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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八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92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的危害,现特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则制定本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一条公司要建立专门的安全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主要领导人(待定)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由pmc主管担任副职来负责仓库日常防火工作,当日值班仓管员负责当日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

一、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副职的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仓库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七)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不在时,由副职组织以上工作。

二、当日值班仓管员的职责:

(一)负责当日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二)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三)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仓库主管汇报;

(四)不定时检查其他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负责区域。

三、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三)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四)发现着火时要立即扑救,并及时通知领导,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报警。

第三条仓库安全领导负责人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人员可以从仓库员工中挑选,定期进行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五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七条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并在醒目处表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八条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擦很难该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第九条物品入库前仓管必须认真检查,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第十一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十二条库房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实需要搭建时,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三条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十四条仓库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十六条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仓库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库区如果确实需要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安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与灯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工作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九条库房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开关箱应单独安装在库房外,并做到防雨防潮。对于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保险开关。仓库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第二十条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

第二十一条仓库因工作确实需要使用电气设备时,需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领导批准。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过程。

第二十二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路线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玛多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火装置。

第二十三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条消防器材周围严禁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二十七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第二十九条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十条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员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通知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力保护仓库财产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一发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为初期制订,在实际应用中再根据仓库本身情况进行修订。

第2篇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1、防火三级检查制度的内容

(1)仓储部经理每月检查一次;

(2)仓库主管每周检查一次;

(3)仓管员每日检查一次。

2、火灾事故三不文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汽车应配备的灭火装置

(1)干粉灭火机

(2)泡沫灭火机

(3)石棉被

4、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根据国家标准《建设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库房消防设施有以下规定:

a.库房内应设消防室内给水,同一库房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

b.超过四层的库房,其室内消防管理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15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池。

c.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o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库房内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关于库房内消防器材的配备与设置,应严格贯彻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规定。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3)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5、仓库监时用火的要求

(1)要持有消防部门的动火证

(2)要设专人看管

(3)要有防范措施

6、发生火警后如何报警

发生火警后立即拨通119,并向警员拨讲清以下内容:

(1)讲清门牌号码、单位、着火部位

(2)讲清什么物品着火

(3)讲清火势大小

(4)讲清报警用的电话号码和报警人的姓名

7、如何保护火灾、火警现场

(1)要根据火场大小的范围划定保护区域

(2)要指定专人看护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3)火灾扑来后不要翻动现场实物或在火灾刚发生时对移动的物品要记清称动前的位置,形态

(4)对重大疑点要特别监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情况

8、班后防火“五不走”的内容

(1)交接班不交接清楚不走;

(2)用火设备火源不熄灭不走

(3)用电设备不拉闸断电不走

(4)可燃物不清理干净不走

(5)发现险情不报告不处理好不走

9、防火“六不准”的内容

(1)在严禁吸烟的地方,不准任何人吸烟;

(2)生产、生活用火要有专人看管,用火不准超量;

(3)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准违反规定擅离职守;

(4)安装使用电器设备,不准违反规定;

(5)教育员工不准带处人进入库区;

(6)各种消防设备和灭火工具不准损坏和挪用。

10、仓库管理“十不准要求”

(1)不准设办公室

(2)不准设休息室

(3)不准住入

(4)不准可燃材料搭建搁层

(5)不依次为使用碘钨灯

(6)不准使用日光灯

(7)不准使用电炉子

(8)不准使用电烙铁

(9)不准使用电熨斗

(10)不准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第3篇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的危害,现特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则制定本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一条公司要建立专门的安全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主要领导人(待定)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由pmc主管担任副职来负责仓库日常防火工作,当日值班仓管员负责当日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

一、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副职的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仓库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七)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不在时,由副职组织以上工作。

二、当日值班仓管员的职责:

(一)负责当日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二)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三)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仓库主管汇报;

(四)不定时检查其他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负责区域。

三、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三)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四)发现着火时要立即扑救,并及时通知领导,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报警。

第三条仓库安全领导负责人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人员可以从仓库员工中挑选,定期进行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五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七条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并在醒目处表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八条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擦很难该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第九条物品入库前仓管必须认真检查,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第十一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十二条库房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实需要搭建时,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三条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十四条仓库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十六条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仓库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库区如果确实需要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安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与灯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工作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九条库房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开关箱应单独安装在库房外,并做到防雨防潮。对于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保险开关。仓库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第二十条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

第二十一条仓库因工作确实需要使用电气设备时,需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领导批准。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过程。

第二十二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路线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玛多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火装置。

第二十三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条消防器材周围严禁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二十七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第二十九条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十条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员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通知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力保护仓库财产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一发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为初期制订,在实际应用中再根据仓库本身情况进行修订。

第4篇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四条 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长的变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意见。

第七条 仓库警卫、消防及保管人员,要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要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禁止聘用年老体弱人员值班、值宿。外来临时人员在库区工作,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科室(班组)以及岗位责任人逐级负责制。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岗位防火责任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4.发现着火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5.值班门卫人员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登记和对外来人员的防火宣传工作。

第三章 火 源 管 理

第九条 商业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进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险品等库区及其他火险危险性大的库区、货场的车辆必须戴防火罩。仓库区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库区如确需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一条 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备有消防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火源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从炉内取出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三条 商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特别对草包、纸包、棉包、布包类商品更要严格检查或隔离观察,如发现可疑应在安全地点开包检验。

第四章 电 源 管 理

第十四条 仓库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六条 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架空电线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各种电器设备、避雷装置要按时检测维修。对各种机械、机具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

第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储存粮食、食糖、烟草、中药材等商品的库房,因工作、生产确需使用去湿机、干燥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使用日光灯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库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对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和保险开关,要做到人离电断。

第五章 仓库和库存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 仓库生产区必须和生活区分开,对“大杂院”仓库和未能分开的老式仓库,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计划,逐步调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统一安全组织,统一安排消防设施,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条 商品、物资应根据不同性质按库、区、类分别存放。库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少于2米。每栋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库房其储存商品的垛距、墙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宽度可以适当降低,但要保持畅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易自燃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串味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库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员不准私自收存商品、物资。

第二十二条 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库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禁止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装卸机具、消防车(泵)必备用油,应放在确保安全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闲人进入库房。库内不准违章搭建货棚,若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六章 设 施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竣工时,其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业仓库应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商品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商业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要求,安装消防报警、灭火、监控、通讯、避雷等设备,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条 仓库要建立各种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换药,严禁挪用。对怕冻设备,在寒冬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 安 全 检 查

第二十七条 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检查一次并建立档案。检查重点是电源、火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仓库必须坚持值班制度和昼夜防火安全巡逻检查制度。班(组)长、保管、警卫、值班人员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 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条 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职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即“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业仓库,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企业经营管理、劳动竞赛和评奖的重要内容。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商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所属仓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发布的《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5篇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1.1为加强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责任.

1.2确保人身安全和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害.

2.职责

2.1行政部: 负责公司消防安全例查和评估.

2.2物流中心: 负责本部门消防管理和设备检查.

2.2.1物流中心管理人员: 定期组织本部人员学习消防法律规及消防安全知识;认真做好本部门防火防盗工作;严格要求本部人员上班后、当班中、下班后对电源、易燃品、可燃物进行认真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习,学习灭火报警知识及逃生技能.

2.2.2物流中心作业人员: 认真执行本规定,不违章作业及违反纪律.

3.内容:

3.1物流中心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物流中心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3根据贮存物品的危险特性和数量,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保持有效.

3.4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3.5管理人员应熟悉贮存物品的名称、危险特性、灭火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和日常维护, 严格执行仓库的有关制度.

3.6堆放必须做到:堆距100cm,柱距30cm,墙距30cm,灯距50cm,梁距30cm,主要信道2m,每堆面积不超过100m2.

3.7物流中心内货仓一般不宜安装电气设备,必要的电气设备的放置必须符合火灾或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规范要求.

3.8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内. 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

3.9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

3.10货仓内用防爆灯照明. 物品堆放的高度除应符合物品本身堆高要求外, 还应不高于灯下0.5米的水平面,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或照明灯具.

3.11物品入库必须认真检查,确认无隐患才可入库.

3.12库区内严禁吸烟(包括洗手间)及动用明火,若使用明火,必须向物流中心安全主任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

3.13贮存可燃、易燃液体的库房应有良好自然通风,库内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贮存和分装过程中容易产生静电积累的易燃液体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库房周围防火区域严标使用明火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1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及60w以上的白炽灯,使用4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时应装置在信道上方,其镇流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3.15货仓管理人员下班前应巡视库房,消除隐患,关好门窗,切断库房电源总闸,才能离开.

3.16叉车上岗人员需遵守《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及《叉车操作人员安全规程》.

第6篇 大京发电厂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仓库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经常对仓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安全管理教育;

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储存物资的性能,尤其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懂得其性能、危险程度、保管和救护方法;

三、遇有火灾应及时报警和尽力扑救,遇有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敢于斗争,抓获作案人或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追查;

四、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定期检查,帐物相符;

五、各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一律分类隔离存放,严禁混存;

六、剧毒物品要明确专人保管,涂明标记,双人双锁;

七、领用化学危险品、剧毒物品等须经厂办和安监部门批准;

八、加强重要材料仓库防护设施,做到门窗牢固,有防护栏杆,并装置报警器;

九、仓库周围严禁搭工棚,堆放杂物,四周杂草应清除干净,库内主要通道要保持畅通;

十、库区严禁烟火,库房与明火、烟囱、高压线等保持一定距离。仓库内不许生火,仓库电气设备应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安装,并定期检查,做到人员离开关门、关窗,并切断电源;

十一、非仓库工作人员和领送料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因工作需要入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时,必须遵守仓库防火安全规定,主动交出发火器具等(仓库工作人员应认真查询),进入危险品库房,一律不得穿带有铁钉、铁掌的鞋子,开启危险品包装物时,应使用铜质或不发生火花的专用工具,以防发生火险;

十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转让、外借、处理危险物品,外单位调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市公安局和厂办、安监部的批准。领用、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和车辆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的地区停留;

十三、采购剧毒化学危险品须经厂办、安监部等部门审核,厂部转签介绍信严格按计划进货。化学危险品采购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化学危险品采购证”,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

十四、仓库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十五、仓库应安排人员值班看守,节假日应加强力量,由领导带班,确保安全,节假日申领危险品须经厂值班领导批准;

第7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仓库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经常对仓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安全管理教育;

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储存物资的性能,尤其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懂得其性能、危险程度、保管和救护方法;

三、遇有火灾应及时报警和尽力扑救,遇有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敢于斗争,抓获作案人或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追查;

四、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定期检查,帐物相符;

五、各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一律分类隔离存放,严禁混存;

六、剧毒物品要明确专人保管,涂明标记,双人双锁;

七、领用化学危险品、剧毒物品等须经厂办和安监部门批准;

八、加强重要材料仓库防护设施,做到门窗牢固,有防护栏杆,并装置报警器;

九、仓库周围严禁搭工棚,堆放杂物,四周杂草应清除干净,库内主要通道要保持畅通;

十、库区严禁烟火,库房与明火、烟囱、高压线等保持一定距离。仓库内不许生火,仓库电气设备应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安装,并定期检查,做到人员离开关门、关窗,并切断电源;

十一、非仓库工作人员和领送料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因工作需要入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时,必须遵守仓库防火安全规定,主动交出发火器具等(仓库工作人员应认真查询),进入危险品库房,一律不得穿带有铁钉、铁掌的鞋子,开启危险品包装物时,应使用铜质或不发生火花的专用工具,以防发生火险;

十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转让、外借、处理危险物品,外单位调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市公安局和厂办、安监部的批准。领用、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和车辆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的地区停留;

十三、采购剧毒化学危险品须经厂办、安监部等部门审核,厂部转签介绍信严格按计划进货。化学危险品采购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化学危险品采购证”,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

十四、仓库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十五、仓库应安排人员值班看守,节假日应加强力量,由领导带班,确保安全,节假日申领危险品须经厂值班领导批准;

第8篇 造纸原料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一、造纸原料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造纸原料仓库指贮存稻、麦秸、芦苇、秫秸、亚麻、原木等可以用来造纸的原料的仓库。造纸原料具有可燃性,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加强造纸原料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减少损失,至关重要。

造纸原料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有:

(一)造纸原料具有易燃、自燃性

各类造纸原料大多燃点只有150—200℃,纤维素、半纤维素、蜡质、果胶、脂肪等主要成分都是易燃物质,遇火即能燃烧。稻草、麦秸、芦苇、棉花等原料含水量过高,其又是由碳、氢、氧等化学元素组成,在微生物的作用下,温度上升,达到燃烧条件,引起自燃,导致火灾。

(二)堆场与周围民用、工业建筑、道路、通汛、电力架空线的防火间距不够

堆场布局不合理,靠近生活、生产区和铁路、公路等,外来火种会引起堆垛着火。

(三)储存不符合要求

储存物品不执行有关技术要求,物品堆放超量、超期、超实,含水量高,通风散热不良,形成阴燃条件,引起火灾。

(四)电源火源管理不当

1.在造纸原料中或周围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及照明灯具,烤燃可燃物,致成火灾。

2.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安装不合理或设备、线路本身故障,以及雷击引起火灾。

3.在库区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管理人员吸烟、小孩玩火引起火灾。

4,机械设备因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发火灾;进入库区的汽车、拖拉机或机动船排出火星或造纸原料接触高温物体而着火。

5.场内散料管理不当,不能及时清理。入场车辆传动轴等被散料缠住,摩擦生热,引燃散料或车辆油箱造成火灾。

二、造纸原料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库区的消防安全

1.选址

库区应选在靠近城镇边缘、有水源、居民区常年主导方向的上风方向,并用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将库区隔离。

2,防火间距

(1)库区各区之间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储量在2万吨以上的大型原料仓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至少保持100米,2万吨以下的中小型原料仓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至少保持50米。

(2)原料堆场与场内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最少为20米,与场内主要道路的距离最少为10米。堆场内不宜晾晒原料,库区内勿堆放其他物品。

(3)原料堆场内堆垛应堆成尖顶,堆顶披檐到结顶应设滚水滑坡。堆垛长边应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堆垛样式、堆场布置、堆垛储量、规格及防火间距应按具体规定布置。

(4)稻草、麦秸等材料堆场总储量不得超过2万吨,超过者应设置分区。区与区堆场之间防火间距不少于40米。原木原料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应超过2.5万立方米。堆场与堆场之间防火间距不低于30米。

(5)堆垛需按储运流水线布置,高度在10米以下,长度低于50米。垛与垛之间留1.5—2米宽的通道以便检查。每2—4个堆垛分为1组。堆垛距离围墙至少为5米。

(6)防止自燃。应建立堆垛档案,标明堆号、数量、含水量、品名等。定期对堆垛进行检查,测量其湿度、温度、含水量,堆垛内留通风口和散热洞,以防自燃。

(二)严格控制电源和火源

1.堆场严禁明火作业,确需明火作业的,应有专人监护并准备好消防设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完毕,彻底消除余火。进堆场原料应仔细检查,以防带进火种。堆场内严禁吸烟和无关人员进入。

2.蒸汽机车,汽车等需戴防火帽方可进入堆场。蒸汽机车还应关闭灰箱、送风器,不得在库区内清理炉灰。运输、吊装等机械设备要保养良好,防止摩擦、撞击等产生火花。

3.堆场内勿乱拉临时电线,不宜设架空线。必须设置时,架空电线与堆垛的距离不低于杆高的1.5倍。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需由专人负责。

4.堆场中应选用探照灯、防火防尘灯进行照明。禁止使用移动灯具,灯泡、灯管勿靠近堆垛

5.堆场内要设避雷装置,并定期由专人对避雷装置进行检测;原料堆场不宜用铁丝捆扎,以防雷击。

(三)完善消防没施

1.堆场的消防用水要充足,在无其它消防水源的时候,消防水池应能满足6小时的消防用水量。使用天然水源作消防用水时,要注意在枯水期蓄水。

2.应定期对消防水池、水泵房、地下消火栓等进行检查,防止水池渗水、缺水及管道漏水,保证水泵房电机好及阀门管件开启正常。

3.堆场需设6米宽以上的消防车道,并配备完好的消防器材,如消防泵、灭火器、消防车、报警设备等,各种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并应采取防雨淋、日晒的措施,

4.严禁圈占、埋压、挪用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消防器材。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八篇)

为了加强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的危害,现特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则制定本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第一条公司要建立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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