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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科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7 11:26:16 查看人数:41

医科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医科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明昆医科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明昆医科大学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召开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会议费纳入预算,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和规模

第四条 会议分类

学校会议分为三类:一是以学校名义召开的,要求学校各相关单位、部门、直属及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单位等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是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校级以上的学术会议、研讨会议、工作会议;三是学校内部召开的各类工作会、学术会、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五条 会议审批

第一、二类会议,组织单位应当在上一年度编制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会议召开前一个月,由组织单位填写《明昆医科大学会议申请单》(详见附件),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根据工作性质由党办或校办统筹协调适时召开;第三类会议,学校层面的由党办、校办根据工作需要,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适时召开;各学院、部门层面的,由各学院、部门负责领导批准后适时召开。

如遇上级临时安排召开的第一、二类会议,应由组织单位填写《明昆医科大学会议申请单》,并落实经费来源,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根据工作性质由党办或校办统筹协调适时召开。

第六条 会期和规模

第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参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50人。第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参会人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第三类会议,学校层面的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参会人数不超过150人;各学院、部门层面召开的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人数不超过80人。

第一、二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七条 改进会议形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能以文件、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传达或部署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八条 学校各类会议原则上在学校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第一类会议

200

(按外地参会人员计算)

120

30

350

第二类会议

150

120

30

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会议主办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三类会议,不单独核定综合定额费用,原则上不报销住宿、交通费用。其他费用直接在主办单位的运转费或专项经费中开支,餐费按学校工作餐管理规定处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按人事处专家评审费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会议经费管理

会议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第一、二类会议,不论经费由学校专项安排还是单位从自己掌握的运转经费或其他经费中安排,办会单位都必须在每年年末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单独申报会议费预算。会议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报销费用。

会议费预算由校级专项安排的,费用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收回学校;会议费预算由各学院、部门从本学院、部门的运转经费或其他经费中自行安排的,费用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可调剂用于单位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常规业务工作或每年定期召开的会议,自行组织召开的以会代训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其他会议,学校一律不安排专项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就餐地点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计财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第一、三类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学校各类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监审处的主要职责

参与制定或修订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负责对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党办、校办的主要职责

制定或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负责对各单位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计财处的主要职责

参与制定或修订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对会议费的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按规定对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进行目标控制管理,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按规定每年向上级部门报备并公示学校上一年度会议费开支情况,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对学校会议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定会议计划,申报会议费预算,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计划和总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召开会议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就餐地点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委、监审处会同计财处等部门责令整改并追回资金,并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办的国际会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会议费管理规定,可结合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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