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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97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1篇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升降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门是电梯、升降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升降机的安全使用监督检查。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电梯、升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六条 电梯、升降机驾驶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电梯、升降机驾驶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梯、升降机知识,能正确操纵电梯、升降机和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紧急状态,并能排除一般性的常见故障。

第八条 维修人员应受过技术培训,掌握电梯、升降机的工作原理、各部分的主要构造与功能,能处理及排队各种故障,能对电梯、升降机进行日常性的维修保养。

第四章 常规检查

第九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临时性检查四种。

第十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由装置电梯、升降机持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并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升降机安全情况进行抽查。电梯、升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五章 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电梯、升降机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升降机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四条 电梯、升降机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升降机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升降机档案的内

容。

第十五条 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有本单位电梯、升降机作业人员或维修人员填写,每月底将记录内容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第十六条 电梯、升降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内容应按照电梯、升降机产品随机文件中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

第十七条 电梯、升降机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升降机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第六章 检验

第十九条 电梯、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检验,更换电梯、升降机准运证。

第二十条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升降机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电梯、升降机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二十二条 电梯、升降机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电梯、升降机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升降机管理档案保存。

第七章 技术档案整理 第二十四条 电梯、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电梯、升降机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

2、 电梯、升降机开工申报单;

3、 电梯、升降机安装施工记录;

4、竣工验收报告;

5、质量技术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7、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事故及故障记录;

9、电梯、升降机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电梯、升降机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电梯、升降机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 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升降机,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3. 电梯、升降机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电梯、升降机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

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 停用一月以上的电梯、升降机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项目: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2篇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使用者应爱护电梯,操作时不应乱按或重击按钮.,以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进出轿厢前,必须明确楼层号,待轿厢底板与楼层平齐、轿厢门完全打开时,方可进出。

3、保持电梯内清洁卫生。严禁在厢内吸烟、吐痰、丢垃圾。

4、严禁装载易燃易爆、超长超重物品和具有腐蚀性的物品。

5、严禁单车、摩托车和斗车进入电梯。

6、凡用电梯运载散物件(如沙石、余泥等)必须有良好包装,否则不准进入。

7、严禁碰撞轿厢门。

8、严禁敲打、手扒或身靠关闭着的轿厢门,以防发生意外。

9、搭乘电梯时,若遇停电或其他意外,请按信号铃发生紧急求教信号,不可盲目行动。

10、七岁以下小孩乘电梯,必须有家长陪同。严禁在电梯内打闹玩耍、涂画和乱按电钮等。

11、严禁冲洗电梯口及周围楼面地板,::以防水渗入电梯面损坏电梯设施。

12、违规使用电梯者,将被要求赔偿损失,若造成重大事故的,送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3篇 商厦百货电梯管理办法

百货商厦电梯管理办法

一、为使公司电梯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公司电梯分电扶梯、电梯、货运梯,由公司维修组负责保养,定期检查,确保电梯能正常运行。

三、电梯的维修保养必须在商厦闭店后进行,非紧急情况,不得在商厦营业时,关闭梯进行维修。

四、公司电扶梯、电梯的开启与关闭由企划课活动组负责,电扶梯与电梯必须在商厦开店前和闭店后开启和关闭,电扶梯、电梯的钥匙有活动组统一保管。

五、货运梯由仓储组负责开启和关闭,货运梯的钥匙由仓储组统一保管。

六、商品运输,载货等,不得使用电扶梯、电梯,公司经理级以下干部,若非陪同客户参观,不得使用电扶梯,营业员不得使用电扶梯、电梯,营业员的进出必须从公司指定逃生梯。

七、上述管理办法若有遗漏之处将随时补充。

第4篇 电梯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办法所述电梯不包括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本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使 用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购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制造厂家提供的免费质保不能代替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第七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一)安全使用承诺和内部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二)相关人员的职责;

(三)安全操作规程(含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四)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含日常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五) 使用登记、定期报检和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六) 接受安全检查制度;

(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八)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习制度;

(十)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

(四)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货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观光娱乐高速乘客电梯必须配备专职的操作人员;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宾馆、酒店、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窗口”单位,应保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全天24小时在岗;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组织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于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二)对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检查,确保其齐全清晰;

(三)妥善保管电梯的厅门门锁钥匙及其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

(四)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其它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电梯停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经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操作。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电梯维修项目许可,并不得超越许可技术范围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新保养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

保养后的电梯应当处于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各部位功能应当达到要求。

第十八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按照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见附件一、二、三、四,根据电梯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规范内部管理,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逐台建档,落实维护保养责任人和联系电话,并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维护保养合同和工作记录等。

(二)按照本办法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及合理的保养计划,对电梯的易损、运动、安全保护装置及基本功能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要求,从而保证电梯能够正常、安全运行;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应当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全天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对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当做详细及时的记录;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专业维修人员能够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设区市城区抵达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其它地区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每部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悬挂或张贴电梯注册登记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使用须知和警示标志。

(八)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

(九)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在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进行详细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五),日常维护保养纪录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且保存存档,定期检验时应当提供给检验检测机构核查。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质量检验(查)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电梯的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保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则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外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外单位)进入本省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原则上应当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电梯维修项目许可。

第二十四条 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单位,在本省开展业务时必须设立工作站,达到相应要求(详见附件六),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开展业务。

第二十五条 省内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内单位)跨设区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电梯所在地设立工作站,达到相应要求(详见附件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含分支机构)设立的工作站,应当受控于其法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七条 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前,电梯维保单位或工作站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告知书见附件八)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现场作业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维护保养人员,确保进入井道作业时有人看护,确保乘客不能使用电梯或进入电梯轿厢。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避免过度压价竞争,确保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证后监管,自觉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的责任人员、办公场所、维护保养联系电话及其它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维保单位及省外单位工作站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内单位工作站向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实施电梯检验前,检验检测单位应当进行现场“三确认”,并核查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单位资格及省外单位工作站证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对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出具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电梯检验时,检验检测单位应当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检验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检验人员,确保进入井道作业时有人看护,确保乘客不能使用电梯或进入电梯轿厢。

第三十四条 电梯检验合格后,检验检测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应注明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和联系电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但不得擅自设置门槛进行资格审查、许可或审批。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取证刚满1年、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不正常、有举报投诉或发生过事故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工作站组织监督抽查;设区市、县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现场质量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六条 对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赣质技监锅发[2004]22号、赣质技监锅发[2004]50号、赣质技监特发[2005]83号和赣质技监锅便函[2005]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5篇 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电梯维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梯是指在本市使用的,列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如电梯远程监控等成熟的监管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管理水平。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部门或指定专人管理电梯,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聘用有维修资格的电梯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禁止非法维修。

第六条  电梯维修单位对其维修电梯的质量及安全性能承担相应责任,对维修过程中作业人员及他人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涉及电梯维修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保证维修过程中设备、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及第三者安全。

第七条  电梯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级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进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单位签订日常维修合同。电梯日常维修合同应当约定维修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内容,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将相关资料、记录等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第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提取足够的资金,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应提取专项经费,对从未进行过大修或改造且使用年限较长、使用频率较高的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

第九条  电梯维修单位对所承接的电梯,应有技术力量及足够的备品配件做技术保障,降低电梯的故障率,对其维修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  电梯维修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有效期内,累计维修各类电梯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电梯维修单位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修计划,并做好日常维修记录。维修人员和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签字确认。

日常维修计划应当包括《电梯维修保养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中的相关项目,并按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义务:

(一)在维修中,电梯的日常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修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二)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0分钟)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及时排除故障。对难以排除的故障,应当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

使用单位接到电梯维修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

(三)应当在所承担日常维修的电梯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急修和投诉电话。

(四)电梯维修单位不得将其维修的电梯外包,从而影响电梯的维修质量。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和设备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准确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符合电梯安全运行的规定要求。

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应包括:(1)各种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2)作业人员守则;(3)安全操作规程;(4)常规检查制度;(5)维修制度;(6)定期报检制度;(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9)技术管理制度;(10)层门机械开锁钥匙的使用及管理制度等。

第6篇 电梯故障处理管理办法规定

为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减少故障杜绝隐患,要求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做到如下工作:

一、凡遇到重大安全隐患(如:开门走车、抱闸失灵、限速器、安全钳失灵、电梯泡水、火灾等情况)现场维修工必须及时停梯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并将事件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电梯维保公司请求技术支援,同时向物业安全部通报。

二、一周之内同一台电梯出现同种故障三次以上的,无论现场维修工能否解决故障,当事维修工都必须上报电梯维保公司请求技术协助,排除故障保证不再出现同种故障,同时通报物业安全部部。

三、电梯发生故障,现场维修工,必须及时处理,并报告物业安全部部。对于出现故障的电梯,维修工在10分钟内未能修复的,及时通报物业安全部,30分钟内未修复的必须向电梯维保公司汇报通知修理。

四、在电梯故障中零部件的损坏,需要修理或更换时,根据维保合同中的规定执行,及时向物业安全部通报。

六、重大节日期间(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维修人员不能离开工作现场,电梯出现故障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维修,电梯维保公司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故障排除。

七、如电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现场维修人员必须马上通知相关人员进行伤员抢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维保人员对事故电梯进行抢修查明事故原因,并做出书面事故报告向物业安全部汇报,协助电梯行政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八、电梯故障发生后,电工人员协助电梯维修工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电梯运行。

第7篇 电梯故障处理管理办法

为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减少故障杜绝隐患,要求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做到如下工作:

一、凡遇到重大安全隐患(如:开门走车、抱闸失灵、限速器、安全钳失灵、电梯泡水、火灾等情况)现场维修工必须及时停梯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并将事件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电梯维保公司请求技术支援,同时向物业安全部通报。

二、一周之内同一台电梯出现同种故障三次以上的,无论现场维修工能否解决故障,当事维修工都必须上报电梯维保公司请求技术协助,排除故障保证不再出现同种故障,同时通报物业安全部部。

三、电梯发生故障,现场维修工,必须及时处理,并报告物业安全部部。对于出现故障的电梯,维修工在10分钟内未能修复的,及时通报物业安全部,30分钟内未修复的必须向电梯维保公司汇报通知修理。

四、在电梯故障中零部件的损坏,需要修理或更换时,根据维保合同中的规定执行,及时向物业安全部通报。

六、重大节日期间(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维修人员不能离开工作现场,电梯出现故障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维修,电梯维保公司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故障排除。

七、如电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现场维修人员必须马上通知相关人员进行伤员抢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维保人员对事故电梯进行抢修查明事故原因,并做出书面事故报告向物业安全部汇报,协助电梯行政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八、电梯故障发生后,电工人员协助电梯维修工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电梯运行。

第8篇 氧化铝厂起重机械含电梯管理办法

1.范围

1.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起重机械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第一氧化铝厂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生产和发展的需要,确保起重机械安全、稳定、可靠,特制定《第一氧化铝厂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1.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第一氧化铝厂各车间所有起重机械的安装、检验、使用、维护和改造及相关科室的管理。

2.引用的主要法规及标准

2.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2《中铝山西分公司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3.定义

起重机械: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起重机械”包括一厂范围内的天车、电动葫芦等

4.职责

4.1设备厂长应对一厂的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4.2一分厂内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及维护管理工作,由点检站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4.2.1接受分公司装备能源部的业务指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的规程和法规。

4.2.2负责一厂内的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及大修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在我分厂承修单位进行管理。

4.2.3负责检查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检验工作。

4.2.4根据定期检验周期组织编制第一氧化铝厂起重机械的年度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2.5负责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工作。

4.2.6负责对一厂范围内的起重机械进行逐台登记、编号和技术资料的管理统计。

4.2.7负责对所属起重机械进行年检、月检,并建立相应的起重机械档案。车间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工作。

4.3装备能源科负责向装备能源部申请起重机械的报废工作。

5.管理内容

5.1 起重机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具体条件是:

5.1.1起重机械经地区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5.1.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5.3检查制度

5.3.1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

5.3.2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5.3.3点检站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5.3.3.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3.3.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异常情况。

5.3.3.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5.3.3.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等有无异常情况。

5.3.3.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5.3.4每次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5.3.4.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5.3.4.2轨道的安全状况。

5.3.4.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5.4经检验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5.5起重机械由点检站按期提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申请计划,报装备能源科及装备能源部,并由装备能源部统一向地区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检验手续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5.6安装、修理与改造

5.6.1安装、修理与改造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劳动部门安装许可证书,安全许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5.6.2跨省、区安装、修理与改造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备案,否则不准在该地区施工。

5.6.3起重机械原则上安装使用正常后,不得随意改造。

5.6.4起重机械修理,一般列入月检修计划,如需大修时,必须列入年度大修计划。

5.6.5起重机械的承修施工队伍确定,按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6.6起重机械修理项目的实施,按《中铝山西分公司固定资产大修理管理办法》和《中铝山西分公司固定资产检修管理办法》及《中铝山西分公司外委检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5.6.7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械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安全参数,必须经专业设计部门正式设计,并将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省劳动部门备案。

5.6.8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区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5.6.9安装、修理与改造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5.7附则

5.7.1 起重机械使用车间,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上报装备能源科,由装备能源科报装备能源部和主管厂长,事故发生后,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伤员而必须采取措施外,应保护好现场,以利于事故原因分析和调查。

5.7.2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相关文件

6.1《第一氧化铝厂特种设备、工业建(构)筑物、电气设备控制程序》

6.2《中铝山西分公司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7.相关记录

7.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9篇 电梯管理规定办法

一、电梯操作规程

1、用专用钥匙将电梯打开,电梯电梯即可自动运行。

2、若有紧急情况发生,可通过梯内紧急对讲器与保安中心联系,等待救援。

3、若需专人驾驶电梯,只需将normal选择开关打至hand即可实现手动控制。

4、若需停梯,用电梯专用钥匙进行锁梯,电梯自动回到基站层并关闭风扇和轿内照明,电梯停止运行。

5、在火灾情况下,消防队员工可于基站控制电梯回降至基站。

二、电动扶梯操作规程

(一)启动

1、检查确认梯级上无乘客且电扶梯周围无障碍物。

2、在梯头或梯尾的启动开关处用梯匙启动电扶梯。

3、在达到额定转速前,检查电扶梯是否启动自如,若有异常,即按急停按钮停止。

4、一切正常交付使用。

(三)应急停止

紧急情况时,先通知乘客,后按急停按钮停止运行。

(四)转变行程方向

1、检查确认扶梯级无乘客。

2、停止电扶梯运行。

3、待完全停止后,再转向启动。

三、电梯运行管理规定

1、物管部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并监管电梯维修保养承包商的工作。

2、每天::开梯后进行一次电梯全段运行状况检查。

3、注意轿厢、井道等设施有无湿水情况。

4、进行检查时,应放置工作牌。

5、升降机的任何改动,均须书面征询承包商的专业意见后方可进行。

6、搬运有可能超载的沉重物件时,应及时与承包商联系,确定可行性,避免意外。

7、故障及紧急事故时,采取临时应变措施。

8、日常清洁电梯轿厢内外时,用较干洁具及无腐蚀性清洁剂清洁。

四、电扶梯运行管理规定

1、电扶梯的日常运行管理由强电组负责,维修保养由指定承包商负责。

2、每天按上下班时间表启/停电扶梯。

3、严格遵守电扶梯操作规程。

4、当值人员每班每两小时巡查扶梯一次。

5、当发现或接报扶梯发生故障时应马上停止故障梯,并由设备管理员通知保养商到场维修。

五、电梯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1、委托电梯保养承包商对电梯进行保养维修。

2、物管部负责与承包商联系,督促并协助其维修保养。特殊情况时其他部门可以直接与承包商联系,并及时通知物管部。

3、将维修保养情况记录于电梯设备维修记录表、电梯设备保养记录表,零部件更换及大修同时记录于电梯设备台账。

4、每季度末对电梯电源开关柜进行一次检查并做维护保养。

5、强电管理员对电梯设备的维修、保养进行检查监督。

6、当电梯年检期到期前,督促承包商做电梯年检年审。

六、电梯故障应急处理方案

(一)电梯困人

如发生电梯困人事故,电梯维修员应按如下方法处理:

1、把电梯主电源拉开,防止电梯意外启动,但必须保留轿厢照明。

2、确定电梯轿厢位置。

3、当电梯停在距某平层位置约±60 cm范围时,维修人员可以在该平层的厅门外使用专用的厅门机械钥匙打开厅门,并用手拉开轿厢门,然后协助乘客安全撤离轿厢。

4、当电梯未停在上述位置时,则必须用机械方法移动轿厢后救人。步骤如下:

(1)轿门应保持关闭,如轿门已被拉开,则要叫乘客把轿门手动关上。利用电梯内对讲电话,通知乘客轿厢将会移动,要求乘客静待轿厢内、,不要乱动。

(2)在曳引电动机轴尾装上盘车装置。

(3)两人把持

盘车装置,防止电梯在机械松抱闸时意外或过快移动,然后另一人采用机械方法一松一紧抱闸,当抱闸松开时,另外两人用力绞动盘平装置,使轿厢向正确的方向移动。

(4)按正确方向使轿厢断续地缓慢移动到平层±15cm位置上。

(5)使抱闸恢复正常,然后在厅门对应轿门外机械打开轿厢,并协助乘客撤出轿厢。

5、当按上述方法和步骤操作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救援并及时通知大厦电梯维修保养承包商作出处理。

6、事后书面报告物管部经理。

(二)水浸事故

1、电梯维修员发现或接报发生水浸事故将会危及电梯运行时应立刻通知物管部,当值保安员通过轿厢对讲机通知客人从最近的楼层离开受影响的电梯。

2、电梯维修员将受影响的电梯轿厢升至最高处,并关闭该电梯。

3、拦住水浸楼层的电梯口,以防水浸入电梯井。

4、即刻将情况报告主管管理员和电梯承包商。

(三)巡查中发现电梯异常

1、电梯维修员巡查中发现电梯运行异常,如钢缆有毛刺、断股,控制柜有异声、异味,轿厢升降异常等将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现象发生,应立刻通知监控中心。

2、监控中心当值人员通过轿厢对讲机通知客人从最近的楼层离开故障电梯。

3、电梯维修员将故障电梯关闭。

第10篇 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某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和《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结合本市电梯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各公司所从事的电梯安装,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以及本办法。

2.所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和保养的人员,必须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的方可上岗。

3.各公司工程、维保部门在电梯安装、维修施工前需由专人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告知手续应及时归档。

4.电梯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在电梯操纵盘上方设置核发的铭牌。

5.各公司工程部、维保部应提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在安装完成后应报电梯检测机构检验,并协助使用单位完成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的有关文件必须及时归档。

6.各公司工程、维保部门的电梯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商会的安全主管领导,同时各公司主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处理故事。

7.事故处理后应向商会主管领导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商会将开专题会议对事故进行分析、通报。

8.各公司维保部应告之电梯使用单位在轿内或出入口张贴《乘梯注意事项》,乘梯注意事项可由各维保单位编写并向使用单位推荐。

9.各公司维保部门应将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方案进行全员培训,并在电梯机房张贴。

10.各公司工程部应严格电梯安装、维修的质量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允许交付用户使用。

第11篇 电梯运行管理规定办法

1、物管部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并监管电梯维修保养承包商的工作。

2、每天开梯后进行一次电梯全段运行状况检查。

3、注意轿厢、井道等设施有无湿水情况。

4、进行检查时,应放置工作牌。

5、升降机的任何改动,均须书面征询承包商的专业意见后方可进行。

6、搬运有可能超载的沉重物件时,应及时与承包商联系,确定可行性,避免意外。

7、故障及紧急事故时,采取临时应变措施。

8、日常清洁电梯轿厢内外时,用较干洁具及无腐蚀性清洁剂清洁。

第12篇 电梯扶梯操作管理规定办法

1.目的

规范电梯维保工作,确保电梯各项性能完好、安全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管理处辖区内的电梯操作。

3.电梯的操作

3.1操作规程

1)具有电梯操作上岗证者操作电梯,检查电梯轿厢相,控制箱、电梯井及井底情况,一切情况正常后可开启电梯。

2)检查机房内滑油,曳引机等是否正常。

3)检查机房内电源,观察正常后,用专用钥匙开启电梯。

4)检查电梯内各辅助开关是否处在正常位置,辅助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3.2日常巡查与维护

1)电动机油位,不低于油镜中线,不漏油,通风良好。

2)检查轿厢是否平稳,是否有不正常声音,警铃、对讲电话、风扇等是否正常。

3)限速器转动部分加润滑油,转动灵活,无异常声响。

4)检查接触器,继电器是否正常,无异声,接点无打火积炭、熔焊、烧蚀等现象。

5)自动门传动机构,安全触板传动机构动作是否正常,开关门动作是否灵活可靠,轿厢门限位开关、减速开关、门锁接点等有无损坏。

6)检查轿厢和对重导靴油盒中的油量,缺油时应及时加油。

7)检查各指示灯、按钮有无损坏。

8)检查各平层感应器是否有移位,平层准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4.管理规定

4.1保持电梯机房内干净通风,温度不超过400c,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和腐蚀性物品,消防器材齐备完好,紧急救援工具齐全,其它标示明确。

4.2保持轿厢内通风明亮,轿厢顶、底坑等干净无杂物。

4.3电梯的操作和维修必须由具有上岗资格者完成,电梯必须有明确维保责任人,电弱须有明确的紧急困人解救小组和解救方案。

4.4电梯专用钥匙、专用工具由专人保管,造册登记,使用人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4.5电梯维保时须设立防护措施,悬挂标示牌和护栏。

4.6电梯须有完整的维修保养记录和其它相关记录。

5.附表:

5.1《电梯运行巡查记录》

5.2《电梯故障处理记录表》

5.3《电梯维修保养计划表》

5.4《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表》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十二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升降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合资公司。第二章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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