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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9-02 07:00:03 查看人数:81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1篇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实验教学安全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压力容器包括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灭菌设备、气瓶和液氮存储设备等各种设备。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正确和合理地使用压力容器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可靠性、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并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安全性能要求,负责对学生使用压力容器的培训。

第五条  使用单位须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编制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每年将压力容器数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校资产设备处。

第七条  使用单位须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须按相应程序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须迅速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校资产设备处,并立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立和有效地执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确保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管理责任制。各使用单位除由技术负责人对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外,还应根据使用单位所使用容器的具体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压力容器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  具体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范和安全技术规定。

2.  参加新进压力容器的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3.  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  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  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6.  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及仪器使用证的发放工作。

第2篇 压力容器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压力容器是施工生产中不可避免的工作手段,需要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在我场如:锅炉的使用和熔接工的氧气乙炔使用及消防器材的存放等都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范畴,因此,我们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和制梁场的工作性质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持证上岗当班期间不得睡觉,不得饮酒。

2、锅炉工在对锅炉使用之前应检查锅炉状况是否良好,同时对压力表、安全阀进行检查落实是否在有效期内,否则不得使用。对水泵、电源、水源等进行调查是否正常,点火前应对煤炭进行检查是否有雷管等易爆物品。

3、点火后,应注意观察气压上升情况,当气压上升到规定的压力后应用手动检查安全阀而后再将气压烧升到安全阀规定的起动标准,检测安全阀是否能正常使用。

4、在锅炉使用期间,如发生锅炉某部位漏气,不管大小都要紧急停炉,再如发生停水、停电、水泵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也要采取停炉措施。

5、锅炉使用过程中随时要补水,严禁常送气,少补水,多加煤。应使锅炉内的水位始终保持高水位状态。

6、交接班时除当面要交代锅炉运行状态同时在交接本上也应写出书面的运行记录。

7、作业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如需暂且离开不超过二十分钟情况下,必须将火压上,锅炉打满水,严禁强火、高气压离开岗位。

8、锅炉煤渣的清理应先灭火后清理严禁带火的煤渣倾倒在废墟堆,以免发生火灾。

9、气割作业前应检查乙炔表、氧气表是否到期或损坏,氧气管和乙炔管及气割把子是否漏气。

10、作业前,要将氧气、乙炔瓶分开摆放,摆放距离不得小于5米,氧气、乙炔瓶严禁暴晒或受高温烘烤,夏季施工,要覆盖遮阳篷布。

11、乙炔表应安装回火阀,操作人员按要求配带防护用品,严禁跑直流的氧气表继续使用,严禁氧气管、乙炔管及气割把子和氧气表、乙炔表沾污机油和其它油污,以防发生化学反应,发生爆炸。

12、氧气、乙炔瓶的存放,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场所应清洁卫生,杜绝与其它工具和材料同在一处存放。

第3篇 岗位责任制-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

1.目的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抓好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

2.范围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岗位责任制

3.职责

公司办公室负责本规程的制定,办公室主管负责本规程的审核,总经理负责本规程的批准。

4.内容

4.1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岗位职责

4.1.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等规定的职责。

4.1.2贯彻执行国家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4.1.3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

4.1.4为压力容器安全使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4.1.5督促、检查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压力容器安全事故隐患。

4.1.6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压力容器事故。

4.2 主管负责人(生产副总)岗位职责

4.2.1压力容器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

4.2.2协助主要负责人执行各项压力容器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4.2.3全面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管理工作,明确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及其职责,领导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4.2.4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2.5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修理和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4.2.6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安全管理机构(生产部)职责

4.3.1 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4.3.2负责宣传并贯彻执行与压力容器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审核(批准)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4.3.3办理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

4.3.4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验收等前期工作的监督或管理,及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4.3.5组织开展本单位压力容器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4.3.6组织实施本单位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

4.3.7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压力容器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

4.3.8向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更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4.3.9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救援。

4.3.10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4.4使用部门(发酵车间、锅炉房、空压站、质量部、菌种组)负责人岗位职责

4.4.1在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的领导下,执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车间)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4.4.2编制本部门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4.4.3参加本部门压力容器安装调试、修理与改造的验收等工作,组织做好压力容器检验前停车、卸料、置换、清扫等工作,及时落实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4.4.4对压力容器开展日常安全检查,随时了解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4.4.5安排本部门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活动,并经常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安全责任感,坚持新员工入厂后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不得安排无证作业人员独立上岗作业。

4.4.6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做好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工作,对压力容器使用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与有关部门共同落实整改。

4.4.7督促本部门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危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

4.4.8对压力容器事故应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4.5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4.5.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操作工作。

4.5.2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它事情。

4.5.3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范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操作;对任何危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4.5.4精心操作,防止压力容器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定期检验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可靠性,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4.5.5按时、按点、定线巡回检查,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4.5.6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压力容器处于完好状态。

4.5.7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5.8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4篇 压力容器气压试验安全管理规范

1.除设计图样规定用气体代替液体进行耐压试验外,不得采用气压试验。

2.试压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方可上岗试压操作。

3.压力容器气压试验区域内特种设备,仪器,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过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取证后才能使用,并且保证在有效期内。

4.气压试验必须是检验部门确认合格的压力容器后方可进行试压。

5.气压试验操作人员必须对气压试验区内每台压力容器进行校对,登记,如发现问题应该及时汇报处理。

6.气压试验前试压操作人员应检查试验区域内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并且前后门在开启状态。试压期间试压区域内应设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7.实验前应检查紧固件是否安全,可靠和紧固。试压管线是否老化,破裂.其它仪器设备是否安全可靠。

8.气压试验时按操作规程进行。

9.当容器载压时严禁拧紧、拆卸螺栓和锤击敲打。

10.试验完毕对容器的卸压应缓慢进行,严禁不卸压中断试验或离人。

11.进入试压试验区,操作人员,检查人员必须带安全帽,防护镜,工作服,工作鞋,防止意外伤害。

12.试验区域必须备足合格消防器材。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科

第5篇 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必须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其安全可靠性。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压力容器的入厂检验、竣工验收及试车;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变动情况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管理。

第6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控制工作程序

目的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订本程序。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的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职责

(1)公司设备管理岗负责联系有关单位对本公司所有的压力容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2)行政部负责联系有关单位对本公司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取证。

(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操作使用的各类压力容器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有异常向主管领导汇报。

定义

4.1 按工作压力划分,压力容器分为以下四种。p为工作压力

低压容器l 1kgf/cm2≤p≤16kgf/cm2

中压容器m 16kgf/cm2≤p≤100kgf/cm2

高压容器h 100kgf/cm2≤p≤1000kgf/cm2

超高压容器u 1000kgf/cm2≤p

4.2 按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分为三类:

(1) 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2) 下列情况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大于等于0.2mpam3的低压容器。

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m3的低压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容器;

工作程序

5.1锅炉压力容器购置

5.1.1压力容器采购前应由设备使用部门会同设备管理员提出购买申请书,报公司领导审批。选购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综合考虑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最高压力、最高或最低温度及使用介质等因素,决不允许超压使用,也不允许将常温容器当低温容器使用,对腐蚀性介质须考虑容器耐腐蚀性能等问题。

5.1.2购买前应按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已颁布的法规的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并提交经国家劳动部门和环保部批准的锅炉压力容器设计总图及有关技术资料。对进口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进口规定,要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和商检部门检验,并要求资料完整。

5.1.3容器入库前必须进行开箱验收。验收工作由设备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等有关人员参加,并按有关标准对容器及附件进行逐一验收。填写压力容器入厂验收单。

5.2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

5.2.1 对安装单位的要求:

必须经过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对现场组装的大型容器的安装单位应规定领取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安装经验,一般应有几年安装历史,安装质量良好。

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并能执行规程和标准

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专业工种,如焊工、探伤工等。

具有正式的施工工艺程序,焊接工艺评定等。

具有与安装相适应的安装设备和机具及检测手段。

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5.2.2 安装的依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球型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高压、中压化工设备施及验收规范》等

5.2.3安装(组装)质量验收

在安装过程中应对质量实行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验收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必要时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实行监检。

总体验收前需将安装资料送当地锅监所进行审核。竣工后,容器应经授权的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容器安装(组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安装质量证明书及有关检验报告等)移交使用单位,及时存入技术档案中。

5.3 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与定期检验

5.3.1使用单位的检查

压力容器所在班组应每天对设备外观进行一次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工作。

检查的重点如下:

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等);

容器运行记录的填写是否认真、准确(包括故障及故障排除记录);

设备的完好状况、负荷情况、操作工持证上岗情况等;

容器本体及连接管道,阀门等处密封情况;

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是否在有效期内;

容器的防腐层、保温层及设备名牌是否完好;

容器外表面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不正常情况;

紧固螺栓是否完好,基础有无下沉、倾斜等现象;

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

10)修理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

11)结合节日及中心工作的专项检查,对设备的防雷、防静电等设施的检查。

5.3.2锅监所的检查

锅监所的检查主要是指:每年一次的外观检查;每三年一次的内外部检查;每四~六年一次的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见《在用锅炉定期检查规则》《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

5.4 压力容器附件的使用与维护要求

5.4.1 安全阀的维护

经常保持安全阀清洁、防锈、防粘、防堵、防冻。

经常检查其铅封是否完好。

一旦发现渗漏现象,及时修理更换。

由安全阀检验站每年进行一次的定期校验,包括清洗、研磨、试验及样验调整。校验后铅封。

5.4.2 压力表的使用

压力表的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2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压力表刻度盘上应划有红线,指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

压力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规定校验期、无铅封的压力表不得使用。

压力表指示失灵、表盘刻度不清或表壳破损、指针不能回零时,应予更换。

压力表由国家法定的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每年两次的检验,检验后进行铅封并发合格证。

5.4.3温度计使用注意事项

温度计的测量范围要与工艺要求相符合。

接口结构要安全可靠,不得泄漏。

每年一次定期检验。

5.4.4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每个紧急切断阀在出厂前必须经行试验和性能检验合格,并具有合格证及试验或检验报告;

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0.5℃;

油压式或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保证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持续放置48小时不至引起自然闭止。

紧急切断阀自关闭起,应在10秒内闭止。

紧急切断阀不得兼作阀门使用。

紧急切断阀在出厂前必须经耐压试验及气密性试验合格,具有合格证才能使用。

5.4.5液位计使用注意事项

防止泄漏,保证液位计正常显示。

液面保持清晰可见,在停止作业时需作清理或保养。

液位计的排污管应接至安全地点。

板式玻璃液面计应以1.5倍工作压力进行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5.5 压力容器操作工的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5.5.1容器操作工的培训由行政部组织安排。凡从事压力容器的操作工包括工艺系统中有压力容器的操作工,均需参加培训。通过培训应使容器操作人员熟悉所操作的压力容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掌握有关压力容器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安全知识,从而提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提高操作水平和维修技能。

5.5.2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操作证,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凡考核不合格者,可重新培训补考,对补考仍不合格的容器操作工应调离该操作岗位。

5.5.3锅炉司炉工须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考试,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

5.6 锅炉压力容器的变更

变更分为过户变更、使用变更、安全状况等级变更三类。

5.6.1 过户变更

压力容器在过户前,使用部门应带《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锅监所办理注销手续。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锅监所办理新的使用登记手续。

5.6.2 使用变更

当需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即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的改变(不含使用地点、位置、容器本身结构的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等到原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6.3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部门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锅监所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5.7 锅炉压力容器的判废与报废

5.7.1经检验核定安全状况为5级的压力容器应作判废处理,由检验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锅监所。判废的容器可作常压容器或修理或报废。

5.7.2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部门应持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等资料,及时向锅监所办理报废手续。

6 相关文件

b-09 设备管理控制程序

第7篇 火电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随着火电机组数量和容量的增加,电厂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参数也随着增加,这就需要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按规章制度解决电厂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一系列问题。国家颁发的有关压力容器的一系列条例、法规和标准,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十分重要,因而必须持之以恒地认真贯彻执行。但各电厂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不同,执行规章制度的深度和力度也不一样,导致压力容器安全事故经常发生,因此分析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很有必要。

1 火电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压力容器的选择、验收无专业管理人员参加

做好新建机组压力容器的选择、验收工作是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保证,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新压力容器的技术特性和安全状况。但某些单位的扩建处(技改处)无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使用单位也无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参加此项工作,给压力容器移交生产后的技术管理增加了困难。

1.2 在役的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全

新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不到位,缺乏完整的技术资料,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不能正常进行。

1.3 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

有的单位虽制订了压力容器管理制度,但执行不严,有的单位则无此项管理要求。具体表现为:

(1) 单位无专业压力容器管理人员;

(2) 无全年度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

(3) 没有对车间(分场)运行人员进行压力容器的操作培训;

(4) 单位缺乏压力容器数量统计和安全状况等级的概念;

(5) 没有对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进行校验或检修;

(6) 压力容器超期服役,没有定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按要求进行;

(7) 无台帐和技术登录簿。

1.4 压力容器的改造未进行技术审批

压力容器的改造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应经有关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例如改进高压加热器水位测量装置,需要在筒体上开孔,开孔的位置和焊接工艺及其开孔的加强计算等均需技术主管签字。但有的单位却不经技术审批就私自开孔、胡乱施焊、随意更换设计材料,这些均是不合法的。

1.5 压力容器的检修单位无资质

现在电力行业的检修沿袭传统的模式,压力容器的检修单位没有经过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1.6 不按规定进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校验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规定了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1次,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及精度等级也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但在压力容器使用中,由于设备运行停不下来,或安全阀位置太高不好拆卸,或单位不重视等原因,致使安全附件不能校验和检修,有的安全附件甚至好多年都不进行拆卸,腐蚀锈死,不能起到保护安全的作用。

1.7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无安全状况等级

对使用单位来说,压力容器检验结论报告是相当重要的,结论报告至少包括:

(1)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2) 压力容器能否继续运行的意见;

(3) 继续使用至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时间;

(4) 继续使用的最高工作参数;

(5) 压力容器(含安全附件)使用的限制性条件及注意事项;

(6) 检验及审核人的签字和检验单位的印章。

现在很多电厂的压力容器只进行专项检验,但专项检验不能代替定期检验,所以应注意区分定期检验和专项检验,并要有压力容器检验后的安全状况等级和结论。

1.8 定期检验时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密切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检验的质量和检验员的安全,应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条款,做好以下工作:

(1) 容器内部温度低于35℃时人员方可进入;

(2) 将容器内部的介质排净,隔断气液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装置,切断有关电源;

(3) 压力容器内部氧气含量应达到18%~23%(体积比)。必要时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设备;

(4) 行灯电源不准超过12 v;

(5) 清扫内部腐蚀部位和易产生裂纹的部位;

(6) 容器内部检验时,容器外部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所有这些工作都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

如电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检修班组负责开启容器、通风和打磨焊缝,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金属检验室配合检验。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因此要求在检验前办理好工作票,检验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

2 提高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的建议

(1) 新建(扩建)机组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应按要求进行监检,扩建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整理和建立新建机组的压力容器专档,并与生产单位办好档案移交工作,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定检工作。

(2) 新建(扩建)机组负责压力容器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向生产部门的压力容器专责移交新建机组的压力容器清单,便于尽早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生产单位的压力容器技术管理人员应参加新设备投运及安全阀的校验工作,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登录薄》,并逐步使之完善。主管领导应有牢固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意识,领导和指导有关压力容器的重要问题的处理。

(3) 应对在役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建立完善的档案,并按规定进行校验。安全阀的校验值(启座、回座压力)应由车间技术员和生产技术科压力容器专责共同审定和签字认可。

(4) 应注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金属监督的关系,不能混淆。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管理系统软件,实现微机管理。

(5)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该突出重点,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压力容器管理技术人员应该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压力容器的运行状况,对设备缺陷应做到心中有数。制订检验计划时应把所发现的问题作为重要的检验项目,并落实责任人。

(6) 在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奖惩制度;在明确压力容器专责职责范围的同时,要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奖惩分明,充分调动职工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8篇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防止压力容器发生爆裂,危及人身安全、污染环境及灾难性恶果,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使其安全、可靠运行,特作如下规定:

1、制冷装置中的立式壳管冷凝器、卧式壳管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淋水式冷凝器、油氨分离器、高压贮液器、中间冷却器、低压循环桶(立式、卧式)氨瓶等均属于压力容器。

2、焊接用的氧气瓶、乙炔气瓶属于压力容器。

3、更新采购安装的上述压力容器,必须向生产单位索取产品的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原则上对压力容器不得在无制造、维修资质的情况下任意进行自行改装、制造。

确因生产及时性需要,在有资质和焊接经验的焊工配合下,对制冷装置中的低压容器,并经公司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施焊工艺改造方案条件下,可进行少量的容器管口扩径、补充管口等操作焊接,同时做好记录、检验、归档工作。

5、使用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应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登记卡片、修理和检验纪录等。

6、对压力容器上的附件如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必须执行年检、月查制度。

7、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防止容器或管道发生开裂事故。

8、严禁压力容器在运行中进行管道、阀门、仪表、液面计、安全阀的拆卸和焊接(包括带压焊接)。

9、根据压力容器的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如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日常使用维护中,应注意以听、摸、看、闻、测、比的方法进行巡回检查。

10、加强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断学习提高操作技能,定期进行操作考核工作。

第9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目的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订本程序。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的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职责

(1) 公司设备管理岗负责联系有关单位对本公司所有的压力容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2) 行政部负责联系有关单位对本公司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取证。

(3)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操作使用的各类压力容器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有异常向主管领导汇报。

定义

4. 1  按工作压力划分,压力容器分为以下四种。p为工作压力

低压容器l  1kgf/cm2≤p≤16kgf/cm2

中压容器m  16kgf/cm2≤p≤100kgf/cm2

高压容器h  100kgf/cm2≤p≤1000kgf/cm2

超高压容器u  1000kgf/cm2≤p

4.2 按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分为三类:

(1) 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2) 下列情况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3) 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大于等于0.2mpam3的低压容器。

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m3的低压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容器;

工作程序

5.1 锅炉压力容器购置

5.1.1压力容器采购前应由设备使用部门会同设备管理员提出购买申请书,报公司领导审批。选购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综合考虑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最高压力、最高或最低温度及使用介质等因素,决不允许超压使用,也不允许将常温容器当低温容器使用,对腐蚀性介质须考虑容器耐腐蚀性能等问题。

5.1.2购买前应按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已颁布的法规的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并提交经国家劳动部门和环保部批准的锅炉压力容器设计总图及有关技术资料。对进口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进口规定,要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和商检部门检验,并要求资料完整。

5.1.3容器入库前必须进行开箱验收。验收工作由设备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等有关人员参加,并按有关标准对容器及附件进行逐一验收。填写压力容器入厂验收单。

5.2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

5.2.1 对安装单位的要求:

必须经过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对现场组装的大型容器的安装单位应规定领取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安装经验,一般应有几年安装历史,安装质量良好。

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并能执行规程和标准

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专业工种,如焊工、探伤工等。

具有正式的施工工艺程序,焊接工艺评定等。

具有与安装相适应的安装设备和机具及检测手段。

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5.2.2  安装的依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球型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高压、中压化工设备施及验收规范》等

5.2.3 安装(组装)质量验收

在安装过程中应对质量实行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验收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必要时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实行监检。

总体验收前需将安装资料送当地锅监所进行审核。竣工后,容器应经授权的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容器安装(组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安装质量证明书及有关检验报告等)移交使用单位,及时存入技术档案中。

第10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进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4.1.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4.2.1.4.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4.2.1.8.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4.2.2使用与管理

4.2.2.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中国4.2.2.2.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4.2.2.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压力容器经修

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生*5e{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4.2.3.3.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4.4.5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第11篇 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

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

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

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库房周边严禁明火作业,不得将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晒,在库区设置适当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用水水压充足。库房安装固定的防爆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移动的灯具作照明。

6)、对储存场所的安全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到几个坚持:

(1)坚持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坚持教育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坚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

(4)坚持严格管理火源、电源;

(5)坚持加强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坚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进行科学管理;

(7)坚持对储存的物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8)坚持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9)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事入库人员应交出火种(如:bb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严禁在库内吸烟。库区外要张挂警示标志。每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人员离开仓内。库房仓间内不准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如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2)、乙炔气瓶

(1)、禁止震动撞击瓶体。

(2)、禁止接近高温、明火和电器设备。与明火作业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3)、禁止气瓶卧放,装运时不能横向装运。

(4)、使用时,必须要装回火停止装置,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米3/小时瓶,使用压力不超过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其剩余压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准与氧气瓶混合和运载。

(6)、气瓶仪表必须完好无缺,并装置回火阀。

3)、液化石油气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储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或倒放。

4)、氧气瓶

(1)、不准放在烈日下曝晒,不准接近高温、不准与乙炔(或石油液化气)气瓶放在一起,间距不少于5米、离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禁止卧放。

(2)、不准全部用完瓶内气体,必须留有0.15兆帕压力。

(3)、气瓶上尤其在钢瓶阀门处严禁沾有油脂。

(4)、开关阀门不能太快。氧气流速不能过快,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5)、焊距点火时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使用完毕应将焊炬挂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所有的阀门。

(6)、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均是压力容器,使用前要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

9、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12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机构,管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进厂复验、安装、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检验、耐压试验、安全附件管理等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管理。

2 总则

2.1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一生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没有提到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规定。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基建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复验、安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公司内所有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3.2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设备员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日常管理及使用。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压力容器管理

4.1.1 压力容器管理与检验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原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原化工部颁发的《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化检规》)。

4.1.2 压力容器管理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a) 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b)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

c)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4.1.3 压力容器设计

4.1.3.1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在图样上注明对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措施。

4.1.3.2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4.1.3.3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质保体系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定型压力容器的选型有权提出意见。

4.1.4 压力容器订购

4.1.4.1 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订购有相应制造资格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须有安全监察机构监检章。

4.1.4.2 订购的压力容器交货时,必须同时带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4.1.5 压力容器制造与组焊

4.1.5.1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资格。

4.1.5.2 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保体系监督管理。

4.1.6 压力容器进厂复验

4.1.6.1 压力容器进厂时须经设备动力部复检。

4.1.6.2 复检内容

a) 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材料。进口压力容器应具有商检委托检验报告。

b) 各单位要责成压力容器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厂的压力容器进行宏观检查,发现严重缺陷要向设备动力部报告,由压检中心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4.1.6.3 复检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能安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1.7 压力容器安装

4.1.7.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

4.1.7.2 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 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等安装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

4.1.7.3 由公司组织的设计、订货、安装的基建项目,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4.1.7.4 安装的全部交工资料由设备动力部审查后交资料室存档。

4.1.8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4.1.8.1 新压力容器使用前,设备动力部必须备好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装交工资料及计算机数据磁盘,经市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逐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注册发放使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4.1.9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4.1.9.1设备动力部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建立档案并填写“压力容器档案”,全部压力容器应建立“化工压力容器台账”。

4.1.9.2 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4.1.9.3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由公司负责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统一办理压力容器操作证。

4.1.9.4 停用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办理报停手续。

4.1.9.5 停用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4.1.9.6 更新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建立新档案和办理使用证。

4.1.10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

4.1.10.1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4.1.10.2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报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和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接接头的焊补。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1.10.3 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1.10.4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修理改造技术资料。

4.1.10.5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的文件包括:

a)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申请审批表;

b)压力容器责任工程师下达修理改造任务书;

c)设计图纸;

d)施工方案及工艺;

e)焊接工艺评定;

f)原材料的材质证件或抄件;

g)检验报告;

h)验收报告。

4.1.11 压力容器检验

4.1.11.1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执行《容规》规定。各单位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年度计划由设备动力部统一编制并经主管副总确认实施。

4.1.11.2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由公司设备动力部组织落实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4.1.11.3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可参考《化检规》执行。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应及时进行修复或采取措施处理;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的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因生产急需,应通过缺陷安全评定来判断能否监控使用到下一周期。

4.1.11.4 需结合设备〔机组〕大修理同步检验的压力容器,设备动力部提出申请,并列出此类容器明细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

4.1.11.5 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容规》要求。

4.1.12 安全附件检验

4.1.12.1 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检验,分运行检查和停机检查。

4.1.12.1.1安全阀

a)安全阀参数应由生产技术岗位与设备动力部共同确定,有审批报告并形成受控文件。

b)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c)安全阀校验必须到公司认可的具备校验资格的校验单位进行。

d)无法修复的安全阀,应予报废、校验单位应出具意见通知书。

e)校验记录、铅封、标牌和报告书,项目应齐全,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

f)安装安全阀时,在装置设备员确认安全阀各种参数符合设备要求后, 方可安装。

4.1.12.1.2 压力表、测温仪表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公司设备动力部定期安排。

4.1.12.1.3液面计要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4.1.12.1.4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建全部压力容器安全阀统计台帐。

4.1.12.1.5安全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

4.2 压力容器事故与故障

4.2.1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发生事故或故障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将情况报到设备动力部。

4.2.2 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十二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实验教学安全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压力容器包括电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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