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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30 15:50:05 查看人数:45

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青建质字[2001]117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委),各市(区)质监站、各专业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各有关产品生产和经销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督和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用于工程建设,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委制定了《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以来,我市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实行“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认证管理制度“,对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稳步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近年来在严把准用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劣质建材的查处工作,对生产和销售劣质产品的单位实行严管重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有效地遏制了劣质产品的泛滥,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建设工业产品质量合格率明显提高,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继续实行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认证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建设工程材料市场开放、竞争的要求。为此,市建委决定对原准用认证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以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凡原“准用证“有效期未满均视为已登记备案,有效期满后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一: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二: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目录

2001年3月27日

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杨军副市长,罗永明副秘书长,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附件一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管,防止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和装饰材料。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技术政策和工程材料的质量现状,对影响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的部分工程材料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并定期通过各种信息媒介公布登记备案管理的产品目录。

第五条

凡列入本市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材料,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时,必须事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建委设立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材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材办公室设在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的技术政策和质量管理的要求,提出本市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产品目录;

(三)制定本市登记备案产品的审查条件;

(四)确认登记备案产品的技术标准,制订相关的补充技术规定;

(五)受理登记备案产品的申请资料,审核、核查并确认;

(六)定期发布登记备案产品的目录和相关企业的信息资料;

(七)对登记备案产品实施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

(八)提供与登记备案工作相关的技术和业务咨询。

第三章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七条

国内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建设工程材料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八条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工产品认证证书或地、市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产品(科技成果或投产)鉴定证书;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以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其它相关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建材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

(二)建材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核完毕。需对企业进行核查的,应于七日前通知企业;

(四)经审核或核查合格的,给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告、销售、采购和使用

第十条

经审核获准登记备案的产品,由市建委发给备案登记证明,并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销售方供货时应向采购方提供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以便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做相应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凡在工程建设中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未登记备案的产品应清除出场。已用于工程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整改并对各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供方)应向用户提供合格的登记备案产品。发现一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登记备案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省及本市的产品监督抽查时发现废品或连续二次不合格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在产品试生产期间经审核可办理临时登记备案,有效期为半年。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管理部门报告一次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产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建材办公室提出重新登记备案申请。过期未办理重新登记备案的产品予以注销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建材办公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认证管理办法》(青建质字[1999]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的分类目录

第1类水泥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第2类门窗

PVC塑料门窗、铝合金门窗、建筑幕墙

第3类给、排水和供热用管材、管件

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给水、排水和供热用塑料及复合材料管材管件、供热用热镀锌焊接钢管、热镀锌玛钢管件、给水用铜管及管件

第4类墙地面镶贴材料

陶瓷内外墙砖、陶瓷地砖、陶瓷锦砖、玻璃马赛克、饰面砖

第5类内外墙涂料

合成树脂乳液内外墙涂料、建筑室内用腻子

第6类电线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第7类采暖散热器

铸铁散热器、钢制散热器、铝合金散热器

第8类建筑钢筋

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钢筋砼用热轧光圆钢筋、普通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冷轧带肋钢筋、冷拔螺旋钢筋、冷轧扭钢筋

第9类建筑防水材料

沥青、橡胶、合成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等

第10类混凝土外加剂

减水剂、泵送剂、早强剂、缓凝剂、防水剂、速凝剂、引气剂、防冻剂、膨胀剂

第11类电器接插件及电线套管

低压电器开关、低压电器插座、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

第12类低压照明配电箱

开关箱、插座箱、计量箱、漏电保安箱、配电箱

第13类卫生洁具

蹲便器、坐便器、小便器、洗面器、洗盆、浴盆

第14类室内给水、供暖用阀门(Φ50mm以下各种阀门)、水嘴

注:

现登记备案程序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有资质的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检验报告;

其它:

(1)属于生产许可证、电工产品认证的产品提供证书;

(2)饮用水管材管件须提供卫生许可批件;

(3)需注明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4)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二份;

(5)进口产品应有相关的报关资料复印件;

提交的执照、证书、检验报告、企业标准等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签发单位盖章的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还,复印件留存。

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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