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及管理办法
科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调动广大教职工在教学建设与改革实践中的积极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鼓励广大教职工以人才培养为本,面向国家需求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发展的要求,结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趋势与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坚持教育理论与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深入开展研究,重在解决教学实践问题,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 我校教学研究课题是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管理的一部分,纳入学校的教改课题管理体系。校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制订“教学研究课题立项指南”,作为教学研究的宏观建议。我校教学研究课题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相结合,保证课题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学校将对课题进行验收,对课题成果加以宣传推广。
二 课题的立项、申报与批准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我校在职教师、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并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
2、应能全过程承担课题实施的组织与指导,并完成课题计划中的各项任务;
3、每年限申报一个课题,同时主持或参加的校级在研课题不能超过2项。
第七条 太原科技大学教学研究课题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次从教务处发出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根据立项指南及有关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八条 课题的申报程序:
1、根据学校的立项指南,结合各院系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需求,组织教师参与立项的申报。
2、课题申请人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教学研究课题申报表》,由所在院系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报送书面申请,并附电子版。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获准课题的负责人应与学校签定《太原科技大学教学研究课题协议书》。
三 课题经费管理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须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部级配套经费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经费的10﹪作为校内结题、评审、录象等费用的支出。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
1、国内调研及教学研讨会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及图书购置费;
3、课件的购买与制作费;
4、研制新实验的耗材费;
5、资助经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可使用的额度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60%,其余30%在课题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
6、若资助经费开支后有结余,在课题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后,课题负责人可提出申请,按课题研究加班费领取,但不得超过总资助金额的20%。
7、其它已预算中明确申请,并获批准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所有费用凭发票(或收据)经教研科验收和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并按计财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在课题经费使用中,若经费支出类别在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外,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五条 教务处和计财处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课题,学校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己拔经费的剩余部分。
四 课题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依据协议按时按质按量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在规定时间完成课题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送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1、更改课题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确有必要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立项资格,终止课题实施,并冻结或收回剩余课题经费:
1、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2、课题承担人之间不能很好合作以及因故不能认真完成课题者,学校有权取消课题的立项和经费资助。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严重违反财经制度。
五 进度检查
第二十条 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教学研究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年度检查、结题、鉴定、报奖、经费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批准立项以后,课题负责人要同学校签定协议,认真完成课题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照立项进度要求,每年以书面形式作出进度汇报。学校根据情况不定期地对课题进展情况和所取得的阶段成果进行检查。
六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课题负责人应填写结题申请书,并提交成果的相关材料(研究成果主报告,必要的附件等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由教师所在院(系)组织本院(系)5人以上的有关专家召开成果汇报与评审会。将会议评审意见与课题结题申请书、成果研究主报告和其他附件提交教务处。实践性课题的评审意见需说明该课题是否适合在本院系或在我校实施与推广,并提出实施或推广计划。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课题验收。根据不同课题类别的特点,可采用答辩现场考察,书面评审等不同形式进行验收。
七 成果宣传、评奖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成果形式可有多种形式。教学研究论文、方案、研究报告、教材、教学实践效果报告与成果推广报告等均为课题研究成果认定的重要依据。学校将择优推荐校级课题的优秀成果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或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教学研究课题。
第二十七条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建立优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渠道。通过交流汇报与教学成果交流研讨、现场教学观摩等活动,促进教学成果交流推广。
八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暂时未列入资助范围的课题,经学校备案后,可按自选课题对待。当自选课题的承担者认为已经取得研究成果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评定、验收。为鼓励自选课题的研究,凡属于确有价值的教研成果,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教学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