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办法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免受火灾危害,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各类仓库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电气装置、线路敷设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四条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五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面积不得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第六条 库内采暖应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间距不得小于0.3米。
第七条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入库人员不得携带火种,非本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第八条 库房附近不得长期堆放木材、纸包装箱等可燃物品。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专柜限量存储,其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变形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如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第十二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绝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十三条 库房电气开关应单独设置在库外,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开关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电脑、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
第十五条 仓库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效证件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严禁乱拉电线。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仓库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库内禁止一切明火,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须按台消防安全有关明火作业规定,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由专人妥善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八条 仓库及周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不得堆放物品,严禁堵塞。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2】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是超市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部分,超市制定仓库消防管理规定当然是为了确保超市仓库的安全及超市工作人员的安全。因此超市员工要遵照超市仓库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1、仓库的主通道宽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畅通。
2、库房中不能安装电器设备,所有线路和灯头都应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商品保持一定距离
3、消防喷淋头距离商品必须大于50cm。
4、仓库中不能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使用的电灯泡不能超过60w。
5、库房中所设置临时电线的存在时间不能超过2星期。
6、库房中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7、易燃易爆商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存放,不能与其他商品混放。
8、仓库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与杂物。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规定,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规定,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定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定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第2篇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四条 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长的变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意见。
第七条 仓库警卫、消防及保管人员,要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要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禁止聘用年老体弱人员值班、值宿。外来临时人员在库区工作,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科室(班组)以及岗位责任人逐级负责制。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岗位防火责任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4.发现着火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5.值班门卫人员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登记和对外来人员的防火宣传工作。
第三章 火 源 管 理
第九条 商业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进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险品等库区及其他火险危险性大的库区、货场的车辆必须戴防火罩。仓库区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库区如确需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一条 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备有消防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火源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从炉内取出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三条 商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特别对草包、纸包、棉包、布包类商品更要严格检查或隔离观察,如发现可疑应在安全地点开包检验。
第四章 电 源 管 理
第十四条 仓库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六条 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架空电线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各种电器设备、避雷装置要按时检测维修。对各种机械、机具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
第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储存粮食、食糖、烟草、中药材等商品的库房,因工作、生产确需使用去湿机、干燥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使用日光灯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库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对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和保险开关,要做到人离电断。
第五章 仓库和库存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 仓库生产区必须和生活区分开,对“大杂院”仓库和未能分开的老式仓库,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计划,逐步调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统一安全组织,统一安排消防设施,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条 商品、物资应根据不同性质按库、区、类分别存放。库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少于2米。每栋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库房其储存商品的垛距、墙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宽度可以适当降低,但要保持畅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易自燃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串味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库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员不准私自收存商品、物资。
第二十二条 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库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禁止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装卸机具、消防车(泵)必备用油,应放在确保安全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闲人进入库房。库内不准违章搭建货棚,若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六章 设 施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竣工时,其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业仓库应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商品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商业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要求,安装消防报警、灭火、监控、通讯、避雷等设备,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条 仓库要建立各种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换药,严禁挪用。对怕冻设备,在寒冬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 安 全 检 查
第二十七条 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检查一次并建立档案。检查重点是电源、火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仓库必须坚持值班制度和昼夜防火安全巡逻检查制度。班(组)长、保管、警卫、值班人员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 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条 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职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即“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业仓库,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企业经营管理、劳动竞赛和评奖的重要内容。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商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所属仓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发布的《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3篇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的危害,现特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则制定本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一条公司要建立专门的安全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主要领导人(待定)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由pmc主管担任副职来负责仓库日常防火工作,当日值班仓管员负责当日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
一、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副职的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仓库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七)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不在时,由副职组织以上工作。
二、当日值班仓管员的职责:
(一)负责当日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二)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三)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仓库主管汇报;
(四)不定时检查其他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负责区域。
三、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三)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四)发现着火时要立即扑救,并及时通知领导,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报警。
第三条仓库安全领导负责人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人员可以从仓库员工中挑选,定期进行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五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七条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并在醒目处表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八条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擦很难该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第九条物品入库前仓管必须认真检查,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第十一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十二条库房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实需要搭建时,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三条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十四条仓库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十六条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仓库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库区如果确实需要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安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与灯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工作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九条库房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开关箱应单独安装在库房外,并做到防雨防潮。对于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保险开关。仓库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第二十条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
第二十一条仓库因工作确实需要使用电气设备时,需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领导批准。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过程。
第二十二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路线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玛多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火装置。
第二十三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条消防器材周围严禁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二十七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第二十九条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十条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员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通知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力保护仓库财产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一发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为初期制订,在实际应用中再根据仓库本身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