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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管理办法(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4-16 08:08:11 查看人数:53

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1篇 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1、 目的:为保证员工身体免受职业病侵害,保护员工健康,充分发挥劳护用品功效。

2、具体佩戴细则:

2.1生产部一线员工上班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后(不含油炉房),每人均需将防毒口罩佩戴在脖子上,便于工作时根据需要随时戴到嘴上。

2.2生产部一线员工进行以下工作时,防毒口罩必须戴在嘴上。

2.2.1分散时,投各类粉料(含树脂组投料);

2.2.2粉料刚投进进行分散;

2.2.3分散或包装头部需伸进缸边、缸内刮缸、洗缸;

2.2.4固化剂、树脂生产时需打开釜盖加料、取样;

2.2.5 r-t抽投料时;

2.2.6固化剂、树脂出釜装桶放秤时;

2.2.7包装固化剂(放称、压盖作业);

2.2.8站在三辊机边上加料和洗辊时;

2.2.9包装换过滤袋和铲接料缸时;

2.2.10在暖房倒树脂时;

2.2.11其他接触粉料或溶剂挥发较多时;

2.3生产部员工在进行以下操作时,必须将防护眼镜戴在眼睛上,防毒口罩戴在嘴上。

2.3.1取用及包装a、b水。

2.3.2用刷把等工具清洗分散缸。

2.4技术、品保部员工进行以下作业时,防毒口罩必须戴在嘴上。

2.4.1喷板和洗枪作业;

2.4.2进入晾板房作业时间超过5分钟;

2.5搬运岗位员工进行装卸季戊四醇、tmp、滑石粉、钛白粉、以及其他容易飘散的粉料作业时,必须把防尘纱口罩戴在嘴上。

2.6搬运岗位员工装卸苯甲酸、苯酐、顺酐、卸槽车等其他有刺激性气味比较大的粉料或溶剂时,必须把防毒口罩戴在嘴上。

3、凡未遵守以上佩戴细则者,每次扣1分处罚。

4、防毒口罩中的活性碳更换原则:

4.1口罩戴在嘴上自己能闻到较重的油漆类气味时,需更换。

4.2各班组处备有活性碳,可自行更换,换出的碳粒按普通垃圾处理。

4.3每次更换后必须将装活性碳罐子拧紧盖严,防止与空气接触。

5、防毒口罩发放和保管原则:

5.1防毒口罩原则上按季发,以旧换新发放一些,如果外型未损坏,则继续使用,只需换活性碳。

5.2松紧带坏时,允许更换松紧带。

5.3丢失或人为损坏,由使用者按实价赔偿。

5.4下班时将防毒口罩固定地方放置。

6、其他规定:

6.1防毒口罩专用,不准使用他人的。

6.2每个口罩必须贴上名字标签。

第2篇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及配备标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术语及定义、工种序列、管理职责、供应商管理、护品配备、发放管理、质量管理、使用及报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是对gy01/f7.28《生产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程序》的补充。

本办法适用于大港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含矿区服务事业部所属各单位)。

2  术语和简略语

2.1 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01和q/sy 1002.1-2007 标准规定的术语。

2.2 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经营单位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简称护品。

2.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3.1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2.3.2 呼吸护具类: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等。

2.3.3 眼(面)部护具类:电焊面罩、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2.3.4 听觉器官防护类: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声护具等。

2.3.5 防护服装类:防静电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除丝、毛面料外,材料应经过特殊处理)、涉水作业服、防水作业服、阻燃防护服等。

2.3.6 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耐油、耐酸手套,绝缘、耐油、耐酸碱、防静电鞋、导电鞋、防砸鞋、防刺穿鞋和各种劳动防护专业护肤品等。

2.3.7 防坠落类:安全带(含差速式自动控制器与缓冲器)、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2.3.8 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它特殊护品。

2.4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之外的其它防护用品,其中,包括一般劳动防护服。

2.5 典型工种:护品配备有代表性的主要工种(共 66个,见表1)。

2.6 相近工种:与相应类别的典型工种作业环境相近、护品配备相同的工种(共246个,见表2)。

2.7护品品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护品的名称(94种护品,见表3)。

2.8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

2.9 大港油田公司简称油田公司。

3  职责

3.1安全环保处主要职责

3.1.1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护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企业的护品管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护品发放标准。

3.1.2 审核油田公司年度护品需求计划。

3.1.3 组织审定油田公司年度护品品种、质料、款式、颜色及发放范围。

3.1.4 组织相关部门,对油田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配备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5 审查进入油田公司准入市场承包商相关资质。

3.1.6 参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3.2 物资装备处主要职责

3.2.1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及油田公司有关护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3.2.2 组织编制油田公司年度护品需求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初审后报送安全环保处及财务处审核,报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2.3根据标准和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护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和发放工作。

3.3 企业文化处主要负责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设计系统5(服装)》的有关规定,建立《大港油田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部分)》,并组织推动与落实。

3.4 企管法规处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护品供应商资质进行评审,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合格供应商资格。

3.5内控与风险管理处主要负责对护品质量进行监督。

3.6 工会主要职责

3.6.1 负责组织对护品质量、配发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6.2 有权对员工护品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3.7 财务处主要职责

3.7.1 负责对油田公司年度护品需求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3.7.2 按护品年度计划,检查本年度护品费用管理和支出情况。

3.8 物资供销公司主要职责

3.8.1负责按油田公司要求,具体落实采购、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和发放工作。

3.8.2 依据采购合同,对b1-b4(防护服、工作鞋、工帽、其它)护品实施采购。

3.8.3 负责组织建立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护品发放台帐,保存相关资料。

3.9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3.9.1油田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计划和对应的资金预算计划。

3.9.2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对代号b5护品实施(所属单位自定护品)采购;具体负责对各类护品的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

3.9.2 负责组织建立本单位员工个人护品台帐及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3.10 油田公司全体员工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员工有权对本单位护品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  管理内容

4.1 基本要求

4.1.1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需要,以满足生产为前提,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及条件,为员工配发具有不同功能和不同数量的护品。

4.1.2 配发的护品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防护服的款式和质量,应以符合安全生产为主,兼顾穿戴方便,结构实用,合体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员工岗位操作。

4.1.3 护品颜色、款式、标识按照《集团公司视觉形象手册 应用设计系统5(服装)》、《大港油田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部分)》及有关标准执行。

4.1.4代号b1-b4(防护服、工作鞋、工帽、其它)护品,均由物资装备处按照批准计划,组织统一订购,分级发放,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代号b5的护品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4.1.5采购的特种护品,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护品安全标志”。

4.1.6各单位应安排足够的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应缩小配发范围,不应降低配发标准,不应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护品的配备。

4.2护品计划与采购

4.2.1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编制本单位护品需求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及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上报物资装备处。

第3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2.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由徐矿集团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根据煤矿工种及劳动强度等情况制订,由矿工资科统一审批发放。

3.各单位要建立“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见附表),在卡片上注明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名称和使用期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4.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时间顺延。

5.部分岗位已按行业标准配备制服的,不再配发防护服。

6.确系工作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标准未涉及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公司研究后增购。

7.兼职作业工种,按照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防护用品。

8.临时性作业,可按班(组)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9.标准中未列示的工种,按相近工种标准配备。

第4篇 劳保及消防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一、安全帽

(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 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4)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7)生产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易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9)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换。

(10)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生产现场。

二、安全带

(1)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带的作用。无数事例证明,安全带是 '救命带'。可是有少数人觉得系安全带麻烦,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别是一些小活、临时活,认为“有扎安全带的时间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所以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要求系好安全带。

(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3)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合理的科学系挂方法。它可以使有坠落发生时的实际冲击距离减小。与之相反的是低挂高用。就是安全带拴挂在低处,而人在上面作业。这是一种很不安全的系挂方法,因为当坠落发生时,实际冲击的距离会加大,人和绳都要受到较大的冲击负荷。所以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5)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 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9)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0)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三、防护手套

生产现场上人的一切作业,大部分都是由双手操作完成的。这就决定了手经常处在危险之中。对手的安全防护主要靠手套。

使用防护手套时,必须对工件、设备及作业情况分析之后,选择适当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对于需要精细调节的作业。戴用防护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对于使用钻床、铣床和传送机旁及具有夹挤危险的部位操作人员,若使用手套,则有被机械缠住或夹住的危险。所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严格禁止使用防护手套。

生产现场上常用的防护手套有下列几种:

(1)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这类手套。

(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

(4)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剂作业时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常用安全护具的检验方法

常用的安全护具必须认真进行检查、试验。安全网是否有杂物,是否被坠物损坏或被吊装物撞坏。安全帽被物体击打后,是否有裂纹等。经常对安全护具的检查按要求进行

(1)安全帽:3kg重的钢球,从5m高处垂直自由坠落冲击下不被破坏,试验时应用木头做一个半圆人头模型,将试验的安全帽内缓冲弹性带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种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试验都可用此方法。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2)安全带:国家规定,出厂试验是取荷重120kg的物体,从2~2.8m高架上冲击安全带,各部件无损伤即为合格。

第5篇 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发放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

3 引用法规标准

3.1 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

4 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制定、发放审批,并对采购进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2 营销部负责按计划采购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4.3 财务部负责按计划支出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4.4 生产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职工工种、职务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4.5 各部门按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本单位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行领取、发放、使用进行管理。

5 控制过程

5.1 劳动保护用品的选购:

5.1.1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选购,必须本着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为目的。

5.1.2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1.3 劳动防护用品要做到适用、美观、大方,做到职工满意,自觉着装。

5.1.4 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发放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安全科依据国规定、公司实际情况家有关来制定,并严格贯彻执行。

5.1.5 从事特种作业及高温作业的员工发给必须的专用护品。

5.1.6 安全科可根据作业条件的恶劣情况和实际需要临时增发标准外的防护用品。

5.1.7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必须按使用时间、工种、岗位标准、数量、名称严格控制,并按规定核发。

5.1.8 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部申请、安全科审核、营销部采购

5.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由库房会同安全科负责:

5.2.1 营销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要采购有《生产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的防护用品。

5.2.2 必须按规定定期采购、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2.3 仓库负责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

5.2.4 对库存的劳动防护用品,仓库要妥善保管,保持清洁,完好。

5.3 共用安全帽、工作服由生产部负责管理,供外来参观、检查人员临时使用。

5.4 新入厂工人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持安全作业证和调令领取本工种所需的防护用品。

凡因工种岗位变动,必须按时核对个人防护用品,至下个变更期方可享受现岗位防护用品标准。

5.4.1 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5.4.2 职工遗失的个人防护用品,原则上不予补发。因工失去防护用品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核实,经安全科批准,给予补发处理。

5.4.3 职工病假、产假、休养及脱产上学半年以上者,终止或顺延护品的使用期限。职工离开公司时,防护用品需交还公司,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5 劳动防护用品补发、提前领用的管理: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在生产过程中损坏或丢失需要提前领用时,可以实行折价、扣款补发。扣款单据由单位填写,一式两份,经安全科审核后,向财务部交款,持交款单据到库房办理补发手续。

个人防护用品损坏、丢失提前领用,折扣款规定:

a) 各类防护用品扣款,均按进厂价计算;

b) 凡领用后在三个月以内丢失者,按全价计算扣款;

c) 领用在6~12 个月以内丢失者,按使用一年计算扣款。

6 报废

6.1 超出使用期限或已损坏不能起到应有防护作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进行报废,并及时更换新的防护用品。

6.2 报废的防护用品要及时进行处理,严禁穿着、使用已不符全有关要求的防护用品。

7 保健品管理

7.1 保健品的种类:降温茶、糖、饮料;风油精、杀虫剂、防中暑药品等。

7.2 保健品的采购由营销部负责,营销部采购的保健品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7.3 保健品的发放标准由安全科负责制定,仓库负责发放。

8 本规定由安全科编制、解释。

第6篇 安全装置与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节 范围

1、凡在化工生产中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喷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探头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防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毒口罩、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化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靴等均属防护用品,对上述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二节分工原则

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设置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3、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警报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4、凡生产区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工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6、凡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7、进厂机动车辆使用的防火帽由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节维修和交验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和校验。

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修和校验,并将检修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拆除,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拆除。

5、凡经过改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用。

6、安全装置除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第四节防护用品选用与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用品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用品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3、凡空气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5、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6、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7、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拆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0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8、长管式防毒面具要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9、 空气呼吸器的空气瓶压力应保持28-30mpa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6-4mpa时(原则规定每满瓶气使用时间30分钟),必须撤出现场。每月对器具的开关、贮存压力、气管系统高压气密完好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库存没有使用的空气呼吸器每二年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10、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班组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换班交接。

11、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腐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由安全部门组织实施)。

12、绝缘手套、胶鞋、绝缘棒等常用的防护用品要定点专人保管。

第五节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管理

1、各车间、部门要经常对自己单位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若发现装置出现问题,应立即解决或报相关部门。如不能继续使用,申请报废经批准后,申请更换新的安全装置。

2、各车间、部门对本单位所用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坏又不能修复的应尽快报计划,经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报采购部进行购买,然后再发放到所需部门,管理部门做台帐登记。

3、防护用品进厂后,采购部门通知安全部门验收,由安全部门组织审计部门、使用单位、采购部门、物资管理部、设备等部门验收,根据合同的有关技术参数试验进行验收。供货商必须出具相关验收资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

4、集团公司定期为员工发放常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工作服等)。特殊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劳动场所的条件、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采用以旧换新的方法发放,特殊情况下的损坏、失效影响安全时,可随时更换。

第六节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严禁使用存在隐患的劳动防护用品。

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7篇 个人防护用品ppe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个人防护用品是对作业人员本人采取的个人防护性技术措施。专指个人佩戴的装具等。个 人防护用品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发给个人的,每个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都应正确地使用。

第二条 按个人防护用品的用途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1.预防飞来物的安全帽、安全鞋、防护镜、面罩等。

2.为防止与高温、锋利、带电等物体接触时受到伤害的各类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3.对辐射热进行屏蔽防护的全套防护服。

4.对放射性射线进行屏蔽防护的防护镜、防护面具等专用防护用品。

5.对作业环境中的粉尘、毒物或噪声防护的口罩、面具或耳塞。 第三条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并应按照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2.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个人防护用品。购买的个人防护用品须经本单 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3.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防护 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4.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作业人员按照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 品。

第四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一、从事常规作业的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 凡是从事常规作业或在一般作业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 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个人防护用品,但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

(1)安全帽

①帽内缓冲衬垫的带子要结牢,人的头顶与帽内顶部的间隔不能小于 32 毫米。

②不能把安全帽当坐垫用,以防变形,降低防护作用。

③发现帽子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要立即更换。

④塑料安全帽使用年限为两年半,玻璃钢安全帽使用年限为三年。

(2)防护服

①白帆布防护服能使人体免受高温的烘烤,并有耐燃烧特点,主要用于焊接等工种。

②劳动布防护服对人体起一般屏蔽保护作用,主要用于非高温、重体力作业的工种,如检修、起 重机、电气等工种。

(3)防护鞋

①橡胶鞋有绝缘保护作用,主要用于电气、露天作业等岗位。

②球鞋有绝缘、防滑保护作用,主要用于检修、电气、起重等工种。

③防滑靴能防止操作人员滑跌,主要用于油库等岗位。

④护趾安全鞋能保护脚趾在物体砸落时不受伤害。

(4)护听器 护听器包括防噪声耳塞、防噪声耳罩、防噪声头盔。一般来说,防噪声头盔防噪声效果最好,不但能隔阻气传导噪声,还能减轻骨传导噪声对耳内的损伤,应使用于强噪声环境,耳罩的防噪声性能 次之,而耳塞的防噪声效果最差,在 1000~2000hz 频段一般声衰减值只有 10~20db。

(5)护目镜、面罩

①防打击的护目镜能防止金属、砂屑、钢液等飞溅物对眼部的伤害,多用于机床操作、金属切割 打磨等工种。

②防辐射护目镜能防止有害红外线、耀眼的可见光和紫外线对眼部的伤害,主要用于浇注、烧割、 铸造热处理等工种。这种护目镜大多与帽檐连在一起,有固定的,也有可以上下翻动的。

③防辐射线面罩主要用于焊接作业,防止在焊接过程中产生产的强光、紫外线和金属飞屑损伤面 部,防毒面具要注意滤毒材料的性能。

护目镜、面罩的宽窄大小要适合使用者的脸型,镜片磨损、粗糙、镜架损坏会影响操作人的视力, 应立即调换新的。

(6)防护手套

①厚帆布手套多用于高温、搬抬有毛刺的物件作业。

②薄帆布、纱线、分指手套主要用于检修工、起重机司机、配电工等工种。

③翻毛皮革长手套主要用于焊接工种。

④橡胶或涂橡胶手套主要用于电气、铸造、化学等工种。 戴各类手套时,注意不要使手腕裸露出来,以防在作业时焊接火星或其他有害物溅入袖内受到伤

害;各类机床或有被夹挤危险的地方,严禁使用手套。 二、特种作业个人防护用品在配备中的注意事项 特种个人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配备和使用的特种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全监察部门应监督个人防护用品的验收工作。

(1)安全带是防止高处作业坠落的防护用品,使用时要注意如下事项:

①在基准面 1.5 米以上高处作业须系安全带。

②使用时应将安全带系在腰部,挂钩要扣在不低于作业者所处水平位置的可靠处,不能扣在作业者的下方位置,以防坠落时加大冲击力,使人受伤。

③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位和挂钩部分,发现断裂或磨损,要及时修理或更换。如果保护套丢失,要加上后再用。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入情况抽检一次。若合格,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换 成新绳。带子的使用期为 3~5 年。

(2)电绝缘鞋、绝缘手套 电绝缘鞋包括:电绝缘皮鞋、布面胶鞋、胶面胶鞋、塑料鞋四大类。各个单位可根据劳动强度、作业环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自出厂日起贮存时间超过 18 个月,须逐只进行电性能预防性检验; 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作电绝缘鞋穿用,绝缘鞋应按使用周期定期更换。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各单位可根据使用频繁度作出规定,但必须要求每次使用之前进行吹气自检,每半年至少做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3)防酸碱用品 防酸碱用品是保护工人在生产作业环境中免受酸碱危害的个体防护用品。按防护用品原料可分为:橡胶防酸碱用品,塑料防酸碱用品和毛、丝、合成纤维织物防酸碱用品等类;按其防护部位可分为:防酸碱工作服、手套、靴、防酸面罩和面具等类。

(4)防静电鞋和防静电工作服

①gb12022-89《防静电工作服》中规定:穿用防静电服时必须与 gb 4385中规定的防静电鞋配套穿用。

②由于多次洗涤,防静电工作服的防静电性能会有所降低,所以环境温度高、劳动强度大、洗涤 次数频繁的企业制定的使用期限应适当短一些。

③防静电鞋的穿用过程中,一般不超过 200 小时应进行电阻测试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三、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人员至少必须穿戴以下个人防护用品:

(1)安全帽

(2)非露头鞋

(3)长袖棉质服装,袖口必须放下。 四、进入强噪音、设有听力保护警示标志的场所,应佩戴护听器或使用耳塞; 五、进入多尘、设有防尘防护警示标志的场所,应佩戴口罩、护目镜。

第8篇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是公司各部门和每位职工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上共同遵守的准则。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办法根据《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一字[2007]11号)要求,重新进行修订。

3.2  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避免伤亡和免遭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3.3  管理职能

3.3.1  安全管理部管理职能

3.3.1.1  安全管理部是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3.1.2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单位的资质和劳动防护用品“三证一标识”进行审查。

3.3.1.3  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3.2  材料部管理职能

3.3.2.1  材料部是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供应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验收、保管及发放。采购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3.2.2  负责建立季、年领用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时限及有关要求,做到按时发放。

3.3.2.3  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改进、试验和推广使用新型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工作。

3.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员调配的信息反馈。

3.3.4  财务部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及财务监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及时到位,并负责对费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和考核。

3.4  管理规定

3.4.1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原则

3.4.1.1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着装的原则,按照不同工种的具体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1.2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 udc 657-682),对于高温作业岗位职工劳动防护服装统一采用全棉面料。

3.4.1.3  各部门必须按照《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岗位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在执行中要严格掌握发放标准,必须坚持'该发的一定要发,不该发的坚决不发'的原则。

第9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目的】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确保员工做好个体防护。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购买、审批、发放、使用、保养、废弃等环节的管理。

【职责】

1. 职安部职责:

1.1.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汇总、审批、上报。

1.2. 负责建立公司级劳动防护用品台帐。

1.3.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保养、报废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 供应公司职责:

2.1.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及时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2.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贮藏条件进行保管,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发放。

3. 工会职责:

3.1. 对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和员工的正确使用进行监督。

3.2. 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问题。

4. 人力资源部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每月职工人数,职业健康安全部以此起草购买个人劳保的数量。

5. 各使用部门职责:

5.1. 负责日常工作中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发放、使用、保养、储存、报废、管理等工作。

5.2. 建立、健全车间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3. 建立、健全车间级劳动防护用品三级领用台帐。

【内容】

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1. 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班组长、岗位工程师、员工代表等,共同对班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和职业危害分析,识别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填写工作场所危害风险分析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表,作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2. 新增(或变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2.1. 由于工程项目或“四新”投入生产需要新增劳动防护用品,按照1.1的程序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和职业危害分析,填写工作场所危害风险分析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表,作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2.2. 由于辨识出新的作业风险或职业危害,或原有劳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现有作业风险和职业危害控制要求,按照1.1的程序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和职业危害分析,填写新的工作场所危害风险分析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表,作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3.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各班组识别出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建立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清单,职安部建立公司劳动防护用品清单。

1.4.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领用、配备都要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进行。

2.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申报:

2.1. 一般月计划

2.1.1. 每月10日前,将部门领导签字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电子版及手签版交职安部逾期不报视为不需要。

2.1.2. 每月职安部汇总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电子版及手签版交供应公司。

2.2. 加急计划

2.2.1. 未及时上报的一般月计划、临时性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属加急计划。

2.2.2. 计划申报部门按照供应公司要求的格式报加急计划。

2.2.3. 职安部接到加急计划三个工作日内报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供应公司公司。

2.2.4. 供应公司接到计划后可在当地采购的大众物质,至收到计划七日内采购到货;需要外采的大众物资,自收到计划后起十日内完成。

3.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

3.1. 供应公司按照计划及时采购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3.2. 供应公司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4. 劳动防护用品验收:

4.1.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到公司后由库管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5.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5.1. 公司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5.1.1. 每月25日至下月5日各部门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到职安部办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批手续。

5.1.2. 职安部根据当月月计划、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防护用品报废情况审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5.1.3. 加急计划劳动防护用品到货后职安部根据计划审核发放。

5.1.4. 供应公司根据职安部审核结果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1.5. 职安部建立公司级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5.2. 部门或班组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5.2.1. 车间或班组向职工个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用人和发放人必须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登记卡》(简称劳保卡)上签字,没有劳保卡不予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2.2. 车间或班组有劳动防护用品库存,必须建立车间或班组级劳动防护用品台帐,体现出入平衡。

5.3. 职工凡病假、产假、事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个月以上的都停发个人劳保、劳动防护用品。对退休职工不在发放劳动用品。

5.3.1. 新进公司职工经三级教育合格,分配到部门后发放工作服两套、工作鞋一双。

5.3.2. 休假超过一年的职工分配到部门后发放工作服一套、工作鞋一双。

6. 劳保卡管理:

6.1. 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分配到部门由部门安全主管统一到职安部领取劳保卡。

6.2. 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劳保卡随人员流动。

6.3. 职工调离公司,职工所在部门收回已发劳动防护用品,并在劳保卡上签字。职工持劳保卡到职安部办理离职手续,职安部将工作服(棉衣、秋装、夏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折旧处理。

7. 劳动防护用品编号管理:

7.1. 向职工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向班组发放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都应统一编号

7.2. 编号格式:车间编号前后各一位—岗位名称缩写—班组名称缩写—流水号。

7.3. 公用编号格式:车间编号前后各一位—岗位名称缩写—公用。

7.4. 同一班组,同种类防护用品流水号从01开始连续编写。

7.5. 防护用品到期更换、损坏、丢失等领取新的防护用品,新防护用品使用原防护用品流水号。

7.6. 人员调入班组,防护用品从原班组带到本班组,带进来的防护用品“岗位名称缩写”按新班组防护用品编号修改,流水号替代调走员工防护用品流水号。

7.7. 班组新增定员,劳动防护用品流水号在原有流水号基础上顺延。

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8.1. 各部门制定本部门各班组防护用品佩戴规程,对员工进行培训。

8.2. 岗位员工按照防护用品佩戴规程进行佩戴和使用。

8.3. 各岗位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呼吸防护用品过滤元件更换周期,呼吸防护用品滤毒盒要标明开始使用的日期,滤毒罐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要清晰可见,过滤元件到期要及时更换。

8.4. 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每月评估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9. 劳动防护用品保管:

9.1. 呼吸类防护用品不能直接存放,要有外包装。

9.2. 公用防护用品保管

9.2.1. 各部门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置存放,班组职工清楚具体存放位置,随时能够找到。

9.2.2. 各班组明确公用劳动防护用品负责人,做好日常交接和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9.3.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管

9.3.1. 当班职工使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以放在劳保柜内,也可以放在班组根据岗位实际情况设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固定存放点。劳动防护用品固定存放点要求有明显标识。

9.3.2. 劳保柜柜门上应张贴统一的定置图,柜内防护用品位置、品种和数量应与定置图一致。

9.3.3. 劳保柜内应保持清洁,无报废防护用品。

9.4. 由于保存、保管不当造成劳动防护用品丢失或损坏,要折价赔偿后再领取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10. 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10.1. 个人卫生用品发放标准由集团统一确定。

10.2. 工作场所主要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10.2.1. 头部防护

10.2.1.1. 安全帽

(1) 对人头部受坠落物及其他特定因素引起的伤害起防护作用的帽子。

(2) 用于进入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佩戴。

(3) 配备标准: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本车间人员使用从车间借,用完归还。工程部、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发到个人每人一个。

(4) 使用周期:使用或储存周期为两年半。

(5) 注意:佩戴时按照头围大小调节帽箍并系好下颚带;安全帽受到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损坏也必须马上更换。

10.2.2. 呼吸防护:

10.2.2.1. 唐人防毒全面具:

(1) 防止有毒物质危害呼吸器官和眼面部。

(2) 用于空气中氧含量不低于19.5%,温度-35~+45℃的环境中,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环境。主要用于岗位少量危化品泄露、甲醛消毒等应急使用。

(3) 配备标准: 根据岗位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作为公用。

(4) 使用周期:班组依据实际使用情况统一管理。

10.2.2.2. 过滤式防毒(尘)全面具:

(1) 防止有毒物质(尘或毒)危害呼吸器官和眼面部。

(2) 用于空气中氧含量不低于19.5%,温度-35~+45℃的环境中,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环境。用于环境有毒物质在职业接触限值10~100倍之间的环境作业防护,或用于有毒物质对皮肤、眼睛有刺激的环境作业防护。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每人一个。

(4) 使用周期:3年。

10.2.2.3. 过滤式防毒(尘)半面具:

(1) 防止有毒物质(尘或毒)危害呼吸器官。

(2) 用于空气中氧含量不低于19.5%,温度-35~+45℃的环境中,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环境。用于有关于环境有毒物质在职业接触限值10倍以下的环境作业防护。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每人一个。

(4) 使用周期:3年。

(5) 注意:以上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盒或滤棉,每次使用前,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颜面密合;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毒盒或滤棉失效。

10.2.2.4. 长管面具(包括移动供气源):

(1) 防止吸入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烟、雾等有害污染物和抵补缺氧危害。戴用者的呼吸器官与周围大气隔离,借助肺力或机械动力通过导气管引入清洁空气供呼吸。

(2) 用于进入密闭空间作业。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4) 注意:使用前应检查长管各连接处的密闭情况确保无漏气点,采气口设在空气新鲜通风处,长管不得折死弯,禁止设置在人员容易踩踏处。

10.2.3. 眼面防护:

10.2.3.1. 头盔式面罩(或防酸全面罩)

(1) 防止化学物质伤害眼睛、面部(脖部)的防护品。

(2) 用于腐蚀性液体或对眼睛、面部(脖部)有伤害的化学液操作。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4) 使用周期:3年。

10.2.3.2. 焊接防护面罩

(1) 防止焊接时产生的有害弧光、熔融金属飞溅或粉尘等有害物质对眼面部的伤害。

(2) 用于焊接作业防护。

(3) 配备标准:从事电焊作业人员,每人一顶,镜片随需更换。

(4) 使用周期:2年。

10.2.3.3. 防化学液飞溅眼镜

(1) 防止化学物质伤害眼睛。

(2) 用于腐蚀性液体或对眼睛有伤害的化学液操作。

(3) 配备标准:根据班组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4) 使用周期:1年。

10.2.3.4. 防冲击眼镜

(1) 防止金属火花、飞屑等伤害眼睛。

(2) 用于车间机修以及安装岗位。

(3) 配备标准:每人一副。

(4) 使用周期:1年。

10.2.3.5. 气焊眼镜

(1) 用于气焊作业防止强光照射使用。

(2) 从事气焊作业人员每人一副。

(3) 使用周期:1年。

10.2.3.6. 防烟尘眼镜

(1) 防止烟雾、粉尘等伤害眼睛。

(2) 用于防御刺激性粉尘伤害眼部的眼面护品。

(3) 配备标准:刺激性粉尘操作岗位每人一副。

(4) 使用周期:1年。

10.2.4. 听力防护

10.2.4.1. 耳塞

(1) 防止噪声对人听力伤害。

(2) 用于工作环境噪声值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岗位。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每人1个。

(4) 使用周期:6个月。

10.2.5. 防护手套

10.2.5.1. 帆布手套(或线手套)

(1) 防止在操作中易造成轻微物理伤害如刺、割、绞碾、钩挂、磨擦、烧手、烫手等。

(2) 配备标准:机修、安装每月两副,损坏后随时更换;一般操作岗位以旧换新发放。

10.2.5.2. 焊工手套

(1) 用于电焊工进行电焊作业时使用。

(2) 用于从事焊工作业人员。

(3) 使用周期:1个月。

10.2.5.3. 防水乳胶手套

(1) 防止潮湿和水对手的危害。

(2) 配备标准:霉菌培养基、洗衣岗位每人一副,其他班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作为公用。

(3) 使用周期:3个月。

10.2.5.4. 耐酸碱手套

(1) 防止酸(碱)等化学腐蚀品对手的伤害。

(2) 用于接触酸(碱)溶液时佩戴。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作为公用。

(4) 使用周期:2个月。

10.2.5.5. 橡胶耐油手套

(1) 防止矿物油、植物油、以及脂肪族的各种溶剂油对手的伤害。

(2) 用于接触以上油的操作。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作为公用。

(4) 使用周期:2个月。

10.2.5.6. 石棉手套

(1) 用于接触高温作业时的手部防护。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每班2副。

(3) 使用周期:3个月。

10.2.5.7. 绝缘手套

(1) 为从事带电作业的工人备用,每年强制对相关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出现一次失效后应立即报废。

(2) 配备标准:低压配电室2副,高压配电室5副。

(3) 使用周期:1年。

(4) 检验要求:每年强制对相关检验项目检验一次失效后应立即报废。

10.2.5.8. 棉手套

(1) 用于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岗位。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3) 使用周期:6个月。

10.2.6. 半皮手套

(1) 用于电焊工进行电焊作业时使用。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3) 使用周期:2个月。

10.2.7. 套袖

(1) 用于防止物质飞溅到衣服上。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3) 使用周期:1个月。

10.2.8. 足部防护用品

10.2.8.1. 棉胶鞋

(1) 用于5摄氏度及以下的低温环境作业足部保护。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每人一双。

(3) 使用周期:3年。

10.2.8.2. 工矿靴(雨鞋):

(1) 用于一般劳动防水保护。

(2) 配备标准:涉水作业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公用或每人配备一双。

(3) 使用周期:3年。

10.2.8.3. 防砸鞋

(1) 用于辅助、准备等岗位搬运人员以及电梯工。

(2) 配备标准:相应人员每人一双。

(3) 使用周期:1年。

10.2.8.4. 绝缘鞋

(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作为辅助安全用具。

(2) 用于电工、仪表工、机修和机械安装工、安全管理人员等。

(3) 配备标准:以上人员每人一双。

(4) 使用周期:1年。

(5) 注意:穿用绝缘鞋时,其工作环境应能保持鞋面干燥;应避免接触锐器、高温和腐蚀性物质,防止鞋受到损伤影响电性能。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作电绝缘鞋穿用。

10.2.8.5. 劳动鞋(一般工作鞋)

(1) 用于职工日常操作使用,鞋底必须防滑。

(2) 配备标准:后勤部室职工每年一双,车间办公室人员每年一双,车间其他员工每年一双;

(3) 因质量控制要求配备公用工作鞋的岗位职工每年一双;配有防静电鞋、防砸鞋、棉胶鞋岗位职工每年一双,配备电绝缘鞋的岗位不发放工作鞋。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鞋损害不能满足员工使用,可以有部门提出申请,职安部审核后报计划购买增发。

10.2.9. 躯干防护

10.2.9.1. 救生衣

(1) 用于环保中心员工上池操作。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3) 使用周期:5年。

10.2.9.2. 防静电工作服

(1) 职工每年夏、秋两季各发工作服一套,机修作业员工每年夏、秋两季各发工作服两套。

(2) 为职工个人配发特殊服装的(如为特殊岗位配发防酸碱服、防静电服等),不再发放防静电工作服。

10.2.9.3. 防静电棉衣

(1) 职工每三年发一件。

10.2.9.4. 水产防护服(上衣雨衣)

(1) 具有防水性能的工作服。

(2) 用于生产中进行大量水冲洗操作,如消毒岗位下罐冲洗。

(3) 配备标准:岗位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4) 使用周期:2年。

10.2.9.5. 水产防护裤(连脚雨裤)

(1) 具有防水性能的工作服。

(2) 用于生产中进行大量水冲洗操作,如消毒岗位下罐冲洗。

(3) 配备标准:岗位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4) 使用周期:2年。

10.2.10. 防坠落

10.2.10.1. 安全带

(1) 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或发生坠落后将坠落人员安全悬挂。

(2) 用于高处作业佩扎。

(3) 配备标准:从事安装作业的岗位人员每人1条;机修班组每组配备3条公用;生产班组每组配备2条公用。

(4) 使用周期:3年,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更换。

10.2.10.2. 速差式自控器

(1) 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或发生坠落后将坠落人员安全悬挂。

(2) 用于超出安全带防护范围,在进入容器且落差大于4米时使用。

(3) 配备标准:日常使用岗位大组配一定数量公用。

(4) 使用周期:3年。

第10篇 对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① 工人在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有强 烈辐射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 者大量粉尘的操作等条件下工厂应该供给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和护腿等防护用品。

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③ 在有噪声、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

④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⑤ 高空作业工人,应该供给安全带;电气操作工人,应该按需要供给 绝缘靴、绝缘手套;经常在露天作业的工人,应该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在寒冷气候中必须进行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根据需要供 给御寒用品。

第11篇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配备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及配备标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术语及定义、工种序列、管理职责、供应商管理、护品配备、发放管理、质量管理、使用及报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是对gy01/f7.28《生产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程序》的补充。

本办法适用于大港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含矿区服务事业部所属各单位)。

2 术语和简略语

2.1 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01和q/sy 1002.1-2007 标准规定的术语。

2.2 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经营单位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简称护品。

2.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3.1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2.3.2 呼吸护具类: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等。

2.3.3 眼(面)部护具类:电焊面罩、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2.3.4 听觉器官防护类: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声护具等。

2.3.5 防护服装类:防静电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除丝、毛面料外,材料应经过特殊处理)、涉水作业服、防水作业服、阻燃防护服等。

2.3.6 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耐油、耐酸手套,绝缘、耐油、耐酸碱、防静电鞋、导电鞋、防砸鞋、防刺穿鞋和各种劳动防护专业护肤品等。

2.3.7 防坠落类:安全带(含差速式自动控制器与缓冲器)、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2.3.8 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它特殊护品。

2.4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之外的其它防护用品,其中,包括一般劳动防护服。

2.5 典型工种:护品配备有代表性的主要工种(共 66个,见表1)。

2.6 相近工种:与相应类别的典型工种作业环境相近、护品配备相同的工种(共246个,见表2)。

2.7护品品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护品的名称(94种护品,见表3)。

2.8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

2.9 大港油田公司简称油田公司。

3 职责

3.1安全环保处主要职责

3.1.1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护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企业的护品管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护品发放标准。

3.1.2 审核油田公司年度护品需求计划。

3.1.3 组织审定油田公司年度护品品种、质料、款式、颜色及发放范围。

3.1.4 组织相关部门,对油田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配备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5 审查进入油田公司准入市场承包商相关资质。

3.1.6 参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3.2 物资装备处主要职责

3.2.1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及油田公司有关护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3.2.2 组织编制油田公司年度护品需求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初审后报送安全环保处及财务处审核,报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2.3根据标准和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护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和发放工作。

3.3 企业文化处主要负责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设计系统5(服装)》的有关规定,建立《大港油田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部分)》,并组织推动与落实。

3.4 企管法规处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护品供应商资质进行评审,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合格供应商资格。

3.5内控与风险管理处主要负责对护品质量进行监督。

3.6 工会主要职责

3.6.1 负责组织对护品质量、配发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6.2 有权对员工护品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3.7 财务处主要职责

3.7.1 负责对油田公司年度护品需求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3.7.2 按护品年度计划,检查本年度护品费用管理和支出情况。

3.8 物资供销公司主要职责

3.8.1负责按油田公司要求,具体落实采购、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和发放工作。

3.8.2 依据采购合同,对b1-b4(防护服、工作鞋、工帽、其它)护品实施采购。

3.8.3 负责组织建立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护品发放台帐,保存相关资料。

3.9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3.9.1油田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计划和对应的资金预算计划。

3.9.2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对代号b5护品实施(所属单位自定护品)采购;具体负责对各类护品的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

3.9.2 负责组织建立本单位员工个人护品台帐及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3.10 油田公司全体员工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员工有权对本单位护品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 管理内容

4.1 基本要求

4.1.1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需要,以满足生产为前提,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及条件,为员工配发具有不同功能和不同数量的护品。

4.1.2 配发的护品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防护服的款式和质量,应以符合安全生产为主,兼顾穿戴方便,结构实用,合体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员工岗位操作。

4.1.3 护品颜色、款式、标识按照《集团公司视觉形象手册 应用设计系统5(服装)》、《大港油田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部分)》及有关标准执行。

4.1.4代号b1-b4(防护服、工作鞋、工帽、其它)护品,均由物资装备处按照批准计划,组织统一订购,分级发放,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代号b5的护品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4.1.5采购的特种护品,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护品安全标志”。

4.1.6各单位应安排足够的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应缩小配发范围,不应降低配发标准,不应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护品的配备。

4.2护品计划与采购

4.2.1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编制本单位护品需求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及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上报物资装备处。

4.2.2物资装备处对各单位上报的护品需求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进行汇总并形成油田公司护品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初审后交安全环保处、财务处审查后,由油田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4.2.3依据审批后的护品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物资装备处委托物资供销公司实施招商工作,并落实采购。

4.2.4物资供销公司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要求供应商写准、写全产品名称和相应有效的产品标准;要求供货商依据标准,在护品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报废日期及执行标准等。

4.2.5内控与风险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样质量检测,具体执行油田公司gy01/f8.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4.3 护品配备

4.3.1 员工护品按照油田公司发布的标准配备(见表4 大港油田公司员工个人防护服配备标准,见表5 大港油田公司员工个人工作鞋配备规定,见表6大港油田公司员工个人工帽及其它护品配备规定)。其中,境外作业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参照本标准执行。跨区域作业员工(三个月以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按集团公司区域配备规定执行。

4.3.2 油田公司对代号b1-b4(防护服、工作鞋、工帽、其它)护品规定的配备标准属于最低配备标准,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4.1.1、4.1.2等条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只能增加,不能降低。

4.3.3 油田公司对代号b5(所属单位自定护品)的护品没有规定最低配备标准,各单位应区分工种、工作环境及条件,在满足生产实际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4.3.4 油田公司对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夏季、春秋、冬季)、管理服(夏季、春秋)应按《大港油田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部分)》的有关规定统一款式、结构及颜色。

4.3.5因工作需要,凡配备国家统一制式服装的部门或单位,需要在安全环保处、企业文化处审批并备案。同时,不再按标准配备公司统一的防护服装。

4.3.6 员工第一次配发护品时,工服、工鞋均应配发两套,以满足替换需要。

4.3.7 配备防护眼镜的工种员工,如患有近视等眼疾者,经医院证明,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批准后配购适宜的防护眼镜。

4.3.8 本办法未涵盖的工种,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依照实际自行配备。

4.3.9 物资供应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护品及时发放到员工手中。

4.3.10油田公司两级机关员工的护品配备,按照“减量增质”的原则,合理确定护品配备种类和配发标准,避免积压浪费。

4.4 护品管理

4.4.1 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应建立员工护品配发表(卡),油田公司开发使用员工护品网络管理软件,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录入、维护与使用4.4.2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护品使用的基层单位应针对特殊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护品,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台账” (gy01jl7.28.17-02)。并按特种护品使用标准定期强制检验和报废。

4.4.3员工在企业内部调动时,对于工种变化的员工应按照现岗位护品配备标准进行配备。

4.4.4 离岗六个月的员工停止护品的配备。

4.4.5 因公造成报废的护品,如,抢险、自然灾害、放射物质污染等特殊原因,由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物资供应部门给予补发。由个人原因造成护品损失(丢失)的,按护品剩余使用年限折价,由员工本人交款后方可予以补发,并对应调整该员工护品发放周期的计算年限。

4.4.6 各单位应配备足够的集体用应急防护用品(正压式呼吸器、防毒面具、救生衣等),以满足应急状态下的员工使用,具体执行油田公司有关应急管理规定。

4.4.7 特殊危险作业需要的护品,应到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定点生产和经营的单位采购。

4.5 护品使用

4.5.1使用单位对员工开展特种护品使用前的培训,保证护品的正确使用。其中,使用单位对呼吸护具类、听觉器官防护类、防坠落类及防护服装类的培训,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培训记录”(gy01jl7.28.17-01)。

4.5.2员工上岗工作时按规定正确穿(配)戴护品。不准穿戴超过报废期或已经损坏,影响防护功能的护品。

4.5.3外来人员(承包商员工,参观、检查、学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着装应符合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并与内部员工有所区别。

4.6 护品报废管理

4.6.1下列情况之一的护品应报废

a) 破损、变形或受到严重污染无法恢复,影响护品防护功能时。

b) 达到护品自身报废期限时。

4.6.2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护品,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处理。

4.7护品供应商的管理

4.7.1 供应商的条件

a)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c) 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d) 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e) 建立实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f) 产品符合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g)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h)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i) 有效的市场准入证。

4.7.2 供应商的审核

a) 实行供应商资质评审制度。

b) 审核方法具体执行油田公司gy01/f7.19《供方准入管理程序》。

c) 经审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取消其合格资格。

d) 企管法规处应对合格供应商建立管理档案,安全环保处、物资装备处、内控与风险管理处共同备案。

4.7.3 供应商的选择

a) 以“质量为主,价格合理”为原则,在质量优先的前提下,优选符合条件的供货商。

b) 对工作服、管理服等主要护品面向国内,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扩大优选范围,按程序采购,保证产品质量。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gy01/f4.1《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的规定,如程序文件更改影响本办法的执行需要更改时,应一起组织更改。

6 相关文件、实施证据和表单

6.1 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gy01/f7.19 供方准入管理程序

gy01/f7.28 生产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程序

gy01/f8.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6.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q/sy 178-2009《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

6.3 相关技术文件

6.4 实施证据和表单

gy01jl7.28.17-0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培训记录

gy01jl7.28.17-0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台账

第12篇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与依据

1.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电厂实际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情况编写的。

2安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保管

2.1安全帽: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或丢失的,必须向电厂申领,同时上交30元。

2.2工作服(包括冬装、夏装、防尘服、耐酸碱服等):由使用者自行保管,未到更换期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上交50~100元服装费;工作服发放后未工作满半年的,要上交电厂50~100元服装费。

2.3劳保鞋(包括绝缘鞋、棉鞋、水鞋等):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根据鞋的种类上交20~100元。

2.4防尘口罩: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根据防尘口罩的种类每个上交20~50元。

2.5防尘帽: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每顶上交10元。

2.6防护眼镜: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每只上交10元。

2.7安全带:由使用班组或处室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条考核班组或处室50元。

2.8防毒面罩:由运行分场使用的专业负责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个考核100~200元。

2.9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由运行分场负责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具考核5000元。

2.10防火服:由运行分场负责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套考核500元。

2.11其他安全防护用具:根据生产需要配置的特殊安全防护用品,由使用者或班组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按该安全防护用具购置价格的80%进行考核。

3佩戴安全帽的要求

3.1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

3.2工作人员进入电厂,必须佩带安全帽。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

3.3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调整到适合的位置。

3.4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

3.5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3.6工作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4工作服的要求

4.1工作中要穿集团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并根据季节变化和集团公司的要求,选择穿着冬装或者夏装。

4.2如果工作中长期接触粉尘、酸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时,要穿着防尘服、耐酸碱服等特殊的工作服。

4.3要穿着和体的工作服,并且要将衣扣扣好,禁止敞怀。

4.4在转动、移动等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将衣服和袖口扣好,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地方。

5劳保鞋的要求

5.1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劳保鞋,如:电气工作要穿绝缘鞋或绝缘靴;冬季室外工作要穿棉鞋;接触水的工作要穿水鞋;接触酸碱的工作要穿耐酸碱鞋等。

5.2劳保鞋要妥善保管,防止鞋损坏后不能起到良好的安全防护作用。

5.3一些特殊的劳保鞋(如高压绝缘靴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如果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应及时进行更换。

6防尘口罩的要求

6.1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职工在粉尘较大场所中工作时要佩戴防尘口罩。

6.2防尘口罩为非一次性使用用品,要妥善保管,定期更换滤纸,以便能够起到良好的防尘作用。

6.3防尘口罩在使用前,应认真查看口罩的通气孔、固定带等处是否完好,如果有缺陷,应进行更换。

7佩带安全带的要求

7.1为了防止工作人员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工作人员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凡离工作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好安全带。

7.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7.3高处作业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进行固定。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7.4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

7.5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7.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8防毒面具的要求

8.1在工作或应急救援中,接触有毒物质时,应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以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

8.2使用防毒面具前,应全面检查面具,禁止使用有缺陷的面具。并且根据要接触的毒物正确选用滤毒罐或滤毒盒。滤毒罐和滤毒盒的选用见附表。

8.3防毒面具应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对损坏的面具应及时进行更换。

9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要求

9.1在空气中氧含量缺少、毒剂浓度高或各种毒物混存、抢救中毒者以及现场情况不明等有生命危险的作业场合中,要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9.2使用前应全面检查呼吸器,特别是氧气罐的压力,如果压力不足,不准使用。

9.3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定期检查,氧气罐定期进行充压。

9.4运行分场应定期组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培训学习,使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10防烫服的要求

10.1在高温高压设备上及有可能发生烫伤的场所进行工作时,要穿戴防烫服。运行分场要制定防烫服的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10.2防烫服由运行分场负责保管,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缺陷,要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

10.3使用前,工作人员要全面检查;使用中,要按照要求正确穿戴。

10.4运行分场应定期组织防烫服的培训学习,使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11考核

11.1工作现场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视情节程度考核20~100元;重复违反规定者将加倍考核。

11.2因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按电厂及集团公司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11.3安全防护用品保管不当损坏或丢失的,按本规定2.1~2.11内容处理。

12附则

12.1本规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12.2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生产设备处、运行分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12.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4本规定编写人:××

第13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八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及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你了解这个规定吗,下面带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1】

(一)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2.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3.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5.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注意事项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配备中的注意事项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配备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2.从事多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但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

3.安全带使用期限

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人情况抽检一次。若合格,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换成新绳。带子的使用期为3~5年。

4.防静电鞋和防静电工作服注意事项

(1)gb 12022—89《防静电工作服》中规定:穿用防静电服时必须与gb 4385中规定的防静电鞋配套穿用。

(2)由于多次洗涤,防静电工作服的防静电性能会有所降低,所以环境温度高、劳动强度大、洗涤次数频繁的企业制定的使用期限应适当短一些。

(3)防静电鞋的穿用过程中,一般不超过200小时应进行电阻测试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5.制定电绝缘鞋、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注意事项

电绝缘鞋包括:电绝缘皮鞋、布面胶鞋、胶面胶鞋、塑料鞋四大类。各个单位可根据劳动强度、作业环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

但要注意以下几条:一是贮存,自出厂日超过18个月,须逐只进行电性能预防性检验;二是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作电绝缘鞋穿用;三是使用中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各单位可根据使用频繁度作出规定,但必须要求每次使用之前进行吹气自检,每半年至少做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6.护听器配备时注意事项

护听器包括防噪声耳塞、防噪声耳罩、防噪声头盔。一般来说,防噪声头盔防噪声效果最好,不但能隔阻气传导噪声,还能减轻骨传导噪声对耳内的损伤,应使用于强噪声环境,耳罩的防噪声性能次之,而耳塞的防噪声效果最差,在1000~2000hz频段一般声衰减值只有10~20db。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范要求

一、安全帽

施工现场上,工人们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为了保护头部不受到伤害。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

(1)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

(2)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

(3)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

(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

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4)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7)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易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9)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换。

(10)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二、安全带

施工现场上,高处作业,重叠交叉作业非常多。为了防止作业者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作业者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好安全带。安全带的使用和维护有以下几点要求:

(1)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带的作用。无数事例证明,安全带是'救命带'。可是有少数人觉得系安全带麻烦,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别是一些小活、临时活,认为“有扎安全带的时间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所以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要求系好安全带。

(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3)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合理的科学系挂方法。它可以使有坠落发生时的实际冲击距离减小。与之相反的是低挂高用。

就是安全带拴挂在低处,而人在上面作业。这是一种很不安全的系挂方法,因为当坠落发生时,实际冲击的距离会加大,人和绳都要受到较大的冲击负荷。所以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5)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9)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0)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三、防护服

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应穿着工作服。焊工的工作服一般为白色,其他工种的工作服没有颜色的限制。

防护服有以下几类:(1)全身防护型工作服;(2)防毒工作服;(3)耐酸工作服;(4)耐火工作服;(5)隔热工作服;(6)通气冷却工作服;(7)通水冷却工作服;(8)防射线工作服;(9)劳动防护雨衣;(10)普通工作服。

施工现场上对作业人员防护服的穿着要求是:

(1)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着工作服;

(2)操作转动机械时,袖口必须扎紧;

(3)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特殊作业防护服;

(4)焊工工作服应是白色帆布制作的。

四、防护眼镜

物质的颗粒和碎屑、火花和热流、耀眼的光线和烟雾都会对眼睛造成伤害。这样,在时就必须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选择和使用防护眼镜。

(1)防打击的护目眼镜有三种:

①硬质玻璃片护目镜;②胶质粘合玻琉护目镜(受冲击、击打破碎时呈龟裂状,不飞溅);③钢丝网护目镜。它们能防止金属碎片或屑、砂尘、石屑、混凝土屑等飞溅物对眼部的打击。金属切削作业、混凝土凿毛作业、手提砂轮机作业等适合于佩戴这种平光护目镜。

(2)防紫外线和强光用的防紫外线护目镜和防辐射面罩。焊接工作使用的防辐射线面罩应由不导电材料制作,观察窗、滤光片、保护片尺寸吻合,无缝隙。护目镜的颜色是混合色,以蓝、绿、灰色的为好。

(3)防有害液体的护目镜简易主要用于防止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注入体与化学药品所引起对眼的伤害。一般镜片用普通玻璃制作,镜架用非金属耐腐蚀材料制成。

(4)在镜片的玻璃中加入一定量的金属铅面制成的铅制玻璃片的护目镜,主要是为了防止*射线对眼部的伤害。

(5)防灰尘、烟雾及各种有轻微毒性或刺激性较弱的有毒气体的防护镜必须密封、遮边无通风孔,与面部接触严密,镜架要耐酸、耐碱。

五、防护鞋

防护鞋的种类比较多,如皮安全鞋、防静电胶底鞋、胶面防砸安全鞋、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高温防护鞋、防刺穿鞋、焊接防护鞋等。

应根据作业场所和内容的不同选择使用。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常用的有绝缘靴(鞋)、焊接防护鞋、耐酸碱橡胶靴及皮安全鞋等。

对绝缘鞋的要求有:

(1)必须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使用;

(2)绝缘鞋(靴)胶料部分无破损,且每半年作一次预防性试验;

(3)在浸水、油、酸、碱等条件上不得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

六、防护手套

施工现场上人的一切作业,大部分都是由双手操作完成的。这就决定了手经常处在危险之中。对手的安全防护主要靠手套。使用防护手套时,必须对工件、设备及作业情况分析之后,选择适当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护作用。

但是对于需要精细调节的作业。戴用防护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对于使用钻床、铣床和传送机旁及具有夹挤危险的部位操作人员,若使用手套,则有被机械缠住或夹住的危险。所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严格禁止使用防护手套。

施工现场上常用的防护手套有下列几种:

(1)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这类手套。

(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

(4)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济作业时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2】

(一)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2.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3.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5.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注意事项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配备中的注意事项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配备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2.从事多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但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

3.安全带使用期限

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人情况抽检一次。若合格,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换成新绳。带子的使用期为3~5年。

4.防静电鞋和防静电工作服注意事项

(1)gb 12022—89《防静电工作服》中规定:穿用防静电服时必须与gb 4385中规定的防静电鞋配套穿用。

(2)由于多次洗涤,防静电工作服的防静电性能会有所降低,所以环境温度高、劳动强度大、洗涤次数频繁的企业制定的使用期限应适当短一些。

(3)防静电鞋的穿用过程中,一般不超过200小时应进行电阻测试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5.制定电绝缘鞋、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注意事项

电绝缘鞋包括:电绝缘皮鞋、布面胶鞋、胶面胶鞋、塑料鞋四大类。各个单位可根据劳动强度、作业环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

但要注意以下几条:一是贮存,自出厂日超过18个月,须逐只进行电性能预防性检验;二是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作电绝缘鞋穿用;三是使用中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各单位可根据使用频繁度作出规定,但必须要求每次使用之前进行吹气自检,每半年至少做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6.护听器配备时注意事项

护听器包括防噪声耳塞、防噪声耳罩、防噪声头盔。一般来说,防噪声头盔防噪声效果最好,不但能隔阻气传导噪声,还能减轻骨传导噪声对耳内的损伤,应使用于强噪声环境,耳罩的防噪声性能次之,而耳塞的防噪声效果最差,在1000~2000hz频段一般声衰减值只有10~20db。

第15篇 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装备部各部门。

2术语和定义

2.1劳动保护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2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可简称护品。

3职责

3.1安全主管部门

3.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用品的规章制度,制定装备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管理规定及发放与使用标准,并对标准适时修订。

3.1.2负责对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管理、发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装备部办公室

3.2.1负责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查、检验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3.2.2负责提出装备部年度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需求。

3.3各科室车间

3.3.1负责按装备部相关部门文件要求,制定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

安全管理作业文件

编号:g/dsj*-aq-18-2022

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管理规定

修改状态:b/0

共3 页 第 2 页

品的保管、发放、使用和监督的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3.3.2负责按装备部文件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用品。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4.1.1装备部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办法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以下简称《发放标准》),明确各工种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及发放周期。

4.1.2根据国家法规、标准的更新或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放标准》应予及时更新与修订。

4.2劳动防护用品与放暑降温用品使用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4.2.1装备部安全主管部门通过对各部门的使用需求调查、根据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确定公司各类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使用标准,包括样式、色泽、材质、标识、规格、性能要求等。

4.4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管理

4.4.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保证护品的安全标准。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4.4.2各部门应教育本部门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适应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4.3员工应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4.4.4来厂实习人员或外单位人员到生产现场参观、办事、工作,必须佩戴好通用护品,特殊场所要佩戴特种护品。没有穿戴护品的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生产现场。

4.5防暑降温用品的日常管理

4.5.1各部门应当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做好本部门的防暑降温工作。

4.5.2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环境条件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一般高温车间除利用自然通风外,还应根据温度、辐射热、气流速度的情况,在局部工作地点使用送风风扇。

4.5.3各部门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署季来临之前进

行一次大修,保证设备运行良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4.5.4高温季节应共给职工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

5相关文件

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5.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一号)

5.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安全【2000】189号)

5.4《国家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国家中劳护65号)

防护用品管理办法(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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