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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六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46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1篇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3职责

3.1生产技术部门是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

3.2各有关部门是技术监督工作的执行部门。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技术监督范围

技术监督范围包括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控、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振动等方面。

4.2技术监督的内容

4.2.1电能质量监督的内容:频率偏差、频率合格率、电压偏差、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和正弦波形畸变率等。

4.2.2金属监督的内容:锅炉、压力容器、高温或承压管道及部件、高速旋转部件(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发电机大轴、护环),水力发电机组重要转动部件及重要承重部件、水工建筑物中的重要金属部件,金属材料的组织、性能变化、寿命评估、缺陷分析、焊接材料和工艺等。

4.2.3化学监督的内容:水、汽、电力设备用油(气)、燃料品质,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热力设备停备保护,在线化学仪表等。

4.2.4绝缘监督的内容: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开关(包括gis)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电缆、母线、绝缘子、高压电机等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4.2.5热工监督的内容:仪表检测及显示系统、自动调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汽轮机控制系统;压力、温度、流量、重量、转速、振动检测装置的量值传递等。

4.2.6电测计量监督的内容:电能表、互感器、电量变送器、测量系统二次回路、电测计量装置和电工测量仪器、仪表等。

4.2.7环境保护监督的内容:废水的处理设施及排放、烟气的处理设施及排放、噪声治理、环保设施效率、电厂的环境现状评价等。

4.2.8继电保护监督的内容: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开关(包括gis)、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电缆、母线、输电线路、高压电机等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同期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和励磁系统(包括pss)及所属二次回路。

4.2.9节能监督的内容:发电设备的效率、能耗(燃料、水)、变电设备损耗及提高效率、降低能耗的措施等。

4.2.10振动监督的内容:重要、关键旋转设备的振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诊断。

4.3专业管理的内容

4.3.1变压器类专业管理的内容:变压器、互感器、电抗器、线路阻波器。

4.3.2汽轮机专业管理的内容:振动、叶片频率、调速保安系统、发电机定子绕组端部振动特性、汽轮机真空系统、其他汽机辅助系统、主要辅机设备等。

4.3.3过电压专业管理的内容:避雷器、消弧线圈、接地系统和其他过电压保护装置。

4.3.4开关专业管理的内容:断路器、隔离开关、组合电器、分段器等开闭合设备。

4.3.5防污闪专业管理的内容:绝缘子、电气设备外绝缘、地理信息等参数。

4.3.6发电机专业管理的内容:发电机、励磁机。

4.3.7谐波专业管理的内容:电压、电流谐波及谐波源。

4.3.8综合自动化专业管理的内容:综合自动化装置。

4.4技术监督的标准按照各专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执行。

4.5技术监督管理的要求

4.5.1技术监督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以质量为中心、标准为依据、计量为手段的技术监督体系。要坚持以自我监督为主,严格控制监督成本。

4.5.2外委监督的项目应以市场为导向,有条件的要进行招标。

4.5.3技术监督工作要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建立完善的技术监督体系,按责任制要求,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4.5.4要按制度要求,重视对各种监测、检验、试验数据的分析,重视对历史数据和各种数据之间的综合比较、分析、要通过技术监督的过程管理,在事故发生前发现和解决事故隐患。

4.5.5技术监督工作应根据电网、设备状态和运行环境的改变实施动态化管理。技术监督工作的内容和重点要根据各个时期设备运行的特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整。根据设备的评估分析、安全性评价的结果,针对专业技术与管理的薄弱点、危险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适时和有效的监督。技术监督的标准要根据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不断地进行动态补充和细化,适应发电技术的发展、适应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实现安全生产要求与技术监督内容动态管理的有机结合。

4.5.6通过科技进步提高技术监督的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技术监督的整体水平。

4.5.7每年12月份要向集团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当年技术监督工作总结、下一年技术监督计划。监督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不定期汇报。

4.5.8应按要求做好技术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4.5.9应建立、健全有关的技术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新增或异动设备的技术台帐应在设备投运后1个月内做相应变更,属主要设备的应报集团公司监督部门备案。

4.5.10事故和重要故障(异常)的专题技术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4.5.11认真执行有关专业持证上岗的规定,无证人员不得承担检定(测)、试验工作。

4.5.12技术监督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现场实际经验。各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应及时报送集团公司监督部门。

4.5.13技术监督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5检查与考核

5.1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依据本办法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2篇 县供电局技术监督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仙居县供电局技术监督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供电局。

2 引用标准

2.1 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6]《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程》。

2.2 浙江省电力公司浙电技监(1997)0624号《关于加强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3 职责

3.1 职能

3.1.1 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是提高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局设置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局的技术监督工作。

3.1.2 生技科为绝缘、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设立技术监督管理岗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1.3 检修队为继电保护技术监监督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

3.1.4 生技科、用电科为电测技术监督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

3.1.5 安保科为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

3.2 权限

3.2.1 领导小组权限:

3.2.1.1 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局的技术监督工作指标及各项技术监督工作标准审定。

3.2.1.2 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2.2 各有关职能部门权限:

3.2.2.1 生技科负责分管电网高压电器设备绝缘、电能质量监督技术工作。

3.2.2.2 检修队负责分管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3.2.2.3 用电科、生技科负责电测技术监督工作。

3.3 责任

3.3.1 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应贯彻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工作方针、法规、标准、制度,审定年度各项技术监督计划,参与重大工程的技术监督工作。并负有对各技术监督工作小组及各基层单位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责任。

3.3.2 生技科对绝缘监督不力引起的电网设备事故负责。

3.3.3 检修队对继电保护监督不力引起的电网继电保护责任事故负责。

3.3.4 用电科对因管理不善引起电测质量责任事故负责。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技术监督工作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电网设备实行全方位的监督。

4.2 局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由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

4.3 局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局技术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并审定全局技术监督计划及各项标准,定期听取技术监督工作小组对主要问题的分析、汇报,对薄弱环节应采取措施的研究与决策,负责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4.4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制度、标准和技术措施,结合市网实际情况制定或修定各项技术监督指标、反事故措施的补充规定,制定年度技术监督计划,并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实施。

4.5 参与主要输变电一次、二次设备、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

4.6 参与主要输变电一次、二次设备、计量装置初设选型,监造、质检、调试、交接验收与技术鉴。

4.7 参与重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改造和技术监督有关的重大科技项目的审查。

4.8 参与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4.9 对基层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4.10 定期进行技术监督工作统计、分析。对发现的重大设备故障和隐患及时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汇报,组织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关键问题。

4.10.1 每年召开一次技术监督工作年会,总结交流技术监督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5 报告和记录

5.1 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主要有:

5.1.1 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

5.1.2 年度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第3篇 供电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1、总则

2、组织领导

3、职责分工

4、技术措施制度

5、分析制度

6、各单位的报表

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1总则

1.1线损率是供电部门的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也是衡量供电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努力降低线损是加强企业管理,做到安全、经济、多供少损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线损工作的领导。

1.2全公司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要加强领导,做到线损有人管,指标有计划,降损有措施,原因有分析,考核有制度。

1.3根据国家、网、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和指标,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为加强线损管理,努力降低线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组织领导

2.1由分管总经理任组长,由用电营销部、生产安全部、计量所、调度所、各供电所(含客户服务中心)等单位领导人组成线损领导小组,负责线损工作的领导。用电营销部为线损归口主管部门,设线损专职人。其他相关部室和所设线损专职或兼职。

3职责分工

3.1线损领导小组的职责

3.1.1负责监督、检查全公司线损工作。

3.1.2负责编制并实施本公司线损率计划指标,降损规划和降损措施计划。

3.1.3落实并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线损率指标。

3.1.4审定和修改线损管理制度;

3.2用电营销部职责

3.2.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公司的降低线损的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3.2.2按期组织线损理论计算,定期进行线损综合分析,编制线损专业统计分析报告。

3.2.3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线损工作、线损率指标完成情况和线损奖金分配方案。

3.2.4全面、及时完成芜湖公司下达的年度各项重措和线损有关的各种报表分折、总结上报。

3.2.5负责督促、平衡关口表计的的定校。

3.2.6负责电网无功电压考核管理工作。

3.2.7负责编制、下发年度、季度线损率计划,按月做好统计月报和上报有关报表。

3.2.8负责营业的计量管理,组织各供电所(客户服务中心)开展营业普查工作,减少窃电和违章用电,不断完善用电管理措施,减少电量损失。

3.2.9严格用电管理制度,严格抄表制度。

3.2.10加强用户无功电力管理,使之达到规定标准值。

3.2.11负责开展农电线损理论计算和线损分析。

3.2.12负责制定农电网络规划、调整网络;合理布局并纳入工程计划、组织实施。

3.2.13制订农网降损措施、不断降低线损。农电线线损要控制在12%以下。

3.2.14加强农电无功电力、电压质量管理,使之达到规定要求。

3.3调度所:

3.3.1制订合理的运行方式,实现电网安全、经济调度。根据负荷变化,及时提出变电所经济运行方案,包括停用空载主变,确保完成网损计划指标。

3.3.2根据系统有功、无功潮流变化情况,提供全网无功补偿方案,掌握输变电系统无功设备的合理投、停及运行情况。

3.3.3抓好电容器的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调度自动化技术,按照电网需要,实现无功优化运行,最大限度地确保无功就地平衡,提高电压合格率、降低线损。

3.3.4按月平衡停电检修,尽可能缩短检修时间,并督促执行。

3.3.5负责提供输变电系统的线损理论计算所需数据。

3.3.5值班员每天掌握变电所的母线电能平衡情况,连续三天发现问题,要认真分析,并报用电营销部。

3.3.6运行方式变动时,认真做好有关电度表指数记录,以便正确计算电量。

3.3.2做好经济运行工作,及时停投空载变和无功补偿装置。

3.5计量所职责:

3.5.1负责本公司所管辖的变电所内所有计量装置的检验和管理工作,做到准确计量。

3.5.2负责pt二次回路压降测试工作,标准、i类不应超过二次额定电压的0.25%,ⅱ、ⅲ类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0.5%,有超标的负责技术改造。

3.5.3及时抄报关口电能表,负责各变电所电能平衡工作。标准为:220kv及以上变电所母线电量不平衡率不超过±1%,110kv及以下变电所母线电量不平衡率不超过±2%。如发现不平衡率超标,应及时到现场检查原因,解决问题。

3.6供电所职责:

3.6.1负责全公司10 kv及以下的线损及用户电压质量、无功合理补偿管理工作。

3.6.2制订、执行降损措施计划,积极完成线损率指标.线损率超指标要分压、分线、分片、分台区统计分析,开展线损理论计算。

3.6.3加强计量表计管理,搞好计量装置综合误差,保证正确计量,开展营业普查、追补偷、漏、错电量。

3.6.4加强用户无功电力管理、提高用户力率,达到规定值。

4技术措施

4.1各单位每年应制订降损技术措施计划上报芜湖公司输变电工作部,并纳入本年基建、大修、更改等工程项目,安排实施。

4.2技术措施重点应放在:电力网升压改造,缩短供电半径,(10kv为15km以下,35kv为40km以下)减少迂回供电,更换导线截面,合理就地配置无功补偿设备,有计划分年、分批更新改造高耗变压器。

4.4加强各变电所的无功补偿设备的管理,凡列入运行的无功补偿设备,应随时保持完好状态,按期进行巡视检查及定期维护、发生故障时,及时处理修复。

4.5加强用户无功设备的投、切时间、电压偏差值等情况的监察与指导。既要防止低力率运行,也应防止在低谷负荷时向电网倒送无功电力。

4.6全公司功率因数35kv—110kv系统≥0.95,10kv系统≥0.90。全公司10kv线路线损率(扣除无损)≤6.5%,线损率≥9.5%的有损条数不得超过总条数10%。

4.7有关线损管理单位,应按排每年在第三季度进行一次线损理论计算,以便掌握线损构成情况,再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

5统计分析制度

5.1各单位健全原始记录,做好年、季、月的统计升、降原因分析。

5.2输变电线损分析应分压、分线进行,配电线损应分区、分所、分线进行分析,并分别与相应的线损理论计算值进行比较,以掌握线损电量的组成,找出薄弱环节,明确主攻方向。

5.3按售电构成分析线损,将无损用户的专用线、专用变、趸售电量等相对应从售电量中扣除后进行统计分析,以求真实的线损率。

5.4负责线损率指标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计算降低线损的效果。每季度进行一次线损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全年进行一次总结,并分别报送用电营销部。

6 各单位上报用电营销部的报表(见表一)

芜湖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线损月报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kwh %

分 类 供电量 售电量 损失电量 线损率 备 注

10

千伏

线损

小 计

抄表到户线损

分析及措施

所 长: 填表人: 填报日期:

第4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经市质监局核准,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检验活动。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同意建气瓶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在检验场所的地址选定后,向当地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市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

(五)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六)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和使用寿命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经检验使用寿命只剩最后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注明检验有效期,到期后由气瓶产权单位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检验机构必须划定明确的气瓶堆放场地,确保检验后各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的气瓶单独堆放;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确保返还原气瓶产权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检验机构应按由市质监局统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跨责任区域检验。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责任区域检验,应当在检验前书面报告市质监局,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气瓶检验工作,应当及时报告市质监局,不得将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凡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市质监局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所负责的检验工作由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在核准的检验项目内开展的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气瓶送检(充装)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质监局和各区县质监局依据各自监察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使用、定期检验等单位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原许可。

第四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区县质监局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附件5),并将年度监督检查结论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期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市质监局取消其充装资格。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分为两种:

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进行评定,关键项目合格率为100%,一般项目合格率为≥80%合格。

不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区县质监局负责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建档的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充装的气瓶数量和年度监督记录上报市质监局。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质监局。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区县质监局责令改正。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质监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市质监局吊销《核准证》。

第四十七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获证单位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获证单位抽查1次,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进行充装、使用和检验气瓶的,市质监局或区县质监局可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进行整改的,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第14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市质监局特监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渝质监〔2001〕236号)同时废止。

第5篇 高电压技术监督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高电压技术监督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高电压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山东电力公司高电压技术监督条例》

《山东电力公司化学技术监督条例》

《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3 职责

3.1 职能与分工

在生产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生技部是高电压技术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设高电压技术监督专责人,管理网由各有关部门、班组构成。

3.2 职责与权限

3.2.1 生技部职责

3.2.1.1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高电压技术监督工作的批示及有关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对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2.1.2 负责公司内高电压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掌握电气设备的绝缘运行情况,定期分析,完成各项生产计划。

3.2.1.3 参与公司内的新、扩、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对绝缘过电压、防污闪方面的设计方案以及设备选型提出意见;参与公司内首次采用的重要高压设备验收及调试,掌握技术性能,做好技术指导。

3.2.1.4 参与公司内的绝缘、过电压和防污闪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查明原因并提出反事故技术措施。

3.2.1.5 研究解决监督中的技术关键问题, 在运用传统监督方法的同时积极研究采用新技术与学科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我公司的高电压技术监督水平。

3.2.1.6 根据全公司安排,有计划地开展对现场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试验人员的技术水平。

3.2.1.7 搜集有关高电压技术资料,并加强交流。

3.2.1.8 直接监督35kv及以上变压器、电抗器、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架空线路和电缆等高压电气设备。对直接监督设备要建立全面准确的台帐,并做好基础资

料及重要试验数据的收集建库工作,及时了解缺陷消除情况,积极向公司有关领导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改进建议。对10kv及以下电气设备作指导性监督,尽力帮助现场解决监督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3.2.1.9 进行全公司高电压技术监督的年度总结, 根据全公司设备绝缘情况提出下阶段工作重点与要示。

3.2.1.10 负责设备的选型。

3.2.2 检修公司、电力服务公司的职责

3.2.2.1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高电压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及有关规程与制度。

3.2.2.2 建立本单位电气设备台帐及绝缘技术档案。

3.2.2.3 编制审查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计划, 检查大小修与改进工程中设备消缺的完成情况,参加审查电气的验收工作。

3.2.2.4 掌握本单位电气设备的绝缘运行情况,缺陷检出的消除情况,预试结果等, 定期组织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组织落实反措和技术改进。

3.2.2.5 参加绝缘、过电压和污闪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反事故的技术措施,并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3.2.2.6 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及时更新和添置测试设备, 做好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现场工作人员的绝缘分析判断能力。

3.2.2.7 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定期向生技部报送监督统计报表和总结。

3.2.3 基建管理及施工部门的职责

3.2.3.1 基建施工单位应根据gb50150-91《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及上级有关反措要求的规定,对新安装电气设备进行试验,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提出处理意见并安排实施。

3.2.3.2 新装电气设备调试期间,基建单位调试人员有责任向生产部门提供设备的安装试验情况和存在缺陷情况,接受监督。

3.2.3.3 工程竣工按验收程序,将设备厂家资料、图纸、出厂试验报告、 现场试验报告和缺陷处理情况等全部技术资料,完整地移交运行单位。

3.2.4 物资部门的职责

3.2.4.1 负责设备赴厂监造的组织工作。

3.2.5 客户服务中心的职责

3.2.5.1 负责电压35kv及以上大客户的电压技术监督工作。

3.2.5.2 负责电压35kv及以上大客户的高电压技术监督工作。

负责大客户及农电系统贯彻执行高电压技术监督方面的有关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要求。参与客户新、扩、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生产技术部的日常技术管理

4.1.1 及时审查各类测试报告。对报告中的问题向有关班组了解清楚,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做到试验方法正确、结果准确、结论明确。每月统计一次试(化)验计划完成情况。

4.1.2 做好35kv及以上设备绝缘管理和统计工作,每季根据缺陷消除回执,统计一类缺陷消除率,作为设备定级依据。

4.1.3 每年一月底审核上报的过电压保护工作计划,并配合调度所编制系统雷季运行方式经生产经理批准后下达。

4.1.4 每年三月中旬结合春季安全大检查,开展防雷工作检查,重点查防雷设备、接地电阻测试及消除缺陷运行情况,防止出现防雷保护空白点发生雷害事故。

4.1.5 每年七月中旬召开一次绝缘分析会,重点检查年度各项试(化)验计划完成情况,发现的缺陷及其消除情况,执行反措情况和设备绝缘定级。

4.1.6 每年九月底审核班组上报的防污闪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下达。

4.1.7 每年十一月下旬结合冬季安全检查开展防污闪检查, 重点检查各项防污闪措施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防止发生污闪事故。

4.2 检修公司、电力服务公司的日常技术管理

4.2.1登记缺陷,每月核对一次绝缘缺陷中消除情况。

4.2.2 及时了解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如过电压、过电流、放电等),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汇报生技部和生产公司分管经理。

4.2.3 每年三月中旬配合安全员开展春季检查,了解防雷装置测试情况,督促检修消除防雷装置的缺陷。

4.2.4 雷季中了解避雷运行情况,动作记数器动作原因,在线监测仪运行情况, 并做好记录。

4.2.5 参加新设备投运前验收工作,了解安装时绝缘部分处理情况,抄录设备铭牌, 建立台帐。

4.2.6 十月至十二月按防污闪工作要求,积极完成设备清扫、涂rtv涂料,加强验收制,防止发生漏扫、漏涂。

4.2.7 年十月中旬进行年度高压监督总结,并报生技部。

4.2.8 每年一月十日制定过电压保护工作计划,上报生技部。

4.2.9 每年一月十日向生技部报年度防雷工作计划和瓷瓶检零工作计划。

4.2.10 每年三月中旬配合安全员开展以防雷为重点的春季安全大检查, 检查雷季前的准备工作情况,采取措施,达到三月底投入试验合格的避雷器及良好的接地装置。

4.2.11每年五月中旬向生技部报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接地电阻测量报告( 包括处理合格后的测量值)。

4.2.12每年五月根据三月份输电线路盐密测量数据和线路附近污秽变化情况, 调整污秽区段,并绘

制污秽分布图,提出调整爬距的意见。

4.2.13每年五月底组织班组开一次绝缘分析会,对监督工作做全面分析,找出薄弱环节, 提出改进措施。

4.2.14每年九月中旬制定防污闪工作计划和输电线路盐密测量计划报生技部。

4.2.15每年十至十二月按污闪计划要求,督促完成线路清扫工作,加强验收制, 防止发生漏扫,三个月内每月三十日统计线路清扫情况报生技部。

4.2.16每年十二月中旬配合安全员开展防污闪检查,对清扫进度、清扫质量进行验收,提出改进意见。

4.2.17每季末进行一次设备绝缘定级,并报生技部。

4.2.18每条线路测完零值后,及时做好零值瓷瓶的统计,计算零值率。加强对零值瓷瓶的管理,将零值瓷瓶的绝缘电阻值,耐压值、制造厂家,填报生技部。及时准确做好运行中的瓷瓶记录,掌握瓷瓶运行资料。

4.2.19按设备异动制度,督促检修人员及时变更设备台帐,做到与实际相符。

4.2.20天气组织特巡、夜巡。

4.2.21每年十二月中旬进行年度高电压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并报生技部。

4.3 其它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属其它部门的高电压技术日常管理内容,据不同情况,参照4.3款相关内容确定。

4.4 技术资料管理

4.4.1 生技部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4.4.1.1 省电力公司高电压技术监督条例。

4.4.1.2 济南供电公司高电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4.4.1.3 与监督有关的部颁和现场试验、检修、运行、设计规程及工艺标准。

4.4.1.4 省市公司及本公司制定的有关绝缘方面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4.4.1.5 本公司电力系统主结线图。

4.4.1.6 绝缘事故(障碍)调查分析资料及统计资料。

4.4.1.7 预防性试(化)验计划,过电压保护工作计划,防污闪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的资料。

4.4.1.8 35kv及以上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的绝缘水平及污秽盐密测量记录,污秽分布图。

4.4.1.9 污闪情况及雷击跳闸情况统计分析资料。

4.4.1.10 监督工作总结。

4.4.2 检修公司、电力服务公司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4.4.2.1 省电力公司高电压监督条例。

4.4.2.2 济南供电公司电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4.4.2.3 与高电压监督有关的部颁和现场试验、检修、运行、设计规程和工艺标准。

4.4.2.4 本公司制定的反措计划及完成情况资料。

4.4.2.5 预防性试验计划、油质化验计划、过电压保护工作计划、防污闪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资料。

4.4.2.6 本公司系统主结线图及35kv以上变电站防雷结线图。

4.4.2.7 设备台帐及历次试(化)验记录。

4.4.2.8 缺陷单、缺陷记录本及统计资料。

4.4.2.9 绝缘事故异常情况资料。

4.4.2.10 设备定级资料。

4.4.2.11 监督工作总结。

4.4.3 运行班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4.4.3.1 省电力公司高电压监督条例。

4.4.3.2 济南供电公司高电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4.4.3.3 与监督有关的部颁和与现场试验、检修、运行、设计规程和工艺标准。

4.4.3.4 本公司制定的反措计划及完成情况。

4.4.3.5接地电阻测试、零值瓷瓶检测、输电线路清扫、盐密测量、放电间隙调整等计划及完成情况资料。

4.4.3.6 输电线路瓷瓶安装记录。

4.4.3.7 污秽区分布图。

4.4.3.8 雷击跳闸记录。

4.4.3.9 绝缘事故及异常情况资料。

4.4.3.10 设备缺陷记录本,缺陷消除率统计资料。

4.4.3.11 绝缘监督工作总结。

5 总结与报告

检修及运行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高电压技术监督工作汇总,于12月20日前报生技部,统计报表包括:

5.1高压电气设备缺陷和事故统计表。

5.1.1变压器(电抗器)绝缘缺陷或事故统计表(附表1)。

5.1.2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开关(包括组合电器)及电力电缆绝缘缺陷或事故统计表(附表2)。

5.1.3过电压及污闪跳闸、事故统计表(附表3)。

5.2过电压绝缘状况统计表。

5.2.1电网(包括杆塔、避雷针、重要建筑物及主设备接地引下线等)接地电阻及开挖情况统计表

(附表4)。

5.2.2避雷器带电测试统计表(附表5)。

5.3高压监督三项指标统计表(附表6)。

5.3.1设备绝缘事故填写要素

5.3.1.1天气情况。

5.3.1.2系统有无操作。

5.3.1.3继电保护动作情况。

5.3.1.4事故设备损坏情况及外部异常情况。

6 考核

由公司生技部负责对全公司高电压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第6篇 振动技术监督管理标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振动技术监督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振动技术监督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山西省电力公司振动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振动技术监督范围及内容

3.1.1监督范围

汽轮发电机组及重要旋转机械,包括给水泵、循环泵、凝结泵、引风机、送风机、排粉机、磨煤机等。

3.1.2监督内容

a)各轴承振动参数

b)300mw汽轮发电机组轴振参数。

c)各轴承、轴承座可引起振动的技术状况。

d)转动部件平衡状况。

e)轴系连接与对中,轴承负荷分配的技术状况。

f)机组的动静间隙。

g)油温、油压、氢压、真空、膨胀。胀差、轴向位移等运行参数。

h)转子结构部件强度,和影响强度的运行条件。

i)振动的测量装置及保护动作的准确可靠性。

j)振动诊断分析及应采取的措施。

3.2振动监督标准

参照全国振动与噪声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机械振动国家标准,结合全网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对于额定转速为3000r/min的汽轮发电机组)。

3.2.1 轴承振动标准见表1

a)iso3945中现定的振动烈度是包括各段分量的振动速度的有效值。

b)振动幅值(双振幅)或振动烈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减15μm或1.0mm/s,应向振动监督工程师汇报。经监督专工进行必要的分析后上报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

表1 轴承振动标准

振 动

项目振动幅值(双振幅)

μm振动烈度

mm/s

优201.8

良302.8

合格504.5

打闸10011.2

3.2.2轴振动标准(按双振幅)见表2

表2 轴振动标准(按双振幅)

轴 振

项目绝对轴振

μm相对轴振

μm

长期运行(a)10080

报警(b)150~200120~165

打闸(c)250~320220~260

a)按两个互成90°的传感器的大值考核,或按两个向量的合成考核。

b)绝对轴振增减50μm或相对轴振增减4oμm时报警。

c)新安装投运机组的轴振水平应在(a)以内。

d)国产引进型机组按小值考核,进口机组应将国外制造厂标准式合同值列入运行规程作为考核的依据,并报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备案。

3.2.3对装有测量轴承振动和轴振动仪表的机组,两者均应考核,并从严要求。对于300mw机组,必须考核轴振动。各类机组的轴承振动一般应达到优、良标准,轴振动在(a)区。

3.2.4轴承振动应逐步过渡到按振动烈度考核。

3.2.5机组通过临界转速的振动标准

a)轴承振动:合格值50μm; 控制值100μm

b)轴振动

1)绝对轴振: 合格值 100μm;控制值200μm

2)相对轴振: 合格值80μm;控制值165μm

3.3振动监督网

3.3.1厂部、振动监督工程师、各执行部门(车间、部)三级振动监督网。

3.3.2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领导振动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制定颁发有关振动监督的规章、制度、标准,检查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情况,主持重大振动事故的调查分析。

3.3.3振动监督工程师在振动技术监督方面代表厂部行使技术监督职能作用,开展振动监督工作,对旋转设备异常振动的处理,重大设备改造或事故处理,监督人员应进行全过程监督。

3.4机组运行振动管理

3.4.1振动检测及分析仪表必须定期校验,每年送山西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校验一次,必要时须随时作校验,以保证测量及分析的准确性。

3.4.2值班人员应经常监视表计变化情况,每隔6小时用便携式振动表测一次振动,在专用记录本上作好记录。遇有异常情况应设专人随时进行监测,异常属实必须及时逐级上报。

3.4.3 运行专工应每天分析一次机组振动变化趋势。厂振动监督工程师每月分析一次机组振动趋势,并存档,作为全厂季度分析会的资料。

3.4.4对于仅配有一般振动检测仪表的机组,运行专工至少每周分析一次振动变化趋势。按统一格式,汇出图表存档,厂振动监督工程师依此为依据,提出月度机组振动趋势报告。

3.4.5遇有异常振动情况,由振动监督工程师组织,运用各种手段,对异常振动进行监测分析,并向总工汇报,同时通报上级监督部门。

3.4.6应对每台机组绘制典型的振动波特图,以此为依据,与每次启动(停机)的波特图作对比,以便分析机组启停时的振动状况。全面测量机组升速和超速过程中的振动特性,精确测取机组的各阶段临界转速。

3.4.7机组运行中受电气因素的冲击或运行工况的急剧变化,应立即对机组的振动进行全面测量,以便判断机组是否受到危害。对于因振动故障而停运的机组,应全面监测停机过程中的振动状况。在未查明原因无法判断机组是否正常的情况下,不得盲目重新启动机组。在确定机组可恢复运行时,也应制定严格的启动监测措施,报总工审批后执行。

3.4.8振动保护

a)300mw汽轮发电机组(不含励磁机)应投入振动保护。跳闸信号可参见“国家振动监督标准”打闸值确定。单个轴承振动或轴振动值超标时,加跳闸延时,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若相邻两个轴承(包括轴振动)的振动值超标时,不加延时立即跳闸。如果振动保护发生误动,应当分析原因加以处理,不能简单把保护退出。作为临时措施可以将振动保护逻辑采用与门控制并加延时跳闸,并报有关领导批准。

b)当进行振动故障诊断试验或处理振动时,可以适当考虑放宽振动限值或加跳闸延时,由振动监督工程师提出报请总工批准。

3.5机组检修振动管理

3.5.1和机组振动有关的一般检修项目应按部颁检修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许漏项。厂振动监督工程师负责检查落实。

3.5.2针对处理机组异常振动的特殊项目,应列入技术监督重点项目上报。振动监督网负责督促实施和验收,由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办指导和检查,对重大项目,应请电科院进行现场指导。

3.5.3有关机组的轴承、转子、中心等检修记录应列入振动台帐。对于转子原始弯曲值、大轴弯曲表指示的原始晃度及最高点相位,转子上的平衡块配置等均应有详细记录。振动监督工程师应严格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向上级监督部门汇报。

3.5.4和机组振动有关的检修质量标准,包括各通流部分间隙、转子中心,轴承间隙及紧力等,应根据每台机组的制造厂规定,结合运行、检修的实际情况作合理调整,并由总工以文字材料颁发执行,同时报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及电科院汽机室备案。

3.6振动监督报表的管理

3.6.1每台机组建立振动监督台帐

3.6.2由总工组织每半年分析一次机组的振动状况,将分析意见连同按要求填报的季度振动监督报表,于每月初5日前报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振动监督专工,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汇总,上报省电力公司。

3.6.3当机组出现构成停机的重大异常振动情况,在按运行规程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如实地将详细技术资料报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振动监督负责人,以便有关人员配合厂进行分析处理。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主管厂领导进行检查。

4.2本标准按《太原第一热电厂通用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提出

本标准由试验中心负责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素卿

审 核:原雪明

审 定:

批 准:

本标准由试验中心负责解释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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