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一、事故分类
生产操作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有误、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
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二、事故管理分工
公司各部门按照事故的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建档工作。
事故管理分工:根据部门职能划分,安全环保部负责生产作业人员伤亡及环境污染事故、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操作事故、机械动力部负责设备(含特种设备)事故、公安分局负责火灾事故和破坏事故、总经理办负责交通事故、职工医院负责医疗事故、基建部负责基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管理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
若为综合事故,凡生产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以安全环保部为主,由设备引起的生产事故以机械动力部为主,由操作引起的设备事故以生产管理部为主。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部门在每月底将有关事故报安全环保部汇总。
三、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执行;火灾事故按《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执行;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执行;其他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抢险与救护
事故的抢险与救护可参照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1、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妥善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一般事故的抢险救护由单位负责直接指挥,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护由公司领导直接指挥。
2、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3、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若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并作详细记录)。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重大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能清理。
对有毒有害物料外泄或火灾的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
所有参加抢险人员要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急救处理。
五、事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事故均有责任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
2、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单位领导及公司生产调度室报告,以便及时组织抢救。
对各类重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3、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弄虚作假或者拖延报告。
各类事故按管理分工报归口管理部门。
工伤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重伤事故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同时,要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报告。
4、事故单位要按规定写出事故详细经过报告,填写事故登记表(负伤人员要及时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持公司职工医院开具或经其认可的工伤医疗期证明方可),并提供目击人证明材料,送事故主管部门。
微小事故(轻伤事故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天内报出,一般事故(重伤事故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天内报出,重大事故7天内报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凡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务工、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
1、事故不论大小,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微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处理结案时间不超过3天;一般事故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处理,处理结案时间不超过5天;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公司组织有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并无条件提供一切相关资料。
4、各类事故调查要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并达到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总结事故教训。
微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召开,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一般事故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影响程度以及责任者的态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微小事故的责任处理要落实到班组长及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般事故的责任处理要落实到车间或主管部门的中层领导,重大以上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弄虚作假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8、微小事故由事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一般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事故处理结案后,微小事故要在本单位通报;一般事故要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9、查清事故情况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交由企业主管部门办理。
10、凡是由于违规违纪(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七、事故责任划分
1、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安全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
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3、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
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而导致事故的,由领导负责。
4、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
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5、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和公司技术主管部门的责任。
6、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7、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8、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9、凡因忽视安全工作、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纪律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隐患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10、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又不采取由于应有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扩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并要给予加重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1、因企业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事故档案管理
各类事故均应分类建立档案。
不论哪类事故,各职能部门均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
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材料,如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技术鉴定、会议记录、操作记录、照片、图表、作业(施工)方案、作业票证、事故结案处理意见、医学证明材料等,均应妥善保管。
第2篇 未遂事故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规范公司未遂事故的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未遂事故管理规定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与公司各类未遂安全事件管理
三、 定义
未遂事故是指因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车、异常工况、泄露、轻伤等可能导致健康伤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低于事故等级的事故
四、 分类
未遂事故根据主要发生诱因可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引发的的未遂事故;物的不安全状态引发的未遂事故;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引发的未遂事故。
五、 未遂事故的管理
未遂事故的管理应当遵循发生事件的时间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排除事故隐患不放过的原则
5.1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未遂事故后,应立即反应到现场管理人员并逐级汇报;部门负责人根据事故状态分析部门现场处置能力,采取防止事故夸大化的安全处置措施;
5.2 如发生高危未遂事故时,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汇报安环部,在安环部组织相关技术、设备等部门指导下进行安全处置;
5.3 生产车间发生未遂事故,不管是一般还是高危未遂事故,车间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安环部;
5.4 各部门、生产车间应以班组为基础建立本单位的未遂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5.5 各部门、生产车间应严格遵守安环部制定的未遂事故管理制度,鼓励现场作业人员积极发现、上报未遂事故,并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
5.6 对未遂事故管理不到位,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安环部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5.7 各部门、车间每月就发现的未遂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5.8 各车间填写未遂事故报告卡上报安环部,建立未遂事故管理台帐。
5.9 未遂事故报告内容
5.9.1 事故经过
5.9.2 事故类别
5.9.3 等级
5.9.4 实际后果
5.9.5 潜在后果
5.9.6 原因分析
5.9.7 预防措施及落实完成情况
5.9.8 验证情况、验证人、验证日期
第3篇 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规范化的管理,加强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事件控制措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责任事件
责任事件是指由于未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强,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2.1、质量安全事故:员工因为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并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的事件。
2.2、工作失职:因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
2.3、行政事件: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
2.4、其它事件:其它对公司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形象损害的行为。
3、事件责任的认定
3.1、责任认定的原则:事实求是,公平、公正。
3.2、不同类型的责任事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负责责任认定:质量事故由技术科负责,质检科协助;工作失职由人事科负责;行政事件由人事科负责,总务科协助;其它事件由相关部门负责。(注:调查部门的负责人领导组织调查工作;事件发生部门不参与本部门调查)
3.3、发生责任事件后,责任部门必须第一时间通报相关情况(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并做好责任认定工作。
3.4、调查部门应在两日内做好相关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决定。(重大责任事件调查不能超过一周)
4、责任处罚
4.1、处罚的类型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效益奖金;行政处罚分为留职查看、降职、辞退。
4.2、责任事件的处罚,由调查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与过程界定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根据事件发生部门员工的隶属关系确定其领导责任。
4.3、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责任部门要进行经济处罚,具体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5%――1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2%――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4、发生一般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15%――5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1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5、年内出现两次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降职处分;出现两次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辞退处分。
4.6、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按质量事故处罚尺度处理;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情况给予罚款50――200元/次,并给予留职察看处分。
4.7、行政事件的处罚,根据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4.8、泄露公司机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或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责任人予以辞职处分。
4.9、对于突发的质量安全、财产与人身安全、环保等责任事件隐瞒不报,经查实对隐瞒的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次,同时对事件的责任人和单位仍按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责任部门领导的先进评选及年终效益奖金。
4.10、调查部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责任认定与处罚决定,根据情况酌情对调查负责人进行100――500元/次处罚。
5、责任处罚管理程序
5.1调查部门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详细的分析、调查。根据以上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并把处罚决定通知责任部门,调查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处罚单》。
5.2责任部门针对事故造成的后果、损失,分析原因,提出合理预防及整改措施,并由调查部门及时的跟踪调查其整改成效。
5.3分管副总与总经理分别对事件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
5.4调查部门根据《处罚单》的处罚金额填写《缴款单》,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交财务,由财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5.5《处罚单》由人事科留档管理;《缴款单》由财务科留存。
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后附《处罚单》、《交款单》样本)
第4篇 生产管理部防汛、防止水淹厂房事故的规定
为了加强防汛工作,防止发生水淹厂房事故,确保夏季大负荷机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 防汛是迎峰渡夏工作的重要一环,贵在重视、贵在及时。生产管理部各专业、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把防汛工作要当做保安全的重大任务来抓。各专业、班组要积极宣传防汛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抓细、抓实,切实做到组织、人员、物资“三落实”,确保不发生水淹厂房的重大事故。
二、 健全防汛组织,强化防汛责任制。生产管理部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专业主管为成员的防汛领导小组。各专业要相应成立以主管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汛前检查,制订科学、具体、切合实际的防汛予案,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检查整改。生产管理部全体职工都是义务防汛队员,紧急情况下必须随叫随到、召之即来。所有正式职工的手机、电话要24小时开机,确保联系畅通、安全度汛。
三、 加强值班力量,确保防汛安全。夜间和节假日是生产管理部防汛的重点,为此生产管理部特成立夜间和节假日紧急防汛小组。生产管理部夜间和节假日总值班为组长,全体值班人员为组员。夜间和节假日发现险情或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紧急防汛小组迅速赶到指定地点进行抢险,并及时汇报厂、实业公司领导。
四、 生产管理部各专业汛期前和迎峰渡夏期间要做好所辖设备、系统范围内的厂房、泵站及地下建筑的防雨、防洪、排水设施的检查,做好防汛、排水的应急方案。雨水泵房的配电盘柜、雨水泵及其电机要提前检修。确保雨水排泄畅通。确保现场各配电盘、柜、箱不进水、不结露。
五、 生产管理部各专业要结合现场实际,储备足量的沙袋、铣镐、潜水泵。潜水泵及其配套的开关、电缆要提前检测合格,重点部位重点放置。重点部位的防汛电源要挂牌明示。并设专人检查维护,保证不丢失、不损坏,防患于未然。
生产管理部
2012-6-13
第5篇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拟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3 引用文件
3.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
4.工伤事故报告
4.1发生工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发生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科报告,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相关部门现场调查。若在夜班发生事故时,部门值班领导或班长要立即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要组织好救护工作和现场保护。
4.2各部门不得拖延、隐瞒工伤事故,报安全科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安全科负责组织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
4.3任何部门、个人故意拖延、隐瞒上报,对受伤害人员造成不利的将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因瞒报、迟报造成对救护工作影响不利的,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4在生产厂区以外发生的事故,受伤害人员所在部门视情况应当派人赶往事发地协助救治工作,并同时上报安全科。
4.5因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的,必须标明移动的位置、部位和物件等,对无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6在双休日发生事故的,部门值班领导或班长、值班人员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科报告,并组织进行抢救和现场保护。
5.工伤事故调查
5.1 安全科接到工伤事故报告,要立即赶到现场勘察,协助抢救。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5.2 工伤事故,应由安全科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
5.3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领导应积极参加和支持调查工作,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
5.4 事故调查组要认真查明事故经过,确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建议,并以书面调查报告形式报送公司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
6 工伤认定和待遇
工伤认定和相关待遇全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及其他有关法规、政策办理。
7 对工伤事故的处理
7.1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进行处理。
7.2 对于工伤者治疗期间,提出与国家关于工伤医疗待遇的政策规定范围允许外的无理要求,企业有权不予采纳。
7.3 对经医疗部门诊断身体已康复,劳动力恢复而无故拖延不上班者,将按照公司有关劳动用工的规定进行处理。
7.4 对治疗工伤期间,乱开医药费、营养费等,以及治疗与工伤伤害处无关的费用,一经查出,将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5 对于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蓄意违章作业、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强迫命令违章指挥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 工伤相关手续办理的程序
8.1 按照工伤事故报告要求向安全科提供工伤事故的报告,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8.2 工伤的治疗、康复阶段及其他事宜处理。
8.3 工伤认定阶段,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进行认定,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认定。
8.4 经工伤认定后可以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8.5 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依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根据有关标准和政策进行。
9 其他要求
9.1 各部门要坚持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公司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开展检查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积极寻求降低事故发生、减少损失的办法和措施。
9.2 各部门要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教育员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人员事故伤害。
9.3 全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防止事故对人身伤害。
9.4 安全科要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事故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公平、公正处理事故,加大事故防范力度。
9.5 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工伤管理工作,建立工伤事故档案,负责负伤员工的有关工伤事宜的管理工作。
10 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01月01日起开始实施,全公司在岗员工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6篇 工程项目事故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事故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设置医务室,日常应配备急救药箱和担架,药箱内配足急救药品。按消防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定期更换灭火药物。亦要根据有关要求配备应急抢救工具。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一般规定。
一、当发生事故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安全主任及公司应急办公室,并应马上组织人力现场抢救受伤害者。
二、第一时间进行'救死扶伤', 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人员,对必须在现场进行紧急抢救的,应采取应急方法如止血、人工呼吸等进行施救。否则必须立即用工地的交通工具或截出租车将伤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及扩大。
三、事故发生后,各级人员应保持镇静及冷静,切实负起本身责任,主动控制局面。要有组织、有指挥和结合实际进行妥善处理。
四、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及善后工作。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并划出保护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因抢救受伤(害)人员,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发生火警、火灾事故时,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一般规定。
一、应立即了解起火部位及燃烧的物质,积极抢救烧伤者及使用施工现场所有消防器材进行灭火自救工作。
二、迅速准确地拨打119报警。在拨打119时,做到镇静拨号,说清火灾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燃烧部位、燃烧物质的性能等。
三、报警后,派专人到约定的路口作引导人。
四、在消防部门到达前,对易燃、易爆的物质采取正确有效的隔离。根据火场情况,机动灵活地选择灭火用具。
五、在扑救现场,应行动统一,如火势扩大,一般扑救不可能时,应及时组织撤退扑救人员,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利用一切可行的通讯工具按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进行上报。
事故调查与总结
一、建立健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度,严格遵守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按事故级别成立调查小组,并按规定的事故级别填写事故快报。
二、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三、经常性组织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专业技能知识学习,吸取事故的教训,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举一反三开展广泛的自查自纠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进行安全管理评价,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和贯彻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绩效管理与安全科学评价有机结合。
五、深入彻底分析事故原因,结合工作实际,检讨有关措施及方案,对相关预控措施及方案不断充实、完善,以保证其有效性,并持续改进。
事故级别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上报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7篇 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一次造成1-2人死亡;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晶变质在lo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loot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loot及以上;
(5)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曰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4.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主管部门的事故;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曰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人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2.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第五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参加;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相关事业部、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参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局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c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6曰前报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8篇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规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 的发生。
第三条 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设备二类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及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及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
(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
(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
(五)“以上”、“以下”,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 人以上”,包 含 10 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 以下”,不包含 110kv;
(六)外包工程发生事故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 105 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其中财产损失的价值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果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2)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 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九)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
2.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
3.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
5.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
(十一)发电主设备以及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风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变、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
(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
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
(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
(十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电力设备事故;
(十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 1987年 09 月 10 日颁布)相关标准而确定的;
(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十九)尘肺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二十)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联网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二十一)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发生了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或本单位人员在其他区域因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而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
第二章 事故/事件定义和分级
第六条 事故的含义可用意外事件对行动过程的影响或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后果来定义,是人们在 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动暂时或永久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事故是 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对于没有造成职业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之为“未遂事件”。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和未遂事件。
第七条 事故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九条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 3 至 9 人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四)人身轻伤事故,是指只造成一人人身轻伤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条 电力企业设备事故/事件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的,
2.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二)重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 400mw 以上的火电厂、200mw 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 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 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100 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 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虽然在 40 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 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 40 天的;
3.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
4.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
(三)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 400mw 以下的火电厂、200mw 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 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 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站 110 kv 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100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 168 小时的;
5.6kv 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
6.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
7.水电厂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
8.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炉膛爆炸;
(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 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
(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
(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
(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
(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
(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
(9)220 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9.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10.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
11.其他经公司认定的。
(四)设备一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电力设备事件:
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
2.发电厂升压站 110 kv 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 110 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35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5.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五)设备二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本规定附件一所列的各类设备事件。
(六)设备异常、未遂,指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的设备事件。 第十一条 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的、重伤 2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 20 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伤 1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 10 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三)一般火灾事故,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伤 11 人以上的、 死亡 2 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的、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的、重伤3 至 10人的、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三)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的、轻伤 3 人以上的、 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第9篇 医疗用品公司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义乌市捷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职责分工
3.1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3.2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
3.4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3.5财务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3.6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人事部及上级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
4.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患职业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4.3.1故意犯罪;
4.3.2醉酒或者吸毒;
4.3.3自残或者自杀;
4.3.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4.3.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工伤事故处理
5.1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护现场并在10分钟内通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分管厂长。由分管厂长和副总经理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在公司进行包扎处理,稍重及重伤由行政人事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情况紧急时班组长可直接拨打120电话联系专业救护车辆运送受伤人员至定点医院。
5.2副总经理指定厂长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5.3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事故调查报告表》经3名以上证明人签字并填写联系方式后交行政人事部。
5.4行政人事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事故应在三日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完成所有申报程序。
5.5行政人事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交市人社局作工伤认定(重大事故3日内填写上报)。
5.6行政人事部负责拟定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经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5.7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治疗。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5.8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上报行政人事部(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人事部询问结果,配合行政人事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5.9工伤认定材料
5.9.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5.9.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5.9.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5.9.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审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9.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5.9.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
6.1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凭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人社局相关规定确定。
6.2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的月标准工资。
7.工伤事故赔偿
7.1符合国家《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支付。
7.2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7.3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7.4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
7.5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8工伤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8.1公司保留追究工伤员工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较大的,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批示执行。
8.2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部门各级负责人进行处理。
义乌市捷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20**年8月30日
第10篇 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对生产事故的管理。
基本概念
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生产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4.1生产事故的分类
4.1.1报集团公司生产事故
一次造成1~9人重伤;一次造成1~2人死亡;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t及以上;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影响恶劣的生产事故。
4.1.2报公司一般生产事故
a)造成三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车、停产或三套及以上生产装置主要设备停运,影响日产量50%以下(不含50%);
b)造成两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车、停产或两套及以上生产装置主要设备停运,影响当日加工量或产量25%及以上;
c)造成一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车、停产或一套及以上生产装置主要设备停运,影响当日加工量或产量50%及以上;
d)生产辅助系统循环水、中低压蒸汽、净化风(即仪表风)、瓦斯、除盐水、电任何一项造成装置停车的。
e)生产波动不及时调整操作造成产品罐污染,产品污染量超过当日50%及以上且不可调和的或虽可调和但产品污染量超过当日100%(含100%)。
f)正常生产中操作不精心、误操作,或开、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造成催化剂、化学品溶剂跑损,设备损坏,管线严重泄漏等;
g)操作不精、误操作造成严重跑料(包括化学品)或贮罐冒顶、抽空等在10吨以下(不含10吨)、5吨及以上无论回收多少以跑损数量为准;
h)一次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1万元及以上。
4.1.3报公司轻微生产事故
a)造成一至两套生产装置停车、停产或一至两套生产装置主要设备停运,影响当日加工量或产量25%(不含25%)以下;
b)操作不精心、误操作造成生产装置发生非计划停车,影响当日加工量或产量50%以下(不含50%);
c)生产异常未及时发现处理、误操作造成设备联锁停机、停运;
d)生产波动未及时切出产品造成产品罐污染,污染量为当日产量50%以下(不含50%);一次跑油、料达5吨以下(不含5吨),无论回收多少以跑损数量为准;
e)生产波动影响其它装置或辅助装置、公用工程系统大幅度波动的;
f)仪表故障造成生产装置突发性停车或主要设备停运,属维护保养检查不力或计划检修不及时;
g)电气故障造成生产装置突发性停车或主要设备停运,属维护保养检查不力或计划检修不及时;
h)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
4.2生产事故处理的原则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职责
5.1生产处
5.1.1负责制定并贯彻执行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杜绝或减少跑、冒、串料生产事故。
5.1.2负责生产事故的检查考核。
5.1.3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5.1.4负责建立全公司生产事故统计台帐。
5.2车间
执行工艺纪律、《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协助生产处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生产事故调查分析。
5.3机动处
参与调查处理与电气、仪表及动力系统等与设备有关的重大生产事故。
5.4安全处
参与调查处理与人身及重大财产损失有关的重大生产事故。
工作程序
序号
人员
时间
条件/地点
工作内容及标准
方式
考核标准
6.1当事人或发现人
事故发生后――立即直接或逐级向班长、车间值班人员、车间主任、公司调度、公司主管经理报告。
电话
每发生一次生产事故扣发生事故的车间100分或视情节严重程度定
6.2报公司轻微生产事故
6.2.1车间
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编写事故报告,上报生产处。
电子或纸质
未做到扣发生事故的车间50分/次
6.2.2生产处
车间事故报告上报后3日内
审核车间编写的事故报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然后上报主管经理。
纸质
未做到扣50分/次
6.2.3生产处
车间事故报告上报后3日内
建立并补充生产事故统计台帐
电子或纸质
未做到扣50分/次
6.3报公司一般生产事故
6.3.1生产处
事故发生后三天内
会同分管处室(机动处、安全处等)及事故发生车间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编写事故报告。依据《生产事故考核标准》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上报公司主管经理。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生产调度处对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分管处室(机动处、安全处等)配合生产处进行调查处理。
纸质
事故车间隐瞒或不配合扣事故车间500-1000分;
分管处室(机动处、安全处等)未配合生产处调查处理的扣相应分管处室50分/次
6.3.2生产处
车间事故报告上报后3日内
建立并补充生产事故统计台帐
电子或纸质
未做到扣50分/次
6.4报集团公司生产事故
6.4.1生产处
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组织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单位和事故牵连单位(机动处、安全处等)相关人员以及***分管处室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编写事故报告,包括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依据《生产事故考核标准》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上报公司主管经理,交总经理、董事长审核签字,在十天内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生产调度处对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分管处室(机动处、安全处等)配合生产处进行调查处理。
电子或纸质
事故车间隐瞒或不配合扣事故车间500-1000分;
分管处室(机动处、安全处等)未配合生产处调查处理的扣相应分管处室50分/次
6.4.2生产处
车间事故报告上报后3日内
建立并补充生产事故统计台帐
电子或纸质
未做到扣50分/次
相关文件
7.1中石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事故管理规定(20**)
7.2安环处事故管理规定
7.3安环处事故考核标准。
7.4生产处周检考核标准
8记录
8.1生产调度记录
8.2生产调度交接班记录
8.3生产事故记录
9附加说明
第11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责任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4 程序
4.1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2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ehs部门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4.3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ehs部门结合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价、制定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或计划,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彻底整改。并将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4.4 事故隐患的范围:
4.4.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4.2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4.4.3 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4.4 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4.4.5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4.6 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4.4.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4.4.8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4.4.9 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4.5 公司各部门按照该规定对各自管理区域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
4.6 各部门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见附件二),ehs部门检查到各部门发现的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一)。
4.7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8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9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ehs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
4.10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4.11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部门,凡部门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4.12 整改部门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ehs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13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ehs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4.14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4.15 ehs部门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4.16 处罚:
4.16.1 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4.16.2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16.3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5 附件
5.1 附件一《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5.2 附件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6 其他
6.1 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6.2 本制度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第12篇 转炉兑铁防止洒铁烧人事故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转炉兑铁安全,防止洒铁伤人,厂部特制定转炉兑铁应急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 生产部调度室要准确掌握转炉生产情况,严格掌握并控制铁水罐吊起时间,严防吊车主卷抱闸失灵等故障而导致重大事故。
2. 混铁炉出铁和翻铁,要严格把好装入量关,防止大罐跑铁伤人。保持铁水罐嘴好用,并及时处理硬盖,为转炉安全兑铁创造好条件。
3. 混铁炉挂吊人员在挂重罐前必须进行挂罐安全确认,作到万无一失。必须认真检查好兑铁用的钢绳和罐壁(口)是否有悬钢(渣),严禁使用挤、压、烧、起刺、断股与报废钢绳,保证转炉兑铁安全。
4. 按规定转炉具备兑铁条件的含义是“出完钢,翻完渣,检查完炉体,补完炉,把炉子摇到兑铁位置”。
5. 在等待兑铁条件的间隙,炼钢车间要勤观察,掌握铁水重罐在平台的安全情况。严禁铁水重罐在平台内长期停留,预防其他事故发生。
6. 转炉达到对铁条件,在挂钢绳之前,首先要检查确认钢绳质量和罐壁(口)残渣是否会掉下伤人,做到二次把关。兑铁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做到手势明确,哨音清楚,兑铁前通知炉前其他人员撤到安全地带,兑铁是不准任何人通行。
7. 转运车间兑铁前要保持吊车良好状态,不准把设备隐患带到兑铁中,兑铁是必须由技术熟练,操作水平高的司机开车,同时加强僚望,看清手势,坚持安全确认,做到稳、准、慢操作。听从指挥,集中精力,密切注视铁水罐吊运情况,做到预防事故。对指挥手势不清,不吹哨或戴手套指挥,及多人指车作业者,司机有权停止作业。
8. 现场组织者,在生产指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转炉兑铁的安全组织工作。要带头遵章贯制,坚持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原则,防止盲目抢产,严禁违章指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确保当班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