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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监控管理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7-11 17:30:02 查看人数:18

gps监控管理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第1篇 gps监控管理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各位监控人员、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

我们公司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组织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从2023年8月1日开始,按此《办法》进行严格考核,按时纠正超速和疲劳驾驶,保障安全运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省交通厅的要求,公司对所属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安全、持续、科学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全时监控管理和营运调度指挥。

第三条 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和实行监控管理的有关管理工作岗位、车辆经营业户、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秦秋云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赵士峰、刘贵海任副组长,陈昌金、刘丽君、秦敏、吴芳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办法和管理标准。

二、组织检查安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

三、对建立和完善gps监控管理系统所需人力、设备、资金投入进行决策,研究、处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设在安全科部,是公司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各车辆应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公司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提供监控管理信息。

二、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处理、协调。

三、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和车载终端的应用进行监管。

四、负责组织对驾驶员如何应用终端设备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设备、网络供应商处理gps监控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营运车辆进行适时抽查监控,对不按制度落实、处理违章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踪。

七、通过gps信息平台向营运车辆驾驶员发布相关安全行车和调度信息。

第六条 对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进行全程全时监控管理。认真落实好gps监控管理职责,明确责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好监控管理责任人员、设备管理责任人员,日常监控检查人员,进行备案存查。

一、gps监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和公司有关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二)结合本企业情况,组织制订本企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公司监控工作所需设备、网络、人员、值班电话的配备,对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落实、检查。

(四)研究、处理本企业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落实、解决gps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差错,不得推卸责任或误导驾驶员。

二、公司gps监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的拟定。

(二)负责本企业营运车辆的全程全时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三)及时纠正和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落实、处置各类报警信息。

(四)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发气象、道路、安全提示等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五)组织维护人员每天发车前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gps信号的正常传送,负责对有问题的设备联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

(六)负责对车载终端设备使用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操作技术及简单技术故障排除。

(七)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八)负责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的录入、变更、收集、分析和上报。

(九)对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落实责任,对违章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gps监控中心人员条件

(一)监控中心监控值班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熟知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能够正确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指挥驾驶员按规定行车,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gps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经培训具有熟练的gps监控平台操作技术。

(四)熟知本企业车辆号码、驾驶员配备情况、行驶线路、道路等级、车辆发车及到站时间等具体情况,熟知公司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

四、公司gps监控中心人员职责

(一)对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认真做好安全监控记录。

(二)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车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落实。

(三)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违规情况,填制专项表格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四)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处理。

(五)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提示信息。

(六)收到特殊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及时制发信息向营运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

(七)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及时落实劫警信息,属实的联系报警处理。

五、相关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监控检查、监控工作程序、监控岗位职责等。

六、原始记录

企业监控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

第三章 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七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均须安装gps终端设备,上路营运前必须安装完毕,全部纳入安全监控管理。

第八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所有权属于水浒客运公司,车辆报废或过户时,将gps车载终端设备交回公司。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维护费、网络服务费由车辆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 gps终端设备的安装由监控中心负责,安装完毕,由监管中心联系入网。

第十条 监控中心应配置符合监控需要的微机、打印机等设备和供上网监控的网络,有效的值班电话,确保随时有人接通。为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设备应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为加强gps车载终端的管理和维护,监控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一、根据安装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二、根据企业监控中心的安排,对存在故障的车载终端设备联系维修或调换。

三、 gps车载终端的安装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进行设备的拆卸和安装。运行中如发生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各企业监控中心应根据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数量配备维护人员数量,50辆车配置1-2人,100辆车配置2-3人,200辆车配置3-4人。维护人员要求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以上汽车电工维修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在gps设备管理员的安排下对有故障的车载终端进行检查,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将车辆车号、车型、所在企业、线路、驾驶员、联系方式等信息由管理员输入监控平台,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更新,保证平台显示的信息有效。企业监控中心需增加监控值班人员帐号的,需向公司申请用户名和密码。个人用户信息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加强对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保护和管理,不得故意破坏正常监控工作,不得私自移动、拆除设备。运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

第四章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做好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车辆的全面监控管理,督导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行为的监控,对加班、包车、旅游和夜间运行车辆进行特别监控。

一、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或其他级别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行驶路段有路面限速规定的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规定速度的,按交警部门限速规定执行。超过设定时速10%以内,持续3分钟以上的,或者在冰雪、雨水、大雾天气条件或集市、村镇路口、人口密集场所等需低速运行道路条件下明显超过正常安全行驶速度的为超速行驶;超过设定时速20%,持续1分钟以上,或一个班次三次以上超速即为严重超速行驶。

二、疲劳驾驶的界定。根据省交通厅规定连续驾车超过3个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开车的,视为疲劳驾驶;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视为疲劳驾驶。经落实确定属于不按规定使用ic卡导致的疲劳驾驶报警超过二次的,视为疲劳驾驶。

三、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零点以后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防止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对夜间10时以后运行的车辆每2小时进行一次历史行驶轨迹的查询,发现连续3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调换接力驾驶员的,应提醒驾驶员停车休息或调换接力驾驶员,对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5时运行的车辆,每小时进行一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异常停车4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

四、报假警:如客运车辆未遇到任何紧急情况,驾驶员误报警月累计3次,或年累计5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当月超过三次以后,每增加一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值班人要及时汇报领导,适时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 监控值班人员接到车辆报警信息时,要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发现有运行轨迹异常的车辆要及时落实原因,问题不明确或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监控中心负责人报告。企业监控中心要认真、如实地作好各项日常记录,每月汇总归档,以完善gps监控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运行中如遇有抢劫等警情时,驾驶员应通过报警装置立即向企业监控中心报警并设法报警。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落实清楚,采取措施,及时报警,驾驶员因误操作按动报警按钮时,应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

第十八条 监控值班人员发现车辆有违章行为时,要及时下达安全指令,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应及时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留有记录和报告供查询。

第十九条 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路阻情况,监控值班人员要根据掌握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山区、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进行减速安全行驶提示。

第二十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遇有恶劣天气或路阻等情况时,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应及时落实信息情况,属实的应及时制发信息对相关驾驶员进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运行途中驾乘人员要及时查看显示屏上的信息,按照下达的安全调度指令进行作业,对信息不明确、存在问题的及时联系监控中心。任何人不得通过gps信息平台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加油站等有爆炸危险的地区,不得使用车载设备发送信息,不得进行设备调试或插、拔ic卡,以免发生危险。运行在雷暴区域要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后,关闭gps设备,避免雷击事故,出危险区域后及时接通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中心应经常向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监控情况,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置,对监控过程中发现需要完善或改进的功能及时反馈公司领导。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或紧急任务要求,可以通过gps对车辆进行实时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完好无损,信号接收畅通(设备本身质量引起的要及时报修),驾驶员负有监管责任,对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要根据安全监控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管中心实行适时监控、抽查监控相结合;根据车辆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值班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监控值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时,监控值班人员不得离岗。确保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九条 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适时监控工作,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三十条 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时应及时进行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监控中心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监控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问清所接听事项,要对来电询问的驾驶员进行及时地指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失职、违章违纪现象或使gps安全监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遵循以下条款:

一、本规定所称“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副经理、监控值班人员、驾驶员、业户及与业务相关的人员中一人或多人。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将gps监控工作作为行车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予以高度重视,在资金、人员、设备、网络、制度建立上予以大力支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布置、协调好本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gps监控系统监控所需电脑、网络、值班电话、监控管理人员(专兼职均可),

网络正常,因监控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致有车辆营运期间无人监控超过3小时的,视情节处监控值班人员200-300元、监控分管经理200-600元罚款。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

三、驾驶员因超速、疲劳驾驶发生事故,经落实责任,属监控管理不到位,对车辆违章情况长时间没有进行处理的,按事故情况处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四、建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细致的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制定gps监控操作规程,建立监控记录台帐,有明确的人员分工,管理责任、监控责任清晰。

五、要及时对参加营运的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及时联系入网,保证入网后车辆随时处于有效监控状态,设备符合标准要求。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按需要备有备用gps车载终端设备,供设备损坏一时无法修复或设备丢失应急用,更换设备费用由车属业户承担(安装设备三包期内更换的可由公司联系三包索赔),

六、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领导小组研究着重进行处理。

七、监控值班人员对监控到的超速、疲劳驾驶违章行为要及时通过发信息进行提示和纠正,监控值班员每日随时记录信号中断车辆或异常显示车辆,落实信号不正常的原因,对异常车辆要连续跟踪监控,分析原因,并做好处理结果记录,提供给企业监控中心主管人员。

八、车辆发车前必须做好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例检工作,明确好发车前检查人员及其职责,要每天做好发班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检查记录,检查驾驶员使用情况、设备运行状态、信号接收传递情况,及时与企业监控中心核对车辆是否处在正常监控中,掌握全部车辆设备的实际状况。认真填写《发前车gps设备例检记录表》并定期归档。存在问题要及时修复,修复不了要及时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因检查未到位,设备存在问题上路、不能监控的处相关责任人员每次100--300元罚款。

九、企业要落实责任部门对驾驶员、业户以及安全、机务管理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进行gps设备操作使用培训和有关gps管理制度的讲解,将公司有关gps管理办法和责任追踪处罚标准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一名驾驶员、业户和相关人员,要有相关培训原始记录。

十、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掌握天气情况,提前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或者在黄金周客流高峰时期,及时将道路通阻情况,向有关车辆进行发布,确保安全通行,作好监控记录和发布信息记录。

十一、规范化车辆经营业户应与驾驶员一起积极配合集团公司搞好gps安全监控工作,对所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对驾驶员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一)业户所聘用的驾驶员连续三个考核期受到违章处罚的,扣除经营业户收入500元。扣除企业季度考评10分。

(二)所经营车辆年度累计超速十次或疲劳驾驶八次的,将业户列为不诚信业户。扣除企业年度考评20分。

(三)驾驶员或车主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现场采集行驶记录仪数据或对gps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对不配合且影响正常工作的,处200-600元/次罚款。

私自拆卸或改动的每次处罚400元。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的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驾驶员应立即电话告知所在企业监控中心,根据指导进行处理。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现金600元。

(三)gps车载终端被故意破坏造成信号中断、不能正常接收或数据不能采集的,对责任者处罚1500元,并承担车载终端的修复费用,情节严重的要停班整顿,因此造成车辆其它部件损坏的还将赔偿其它维修损失,驾驶员要予以辞退。被破坏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必须在当班运输任务完成后立即进行修复。

(四)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自觉加强对gps终端的保护和管理,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天线,为逃避监控,运行过程中,故意遮挡设备天线致使信号不能正常传递的,按故意破坏进行处罚。

(五)驾驶员不得私自更改设备限制设置,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六)接收到监管中心纠正违章信息或电话,不立即改正违章违纪行为的,每次处500-1500元罚款。

十二、企业必须备有一定数量备用ic卡供驾驶员更换,专人管理,驾驶员必须每人一卡,且只准一卡,不得转借。在车辆运行前,必须及时插卡登录,使用ic卡登录后及时拔卡,完成运行任务后及时退出系统,以免疲劳驾驶误报警,gps大屏设置在速度显示栏,以便核对车速。

(一)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每次罚50元,包括未按规定插卡登录系统,未及时拔卡,运行任务结束未及时退出,运行途中插、拔卡。

(二)因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引起的疲劳驾驶报警一次罚50元,自第三次起按疲劳驾驶处罚;双班驾驶员未及时换卡引起的疲劳驾驶视同正常疲劳驾驶,按相应处罚标准处罚。

(三)不按规定设置大屏,一次罚20元。

(四)无备用卡或不及时给予更换,处企业分管安全机务经理、处长100-200元罚款。

(五)ic卡损坏、丢失应及时向所在企业申请更换,因驾驶员或业户原因未及时更换影响监控的,二天内未更换,处罚责任驾驶员或业户100元,一周还未更换的处罚200-300元。

(六)驾驶员换卡后,ic卡管理人员要立即联系更改平台ic卡信息资料,未及时更改,视情节处罚管理责任人员50-300元。

(七)发现驾驶员每人持有两个以上ic卡并经落实用于更换使用的,处驾驶员200元罚款,企业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处长50-300元罚款。

(八)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十三、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一)对经落实属超速报警的,每次罚款200元,三次以上作书面检查;严重超速的,视严重程度每次罚款300-1000元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超速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超速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停班安全培训三天,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

(三)累计达到十次超速被处罚的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超速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十四、驾驶员应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

(一)监控到疲劳驾驶报警,经落实非设备或网络原因造成,定性为疲劳驾驶的每次罚500元。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疲劳驾驶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疲劳驾驶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培训,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

(三)累计达到八次疲劳驾驶的要由公司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即时证明》。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疲劳驾驶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证明》。

十五、对出现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违章次数合计达到六次时,由企业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培训,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累计达到八次的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违章受到处罚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十六、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受到处罚,对企业季度考核评分时按每人每次扣3分计分,企业因发生驾驶员存在超速、疲劳驾驶被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的,一次性扣除年终安全考核总分30分。

十七、报假警的,按对报假警的界定,每次处罚100-300元。

十八、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现擅自离岗,由监控中心领导严格处理。

十九、应按时向业户收取gps信息系统使用服务费,车辆有报废、更新、事故等引起的停驶,需要办理服务费报停的,要及时向监管中心联系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业户或车辆承担;各车辆负责人应按时足额交纳gps信息系统使用服务费,否则处200-500元罚款并交足相关费用。

二十、在安全监控管理中被检查出问题或监控到违章行为,受到处罚,不按规定及时交纳罚款的,有关车辆驾驶员的要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并予以停班检查,补交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再上车驾驶;有关管理人员的要进行停职检查;有关业户的从收入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处罚程序

由各企业监控中心每天对各自所属车辆违章情况进行记录,每半月汇总一次,每月2日、17日按时将半月监控情况及按本《办法》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的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一并上报公司进行审查,由监管中心对违章情况每半月出具违章处罚通知单,违章处罚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监管中心,一份转公司财务科,一份转违章车辆,公司财务科凭《违章处罚通知单》当月向违章车辆收取罚款,或向违章责任人或业户直接收取,公司财务科设立专项帐户,进行保管,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逐年完善。

第2篇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1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2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2.3 公司自动监控系统是经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公司进行日常环保考核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2.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空设施以及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

2.5 公司安全环保部环保科负责以下工作:

2.5.1根据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任务,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5.2 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2.5.3 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5.4 负责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2.5.5 对不按照规定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2.5.6 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事先报经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批准。

2.5.7 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档案管理。

2.6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6.1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2.6.2 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2.6.3 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2.6.4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2.6.5 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2.6.6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2.7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7.1 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7.2 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2.7.3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2.7.4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自动监控设施档案;

2.7.5 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2.8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2.9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按以下规定处理:

2.9.1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2.9.2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有以上二款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环保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2.9.3 未按时定期进行比对的,罚款100元;指标出现异常未作汇报的,每次罚款50元。

2.10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h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4篇 企业应收帐款监控管理办法

企业应收帐款监控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应收帐款的日常管理,健全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按照对应收帐款实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工作原则,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监控

1、总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应严格控制应收账款,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强帐期在三个月之内账款的清理工作。对存在应收账款的客户应按规定做好对帐工作,并保管好对账单、客户签收单等原始凭据,对帐期超过三个月的应收账款必须报法务部,由法务部及时介入处理。

2、法务部工作人员将定期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对于超过约定帐期三个月的应收帐款将进入法务部的自动监控系统,经核实确认应收帐款的生成原因及目前状况后,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

3、应收账款发生突发事件(如客户倒闭、关闭、转让、执照变更、改制、业务员职务侵占或携款潜逃等)已经或可能对应收账款产生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法务部,由法务部迅速开展工作或在法务部指导下协调开展工作。

二、对各业态的要求

1、ka及区域卖场

针对此类客户销售量较大、费用繁杂的特点,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明确货款及费用明细,相关单据齐全后及时核销有关费用。零售业务人员及财务人员应做好日常的应收帐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务部门和零售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务部将以各零售客户的收货日期为起算点,对于超过帐期的应收帐款及时介入,并对其进行还款等级、还款能力的评估和风险监控。

2、餐饮

针对此类客户销售量较小,且根据行业惯例目前大多客户都采取按月结款的结帐方式,要求业务人员每月按时携带相关票据前去结款,对于因客户原因无法结回货款的,应当及时向经理上报原因,必要时可要求法务部提前介入处理。对于有濒临倒闭、破产迹象的客户,需及时上报法务部介入处理。

对于全国连锁餐饮客户或餐饮部认定并经公司特批的规模较大餐饮客户,给予额外帐期的,应向法务部提供相应的客户目录表,包括其基本信息资料、合同复印件、补充协议等。

3、通路

目前公司对通路客户都采取预付货款制度,原则上不应产生应收帐款。但由于某些下属公司业务人员违规操作仍有应收帐款的存在,特别对于“寄库货物”要求各下属公司应每月将截至上月底的寄库情况和回款情况与客户进行书面的核对,并盖章确认。法务部将对此部分应收帐款的产生进行严格监控,如发生由于违规操作造成公司损失者,将进行追偿并追究其个人责任,并对相应各下属公司进行处理。

三、其他

1、抵债物品移交法务部处理。一般情况下由法务部统一拉回实物、兑现,与财务部协商进行冲帐。对突发性需要以实物抵债的可事先向法务部报告,在法务部的指导组织下进行处理。

2、对违反公司规定而形成的坏帐、死帐、呆帐等直接或间接造成公司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3、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5篇 物业保修阶段工程质量设备管理监控办法

物业作业指导书:保修阶段工程质量和设备管理监控办法

1、目的

为交付后房屋、设备设施进入保修阶段提供操作指引,以便及时处理客户报修和确保各类设备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2、范围

各管理处、部门。

3、职责

3.1各管理处负责在保修阶段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监控管理;跟进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设备设施问题的处理。

3.2地产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房屋交付及保修阶段工程质量和设备设施问题的处理;负责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设备设施问题的处理工作。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法

4.1.1地产在房屋交付前,管理处应与地产相关部门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工程质量返修的管理办法。目前工程质量返修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方式:a、由地产直接负责跟进处理;b、地产委托物业代理跟进服务。

4.1.1.1 由地产直接负责跟进处理

1)管理处到客户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时,须予以记录,并反馈至地产相关部门;

2)地产相关部门通知施工方并会诊、约定维修时间,跟进、验收、交付、记录等。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给管理处,以便协助处理和跟进;

3)在处理过程中,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防止问题的升级。

4.1.1.2 地产委托物业代理跟进服务

1)地产与物业在房屋交付前签订工程返修委托代理合同或施工方、地产、物业签定三方协议,明确工作方法及相关责任;

2)为物业便于管理,地产并将施工方的保证金转至物业直接管理。物业公司内部须制订保证金的扣罚审批流程,并将扣罚标准通知施工方;

3)管理处负责受理业主报修、联系施工方会诊、约定维修时间,跟进、验收、交付、记录等工作,管理处指定返修管理专员负责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4)管理处接到工程质量问题时,须进行记录,并开具《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交返修管理专员负责处理。

5)返修管理专员联系业主进行现场查看,并将查看结果记录在《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上。如查看结果为业主误报或业主自身原因造成,无须维修或业主自行解决的,返修管理专员将《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进行存档。

6)确认为工程质量问题,返修管理专员通知施工单位负责人安排返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制定返修方案填写在《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上,并签名确认。

7)如施工单位不履行责任,或多次返修不成功的,由物业制定返修方案,安排返修,并填写扣款通知单交施工单位确认。

8)如为小修项目(五金配件、门窗配件等),返修完毕后,返修管理专员需对业主进行回访,并将回访结果的填写在《房屋报修登记表》的备注栏。如较大维修,返修管理专员需与业主商定维修时间,与施工队进行现场交底,并与施工队负责人在《房屋维修任务书》上签名确认。返修管理专员安排施工队进场维修。维修完毕后,返修管理专员随即进行初验,合格后会同业主、施工队负责人进行验收,并请业主在《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9)返修管理专员每月需汇总填报《工程质量保修记录表》报地产委托部门。

10)返修管理专员将返修资料归档。

4.1.2对于业主反映的普遍公共设施配套等问题,由物业提交专题报告报地产,由地产负责处理。

4.2设备保修期内的管理工作

4.2.1 地产与物业按照《物业接管验收控制程序》,办理验收手续,对部分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未明确的设备设施免费维保的管理工作可一并交接给物业,同时对供应商保证金的扣罚流程共同进行确定。

4.2.2 为在接管初期设备设施免费维保期内对施工或安装单位的维保工作进行有效监控,地产应确保移交时,提供设备设施采购及安装的合同复印件、维保作业计划、维保期限及内容和其它服务承诺的复印件,设备设施供应商及安装单位的联系人、电话、地址等资料。

4.2.2物业应制定各类设备的保养作业指导书,包含对保修期内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修监督工作,并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填写相关质量记录。

4.2.3 保修期内是由安装单位/供应商进行日常保养维修的,管理处应按照维保方提供保养计划对其维保行为进行监控,要求其将每次到现场进行保养的情况记录在《服务供方设备保养维修记录表》上,管理处将日常出现的故障和服务不及时等情况在记录表中记录。

4.2.4 电梯保修期结束后如物业公司仍须分包给社会专业公司维保的,物业公司应在电梯保修到期前二个月,着手准备供方的评估工作,确定有资格的合格供方。

4.2.5 对于保修期内的各类设备,在出现或发现故障和问题时,管理处应及时通知安装单位处理,如影响到业主使用的,应同时做好防范措施。管理处将故障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在《保修期内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表》,报送物业公司和地产公司相关部门。

5、支持性文件

tjzzwy7.5.4-g01 《物业接管验收控制程序》

6、质量记录表格

tjzzwy7. 4-z01-06-f1 《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

tjzzwy7. 4-z01-06- f2 《保修期内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表》

tjzzwy7. 4-z01-06- f3 《服务供方设备保养维修记录表》

tjzzwy7. 4-z01-06- f4 《工程质量保修记录表》

第6篇 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2023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寺河矿所有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单位。

第三条 瓦斯治理工作是我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全员参与。监测监控系统是瓦斯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预防瓦斯事故的重要防线和保障措施,是实现矿井安全的技术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来巩固我矿的瓦斯治理防线。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监测监控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负责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发送的数据信息和指令具有行政文书的管理效应。

第六条 机电副矿长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监测监控系统中对口业务的管理。

第七条 信息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工作。其职责如下:

(1)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及调试维护工作。

(2)负责接收和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的文件、法规,并检查落实;负责根据各单位监测监控使用管理情况,制定寺河矿相应的文件、制度,同时负责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有关数据,提出整改意见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3)参与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设备选型与施工管理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扩容改造和技术攻关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包括环境安全监测、生产过程监测、生产工艺控制等系统】的业务管理、技术改进和系统完善以及对从事监测监控人员的技术培训等工作。及时掌握各使用单位监测监控装置使用、变更情况,指导各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对各单位汇报的设备故障应及时分析,并给以技术指导。

(5)根据机电管理部提供的供电设备布置图(采掘工作面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依照通风系统图,按照《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纸。通风系统要求发生变化,环境监测现场需求变更,则根据通风管理部的变更通知单(或有关规程措施)进行环境监测系统内测点参数变更操作。

(6)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校验等工作。负责总回风巷等非队组生产地点的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工作。

(7)负责建设寺河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数据传输网络,并负责网络病毒的防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机房的值机和设备维护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所用各类设备到货及安装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装置的检修、标校、鉴定及现场断电试验工作;负责各使用单位传感器下井前的标校工作。

(9)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室对各单位使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等工作;每月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对队组打分排队进行考核。

(10)对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故障及事故,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追查分析,并组织制定处理措施。重大问题及事故,参与安全管理部组织的事故分析会议。

(11)负责地面生活综合利用瓦斯的监测监控(包括监测设备选型、标校、使用、考核、管理等)管理工作。

(12)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中,井下环境监测覆盖不到的工作头面的其他监测系统的瓦斯监测装置、断电装置下井前的校验、检查工作和井下使用的技术指导、检查工作。

(13)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通风管理部提出的要求,负责对各类环境监测传感器(如甲烷、风速、一氧化碳、温度、风门等)的安设位置、数量、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进行设计、调整、审查、规划,制定详细标准,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在安设标准方面的执行情况。

(14)负责矿井监测监控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和当班值班领导审阅。

(15)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打印监测报表。禁止关闭声光报警装置。系统报警后,值班员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负责人并通知当班调度值班人员。

第八条 通风管理部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对口业务管理指导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负责对监测监控系统通风瓦斯部分的业务指导。

(2)参加由信息监控中心牵头组织的对各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3)负责环境监测部分调整、故障、检修期间的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工作。

(4)根据业务需要,负责确定井下各地点传感器安装位置及参数设置。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后,根据环境通风需要负责出具监测监控参数变更通知单。

(5)负责瓦斯监测部分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积累、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有关数据,提出整改意见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6)通风调度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环境监测信息,禁止关闭声光报警装置。系统报警后,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负责人并通知当班调度人员。

(7)通风调度应根据监测系统所反映的环境参数的变化状况及时与人工检查出的数据相对照,发现误差超过规定值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信息监控中心,共同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

第九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对口业务管理指导工作;基建办负责矿井基本建设区域内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十条 监测监控使用单位

(1)负责领取、保管本单位使用的监测监控系统内的分站,断电仪、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开停传感器、电源箱、接线盒、及线材等设备、设施。领取时由信息监控中心审批备案。

(2)安装、搬迁工作面时,负责监测设备、设施的搬迁、安装及相应的电缆敷设。负责回收监测线材、接线盒及相应的监测设备、设施。

(3)使用单位负责采掘工作面顺槽巷口以内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按规定进行电缆的延伸、吊挂,故障处理以及对监测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各类记录。负责传感器的更换和送检。

(4)负责按照监测监控系统设计进行作业规程的编制、会审。

(5)进行与监测监控系统相关或其他影响监测监控系统的作业、检修工作时,提前审批监测监控作业报告,报告必须有机电负责人或值班干部签字确认。

(6)配合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做好每天监测系统断电试验工作。

(7)配合监控一、二队做好甲烷传感器井下定期调校、甲烷超限断电、甲烷传感器故障断电功能试验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如下管理制度:

1、监测监控系统现场管理制度

2、甲烷传感器井下现场校验管理制度

3、信息、监控系统事故隐患考核制度

第7篇 p矿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2023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寺河矿所有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单位。

第三条 瓦斯治理工作是我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全员参与。监测监控系统是瓦斯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预防瓦斯事故的重要防线和保障措施,是实现矿井安全的技术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来巩固我矿的瓦斯治理防线。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监测监控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负责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发送的数据信息和指令具有行政文书的管理效应。

第六条 机电副矿长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监测监控系统中对口业务的管理。

第七条 信息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工作。其职责如下:

(1)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及调试维护工作。

(2)负责接收和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的文件、法规,并检查落实;负责根据各单位监测监控使用管理情况,制定寺河矿相应的文件、制度,同时负责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有关数据,提出整改意见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3)参与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设备选型与施工管理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扩容改造和技术攻关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包括环境安全监测、生产过程监测、生产工艺控制等系统】的业务管理、技术改进和系统完善以及对从事监测监控人员的技术培训等工作。及时掌握各使用单位监测监控装置使用、变更情况,指导各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对各单位汇报的设备故障应及时分析,并给以技术指导。

(5)根据机电管理部提供的供电设备布置图(采掘工作面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依照通风系统图,按照《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纸。通风系统要求发生变化,环境监测现场需求变更,则根据通风管理部的变更通知单(或有关规程措施)进行环境监测系统内测点参数变更操作。

(6)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校验等工作。负责总回风巷等非队组生产地点的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工作。

(7)负责建设寺河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数据传输网络,并负责网络病毒的防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机房的值机和设备维护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所用各类设备到货及安装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装置的检修、标校、鉴定及现场断电试验工作;负责各使用单位传感器下井前的标校工作。

(9)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室对各单位使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等工作;每月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对队组打分排队进行考核。

(10)对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故障及事故,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追查分析,并组织制定处理措施。重大问题及事故,参与安全管理部组织的事故分析会议。

(11)负责地面生活综合利用瓦斯的监测监控(包括监测设备选型、标校、使用、考核、管理等)管理工作。

(12)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中,井下环境监测覆盖不到的工作头面的其他监测系统的瓦斯监测装置、断电装置下井前的校验、检查工作和井下使用的技术指导、检查工作。

(13)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通风管理部提出的要求,负责对各类环境监测传感器(如甲烷、风速、一氧化碳、温度、风门等)的安设位置、数量、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进行设计、调整、审查、规划,制定详细标准,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在安设标准方面的执行情况。

(14)负责矿井监测监控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和当班值班领导审阅。

(15)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打印监测报表。禁止关闭声光报警装置。系统报警后,值班员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负责人并通知当班调度值班人员。

第八条 通风管理部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对口业务管理指导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负责对监测监控系统通风瓦斯部分的业务指导。

(2)参加由信息监控中心牵头组织的对各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3)负责环境监测部分调整、故障、检修期间的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工作。

(4)根据业务需要,负责确定井下各地点传感器安装位置及参数设置。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后,根据环境通风需要负责出具监测监控参数变更通知单。

(5)负责瓦斯监测部分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积累、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有关数据,提出整改意见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6)通风调度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环境监测信息,禁止关闭声光报警装置。系统报警后,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负责人并通知当班调度人员。

(7)通风调度应根据监测系统所反映的环境参数的变化状况及时与人工检查出的数据相对照,发现误差超过规定值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信息监控中心,共同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

第九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对口业务管理指导工作;基建办负责矿井基本建设区域内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十条 监测监控使用单位

(1)负责领取、保管本单位使用的监测监控系统内的分站,断电仪、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开停传感器、电源箱、接线盒、及线材等设备、设施。领取时由信息监控中心审批备案。

(2)安装、搬迁工作面时,负责监测设备、设施的搬迁、安装及相应的电缆敷设。负责回收监测线材、接线盒及相应的监测设备、设施。

(3)使用单位负责采掘工作面顺槽巷口以内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按规定进行电缆的延伸、吊挂,故障处理以及对监测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各类记录。负责传感器的更换和送检。

(4)负责按照监测监控系统设计进行作业规程的编制、会审。

(5)进行与监测监控系统相关或其他影响监测监控系统的作业、检修工作时,提前审批监测监控作业报告,报告必须有机电负责人或值班干部签字确认。

(6)配合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做好每天监测系统断电试验工作。

(7)配合监控一、二队做好甲烷传感器井下定期调校、甲烷超限断电、甲烷传感器故障断电功能试验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如下管理制度:

1、监测监控系统现场管理制度

2、甲烷传感器井下现场校验管理制度

3、信息、监控系统事故隐患考核制度

第8篇 科技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监控工作管理办法

科技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监控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后勤服务总公司安全、服务质量监控和水电监管工作,促进总公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更好地履行“三服务、两育人”宗旨,努力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广大师生提供热情、周到、有序、高效的后勤保障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学校、总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后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监控部依照本办法,对后勤服务总公司各中心(部门)开展安全、服务质量监控工作,协助开展全校水电监管工作。

第二条 在后勤服务总公司领导下,监控部协助各中心(部门)修订、完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监控依据,健全水电节能措施。

第三条 监控部对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认真分析处理好每件事,在适用法律规章、政策制度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 监控工作应当实行监督检查与教育惩罚相结合。

二、监控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 监控部是在后勤服务总公司直接领导下行使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协助水电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六条 监控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岗位,招聘相应工作人员,如物业监控管理员、公寓监控管理员、饮食监控管理员、车辆运输监控管理员、接待及商贸监控管理员、水电监督管理员、办事员等。

第七条 各中心(部门)应有兼职监控员(亦可专职),并认真履行监控职责,严格遵守相关监控制度,协助监控部做好本中心(部门)监控工作。各中心(部门)负责人对本中心(部门)监控工作总负责。

第八条 监控部可在全校范围内聘请师生员工作为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三、监控工作职责和范围

第九条 为做好安全、质量监控和水电监管工作,后勤服务总公司监控部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在总公司的领导下,规范各中心(部门)的正常运作,督促各中心(部门)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制订总公司监控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等,制定和完善《后勤服务总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后勤服务总公司服务项目检查评分标准》、《后勤服务总公司监控考核处罚条例》、《后勤服务总公司监控工作流程》等监控制度,协助学校(后勤甲方)制定和完善水电管理办法。

3.负责对总公司饮食(含食堂、浴室、开水房等)、物业(含校园楼宇和场馆物业管理、校园环境卫生和绿化、天平安保等)、车辆运输(含驾驶技术培训和小车队等)、公寓管理(含学生公寓、后勤员工集体宿舍、洗衣房等)、接待(含客房部和餐饮部等)、水电(含水电维修和配电房等)等方面服务质量的监控和检查;负责总公司生产安全、食品卫生、消防安全、防范安全、操作安全、车辆安全、人身安全、环境卫生、商贸规范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4.负责受理与处理总公司各种服务质量、安全质量、服务承诺、商品价格等方面的投诉和意见;开展师生满意度测评(如召开师生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并对总公司的安全、质量工作提出相关整改意见进行落实检查及实施。

5.负责做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资料(台帐)的整理归档工作;全面负责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资料的内审和外审的组织工作。

6.负责督促、帮助各部门维护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建立与完善各项管理与服务制度,贯彻实施质量方针,并据此对各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7.负责总公司及各中心阶段性和学期、学年的服务质量、安全生产评估考核和满意率调查,并及时向总公司领导班子提交安全、质量情况的汇总和报告。

8.负责总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督促和实施,及时申报添置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

9.统筹规划和实施总公司和各中心(部门)相关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教育督促监控部工作人员在监控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枉法。

10.协助水电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有负责水电抄表、水电回收、水电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协助做好节水节能工作。

11.完成总公司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监控部负责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工作职责及其它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监控工作的依据、重点与要求

第十一条 监控工作依据

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学校(含后勤甲方)和后勤服务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如《后勤服务总公司服务项目检查评分标准》、《后勤服务总公司监控考核处罚条例》等)。

2.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为参照,结合总公司各中心(部门)的岗位责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控工作重点与部位

1.重点中心部门:饮食服务中心、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培训中心、车辆运输服务中心等。

2.重点部位:食堂餐厅、学生公寓、配电房、水泵房、开水房、电梯、浴室等,以及服务现场、施工现场、各类仓库、车辆安全、消防设施等。

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

1.为使安全质量监控工作有效地开展,总公司所属各中心(部门)要根据本中心(部门)的工作性质、服务对象制定完善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卫生安全、防范措施及奖惩办法等管理制度,形成汇编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备份监控部。

2.根据各中心(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制定的标准,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学期至少一次(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是监控工作重中之重,原则上每两周必须安排一次检查)。

3.与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关系密切,群众反映敏感,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的重点部位,应予重点检查与不定期抽查。

4.容易出现质量安全和消防事故的重点部位进行日查或经常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5.在重大节假日以及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或重大接待任务时,对有关饮食、卫生、住宿、水电、运输、消防等进行专项检查。

6.每年不定期在师生中开展问卷调查或座谈会,全面了解所属各中心(部门)在后勤服务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听取服务对象对改进后勤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师生员工通过总公司网站、电话、来信或来人等对公司各服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控部应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各中心(部门)的负责人,督促各中心(部门)责任人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予以回复。同时将意见和建议分类收集,作为部门及负责人年终考核参考依据。

8.监控部应及时将检查结果与获得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分类和资料归档。需要及时整改的,须在24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部门领导,并要求限期改进,重大事件应及时汇报总公司领导。

五、监控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形式

1.各中心部门自查。

2.监控部组织联合检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明查暗访。

3.学校及总公司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

4.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主要采取各中心(部门)自查和总公司组织检查及监控部检查为主、师生员工意见反馈为辅的方式,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监控部在监督、检查中应认真听取相关中心(部门)和员工的陈述和意见。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员工有违规、违纪现象,应要求相关人员当场改正违反行为。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严重违规、违章现象要及时取证,并做好《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表》、《综合安全检查记表表》、《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记录表》等记录,并由责任人和检查人双方签字确认。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记录交予总公司监控部,监控部对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并开具《质量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然后将《质量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转交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三日内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监控部及时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填写在《质量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中,并及时对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监控部依照监督检查结果提出有关整改意见,有关中心(部门)和人员确认后应当执行。

第二十条 监控部在做出重要检查决定和建议之前,应报总公司领导同意,并应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有关中心(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关中心(部门)和人员对检查调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监控部申报复审,监控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总公司办公会议申请复核,总公司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办公会议认为监控部的决定不合适的,可以责成监控部给予变更或者撤销决定。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办公会议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工作评价办法与监控处罚

第二十四条 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做好每次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通过《质量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进行督查整改,期未编制《后勤服务总公司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汇总表》作为学期、学年度对各中心(部门)服务质量、安全质量进行评估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监控部受理举报、投诉、满意率调查和意见、建议情况进行处理反馈,同时进行登记、统计、整理、分析、归档,并列入学期、学年度对各中心(部门)服务质量、安全质量工作考核项目之中。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的考核方式,主要是加强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对本人的工作表现和年终考核挂钩,奖优罚劣,严肃工作纪律,转变观念,以检查促改进,全面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总公司各项工作有序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监控处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以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目的。

1.监控人员在对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较轻,能当场改正的进行口头批评。

2.监控部根据不同时期监控工作的重点,对公司各中心(部门)实施监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需改进、整改意见并发出检查情况通告单或整改通知单。

3.各有关部门或个人在接到“检查情况通告单”“整改通知单”后应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逾期不作整改或已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该部门或相关人员进行通报。

4.对监控部二次巡查均发现同样性质的问题而又整改不力的,严格按照《后勤服务总公司监控考核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5.对拒不执行整改意见,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总公司将对责任中心(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予以处罚或辅以其他行政处罚。

七、监控承诺

第二十八条 监控工作人员纪律守则:

1.服从领导、遵守纪律、忠于职守。

2.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公平公正。

3.勤奋工作、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4.优质服务、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5.热情周到、敬业创新、乐于奉献。

6.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7.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监督和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二十九条《后勤服务总公司服务项目检查评分标准》、《后勤服务总公司监控考核处罚条例》由总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维护、拆除管理办法2

一、目的

为正确使用和管理我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并发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二、依据

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制定。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

四、职责分工

监控室加强以后对我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维护、拆除管理,按照此规定严格执行。并要求采倔单位按照此规定使用、管理、维护。

五、具体管理规定

1.采掘单位在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机电单位在编制机电硐室安装技术措施时,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设置地点、控制地点、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供电系统图(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监控室)、断电控制图(监控室)等各种技术图纸,经监控室、通风科、生产技术科、安全科、机电科等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2.通风科根据已审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3天,向监控室和使用单位分别下达《安全监控设备安装通知单》(以下简称安装通知单),监控室在接到安装通知单24小时内编制《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安全措施》并准备好相应的监控设备,由使用单位协助,将设备运至安装位置,并在接到安装通知单后的48小时内安装完成。

3.主干通讯电缆由矿统一规划,由监控室铺设施工、管理、维护;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等所需要的电缆由使用单位协助监控室进行敷设;分站、传感器、远控开关等安全监控系统仪器之间的接线由监控室负责。电源线、控制线与馈电开关的搭接,必须由使用单位的电气维修人员操作,非电气维修人员严禁操作。接线时,必须有监测监控人员现场配合,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接线。

4.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安装完成,由使用单位、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组织人员检查,确定监测监控系统及其仪器正常运转,填写《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移交单》,监控室、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和使用单位签字后,交付使用单位。移交后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使用安全监控设备的单位要指定专门的电气维修人员进行维护,并把电气维修人员名单上报监控室,由监控室安排对其进行安全监控设备日常维护技能培训。维护人员主要负责传感器的日常挪移,通信线延长、回收,及时清理设备表面的灰尘,按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监测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管理。

5. 随着掘进工作面的前移,使用单位需要延长监控线时,必须提前到监控室领取监控电缆,并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监控设备维护人员进行线路延长。在施工开始前必须电话告知监控室,在得到监控室的允许后方可进行。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

6.使用单位进行线路标准化整理,需要改动监控电缆时,必须提前电话通知监控室,在得到监控室值班人员的允许后,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监控设备维护人员进行改动。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

7.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使用单位应对富余监控电缆进行整理,当富余电缆积聚到一定数量时,使用单位应告知监控室。在得到监控室的允许后,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监控设备维护人员进行监控电缆回收,并将回收后的电缆整理后升井送至监控室。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做好相应记录。

8. 使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移动甲烷传感器和牌板,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另一侧,距离工作面迎头≦5m处;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在工作面(回风测)上端口≦10m处。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内支护良好、无滴水的地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9. 与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检修与监测监控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测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事前和监控室取得联系,共同处理。严禁私自改变或停用、拆除监测监控设备。

10. 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和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故意破坏或损坏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使用单位处以监控设备价格2~5倍的处罚;对因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或损坏的,(如喷浆、降尘时没有及时移动传感器或在采掘工作面长时间不对传感器进行清理,导致微小颗粒堵塞传感器进风口致使传感器在测量上出现误差或损坏)视情节轻重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监控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倍处罚,并严肃追究使用单位主管的领导责任。

11. 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监测监控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单位主管领导、当班跟班队长、技术员负连带责任。对因在放炮作业过程中未及时挪移传感器,导致监控电缆破皮或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对使用单位安全监控设备维护人员进行处罚,单位主管领导、当班跟班队长、技术员负连带责任。若上述情况再次发生,对责任人加倍处罚,并严肃追究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

12. 因工作面贯通、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或回采结束等原因需要拆除监测监控设备时,使用单位必须提前3天告知监控室,领取并填写《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由通风科、机电科以及总工程师审批后,由通风科向监控室下达《安全监控设备拆除通知单》,监控室拆除监测监控设备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将设备升井交送监控室,并填写《安全监控设备移交单》。

13. 监测监控电缆的领用、回收,监控室需做好相应的账目,便于在监控设备回收后考核使用单位的监控电缆回收率。

附1:对于监控线延长、回收、整理的方法

一、监控线延长:

1) 提前领取监控线

2) 打电话到监控室,告诉监控室值班人员要对监控线进行延长;

3) 监控室值班人员做好相应记录。及故障断电撤除。

4) 将监控延长线两头剥好,一头接入新的接线盒中;

5) 打开原来传感器的接线盒,并拆开传感器尾线;

6) 将传感器尾线接入到新的接线盒中;(同颜色对接)

7) 将延长线没有接线盒的一头接入到原来的接线盒中;(同颜色对接)

8) 观察传感器显示是否正常;

9) 联系监控室看传感器信号是否正常,正常的话,说明接线正常,监控线延长完成。不正常的话,检查两个接线盒的接线。,并继续重复本项。

10) 监控室恢复已撤除的故障闭锁设置。

二、监控线回收:

1) 尽量回收两个接线盒中间的监控线。

2) 打电话到监控室,告诉监控室值班人员要对监控线进行回收;

3) 监控室值班人员做好相应记录。

4) 进行线路拆开,再进行连接;

5) 观察传感器显示是否正常;

6) 联系监控室看传感器信号是否正常,正常的话,说明接线正常,监控线延长完成。不正常的话,检查两个接线盒的接线。,并继续重复本项。

7) 信号正常后,将拆下来的监控线进行整理后升井。

三、监控线整理:

1) 监控线整理时应尽量选在接线盒处,减少线路中的接线盒,减少信号损失。

2) 检查线路,保证整理线路尽量少的造成断线时间;

3) 打电话到监控室,告诉监控室值班人员要对监控线进行整理

4) 监控室值班人员做好相应记录。

5) 进行线路接线;

6) 观察传感器显示是否正常;

7) 联系监控室看传感器信号是否正常,正常的话,说明接线正常,监控线延长完成。不正常的话,检查两个接线盒的接线。并继续重复本项。

第10篇 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维护拆除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正确使用和管理我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并发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二、依据

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制定。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

四、职责分工

监控室加强以后对我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维护、拆除管理,按照此规定严格执行。并要求采倔单位按照此规定使用、管理、维护。

五、具体管理规定

1.采掘单位在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机电单位在编制机电硐室安装技术措施时,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设置地点、控制地点、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供电系统图(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监控室)、断电控制图(监控室)等各种技术图纸,经监控室、通风科、生产技术科、安全科、机电科等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2.通风科根据已审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3天,向监控室和使用单位分别下达《安全监控设备安装通知单》(以下简称安装通知单),监控室在接到安装通知单24小时内编制《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安全措施》并准备好相应的监控设备,由使用单位协助,将设备运至安装位置,并在接到安装通知单后的48小时内安装完成。

3.主干通讯电缆由矿统一规划,由监控室铺设施工、管理、维护;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等所需要的电缆由使用单位协助监控室进行敷设;分站、传感器、远控开关等安全监控系统仪器之间的接线由监控室负责。电源线、控制线与馈电开关的搭接,必须由使用单位的电气维修人员操作,非电气维修人员严禁操作。接线时,必须有监测监控人员现场配合,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接线。

4.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安装完成,由使用单位、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组织人员检查,确定监测监控系统及其仪器正常运转,填写《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移交单》,监控室、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和使用单位签字后,交付使用单位。移交后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使用安全监控设备的单位要指定专门的电气维修人员进行维护,并把电气维修人员名单上报监控室,由监控室安排对其进行安全监控设备日常维护技能培训。维护人员主要负责传感器的日常挪移,通信线延长、回收,及时清理设备表面的灰尘,按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监测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管理。

5. 随着掘进工作面的前移,使用单位需要延长监控线时,必须提前到监控室领取监控电缆,并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监控设备维护人员进行线路延长。在施工开始前必须电话告知监控室,在得到监控室的允许后方可进行。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

6.使用单位进行线路标准化整理,需要改动监控电缆时,必须提前电话通知监控室,在得到监控室值班人员的允许后,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监控设备维护人员进行改动。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

7.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使用单位应对富余监控电缆进行整理,当富余电缆积聚到一定数量时,使用单位应告知监控室。在得到监控室的允许后,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监控设备维护人员进行监控电缆回收,并将回收后的电缆整理后升井送至监控室。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做好相应记录。

8. 使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移动甲烷传感器和牌板,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另一侧,距离工作面迎头≦5m处;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在工作面(回风测)上端口≦10m处。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内支护良好、无滴水的地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9. 与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检修与监测监控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测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事前和监控室取得联系,共同处理。严禁私自改变或停用、拆除监测监控设备。

10. 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和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故意破坏或损坏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使用单位处以监控设备价格2~5倍的处罚;对因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或损坏的,(如喷浆、降尘时没有及时移动传感器或在采掘工作面长时间不对传感器进行清理,导致微小颗粒堵塞传感器进风口致使传感器在测量上出现误差或损坏)视情节轻重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监控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倍处罚,并严肃追究使用单位主管的领导责任。

11. 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监测监控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单位主管领导、当班跟班队长、技术员负连带责任。对因在放炮作业过程中未及时挪移传感器,导致监控电缆破皮或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对使用单位安全监控设备维护人员进行处罚,单位主管领导、当班跟班队长、技术员负连带责任。若上述情况再次发生,对责任人加倍处罚,并严肃追究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

12. 因工作面贯通、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或回采结束等原因需要拆除监测监控设备时,使用单位必须提前3天告知监控室,领取并填写《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由通风科、机电科以及总工程师审批后,由通风科向监控室下达《安全监控设备拆除通知单》,监控室拆除监测监控设备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将设备升井交送监控室,并填写《安全监控设备移交单》。

13. 监测监控电缆的领用、回收,监控室需做好相应的账目,便于在监控设备回收后考核使用单位的监控电缆回收率。

附1:对于监控线延长、回收、整理的方法

一、监控线延长:

1) 提前领取监控线

2) 打电话到监控室,告诉监控室值班人员要对监控线进行延长;

3) 监控室值班人员做好相应记录。及故障断电撤除。

4) 将监控延长线两头剥好,一头接入新的接线盒中;

5) 打开原来传感器的接线盒,并拆开传感器尾线;

6) 将传感器尾线接入到新的接线盒中;(同颜色对接)

7) 将延长线没有接线盒的一头接入到原来的接线盒中;(同颜色对接)

8) 观察传感器显示是否正常;

9) 联系监控室看传感器信号是否正常,正常的话,说明接线正常,监控线延长完成。不正常的话,检查两个接线盒的接线。,并继续重复本项。

10) 监控室恢复已撤除的故障闭锁设置。

二、监控线回收:

1) 尽量回收两个接线盒中间的监控线。

2) 打电话到监控室,告诉监控室值班人员要对监控线进行回收;

3) 监控室值班人员做好相应记录。

4) 进行线路拆开,再进行连接;

5) 观察传感器显示是否正常;

6) 联系监控室看传感器信号是否正常,正常的话,说明接线正常,监控线延长完成。不正常的话,检查两个接线盒的接线。,并继续重复本项。

7) 信号正常后,将拆下来的监控线进行整理后升井。

三、监控线整理:

1) 监控线整理时应尽量选在接线盒处,减少线路中的接线盒,减少信号损失。

2) 检查线路,保证整理线路尽量少的造成断线时间;

3) 打电话到监控室,告诉监控室值班人员要对监控线进行整理

4) 监控室值班人员做好相应记录。

5) 进行线路接线;

6) 观察传感器显示是否正常;

7) 联系监控室看传感器信号是否正常,正常的话,说明接线正常,监控线延长完成。不正常的话,检查两个接线盒的接线。并继续重复本项。

第11篇 运营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节__ 总 则

第一条 __ 为加强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安全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__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重点控制、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__ 分公司所有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的车辆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__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__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分公司成立gps运营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安全、机务、客运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

1、 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和要求。

2、 组织检查分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3、 组织制订分公司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监控工作流程等。

3、 研究、处理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__ 分公司设立gps监控室(以下简称监控室),配备监控设备,做到专机、专线、专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监控人员,对分公司车辆进行安全监控、调度管理。

监控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1、 监控室职责

(1) 负责gps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 负责运营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⑶ 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4) 负责车辆安装的车载gps终端的管理和维护。

(5) 负责需要维修、更换车载gps终端的及时上报,联系维修,确保信号正常传送的连续性。

(6) 收集和上报车辆的相关信息,修改车载终端相关参数的设定。

(7) 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作气象、道路信息,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8)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9) 对超速行驶、疲劳开车等报警信息及时纠正,做好记录。

(10) 及时处理劫警信息。

(11) 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

(12) 对私自加班、包车等违纪行为及时报告。

(13) 对车辆的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对行驶轨迹进行回放、查询。

(14) 对不服从安全监控管理或违章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5) 负责对车载终端损坏或信号中断的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6) 做好监控记录,负责对设备的升级改造等。

(17) 定期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安全监控工作情况。

2、 监控负责人职责

(1) 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安全监控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规定,管理、指导监控人员规范填写各种表格、记录。

(2) 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⑶ 负责对运营车辆随机抽查或轨迹抽查回放,查处车辆违章,提出车辆违章处理意见。

(4) 及时向领导报告车辆动态监控异常情况。

(5) 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 监控人员职责

(1) 按照安全监控管理要求,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监控,对运行轨迹进行回放、取证。

(2) 发现车辆违章,5分钟内下达安全指令,纠正违章行为,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

⑶ 根据天气、道路及车辆运行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4) 认真填写各种值班记录、监控记录和数据采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做到监控过程留痕。

(5) 落实车辆运行线路中的gps信号盲点区域,准确统计盲点里程和车辆行驶时间,汇总车辆驶入通信盲区或行驶过程中gps突然损坏等原因导致gps不上线的车辆,说明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6) 、对车载gps监控设备、平台运行情况经常检查,发现gps信号传输不正常,及时联系维护人员调试维修。

(7) 坚守监控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 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动态监控工作情况。

4、 车载终端维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1) 加强车载终端使用人员的教育,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载终端的技术性能、使用方法、日常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 定期对车载终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车载终端故障,影响信号传送质量时及时排除。

⑶ 修车、拆卸电瓶时,确需拆卸车载终端连线的,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连接。

(4) 对车载终端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如人为原因造成的连线松动、拆卸、割断等应做好记录,并向分公司领导和管理部门报告。

(5) 发现人为原因造成信号中断的,有权建议单位领导或按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从严处理。

5、 驾乘人员使用维护职责

(1) 车辆驾乘人员要加强车载终端的保护,所有连线不得自行移动或破坏。要谨慎使用报警系统,不得随意摁报警按钮,造成虚假报警。

(2) 为了保证信号的正常传送,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车载终端天线,以免影响信号的正常传送。

⑶ 严禁在仪表台上放置盛有液体的器皿,以防倾倒或泄露造成车载终端损坏。

(4) 驾乘人员应注意观看显示屏,及时了解和掌握单位监控室下发的各项调度指令或信息。

(5) 车主及驾驶员要保证行驶记录仪功能的正常使用。传感器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确保车速里程表的速度数据传到记录仪。

第六条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监控室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车载终端维护制度、违章违纪处理制度等。

第七条 原始记录

监控室应认真保存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车辆报警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电话记录、预警提示记录、交接班记录、车载终端故障记录等。

第三节__ 监控管理分工

第八条 __ 监控职责分工__

1、 安全科

(1) 参入监控违章处理。

(2) 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⑶ 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2、 客运科

(1) 在日常管理中,及时反馈车辆运行动态和gps运转情况,并在下午将次日加班、包车、停车等情况书面通知监控值班人员,如有当天临时加班、包车、停运的,随时通知监控人员,以便监控管理。

(2) 车辆加班、包车必须查看gps是否正常在线(查看当天和前三天的),不上线或上线不正常车辆,不准办理。

⑶ 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和调度指令。

(4) 接到监控室对车辆停班通知后,马上办理,不得推诿、迟办。

(5) 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6) 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 机务科

(1) 负责车辆gps设备采购、负责初次安装、调试。

(2) 对车速里程表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⑶ 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4、 财务科

负责gps监控费用的月结月清,gps卡费按时结算,以免gps停机无法正常工作。

第四节__ gps监控管理流程

第九条 __ 安装车载gps设备流程

1、 新购置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由机务科负责,安装2-3路摄像头,1-2路(通道

一、通道二)对车厢内,监控是否超员,一路对驾驶员,监控驾驶员的不良行为,天线固定在工作台前端。

2、 由监控室对车载gps设备调试,使设备运转正常,安装调试完成。

3、 监控室办理驾驶员ic卡,数据正确。

4、 调整gps安全运行参数,定期对设备进行升级,确保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第十条 __ gps监控运行流程

1、 监控人员进行监控时,检查监控设备是否运转正常,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等,对gps平台数据进行更新,随时保持最新数据。

2、 查看车辆运行动态,对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包车、违反夜间禁行规定,违反途中休息规定、人为破坏gps、gps出现故障继续运行及gps断线超过20分钟、gps不能回传数据等违章行为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

3、 车辆运行出现上述现象时,应即使查明原因,通知车辆纠正违章,防止二次违章,及时填写《不合格评审记录表》,注明违章类型、时间、地点、违章人员等详细信息,报分管经理审核处理。

4、 可能属gps设备损坏的,做好记录,通知车辆返回后对gps设备进行检测,确属于设备原因的,填写《车载终端故障登记台账》,对现场不能修复的,通知设备维修人员和客运管理部门停车修理,修复后车辆方可运行,严禁车辆gps带有故障运行。

第五节__ 监控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__ 分公司监控系统平台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进行排除,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__ 认真加强车载终端管理,保障gps信号的正常传送,是确保gps安全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的前提。

1、 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车装gps终端。如需调换,先报分公司监控室,由分公司在调换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经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并将调换后的车辆信息、gps终端信息及时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输入信息平台。否则,由此对监控和安全管理造成影响,将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2、 根据安全监控需要,按照或下载软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准安装和下载。

3、 对于更新的营运客车,需要使用原终端设备的,应在订购新车前向机修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才能在更新的车辆上使用。

第六节__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__ 监控室对分公司车辆运行动态实行自主监控。

第十四条 __ 监控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值班时要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加强车辆的实时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超员行驶、疲劳驾驶、私自加班和夜间运行车辆的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点之间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要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以及不按规定上下客的监控,防止超速行驶、疲劳开车和违规停车;对非正班运行的车辆,要逐车落实是否安排并办理了符合规定的运行手续,否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将车辆追回。

1、 车载gps出现故障未查明原因继续运行界定: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断时超过20分钟、数据显示不准、视频不回图像、车辆不定位等现象。

2、 超员行驶界定:车辆载客不得超过行车证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3、 超速行驶界定:运营车辆普通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规定限速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有限速标志的按规定速度行驶,夜间行驶速度超过白天限速80%的。

4、 疲劳驾驶界定: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以上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的,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行驶超过8个小时的。

5、 不按规定行驶界定:无特殊情况(如堵路、封道等),未按照规定运行路线行驶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6、 私自加班包车界定:完成当日运行作业计划后,没有办理加班运行手续私自运行的;或者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

7、 违反夜间禁行界定: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

8、 违反双班驾驶员配备规定界定:普通公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应配备双班及以上驾驶员而未随车配备或配备不足的。

9、 违反长途客车中途休息规定:长途客车没有设定固定休息点或车内预留休息铺位的。

10、 人为破坏gps行为界定:私自改动监控系统线路、拔插插头、有意遮挡视频头、改动天线位置、遮挡天线、私自安装开关、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致使设备损坏等行为。

11、 私自更换驾驶员规定: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号不符且无《替班通知单》的,以及使用无《驾驶员即使证明》驾驶员的。

第十六条 __ 加强节假日及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监控管理。发现违反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的车辆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

第十七条 __ 遇有雨、雪、雾天气及路阻等情况时,监控人员要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打电话通知。

第十八条 __ 车辆运行中乘务员要注意观看显示屏上的信息,并通知驾驶员按照下达的调度指令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__ 驾乘人员、承租人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设备完好,信号接收畅通,发现故障及时、主动的向分公司汇报。

第二十条 __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将驾驶员ic卡插入车载监控设备插口内,记录各种数据。

第二十一条 __ 车辆传输信号或画面不正常,监控人员及时提醒驾驶员查找原因,不能及时排除故障的返回后鉴定维修。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运行途中遇有抢劫等警情,驾驶员通过报警装置向监控室报警,监控人员接到报警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发现车辆运行轨迹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分管经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车辆因延续经营、更新、报废、停驶、过户等原因,需办理sim卡变更、停卡、销卡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停卡、销卡手续。 停驶车辆重新运行时,应提前办理sim卡停卡启用手续。

第七节__ 监控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__ 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班轮流值班,白天由专职监控人员轮流监控,夜间由专、兼职监控人员监控。

第二十五条 __ 监控人员值班时,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等与安全监控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第二十六条 监控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安全监控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不超过5分钟处理完毕。遇有恶劣天气应及时下达安全指令,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分公司负责人。

__

第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接听电话时不得与用户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遇有本人不能回答的问题应让有关人员接听,不得随意挂断用户的电话。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九条 __ 值班人员在为用户查询相关信息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用户的信息。

第八节 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条 __ 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在按规定的项目逐项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员先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签名,从此时起,监控的全部运行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交班人员才能离开岗位。

第三十一条 __ 交班人员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检查应交的有关事项,整理各种资料、值班记录,检查应交的物件是否齐全,室内的整洁工作,以及为下一值做好接班后立即要执行的准备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薄等待交接。

第三十二条 __ 接班人员应提前10-20分钟到达,先由接班人员看阅交接班记录薄,了解有关车辆运行情况,然后准时开始正式进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迟时间进行交接班。

第三十三条 __ 值班人员必须遵照规定的轮值表值班,未经监控室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调班。当值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虽有专人代替,亦应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岗位。交接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途中进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控制室。

第三十四条 __ 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如在交接班时发生违章现象,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1、 接班人员有喝酒情况或精神不正常时。

2、 交班人员未经正式交接班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节 车载终端检查维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__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未经维修人员许可不得将sim卡进行更换。

第三十七条 __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和gps显示屏,对里面的元器件进行装卸、修理等。

第三十八条 __ 保持驾驶室室内环境整洁、干燥,不要使主机、显示屏等gps设备接触到水、油等液体。

第三十九条 __ 在日常gps车载终端的使用中,驾驶员应尽量小心,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切不可将主线等进行拖拽,否则可能导致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第四十条 __ 对于安装时已进行固定的gps主机、主线、显示屏等,可能会随着使用而出现松动等现象,一旦出现此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

第四十一条 对gps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车辆,及时维修,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节 违章违纪处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__ 因工作失职或操作失误,造成监控室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__ 因监控值班人员值班时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查漏查车辆违规违章行为的,每次罚款50元;没有及时处理违章违纪或报警信息,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100-500元,并追究相关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控人员值班时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活动,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监控人员擅自脱岗(包括溜岗、睡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__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

1、 运行途中车载终端设备不正常,未主动、及时上报单位的,第1次给予罚款200元,第2 次给予罚款500元。

2、 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载终端进水等,影响信号传送,经鉴定一时不能修复的,更换备用机,费用自理,并罚款200元。

3、 因人为原因造成记录仪功能不能存储,无法提取数据的,除承担更换车载终端的全部费用外,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4、 对监控中心或分控中心发出的指令和警告不予理睬,仍然继续违章的,每次罚款300元。

5、 对私自插拔电源线束、安装开关、遮挡天线、随意调整摄像头角度或遮挡、插拔摄像头等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监控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6、 对不能严肃使用报警系统、造成虚假报警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7、 对监控到车内走廊有站客或蹲客又无法确认超员的,按行车隐患,每次罚款200元。

8、 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没有更换ic,卡的,以及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个小时的(含因驾驶人与ic卡登记人不符造成疲劳驾驶记录的双方)。每次罚款100元。

9、 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晚停车和提前发车每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 元,第三次罚款5000元 ,每延误或提前1分钟,每分钟加罚50元。

10、 开车有接打电话,玩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每次罚款100元。

11、 人为破坏gps固封装置的,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12、 每超速一个点,罚款50元,夜间罚款100元,连续超速三个点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处理。

第四十六条 __ 被上级部门通报的违章,加倍处罚。

第十一节__ 费用结算

第四十七条 __ 安全监控费用主要包括sim卡月租费、宽带月租费、网关月租费、gps使用费、通话费、短信费、管理费等。

第四十八条 __ gps运营与监控费用实行月清月结制度,由财务科与运营商进行结算。

第十二节__ 附__ 则

第四十九条 __ 本办法由分安全监控领导小组组织修订并解释。

第五十条 __ 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施行,原《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产品制度

第12篇 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环境因素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有效的预防监控,建立应急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要加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的组织领导,将该工作列入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之中,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特点,本公司范围内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确定依据如下:

1、有人员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2、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3、有物体打击伤害危险的场所;

4、有机械伤害危险的场所;

5、有坍塌伤害危险的场所;

6、有起重伤害危险的场所;

7、有车辆伤害危险的场所;

8、有爆炸、易燃、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9、有水上淹溺伤害危险的场所;

10、有灼烫、中毒、爆破伤害危险的场所;

11、存在粉尘、噪音、低温、高温、辐射危害危险的场所;

12、其他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四条 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控制等级划分,主要根据作业点发生事故的概率及可能发生后果来确定,具体根据风险评价指数确定a、b、c三个等级。

1、分公司、项目部直接控制a级,风险评价指数为1~5,是不可接受的危险,易发生死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发生事故的概率很高或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影响分公司、项目部全面生产。

2、专业施工队负责控制b级,风险评价指数为6-9,是不希望有的危险,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易发生多人伤害,多为重伤,偶有死亡,财产损失较大或易造成慢性中毒。

3、作业班组负责控制c级,风险评价指数为10~17,是有控制的接受,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伤害程度较轻,财产损失较小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通过评估,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要制订管理方案或运行控制管理制度,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统一设置标志牌,标明监控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的种类、预防措施、控制要求、紧急处理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并根据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级别分别登记建档,并实行月报制度,于次月5日前将危险监控点和汇总表上报公司工程部。

第六条 各单位、项目部对监控点要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监控责任制,奖惩兑现。当通过技术、工艺等措施整改后,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危险性消除或危险程度降低,应由原单位(项目部)评估小组进行验收和重新评估确认,撤销监控点或降低监控级别,并在月报表中及时反映随着生产进程和阶段性完工等因素的改变,监控点的动态变化情况。

第七条 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实施本办法的督查和指导工作。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某学校监控检查学生违纪行为管理办法

学校监控检查学生违纪行为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德育管理,有效利用学校监控系统,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提高文明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二、主要检查事项

1、破坏公物

2、楼梯和走廊疯打闹、大声喧哗、说脏话

3、男女生交往过分亲密

4、聚众

三、管理办法

1、每天按监控视频梳理小组和监控实时监督小组两个小组,对前一天的视频和进行梳理,发现违纪的登记时间段或视频时段,并做好记录。实时监控小组,每天抽取两个时间段,进行监督,同样做好登记。

2、由监控检查小组,把相关视频和记录交给学校政教处,政教处联系探头所在年组进行分析辨认。确定违纪学生身份。

3、学校政教管理团队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理。直至开除。

4、违纪行为除了男女生交往过密之外,一定要公开处理。学校统一研究处理决定。

第14篇 物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监控办法

1.0目的

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控,确保安全工作质量。

2.0范围

适用于**酒店物业各项目。

3.0职责

3.1礼宾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管理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3.2项目经理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

3.3礼宾主管负责客辖区域内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3.4礼宾领班负责本班日常业务操作的执行和落实。

4.0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公司礼宾部监控要求

4.1.1负责组织实施法定节假日(元旦节、五一节、国庆节、春节)敏感日的治安、安全、消防检查工作。

4.1.2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治安、消防管理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1.3每季度根据检查情况编写安全工作分析报告。

4.2项目经理监控要求

4.2.1每月对本部门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予以记录,就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4.2.2监督礼宾主管、领班的工作状况,及时调整安全工作业务架构,不断完善监督机制。

4.2.3通过与顾客、业主的沟通、回访,及时了解、掌握礼宾员的职业道德、沟通能力及服务水平,并给予有效的培训和指导。

4.2.4及时检查核实所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跟进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

4.2.5每季度组织对安全巡查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无治安盲点或隐患。

4.2.6掌握礼宾员的培训情况,关心礼宾员的业余文化生活,及时调解内部矛盾,确保建立一支精诚团结的安全队伍。

4.3礼宾主管监控要求

4.3.1检查本部门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工作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3.2每周对礼宾员质量记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予以记录。

4.3.3每周对本部门的安全、消防管理情况全面巡查至少两次,并将有关情况予以记录。

4.3.4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业务会议,总结上半月、安排下半月工作,分析安全状况,提出整改意见。

4.3.5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夜间查岗,对夜间礼宾员工作状态、质量记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记录。

4.3.6每季度组织一次紧急集合,以保证礼宾员的战斗力和应变能力。紧急集合人员为不当班礼宾员,须准确记录各人员在接到紧急集合命令后赶至指定地点的时间及装备情况,并在《紧急集合情况记录表》中予以记录。

4.3.7每季度对巡逻路线、巡逻时间进行一次评估,并将修订的巡逻路线图报部门经理审核。

4.3.8根据辖区治安防范的要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拟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礼宾员进行突发事件演练。

4.4礼宾领班监控要求

4.4.1严格执行'班前点名,班后点评'的交接班制度,对本班的工作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要求。

4.4.2检查本班班前执勤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当班人员的正常使用。

4.4.3当班期间对安全各岗位的质量记录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纠正不合格现象。

4.4.4监督各岗位对外来人员、物资放行、施工、装修现场、车辆出入的管理力度、方式、方法,确保按规范运作,协助处理疑难问题或突发事件。

4.4.5全面监控礼宾员的夜间工作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处理或报告。

4.4.6监督当班期间班员的考勤、纪律和工作状态,并予以记录。

4.4.7监督所有员工在辖区内的外在形象,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4.4.8规范礼宾员在参与集体、公众活动中的形象。

4.4.9严格执行内务管理规定,督促不合格者限期改正,并予以记录。

4.4.10严格执行月考核制度,公平公正地评价所属员工。

4.5.11每月全面检查、收集各岗位的质量记录交主管审核存档。

4.6夜间工作监控要求

4.6.1夜间查岗是安全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目的在于检查各项目礼宾员夜间工作状况,督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证安全管理工作质量。

4.6.2夜间查岗按照计划制定和人员配置情况分为'a级检查'、'b级检查'和'c级检查'三种,a、b级检查事先必须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为保证查岗情况的真实性,须对制定的检查计划设立相应的保密范围。

4.6.2.1'a级检查'是全公司范围的检查,计划时间的安排由品质督导部于每年1月10日前制定完成,报管理者代表审批,由品质督导部人员及其它部门主管以上人员担任查岗人员,计划保密范围至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及品质督导部,由品质督导部于计划实施前24小时内将抽查部门通知查岗人员。'a级检查'须保证每月至

第15篇 物业安全管理工作监控办法

物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监控办法

1.0目的

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控,确保安全工作质量。

2.0范围

适用于**酒店物业各项目。

3.0职责

3.1礼宾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管理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3.2项目经理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

3.3礼宾主管负责客辖区域内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3.4礼宾领班负责本班日常业务操作的执行和落实。

4.0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公司礼宾部监控要求

4.1.1负责组织实施法定节假日(元旦节、五一节、国庆节、春节)敏感日的治安、安全、消防检查工作。

4.1.2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治安、消防管理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1.3每季度根据检查情况编写安全工作分析报告。

4.2项目经理监控要求

4.2.1每月对本部门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予以记录,就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4.2.2监督礼宾主管、领班的工作状况,及时调整安全工作业务架构,不断完善监督机制。

4.2.3通过与顾客、业主的沟通、回访,及时了解、掌握礼宾员的职业道德、沟通能力及服务水平,并给予有效的培训和指导。

4.2.4及时检查核实所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跟进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

4.2.5每季度组织对安全巡查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无治安盲点或隐患。

4.2.6掌握礼宾员的培训情况,关心礼宾员的业余文化生活,及时调解内部矛盾,确保建立一支精诚团结的安全队伍。

4.3礼宾主管监控要求

4.3.1检查本部门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工作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3.2每周对礼宾员质量记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予以记录。

4.3.3每周对本部门的安全、消防管理情况全面巡查至少两次,并将有关情况予以记录。

4.3.4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业务会议,总结上半月、安排下半月工作,分析安全状况,提出整改意见。

4.3.5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夜间查岗,对夜间礼宾员工作状态、质量记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记录。

4.3.6每季度组织一次紧急集合,以保证礼宾员的战斗力和应变能力。紧急集合人员为不当班礼宾员,须准确记录各人员在接到紧急集合命令后赶至指定地点的时间及装备情况,并在《紧急集合情况记录表》中予以记录。

4.3.7每季度对巡逻路线、巡逻时间进行一次评估,并将修订的巡逻路线图报部门经理审核。

4.3.8根据辖区治安防范的要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拟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礼宾员进行突发事件演练。

4.4礼宾领班监控要求

4.4.1严格执行'班前点名,班后点评'的交接班制度,对本班的工作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要求。

4.4.2检查本班班前执勤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当班人员的正常使用。

4.4.3当班期间对安全各岗位的质量记录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纠正不合格现象。

4.4.4监督各岗位对外来人员、物资放行、施工、装修现场、车辆出入的管理力度、方式、方法,确保按规范运作,协助处理疑难问题或突发事件。

4.4.5全面监控礼宾员的夜间工作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处理或报告。

4.4.6监督当班期间班员的考勤、纪律和工作状态,并予以记录。

4.4.7监督所有员工在辖区内的外在形象,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4.4.8规范礼宾员在参与集体、公众活动中的形象。

4.4.9严格执行内务管理规定,督促不合格者限期改正,并予以记录。

4.4.10严格执行月考核制度,公平公正地评价所属员工。

4.5.11每月全面检查、收集各岗位的质量记录交主管审核存档。

4.6夜间工作监控要求

4.6.1夜间查岗是安全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目的在于检查各项目礼宾员夜间工作状况,督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证安全管理工作质量。

4.6.2夜间查岗按照计划制定和人员配置情况分为'a级检查'、'b级检查'和'c级检查'三种,a、b级检查事先必须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为保证查岗情况的真实性,须对制定的检查计划设立相应的保密范围。

4.6.2.1'a级检查'是全公司范围的检查,计划时间的安排由品质督导部于每年1月10日前制定完成,报管理者代表审批,由品质督导部人员及其它部门主管以上人员担任查岗人员,计划保密范围至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及品质督导部,由品质督导部于计划实施前24小时内将抽查部门通知查岗人员。'a级检查'须保证每月至少一次。

4.6.2.2'b级检查'是以各项目为单位的内部检查,计划由各项目经理于每年1月10日前制

定完成,报礼宾部审批,由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担任查岗人员,计划保密范围至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品质督导部、礼宾部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于计划实施前24小时内通知查岗人员。'b级检查'须保证每月至少一次。

4.6.2.3'c级检查'是临时性突击检查,由公司、品质督导部、礼宾部或项目临时决定检查范围、查岗人员和查岗时间,并组织实施。

4.6.3若检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人员变动或其它原因需改变时,由原计划编制部门负责调度、安排。

4.6.4查岗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6.4.1礼宾员夜间工作状况:精神状态、反应灵敏度、安全意识等。

4.6.4.2通信设备使用情况:各类通讯设备的使用状况,紧急状态下的通讯使用是否正常。

4.6.4.3礼宾员配戴情况:礼宾员的应急装备能否起到在紧急状态下的正常使用。

4.6.4.4交接班记录:各类质量记录的填写是否齐全、清晰,格式是否规范,有无乱撕、写、画等现象。

4.6.5 查岗人员须填写《查岗情况登记表》,并由接受检查的当值人员签字确认。查岗人员需将填好的表格于检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还发表部门(人)。

4.6.6检查结果的处理

4.6.6.1品质督导部须对a级检查的结果进行全公司范围的通报,并负责对相关部门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跟踪验证。

4.6.6.2 项目经理须对b级检查的结果进行部门范围内的通

报,制定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4.6.6.3由公司层面组织的c级检查结果处理方式同a级检查,由部门经理组织的c级检查结果处理方式同b级检查。

5.记录表格

5.1 **wy/wi/8.2.3-02-f1 《夜间查岗计划》

5.2 **wy/wi/8.2.3-02-f2 《查岗情况登记表》

5.3 **wy/wi/8.2.3-02-f3 《安全工作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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