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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80

临床药师管理办法

临床药师管理办法

《临床药师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提高临床药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临床药师的合法权益,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护患者的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药品法没有相关规定?连临床药学的名字都没有?不清楚依据药品法那些的条款?)

第二条

按规定取得临床药师资格,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实践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床药师应当运用系统临床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药学监护等相关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与医师、护师建立专业互学、互补良性合作关系,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者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优化治疗方案,保护患者免受或减少、减轻与用药有关的伤害,维护患者合理用药权益。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临床药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临床药师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床药师工作和管理制度,配备临床药师。

第二章资质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临床药师应当为具有高等学校药学院系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员,经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并经临床药师资质认证,取得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方可从事临床药师工作。(看法:与第十三条(2)存在冲突,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参加医疗机构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2)基层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实践,并具有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医疗机构培训的是不是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资质认证办法》和《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临床药师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临床药师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和医务部门共同负责临床药师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临床药师工作岗位,配备不少于规定数量的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工作情况纳入医疗质量管理考核内容。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八条

临床药师工作职责是:

(一)审核和评估用药医嘱或处方,就药物治疗方案提出调整建议或意见,并做相应的记录。(与处方管理办法药师职责存在重复,审核和评估用药医嘱或处方是否前置临床即临床药师审核和评估用药医嘱或处方后,直接签名,减少药房工作量?)

(二)用药情况复杂的患者,应当实施重点药学监护,及时掌握患者药物治疗情况,提供咨询服务,并做相应的记录。(如何界定“用药情况复杂的患者”?主观认为?应该使用专业术语表述)

(三)参与医疗团队的日常性医疗查房和会诊,协同临床医师进行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并根据药物特点与治疗效果提出相应用药意见。(临床路径建立以后大部分单病种药物治疗方案相对固定,即医师用药自由度小了,临床路径下的临床药师如何工作值得研究)

(四)参与危重患者、疑难疾病的病例讨论与救治,做好药物优化遴选工作,提供个体化用药方案。(临床药师参与的处方或用药医嘱是否还需要一般药师审查处方?技术低的主管药师还要按照“处方点评规范”对临床药师参与的处方与医嘱进行处方点评吗?)

(五)掌握与临床用药有关的药物信息,为医护人员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用药信息及咨询服务。

(六)指导护理人员做好药品的管理和正确使用。

(七)对患者进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指导安全用药。对公众宣传合理用药教育,普及用药知识。(增加正确使用,实际工作中发现医师用药合理,药师调配正确,但患者用错药的不少,临床药师可以床前指导用药者正确使用)

(八)配合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开展药品使用的宏观监控工作。(临床药师的工作量太大了,不是有去临床时间规定吗?宏观监控很费时的,可以预见此条成为各级领导阻碍临床药师去临床的理由)

(九)协同临床医师做好各类药物临床观察,特别是新药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并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反馈工作。(基本用药制度实施后,有多少新药上市需要在基层临床药师进行评估?)

(十)结合临床用药实践,开展合理用药、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的科学研究。(根据有关法律,这些内容所有药师都有权利研究,不是临床药师的特权)

第九条

临床药师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应根据临床药师工作特点决定,如参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如筛查药品、通报处方点评结果等源头上解决合理用药的决策。(二)~(七)条其他药师同样有这样的权利,属于药师的基本的权利)

(一)参与临床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危重与疑难病例救治、药学查房、药物咨询和患者用药教育等日常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工作活动相当的基本条件,例如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使用授权,合理用药软件的配备等;

(三)从事结合临床实践的药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五)在开展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临床药师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履行以下义务:(其他药师,甚至所有医务人员同样有这样的义务,属于的基本的义务,既然是临床药师管理办法,义务还应有突出临床药师的工作特点条款)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岗位职责和专业操作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临床药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发挥“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精神,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

实行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包含:毕业后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或者临床药师岗位规范化培训,培训是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进行,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合格,获得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医疗机构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

(1)具有高等学校药学院系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2)基层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实践,并具有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基本技能考核为主,并重视培训过程管理。培训考核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相关培训证书。

第十五条

临床药师的年度考评遵照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及临床药师绩效考评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

时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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