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基金会区一中办事处项目管理办法
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一中办事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事处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优秀管理人员,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助学、奖教、奖管、重大疾病救助等项目。
第三条 办事处办公室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捐赠人及主任办公会议报告项目情况。
第四条 办事处办公室负责对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建立项目实施台帐,并在城望一中校园网上及时发布项目实施信息。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严格按照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组织和实施。奖、助学金项目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立项;学生个人申请,年级组初审,教务科、学生科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由办事处办公室备案落实。奖教、奖管金项目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立项;教职工个人申请,各业务科室提出具体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由办事处办公室备案落实。
第六条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立项及项目经费安排,由主任办公会议确定,办事处办公室备案落实。但项目经费的支出额度须控制在年度资金余额的50%以内。
第七条 办事处办公室要准确掌握项目的执行情况,对照相关协议、决议发放资助款项。
第八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办事处的资助。
第九条 办事处将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奖、助学金项目完成后,需要向办事处提交学生申请表、评选结果、入选名单等相关资料的电子稿。奖教、奖管金项目完成后,需要向办事处提交教职工申请表、主任办公会议决议等相关纸质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捐赠协议要求,捐赠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设专项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和截留。
第十二条 所有捐赠项目的款项都必须进入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的账户。由办事处根据捐赠协议要求实施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由办事处组成人员构成。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