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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13 14:46:01 查看人数:7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室、车间(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

如 四氢噻吩、乙炔、油漆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民用燃气不适用于本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安全许可证和资质认定。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条 储存场所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公司在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向周围单位神居民宣传和告知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发生事故的急救办法。

第七条 公司安全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管理,其他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二章 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向相关部门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事故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

第十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应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可靠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系统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有关规定,并定期对其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未经许可禁止从事设备检修、拆除等作业。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应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总,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的一致性,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岗位,应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悬挂危睑化学品安全周知卡。

第三章 储存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十六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室,存储易爆品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良好的通风设。对于禁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对存温度要求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有降温设施;储存遇湿易溶解、燃烧、爆炸的物品,应有防潮、防雨措。

第十七条 仓库应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存储易燃易爆品库房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火源管理、电源管理、门卫值班、岗位巡检等制度,严格防火、防洪(汛)、防盗等措施。

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应设置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专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应制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严格核对、检验进出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并登记。无产地、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用于储有的设备和安全消防设施应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用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标准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纳入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装配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剧毒物品不可与其他危险物品存放于同一仓库;

(二)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物质不可与易燃物品存放于同一仓库;

(三)盛装性质相抵触的气瓶不可存放于同一个仓库

(四)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存放于同一仓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五)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潮湿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二十三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作业。

第二十四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附件应齐全完好。

第二十六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 闪点低于28度,沸点低于85度的易燃液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永喷淋设施。

第二十八条 罐区防火堤(墙)的排水管应当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在不排水时关闭阀门。

第二十九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条 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为仓库保管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三十一条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

第四章 购买、销售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销售、经营危险化学品时,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销售活动。

第三十三条 销售场所、设施、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营场所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三十四条 严禁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 严禁购买不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应当向所在地公安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证购买。

第五章 包装、运输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应由专业企业定生产,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件质量(重量),应与所包装的危睑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三十九条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条 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按国家有关规定喷涂色标,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印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并附危险化学品安全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托运、承运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承运企业应按国冢有关规定力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二)通过公路运输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约,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有关手续;

(三)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严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遇水燃烧物品及育毒物品。禁止小型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五)托运入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说职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井递交安全技求说明书。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如承运人。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使用的车辆、船舶、容器、槽罐等设备设施,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

(二)装卸作业必须由专人在现场负责指挥,装卸运输作业人员应按所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三)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装卸后必须清理干净;

(四)装运具有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性质的化学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五)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装卸流速不得超过上限值;

(六)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质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

(七)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降温措施。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要求

(一)通过金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编制应急预案,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要做到“一车一案”;

(二)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多装、超载;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四)剧毒化学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盗窃、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五)运输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强超强会、超速行驶。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六)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六章 处置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备、产品、原料时,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必须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剧毒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包装废弃物,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统一销毁。金属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清理干净,不得改作它用。包装容器的销毁,必须在安全、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监护下进行。

第四十六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先清理干净,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四十七条 处置闲置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应经有危险化学品销售许可的单位销售。对失效过期,已经分解、理化性质改变的危险化学品,不能销售、转移,应组织销毁。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焚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四十九条 批量销毁危险化学品或剧毒等危险性大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委托获得国家资质的单位完成,委托双方要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和完成时限,不能将危险化学品私自转移、变卖。

第五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废料。不准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倾倒入下靠水井、地面和江河中。

第七章 培训与应急救援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建立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制定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配备应急处置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要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应急管理部门内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危化品监管科科长职责

1.负责分析研判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负责组织参与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3.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4.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情况调查处理。

6.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及进出口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7.参与本地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演练。

8.参与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9.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3篇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在装卸危险化学品工作中做到万无一失,现根据国家安全装卸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一. 装卸易燃危险品的操作人员不允许穿着化纤服装,穿带铁钉的鞋.

二. 装卸易燃易爆品的地点要通风良好.

三. 装卸易燃易爆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装卸物料的性质和安全知识.

四. 装卸平台处必须配备充分完好,适用的消防器材.

五. 装卸物料要平稳,缓慢运行,防止泄漏,如发生泄漏,满溢现象要及时消除.

六. 装卸易燃易爆品应接地排除静电,卸车时,流速控制在3----5米/秒以下.

七. 在气温高的季节,要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性质,采取降温措施后,再行装卸.

八. 高强闪电,雷击频繁时应立即停止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 原料入库卸车;

1. 卸车前应认真审核所装货品名,产地,数量,物品的化学性质,清楚存放地点,库存量,懂得进料阀门,管线,连接好防静电接地线,认真核对确实无误后,方可卸车.卸完后,认真检查车辆贮罐余料,必须卸清.

2. 卸车时安全员必须现场检查,消防器材必须到位.

3. 原料进入贮罐后应及时关闭贮罐进料阀门,填写好入库记录.

十. 产品出库装车:

1. 根据下达的产品出库单,认真核对所装车辆车号,单位,载重量,车辆的底阀是否关闭以及所装货物名称,数量,核对无误后,连接好防静电装置,开始装车.

2. 装车作业时,安全员必须首先对装车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达到装车条件后,方可装车,消防器材必须到位,以防万一.

3. 装车结束后,必须将所装车阀门关好,填写好出库记录.

4. 安全员检查后,收回消防器材,方可放行车辆.

生产技术部

2008-8-13

第4篇 应急管理部门内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危化品监管科副科长职责

1.负责分析研判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风险。

2.负责参与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3.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组织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4.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6.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专家管理工作。

8.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5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管理办法

1、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从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质量合格的危险化学品,销售对象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经营资质,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向供货方索要并向用户提供规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建立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档案。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新的危害特性公告及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时,及时予以调整和传递给用户。

3、根据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掌握商品的危险性,制定购销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作业人员。

4、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选择、安排适合的运输方式。

5、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研究确定商品养护措施、消防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和急救措施,并如实告知承运方和购买方。

第6篇 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各厂、研发中心、销售分公司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引用标准(文件)及术语

第四条  引用标准(文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003年3月3日实施)。

3、《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24日实施)。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6年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与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安全技术标签、危险化学品报废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设备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工艺控制卡片。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还应配备急救药品。

第十六条  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经过回收、燃烧或中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  进行施工、检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办理作业票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和落实施工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检修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相一致,并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7篇 应急管理部门内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危化品监管科科员生产职责

1.参与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研判管控工作。

2.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5.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6.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7.参与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8.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

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8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与管理知识巩固和提高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要求

一、 化工生产安全操作管理要求

(一)生产岗位安全操作管理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工艺技术规程,遵守工艺纪律,做到“平稳运行”。

2、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控制溢料和漏料,严防“跑、冒、滴、漏”。

4、不得随便拆除安全附件和安全连锁装置,不准随意切断声、光报警等信号。

5、正确穿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7、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应先处理后报告。

二、开车安全操作管理要求

1、正常开车执行岗位操作法。

2、较大系统开车必须编制开车方案(包括应急事故救援预案),并严格执行。

3、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相关部门人员应到现场。消防车、救护车处于备防状态;

4、开车过程应严格按照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减负荷的幅度要求;

5、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终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6、开车过程中应保持与有关岗位和部门之间的联络。

7、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开车现场。

三、停车安全操作管理要求:

1、正常停车按岗位操作法执行。

2、较大系统停车必须编制停车方案,并严格按方案中的步骤执行。

3、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

4、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5、设备卸压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确认,要注意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化品的排放和扩散,防止造成事故。

6、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设备。

四、紧急处理管理要求

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3、发生停电、停水、停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4、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迅速通知相关岗位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关键装置安全管理要求

目的:为了避免发生重大、特大生产事故,保障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要求:1、制定管理制度,原则是对其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和监控。

2、在进行全面安全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关进装置要害部位、并建档、备案。

3、按其危险程度分级管理和监控。

4、职能部门的监控要求。定期进行专业安全检查。

1)各项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的要求,不得“三超”。

2)各类动、净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规定指标。

3)仪表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完好率、使用率及自控率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联锁摘除规定”

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按照规定配备齐全,灵敏好用,符合有关规程的要求;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5、关键装置所在车间应确定关键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必要时,应绘制危险危险点分布图。

6、班组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应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7、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8、设置关键装置专职安全工程师。

9、必须制定和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各种应急处理预案,并及时修订、补充在有关操作规程中。定期进行处理预案的实际演练。

三、生产要害岗位管理要求

1、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生产要害岗位。

2、要害岗位应由保卫(防火)、安全和生产技术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主任)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技术素质。

4、编制要害岗位毒物信息卡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习,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5、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要害岗位管理制度。

6、要害岗位施工、检修时必须编制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到安全部门备案。施工、检修现场要设监护人,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四、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检修安全要求包括检修前、检修作业中、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检修前:

1)外来施工单位应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2)签订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检修项目负责人。

4)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安全规章制度;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现场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6)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7)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8)涉及高处、动火、冻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办理作业证。

9)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11)检修负责人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12)检修作用用的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点保护装置。

13)被检修设备电器电源要断电,并在开关处设置安全标志牌或加锁;

14)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要安排专人检查,保证完好;

15)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16)有腐蚀性介质的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17)对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18)清理干净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

19)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2、检修中:

1)参加人员按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2)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6)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职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作业。

3、检修结束后:

1)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实施引刚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2)所用的工器具、临时电源、照明设施应及时撤离现场;

3)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包装及废弃物处理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要求:

1、国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实行审批制度;

2、危化品储存企业应当具备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的要求;

2)符合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或者储存方式;

3)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规定;

4)有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条件;

3、储存企业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危化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与相关居住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

5、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化品的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6、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化品的种类、性质在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7、企业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的储存装置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8、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保证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9、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剧毒物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是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以防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否则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10、危化品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由专人管理。

11、危化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定期检测、检验。

12、储存危化品的企业转、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的有效措施,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13、公众发现无主危化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要求;

1、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2、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对驾驶员、押运员等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3、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

4、运输、装卸时应根据危化品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通过道路运输的,托运人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

6、运输车辆严禁超装、超载。

7、配备押运人员,保证处于监管状态;

8、托运人应向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9、在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押运人员、驾驶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

10、内河、水域运输的,应依法取得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办理相关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11、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危化品的品名、数量、危险特性、应急措施等情况,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记;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邮件内夹带危化品。

13、通过铁路、航空运输的,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规定执行。

三、危化品包装安全管理要求:

1、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并具有足够强度,防护性能好。

2、运输包装应质量良好。

3、包装与内装物直接接触部门,必要时应有内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

4、内容器应予固定。

5、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

6、包装封口应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

7、盛装需浸湿或加有稳定剂的物质是,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的百分比。

8、有降压装置时,其排气设置不应造成危险和环境污染;

9、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和外包装应紧密贴合。

10、盛装爆炸品包装的附加要求:

11、危险货物包装产品出厂前必须通过性能试验,各项指标符合相应标准。

12、常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组合型式、代号、限制质量扥工业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13、质检部门应当对危化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四、处置废弃危化品安全管理要求:

1、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5、禁止在危险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6、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理的设施。

7、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

8、危化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故留有事隐患。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标准化管理要求

1、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2、完善和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制机制;

5、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6、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

7、加强危化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8、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教训;

9、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点

危化品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排查要点有:

1)企业证照是否齐全,证照是否过期。

2)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

7)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情况;

8)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三级安全教育)

9)应急管理情况;

10)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

11)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

12)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于执行情况;

13)检修、维修作业中,八大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4)防雷电防静电、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5)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水处理)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

16)岗位操作工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等情况;

17)企业周边相邻设施和建筑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8)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19)危化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20)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

第9篇 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取得市交通维修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二)残液处置、废水、废气处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条 罐车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二)承压罐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罐车的显著位置。

(三)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罐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罐车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罐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 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五条 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险种。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须携带所载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技术资料。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运输剧毒、爆炸化学品前,须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五)公安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第十六条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修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gb725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和交通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定期进行检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合格后方可参与道路运输。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罐车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承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常压罐体必须每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车辆的一、二级维护的技术要求和作业项目,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工艺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企业对罐体不得进行修理或者改装。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与托修人应在维修前依法签订维修合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维修及修理费用2000元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修理内容、维修费用、安全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罐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必须设立残液回收装置,对残液进行分类回收并有醒目标志、标签,回收的残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进行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实行雨污分流,建设洗车废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归入洗车废水一起处理,确保排放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设洗车废气吸收处理装置,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回收残液的名称、数量、去向、应急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须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回收残液的转移,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严禁将残液乱排、乱倒或者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倾倒残液。

第二十九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提请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由公安部门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每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情况进行分析,并通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修理、车辆停放、车辆清洗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由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张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张政发[2002]138号)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管理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装卸危险化学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有些能够互相引起化学反应,产生爆炸、火灾、放出有毒气体等的危险品,不得装在同一辆车中运输;

3.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在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客货混装。

危险货物运输出车检查

装载危险货物的汽车出车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一般装载危险货物的汽车在出车之前都必须做如下准备工作:

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办理“准运证”必须具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证,还要符合消防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随身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车辆栏板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预防化学危险品危害的四条原则

1.取代。无毒代有毒、低毒代高毒;

2.隔离。密闭危险源或增大操作者与有害物之间的距离等;

3.通风。用全面通风或局部通风手段排除或降低有害物,如烟、气、汽化物和雾在空气中的浓度。

4.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对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具体要求

1.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2.工作结束后、饭前、饮水前、吸烟前以及便后,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分;

3.定期检查身体;

4.皮肤受伤时,要完好地包扎;

5.时刻注意防止自我污染,尤其在清洗或更换工作服时要注意;

6.在衣服口袋里不装被污染的东西,如抹布、工具等;

7.防护用品要分放、分洗;

8.勤剪指甲并保持指甲洁净;

9.不直接接触能引起过敏的化学品。

第11篇 火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摘 要〕 介绍了火电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与特性,针对氢气、氯气、氨水、联氨、强酸强碱、抗燃油、六氟化硫等危险化学品在火电厂的使用情况,分析了可能发生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及可能涉及的范围,并逐项提出了使用安全管理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火电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因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废弃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火电厂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各种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为了对危险化学品实行有效的控制,必须预先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可能发生的事故形式、危害程度及可能涉及的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析,以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程度。

1 火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特性

危险化学品,按危险特性分为8类,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火电厂根据机组容量及辅助设备的不同,使用的化学品略有不同,但目前大多数大型火电厂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基本一致,主要有:氢气、氯气、氨水、联氨、强酸强碱、抗燃油、六氟化硫等。这些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而且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同时具有这些性质,因此,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综合考虑。

2 火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分布状况及特性

2.1 氢气(h2)

氢冷发电机组利用氢气传热、散热能力良好的特性,将氢气作为发电机的冷却介质。

氢气为无色无臭无味气体,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它是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危险气体。一旦泄漏,便可逸散在空中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且遇火爆炸燃烧后的火焰容易顺风迅速蔓延扩展。

当气体从容器、管道口或其破损处高速喷出时会产生静电。由于静电看不见、摸不着,容易被忽视,所以静电火花是引起氢气发生火灾事故的重要隐患。氢气从钢瓶、制氢缸等处高速喷出时,瓶内存在的铁锈、水、螺栓衬垫处的石墨或氧化铝等杂质都会引起静电的产生。

2.2 氨水(nh3·h2o)或液氨、联氨(n2h4)

发电厂在锅炉补水处理中,利用氨水调节给水ph值,加入联氨等除氧剂进行化学除氧,从而防止给水系统发生腐蚀。

氨水(nh3·h2o)为无色有强烈刺激气味液体,具有弱碱性,易挥发。氨水有一定的腐蚀作用,会刺激眼睛,烧伤皮肤,引起呼吸困难或强烈窒息性咳嗽。质量浓度约为5 mg/l时,有强烈刺鼻气味,质量浓度为20~50 mg/l时,眼和咽喉有刺激感。对粘膜和皮肤有碱性刺激及腐蚀作用,可造成组织溶解性坏死。高浓度时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和心脏停搏。

液氨为无色液体,由气态氨液化而得,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液氨受热后瓶内压力增大,有爆炸危险,空气中氨气体积分数达15.7%~27.4%,有引起燃烧的危险。

联氨(n2h4)为无色油状液体,有类似于氨的刺激气味。联氨易挥发、易燃、易爆,极毒,对眼睛有刺激作用,能引起延迟性发炎,对皮肤和粘膜也有强烈的腐蚀作用。

2.3 氯气(cl2)或液氯

发电厂通常向循环水中加氯杀死水中微生物,防止微生物在凝汽器内繁殖、形成粘垢引起传热效率降低和腐蚀。有的电厂在生活水中加氯进行杀菌。

氯气(cl2)为黄绿色气体,有窒息性臭味,有毒,一般操作场所空气中含氯不得超过0.001 mg/l。它是一种强氧化物质,可以与普通物质发生剧烈的爆炸性反应,或生成爆炸性化合物。当氯气暴露于潮湿的组织,如眼睛、皮肤和上呼吸道时,则会发生快速的腐蚀反应,引起咳嗽、喉及支气管狭窄、肺水肿、眼睛和咽喉的灼伤等。

氯气在压力增加或者在温度低于-34℃时,呈清亮的、琥珀色液体状态,氯气通常被压缩成液体储存在钢制容器中。

2.4 工业盐酸(hcl)及氢氧化钠(naoh)等

发电厂在水处理设备再生过程中,多使用盐酸(hcl)及氢氧化钠(naoh),在锅炉本体及灰管道、汽机凝汽器等的化学清洗中多采用盐酸(hcl)、氢氟酸、亚硝酸钠等。

盐酸为无色液体,一般含有杂质而呈黄色。 氢氧化钠也称烧碱,呈强碱性,对皮肤、织物、纸张等有强腐蚀性。

在化学清洗过程中,除了用到酸、碱,还有钝化剂和缓蚀剂。这些试剂都对人体有着直接或间接的毒害作用。亚硝酸钠常用作清洗过程中的钝化剂,误食一定量亚硝酸钠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血管扩展、脉搏加快、血压降低。化学清洗过程中的缓蚀剂根据所选用的品种不同,也具有相当的毒性。

2.5 抗燃油(eh油)

发电厂电液控制系统所用抗燃油是一种抗燃的纯乙磷酸脂液体,难燃性是磷酸酯最突出特性之一,在极高温度下也能燃烧,但它不传播火焰,或着火后能很快自灭,磷酸酯具有高的热氧化稳定性。

抗燃油是有毒或低毒的,大量接触后神经、肌肉器官受损,呈现出四肢麻痹,此外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有一定刺激作用。

2.6 六氟化硫(sf6)

在电力工业中,sf6是一种重要的介质,它用作封闭式中、高压开关的灭弧和绝缘气体。

sf6为无色、无味、无臭、无毒的惰性非燃烧气体。纯净的sf6气体是无毒的,但不能维持生命。尽管纯sf6气体是无毒无害的,但在其生产过程中或在高能因子作用下,则会分解产生若干有毒甚至剧毒、强腐蚀性的有害杂质,如sf4、sof2、sf2、so2f2、hf等均为毒性和腐蚀性极强的化合物,对人体危害极大。

2.7 其他危险化学品

发电厂在分析化验水、煤、油、气等试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使用并接触到一些危险化学分析药品,如遇高温、摩擦引起剧烈化学反应的硝酸铵等爆炸品,氢气、乙炔、甲烷等易燃气体,丙酮、乙醚、甲醇、苯等易燃液体,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氯酸钾等强氧化剂,强酸、强碱等腐蚀性药品,氰化钾、三氧化二砷、氯化钡等剧毒品。在化学水处理设备、管道及某些主设备防腐工作中,使用并经常接触到苯类、酮类、树脂类、橡胶类等易燃、易爆、有毒的试剂。

3 火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火电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及班组,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同时,对本单位的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发现存在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1 氢气使用的安全管理

发电机氢气系统包括:制氢站、输氢管路系统、氢冷却系统、氢置换系统、氢干燥装置、氢检测监测设备及其他与氢气相关连的设备。

3.1.1 制氢站的安全管理

制氢站是重点防火防爆单位,进入该站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特别通行证并登记,离开制氢站须在登记簿上注明时间,禁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制氢站;进入制氢站人员不准穿带铁钉子的鞋, 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带防护眼镜。制氢站严禁明火,操作人员禁止吸烟。禁止在制氢站中或储氢罐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操作时使用防爆工具,严禁铁器工具相互撞击以免产生火花。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制氢站必须放置二氧化碳、砂子、石棉布等防火器材。

制氢站在运行过程中,禁止氧气、氢气由压力设备及管道内急剧放出。当氢气急剧放出时,由于静电原因可能引起自动燃烧和爆炸,当氧气急剧放出时,管道的氧化层可能引起火花,这些都可能引起管道设备的燃烧和爆炸。动植物、矿物油脂和油类不应落入有可能与氧气接触的设备上,在操作和维修装置时,手和衣物也不应沾有油脂。

3.1.2 氢系统的安全管理

发电机氢系统运行时,运行值班人员应精心操作、调整,保证氢冷却系统各项指标、参数在合格范围之内。氢系统进行排污前,必须预先仔细检查排污口附近及周围情况,不得有动火作业进行,排污时排污口周围须设临时安全区并作明显标识。氢系统管路上的滤网、电磁阀应定期检查、吹扫,保证滤网不堵塞,阀门不卡涩。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补充空气的管道必须隔断,并加堵板;当发电机为空气冷却运行时,补充氢的管道也应隔断。

机组检修需进行氢系统气体置换时,工作人员应了解氢系统的管路及设备,熟悉掌握氢系统气体置换规程,氢系统的气体置换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置换所用的二氧化碳钢瓶装运至现场必须进行验收,并作好明显标识,以防其它气体混入,置换下来的空瓶亦须作好明显标识,新瓶和空瓶必须分开放置。进行气体置换时,所有管道、设备、干燥器等必须同时进行置换,并注意检查排污管道,放尽积水,特别要注意检查系统有无置换死角。

对氢系统进行检修时,检修人员应熟悉系统、设备,检修前应编制完整的检修程序,临时抢修也须编制技术方案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检修程序实施。氢系统检修时须使用专用防爆工具,在对充有氢气的发电机进行检修时, 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发生火花,必需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对氢系统与其它系统连接的隔离阀或直通大气的隔离阀必须认真检修,如有必要应在试验台上进行水压试验,保证无泄漏。氢系统的表计管路必须认真清理,决不允许存在堵塞。发电机的氢侧密封瓦的间隙必须严格按要求的参数调整,防止氢气过量泄漏。氢系统设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且验收合格。

3.2 液氨、联氨使用的安全管理

液氨系统操作人员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溶氨时要戴氨防毒面具,要缓慢开启氨瓶出口门,同时开启吸气器。氨瓶应涂有明显标志,禁止放在烈日下爆晒和用明火烤。配制联氨溶液时,工作人员应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并启动加药间换气扇。联氨的浓溶液应密封保存,靠近联氨浓溶液的地方不允许有明火。对联氨进行化验时,不允许用嘴吸移液管吸取含有联氨的溶液。

3.3 氯气使用的安全管理

液氯钢瓶运放时不许剧烈碰撞,夏天阳光下不能久晒,接触钢瓶的支墩表面应垫以橡皮。液氯钢瓶内的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一定的剩余压力,一般控制其剩余压力为0.1 mpa或残留液氯量20 kg,严禁抽吸成真空,以防倒吸入潮湿空气或其它杂质。 氯气系统运行时,氯瓶间及加氯间的门必须向外开,加氯现场必须配置防毒面具。加氯工作应由2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根据加氯操作要求,启动加氯气系统进行加氯,不得随意乱动,加氯时必须密切注意加氯机加氯量、蒸发器运行温度、液氯管压力。

加氯系统检修前,必须确认检修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确已执行,严格按要求穿戴各种劳动保护用品,检查氯气室顶的淋水设施和排气风扇,确保正常。拆卸加氯机时,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动地方休息。检修人员应熟知氯气伤害的急救方法,当发生故障有大量氯气漏出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戴上防毒面具,关闭门窗,开启室内淋水阀门,将氯瓶放入碱水池中,最后,用排气风扇抽去余氯。

3.4 酸碱使用的安全管理

水处理酸碱系统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系统及设备,在系统良好及各阀门灵活好用、系统无渗漏点的状态下,方可进行树脂的再生操作。作业人员应熟悉酸碱的性质并掌握酸碱烧伤急救措施,应穿戴耐酸手套、防护眼镜及胶靴。操作时需2人以上进行工作,密切监视酸碱计量箱液位,操作过程中不许离开人或同时进行其它操作。启动和停止时各阀门开启及关闭顺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酸碱系统检修前应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确已执行,严格按要求穿戴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在衬胶管道、酸管道及防腐容器上进行电火焊作业,如必须进行时,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排尽气体及铲掉衬胶层后进行,焊、割时不断地用水冷却等。对存有残余盐酸的罐体,应先冲洗干净,并将盖口打开,方准许焊接。工作现场须备有0.5%的碳酸氢钠及2%的硼酸溶液等急救药品及工业水源。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进行紧急抢修时,应使用套头式防毒面具。

在锅炉等设备使用hcl、hf进行化学清洗时,现场必须保证照明充足、道路通畅,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分开,并将电源控制板设置在远离清洗系统且便于操作的位置。清洗前准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劳保用品,操作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所有重要部位如酸泵、阀门、加药点都要设置专人值班。酸洗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烟火,现场配备消防器材及用于酸、碱烧伤后的急救药品。配制酸、碱的人员应穿戴耐酸工作服,戴耐酸手套、口罩、防护眼镜。酸洗过程中排出的废液应作中和处理,防止对环境及人身产生危害。

3.5 抗燃油使用的安全管理

抗燃油是有毒或低毒的,勿使油品进入眼中和口中,若油品进入眼中,应立即用清水冲洗,再滴入眼药或尽快请医生处理,若油品进入口中,应及时吐出,用水漱口并请医生检查。勿使抗燃油直接接触皮肤,当皮肤接触油品后,要用石油溶剂洗净,再用肥皂清洗。接触抗燃油时,宜带耐油橡皮手套。在室温时,人体吸入油蒸汽没有危险,但应避免在高温下吸入油蒸汽。抗燃油溅落在保温层上应立即擦去,若油已渗入保温层内或热的金属表面,则应擦掉并及时更换该保温层以防止火灾。抗燃油可能对电缆包皮(如聚氯乙稀材料)和一般的油漆有破坏作用,只要接触到,上述材料(不管时间长短)都会软化和起泡,应立即清洗侵蚀处并查明损坏程度。

3.6 sf6的安全管理

3.6.1 sf6气体使用安全管理

sf6新气中可能存在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sf6新气的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装有sf6气体的钢瓶靠近热源或受阳光曝晒;从钢瓶中引出sf6气体时,必须用减压阀降压;使用过的sf6气体钢瓶应关紧阀门,戴上瓶帽,防止剩余气体泄漏。户外设备充装sf6气体时,工作人员应在上风方向操作;室内设备充装sf6气体时,要开启通风系统,并尽量避免和减少sf6气体泄漏到工作区。工作区空气中sf6气体质量浓度不得超过

1 000 mg/l,要用检漏仪做现场泄漏检测。

3.6.2 sf6试验室的安全管理

sf6试验室是进行sf6新气和运行气体测试的场所,化验人员会接触到有毒气体、粉尘和毒性化学试剂。试验室除具备操作毒性气体和毒性试剂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底部通风设施(对通风量的要求是15 min内使室内换气1次)。酸度、可水解氟化物、矿物油测定的吸收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色谱分析的有毒试样尾气和易燃的氢载气应从色谱仪排气口直接引出试验室;生物毒性试验的尾气应经碱液吸收后再排出室外。每个分析人员务必遵守分析试验室操作规程和sf6气体使用规则,新来的工作人员在没有正式工作之前,首先要接受安全教育和有关培训。试验室内不应存放剧毒和易燃品,使用时应随领随用。

3.6.3 sf6设备安全管理

sf6电气设备安装室与主控室之间要作气密性隔离,以防有毒气体扩散进入主控室。设备安装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系统,通风量应保证在15 min内换气1次,抽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设备安装室底部应安装sf6浓度报警仪和氧量仪,当sf6的质量浓度超过1 000 mg/l、氧量低于18%时,仪器应报警。工作人员不准单独和随意进入设备安装室,进入设备安装室前,应先通风20 min,不准在设备防爆膜附近停留。工作人员在进入电缆沟或低位区域前,应检测该区域内的含氧量,如发现氧含量低于18%时,不能进入该区域工作。如发现气体中毒性分解物的含量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气体净化处理、更换吸附剂、更新sf6气体、设备解体检修等。

3.7 分析药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有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它容易相互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的地方。剧毒药品必须具有明显的“剧毒危险”标志,无标签药品严禁使用。

凡使用和保管剧毒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其性能及使用方法,剧毒药品应放在专门的柜内,应用2把锁,钥匙分别由2人保管,领用时必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才可发放。使用剧毒药品要特别小心,必要时要戴口罩、防护眼镜、乳胶手套,操作时需在通风柜内或良好通风的地方进行,工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口,并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对过期失效或报废的药品应向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并在安全监督部门和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第12篇 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措施

由于化学品普遍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因此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并且采取积极的技术措施,防止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对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伤害。

(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批准公布并施行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除该条例之外,《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使用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

综合这些规定,主要内容有:

1.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2.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4.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6.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7.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8.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9.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10.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定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1.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3.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14.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5.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1)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2)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3)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16.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预防职业中毒的综合性措施

工业毒物的种类繁多,影响面大,职业中毒约占职业病总数的一半。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为预防职业中毒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对职业中毒的防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预防职业中毒必须采用综合性的防治措施。

1.组织管理措施

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预防职业中毒工作,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防职业中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内部接触毒物的性质,制定预防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2.消除毒物

在生产中,利用科学技术和工艺改革,使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的物质。

3.降低毒物浓度

降低空气中毒物含量使之达到或者低于最高容许浓度,是预防职业中毒的中心环节。为此,首先要使毒物不能逸散到空气中,或消除工人接触毒物的机会;其次,对逸出的毒物要设法控制其飞扬、扩散,对散落到地面的毒物应及时消除;第三,缩小毒物接触的范围,以便于控制,并减少受毒物危害的人数。降低毒物浓度的方法包括:

(1)改革工艺。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过程,避免开放式生产,消除毒物逸散的条件;采用远距离程序控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人接触毒物的机会;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等等。如用真空灌装代替热灌法生产水银温度计,用四氯乙烯代替四氯化碳干洗衣物,用静电喷漆代替人工喷漆等。

(2)通风排毒。应用局部抽风式通风装置将产生的毒物尽快收集起来,防止毒物逸散。常用的装置有通风柜、排气罩、吸气罩等,排出的毒物要经过净化装置,或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后排空。

(3)合理布局。不同生产工序的布局,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卫生上的要求。有毒的作业应与无毒的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设施及防范手段。

(4)安全管理。对生产设备要加强维修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4.个人防护

做好个人防护与个人卫生,对于预防职业中毒虽不是根本性的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起着重要作用。

除普通工作服外,对某些作业工人还需供应特殊质地或式样的防护服。如接触强碱、强酸应有耐酸耐碱的工作服,对某些毒物作业要有防毒口罩与防毒面具等。为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减少毒物作用机会,应设置盥洗设备、淋浴室及存衣室,配备个人专用更衣箱等。

5.增强体质

合理实施有毒作业保健待遇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发体育锻炼,注意安排夜班工人的休息,组织青年进行有益身心的业余活动,以及做好季节性多发病的预防等,对提高机体抵抗力有重要的意义。

6.严格进行环境监测、生物材料监测与健康检查

要定期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将其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实施就业前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证者参加接触毒物的作业。坚持定期健康检查,早期发现工人健康问题并及时处理。

(三)预防职业中毒的通风排毒措施

工业毒物进人人体的途径有三种,即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其中主要是呼吸道。从大量事故案例来看,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排毒,是防范事故的一个重要技术措施。

通风按其动力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按其范围又可分为局部通风和全面通风。通风排毒措施是一种简便易行又十分有效的防毒措施。

1.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是指有毒物质比较集中,或作业人员经常活动的局部地区的通风。局部通风有局部排风、局部送风和局部送、排风三种类型。

2.全面通风

全面通风是用大量新鲜空气将作业场所的有毒气体冲淡至符合卫生要求的通风方式。全面通风多用于毒源不固定,毒物扩散面积较大,或虽实行了局部通风,但仍有毒物散逸点的车间或场所。全面通风只适用于低毒有害气体、有害气体散发量不大或作业人员离毒源比较远的情形。全面通风不适用于产生粉尘、烟尘、烟雾的场所。

3.混合通风

混合通风是既有局部通风又有全面通风的通风方式。如局部排风,室内空气是靠门窗大量补人的,在冬季大量补人冷空气,会使房间过冷,往往要采用一套空气预热的全面送风系统。

(四)预防职业中毒的个体防护措施

根据有毒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相应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在使用化学品时的安全。

1.呼吸防护措施

正确使用呼吸防护器是防止有毒物质从呼吸道进人人体引起职业中毒的重要措施之一。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防护只是一种辅助性的保护措施,根本的解决办法还在于改善劳动条仵,降低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浓度。用于防毒的呼吸器材,大致可分为过滤式防毒呼吸器和隔离式防毒呼吸器两类。

2.皮肤防护

皮肤防护主要依靠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手套、口罩、眼镜等,这些防护用品可以避免有毒物质与人体皮肤的接触。对于外露的皮肤,则需涂上皮肤防护剂。由于工种不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也因工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操作者应按工种要求穿用工作服等防护用品,对于裸露的皮肤,也应视其所接触的不同物质,采用相应的皮肤防护剂。

皮肤被有毒物质污染后,应立即清洗。许多污染物是不易被普通肥皂洗掉的,而应按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用不同的清洗剂。但最好不用汽油、煤油作清洗剂。

3.消化道防护

防止有毒物质从消化道进人人体,一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有毒工作场所作业时,应按照规定不饮水不吃食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体内;二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洗手,注意搞好个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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