施方案;课题研究周期一半的时间内,课题组组长须写出该课题的阶段工作小结及下一阶段研究计划,课题秘书则写出阶段研究报告;课题研究周期结束前一个月,课题组组长须写出该课题的研究工作总结结,课题秘书则写出课题研究报告。所有上述材料和其他课题研究的过程资料,均应由课题组组长于上述期限内交到教科室存档。

第18条 若课题研究过程中因故需调整方案、课题组成员或要终止课题研究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校级课题由学校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或教科室审批;区级以上课题由教科室转呈该课题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19条 我校科研课题有下列情况中任何一项者,教科室有权宣布撤消该课题(校级课题)的研究或呈请该课题的主管部门撤消该课题(区级以上课题)的研究:

1、研究内容或方向与最新的教育方针、政策不再符合且又无法调整的;

2、超过研究周期2/3的时间,课题组仍未提交阶段工作小结、阶段研究报告等过程资料,经教科室提醒而不能在10天之内整改的;

3、超过研究周期半年以上,无正当理由,经教科室提醒,课题组仍未提出结题申请的;

4、不能按课题主管部门的结题要求提供相关研究资料,或虽已提交,但该课题的主管部门不予认可,且又不能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的。

第20条 因课题研究被撤消而产生的责任,继续由该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承担。如果该课题的研究经费来源于学校,对于已经产生的研究经费,学校保留向该课题组追索的权利。

第五章 课题经费

第21条 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来源一般有两种,其一是学校承担,其二是自筹经费。无论何种来源,课题组均应对已经产生的经费开支负责,复印各种单据交教科室存档备查。

第22条 对于学校承担费用的课题,原则上按财务制度及程序报销实际产生的费用,但不能超过课题申报方案中的各项预算;如确需超过预算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签字同意方可执行。

第23条 对于自筹经费的课题,课题组也应加强内部经费管理,有专人担任会计、出纳;所有开支均应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如果该课题被撤消,则应核清帐目,将剩余的经费如数退还资助方。

第六章 课题结题与鉴定验收

第24条 所有科研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结题前,由课题组自行备齐研究报告、研究工作报告、论文、有关研究的文字、图表、软件等资料。在此过程中,教科室可以给予相应的指导。

第25条 校级科研课题的结题评审由学校教科室主持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第26条 区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结题评审按该课题的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办理,学校教科室负责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27条 不能通过结题评审的课题,根据实际情况或主管部门的意见延期或终止。

第28条 已经通过结题评审的课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列入课题组成员的业务档案,作为晋升职称、评优或其他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课题成果的推广与评奖

第29条 对于本校教职员工担任课题负责人的所有科研课题,学校在不侵犯课题组成员的署名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可以无偿使用或在校内推广其科研成果。对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研究成果,学校教科室在征得该课题负责人的同意后向有关机构、部门和学校推荐,促其采纳和应用。

第30条 学校可以对已经结题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推荐参加上级教育、科研主管部门的评比。课题成果评奖结果纳入业务考核内容,可作为晋升职称、评优或其他晋级的依据,具体办法另定。

第八章 附则

第31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

第32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高中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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