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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资料南京地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30 15:50:15 查看人数:86

公积金贷款资料南京地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资料南京地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南京地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本市住房商品化,推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支持本市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在购买“指定商品房”和二手房时,拟同时向我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的总称。

第三条

“指定商品房”是指特定的房地产发展商与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中所限定的商品房。

第四条

我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是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其它房改资金,委托我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五条

组合贷款的抵押物为借款人所购房产。我行以贷款人身份获取借款人所购房产的抵押权利,并在该房产上享有唯一和不可分割的抵押权利。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居民,经审查或查证,符合有关贷款条件者,均可向我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七条

购房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应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本市居民或由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并按管理中心的规定,足额、连续缴纳法定住房公积金,同时符合管理中心有关公积金贷款办法中规定的借款条件。

(二)借款人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自建住房的各项证明文件。

(四)借款人已支付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款项,并可提供相关付款证明。

(五)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产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权益作为贷款抵押,并具有第三方提供的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接纳抵押人居住和安置的承诺书。

(六)借款人同意办理公证手续,同意办理保险、抵押手续。

(七)借款人同意接受我行提出的其它贷款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八条

愿意提供现房(期房)叙作房产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发展商(以下简称“发展商”)分别向管理中心与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与我行对其企业以及所开发的房产进行审查合格者,管理中心与之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我行与之签订《商业性贷款按揭协议书》。

第九条

有购买商品房意向并经我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借款人,向我行提供“与发展商签订的、并业已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过交易登记的《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身份证、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和首付款收据”,待我行查询核实其可借公积金贷款金额后,与其正式签定《职工个人公积金/组合住房贷款合同》。

第十条

有购买二手房意向并经我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借款人,向我行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未过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和首付款收据”,待我行查询核实其可借公积金贷款金额后,与其正式签定《职工个人公积金/商业性住房贷款合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

第十一条

我行保留对抵押房产进行独立评估并以此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权利。

第十二条

我行根据借款人资信、经济状况、抵押物价值、抵押物状况,自主决定我行商业性住房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由我行初审后,交管理中心终审确定。但两项贷款相加后的总贷款额度购买商品房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70%。

第十三条

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商业性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发放日必须一致,两种贷款的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由我行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利率及公积金贷款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执行。

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述利率,我行亦将对贷款利率做出相应调整。在中国人民银行无特别要求时,我行利率调整的一般原则是:

(一)对已发放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按上年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与次年1月1日对利率进行调整,一年一定;对尚未发放的贷款自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调整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按每次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拨付和还款

(一)借款人授权我行将贷款合同项下的金额,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于同一日划入发展商帐户中。

(二)借款人应按月足额偿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其每月应还本息额未我行商业性贷款月应还本息额及公积金贷款的月应还本息额之和。每月还款日为每一公历月的15日。

(三)在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偿还我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本金或全部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本金,也可一次性同时还清全部上述两种贷款。对借款人提前还清的贷款,我行除收取当期应付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四)借款人可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对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前偿还。

(五)借款人以自己或以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委托支取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贷款逾期及处理

第十六条

如借款人未能足额偿付当月应付的商业性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中任何一种贷款本息,即为贷款逾期。

第十七条

我行对逾期贷款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对当期逾期金额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贷款罚息率计收罚息。

(二)若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发生贷款逾期行为,而未能及时清偿时,我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1、按抵押合同规定处置房产;

2、按与发展商签订的《回购协议书》中的约定处理;

3、我行认为可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其它方式。

4、若上述措施采用后仍未能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我行保留继续追索权,直至贷款本息及其它有关费用全部得到清偿为止。

第六章费用

第十八条

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公证、抵押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法律明确规定由贷款银行支付的除外。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及其它义务,而致使我行不得不通过其它途径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负责偿付。

第七章贷款支付条件

第二十条

凡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应持房屋预售合同至房产交易登记机构办妥预抵押登记手续后;凡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应由指定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后,方能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房屋预售合同中的标的在完成全部建筑交付使用后,应由我行负责保管他项权利证明。

第八章执行抵押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之一者,我行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即可自行处理抵押物: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足额偿付组合贷款中任何一种贷款本息的;

(二)我行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发现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失实,足以影响我行贷款利益的;

(三)借款人不遵守或不履行我行与之签订的《职工个人公积金/组合住房贷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并拒不改正,足以影响我行利益的;

(四)借款人设计诉讼或被法院或其它权力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五)借款人死亡,无继承人、受赠人或继承人、受赠人拒绝接受遗产、赠与的;

(六)借款人舍弃抵押房产或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其义务的;

(七)借款人未经我行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结构,而致使抵押房屋价值受损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行为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情况给予保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积金贷款资料南京地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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