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基金会区一中办事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一中办事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印章有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办事处印章须由办事处凭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办事处启用,并报送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及湖南省民政厅备案。必要时,由办事处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办事处主任签署意见并报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使用
第六条 公章由办事处副秘书长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办事处出纳保管使用。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九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办事处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四章 用印范围和审批
第十条 用印范围
1、本办事处制发的公文;
2、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3、拨款通知凭据;
4、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5、以办事处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6、以办事处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文书;
7、办事处介绍信;
8、经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二条 凡以办事处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办事处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三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长核稿,经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签批后,方可加盖办事处公章。
第十四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