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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41

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管理办法

第1篇 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公司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各级领导和职工都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真正做到“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并以此为最终目的。

2.职责与权限

2.1总经理安全职责

2.1.1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负全面责任;

2.1.2负责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1.3在安排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保证有关的劳动保护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同时”;

2.1.4负责设计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2.1.5负责处理工伤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者,表扬奖励对安全工作有贡献的职工;

2.1.6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提倡文明生产;

2.1.7保证公司产品符合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1.8负责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

2.2管理部安全职责

2.2.1组织推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令、方针和政策;

2.2.2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2.3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遇有特殊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

2.2.4下达年.月度安全卫生的管理计划及目标,定期确认.评价其计划的执行情况。

2.2.5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2.2.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2.2.7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2.2.8组织各部门研究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

2.2.9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做好体检工作,分配时要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和女工保护的规定;

2.2.10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

2.2.11负责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2.1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知识;

2.2.13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3生产技术部安全职责

2.3.1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3.2组织编制长远规划时要包括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和文明生产的项目;

2.3.4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2.3.5严格执行安全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的原则;

2.3.6严格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专款专用,除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外,不得挪作他用;

2.3.7负责公司的消防知识的培训,消防器材的管理。

2.3.8切实做好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危险事故的发生;

2.3.9负责制定各种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510负责制定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检修时相关的安全技术.内容并检查落实。

2.4生产部安全职责

2.4.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4.2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4.3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2.4.4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原则,参与调查、分析、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

2.4.5组织制定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减少人身、设备事故;

2.4.6组织新工人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技术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

2.4.7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设备生产能力和大修计划的按期实施,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同时还要考虑到水、电、气的平衡,组织好均衡生产;

2.4.8负责机械、电气、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构筑物的管理,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2.4.9负责公司机械动力设备、压力容器、起重、动力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的管理、清洁.检查和定期检验;

2.4.10负责安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项目的工艺设计和检查,解决生产施工中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

2.4.11编制和修订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2.4.12组织制定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法和安全技术规程,在试生产前,妥善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2.4.13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5购买开发部安全职责

2.5.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5.2负责安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2.5.3在购买业务中,保证所购物品符合质量要求;

2.5.4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5.5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6营业部安全职责

2.6.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6.2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6.3在拓展销售业务中,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6.4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7品质保证部安全职责

2.7.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7.2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7.3负责全公司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7.4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预防措施;

2.7.5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8工人安全职责

2.8.1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阻止他人违章作业;

2.8.2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正确

2.8.3分析、判断和处理故障;

2.8.4按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8.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场所的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2.8.6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操作用具;

2.8.7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3.附件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 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6.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的公司安全员负责,建立消防器材台帐,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3.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借取适

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九)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

第2篇 项目机电管理员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制

1. 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包括分包单位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组织验收,不符合规定的应督促整改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退出施工现场。

2. 负责对特殊设备的装、拆进行控制,必须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组织验收或按规定自行验收,必须验收合格挂牌后才能使用。按规定必须经过法定检测部门检测的机械设备、必须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 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控制,督促严格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施工。

4. 负责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施工用电进行过程检查和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有关记录。

第3篇 工程劳动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为加强劳动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有效的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职能部门各分管项目的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安全作业的实施情况。(附安全组成员的名单)

二、公司各安全组,要经常对员工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刻提醒按各项安全规程进行每一项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文明作业、文明用语的监督教育,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三、公司各安全组,认真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四、公司各安全组,对易燃、易爆及雨季、冬季制定出相应的检查防范措施。

五、各现场施工要树立品牌意识,为用户提供下列整齐、安全、卫生的现场施工环境:

1、现场道路平坦畅通。

2、施工用水设专人管理,有污水处理措施。

3、施工总平面布置合理,机具摆放有序。

4、材料堆放整齐,沙石归方。

5、主要通道临时出口及手脚架,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公司各安全组,对施工单位要求做到'工完均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时清送,并定期检查催办。

七、公司各安全组要加强对公司财产及现场成品的监督管理。如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公司各安全组,对检查或自检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或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负责人,限期整改。

九、公司各安全组在每次公司例会上对相关安全工作进行总结汇报。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4篇 风电场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在编制、实施、统计、考核等若干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风电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管理内容

3.1每年必须制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两措”)计划,并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3.2 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由点检长组织,以点检员为主,运行主管、安全主管参加制定。

反事故措施计划采取由点检员上报,点检长审核,最后召开风电场反事故措施计划会研究决定,经场长批准后执行。

3.3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场长组织,以安全主管为主,运行主管、点检长参加制定。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检修点检员、值长上报,经运行主管、点检长审核后交安全主管,最后召开风电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会研究决定,经场长批准后执行。

3.4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风电场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3.5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3.6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3.7 防汛、抗震、防暴风雪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3.8 优先安排“两措”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

3.9 运行主管、点检长应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3.10运行主管、点检长在每月安全分析会的汇报内容中,应上报“两措”实施完成情况。

3.11风电场安全主管负责“两措”计划实施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

3.12“两措”计划项目必须按计划时间完成,对无正当原因未按时完成“两措”计划项目的责任人员,参照安全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管理目标

4.1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4.2消除生产现场的危害因素,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工作环境,改善职工的劳动保护,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4.3每年12月10日前,条款3.2和3.3中规定的责任人必须按时上报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于12月20日前召开“两措”研究讨论会,确定出下一年度的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经场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5篇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的最高容许浓度及其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邻苯二甲酸酐的各类企业。

2卫生要求

车间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最高容许浓度为1mg/m3。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检验方法采用气相色谱法,见附录a(补充件)。

附录a

气相色谱法

(补充件)

a1原理

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经聚丁二酸乙二醇酯分离后,用氢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a2仪器

a2.1 whatman,定量滤纸(ashless 42);或国产慢速定量滤纸。

a2.2采样夹和空气采样仪。

a2.3具塞试管,5或10ml。

a2.4微量注射器。

a2.5气相色谱仪,氢焰离子化检测器。

色谱条件

a.色谱柱,柱长2m,内径3mm,不锈钢柱。

聚丁二酸乙二醇酯:101硅烷化白色担体∶磷酸=5∶100∶1.5

b.柱温,175℃。

c.汽化室温度,220℃。

d.检测室温度,220℃。

e.氮气,25ml/min。

a3试剂

a3.1聚丁二酸乙二醇酯,色谱固定液。

a3.2 101硅烷化白色担体,60~80目。

a3.3邻苯二甲酸酐,纯度99%,化学纯。

a3.4丙酮,分析纯。

a3.5磷酸,分析纯。

a4采样

取两张直径17mm~25mm圆形滤纸装于采样夹内,在采样现场以1l/min速度取20~30l空气。

a5分析步骤

a5.1对照试验:同采样操作,但不采集空气样品。

a5.2样品处理:取出滤纸,拆叠后分别放入具塞试管中,即加入1ml丙酮,使滤纸全部浸泡在丙酮中,编号待分析。

a5.3标准曲线绘制:分别配制10.2,20.4,50.9,101.8,203.6μg/ml邻苯二甲酸酐丙酮溶液,按上述色谱条件,分别进样1μl,每一个浓度测定6次,取峰高平均值,以邻苯二甲酸酐浓度对峰高作图,绘制标准曲线。

a5.4测定:取1μl样品溶液进样,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a6计算

*=(c1+c2)/v0……………………(a1)

式中:*——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浓度,mg/m3;

c1、c2——分别为前后滤纸测得的标准邻苯二甲酸酐含量,μg;

v0——换算成标准状况下的采样体积,l。

a7说明

a7.1本法检测限为8.93×10-5μg/5mm峰高(进样体积1μl)。

a7.2 whatman滤纸采样效率达95%(玻璃纤维滤膜或国产慢速定量滤纸采样效率为80%)。

a7.3本法洗脱效率在95%以上。

a7.4采样结束,滤纸折叠后应全部浸泡在1ml丙酮内,加塞固封,可贮存7天,待分析时,溶液不得干涸,否则应补足丙酮1ml,方能进样。

a7.5现场空气中可能共存的顺丁烯二酸酐和1,4-萘醌对测定无干扰。

a7.6现场采样安装和取出滤纸要防止污染。

a7.7丙酮及滤纸应无空白,即滤纸浸泡在1ml丙酮液中,取1μl作色谱分析应无响应,如有空白,需作处理后,方能采样分析使用。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慰祖、罗圣庆、张革。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6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是基于国家取消行政许可后,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行业规范。《规定》特别明确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市场准入要求,并由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改变为行政机关对“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由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采用安全标志,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供了一个载体、一种标识。这种载体和标识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安全标志不仅有体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要求的功能,也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的一张通行证。同时,通过安全标志管理,使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也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市场的管理,促进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并于2005年10月13日起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下图)。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

18mm(包括编号)×12mm(如图1所示)

2.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27mm(包括编号)×18mm(如图2所示)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穿刺鞋、电绝缘鞋:

39mm(包括编号)×26mm(如图3所示)

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69mm(包括编号)×46mm(如图4所示)

安全标志管理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其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安全标志的申请

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3.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按以上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费用。

安全标志的审核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经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专业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1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的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标志的颁发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1.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2.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他单位,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准用手续。

安全标志的管理

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1次审核。对已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1.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

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1)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2)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2.安全标志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2)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3)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4)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的;

6)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7)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8)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9)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10)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11)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12)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第2项和第8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3.评审纪律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2)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3)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投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诉和争议,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受理。

从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第7篇 劳动定额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部长的领导下,对业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定额政策,准确无误的按公司制定的定额标准执行。

三、深入现场,正确运用标准定额,编制合理的生产作业定额。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统计台账,及时认真填写各项数据,定期分析劳动定额完成情况。

五、严格照章办事,公正廉洁。

六、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做好自己的业务保安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交办的临时性和突击性工作。

八、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的学习。

第8篇 水泥厂劳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市场经济时期劳动安全管理体制度,保护职工在劳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厂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劳动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各单位劳动安全行为,促进广大劳动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杜绝工伤事故发生,明确“隐患险于明祸,防范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第三条:各单位应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充分依靠职工,建立领导负责,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厂成立劳动安全委员会,由厂长任主任,分管厂长和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生产单位以及主要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生产管理处。

第二章劳动安全职责

第四条:厂长是全厂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厂长及安全职能部门领导是全厂劳动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审查本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能部门监督,贯彻、执行。

2、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力量按期实施。

3、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劳动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

4、参加年度安全大检查活动,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组织制定措施,确保及时处理。

5、组织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中劳动安全措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6、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五条:生产管理处是全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全厂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有:

1、协助厂长、分管副厂长组织和推进全厂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宣传、贯彻和国家地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措施计划,汇总报批后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3、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指导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

6、及时编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标准审批发放。

7、参加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劳动安全措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职工认真遵章守纪。

2、严格执行“五同时”,经常组织部门内的安全检查,编报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实施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整改。

3、组织修订本车间的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编制检修作业计划中要有劳动安全措施计划。

4、对车间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督促职工上岗时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车间应从保证安全需要出发,对进入危险场所或有危险性的作业现场,应标有安全标志牌,以醒目地给人们以提示、提醒、指示、警告或命令。

6、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抢险和施救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贯彻整改措施。

第七条:班组长(工段长)是班组(工段)劳动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认真执行企业、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定,教育职工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2、组织班组(工段)成员,学习劳动安全技术和防护知识,指导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经常检查和指导班组(工段)成员,坚持班中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消除一切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原因。

4、检修、安装作业的班组,在接到检修、安装作业计划的同时,制定安全操作和防护要领,督促参与作业人中遵照要求,并注意监护。

5、工作中,对班组(工段)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指导,并检查其对安全技术要领的遵守情况,提醒职工做到“三不伤害”。

6、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遇伤亡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参加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职工是生产劳动者,对其所在工作岗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本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2、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劳动保护能力。

3、严格按工作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4、作业时协调配合,做到安全生产确认制,即每次操作或动作前对欲操作或动作的对象,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实可靠,确实准确地去执行。

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有义务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劳动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以及责任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1、设备技术管理处

(1)负责各种机器、设备安全装置的改进设计,确保新进厂设备配件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指导设备使用单位修订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3)负责全厂厂房,设备构筑物等的安全,制定出对厂房、构筑物等的安全检查、计划,并负责整改。

(4)大型特种设备的购置如起重机具、升降机具、蒸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机械等,应有劳动安全技术检测设备(检验)报告(材料,安装和使用与安全职能部门联络。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负责生产设备技术的更新改造,并负责改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工艺流程建(构)筑物、各种设备、设施技措项目安全技术篇章的编制或审查。

(6)参加因设备、建筑物、动力等因素引起的重大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

(7)配合安全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动力车间

(1)负责全厂供水和配电安全。

(2)负责承担大修作业项目时,对所承担的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3)在大修作业完成或其他设备拆装完毕后,应督促有关部门原有的安全装置或增设新的安全防护装置。

(4)与设备等有关部门协调,安排停产检修的时机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

(5)负责全厂防雷避雷装置的检查、管理。

3、企管处:

(1)配合安全职能部门做好新进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安排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减少和杜绝错误操作或技术差而带来事故。

(3)安排好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计划和资金,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水平,杜绝违章指挥造成的恶果。

(4)从标准化管理和技术监督方面,规范各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行为,制订或修订各种作用(管理)职责或工作标准,并监督执行。

(5)指导和检查生产单位贯彻“全面质量管理”的同时,宣传安全生产与质量,计量管理的协调关系。

4、计量处

(1)负责职能范围内劳动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计量职能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并履行其职责。

(3)按规定要求上报计量事故,及时准确,配合积极参加事故的处理。

5、保卫处:

(1)负责全厂生产保卫和清理生产现场中的闲杂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刑事勘察工作,对故意破坏安全工作,

蓄意制造事故的坏分子进行管制和处理。

(2)做好消防器具管理,定期更换过期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杜绝火灾隐患。

(3)加强与上级消防部门联系工作及时抢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4)严格明爆物品,有毒和强腐蚀物品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严格执行。

6、党、团、工会等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会章程,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教育职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配全安全部门做好法规宣传教育,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安全管理员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者,其职责主要有:

1、向职工宣传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传授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2、每天深入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3、指导车间、班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纠正违章行为,带头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5、发生事故,迅速赶到现场,协助调查取证、分析。

第三章劳动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一条:各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有充足照明、坑、沟、井、平台、楼梯等必须有盖板或围栏。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内应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或设置明显警告信号。

第十三条:各种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等必须符合要求。要有防漏电和可靠的绝缘、接地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各种机械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和良好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气焊作业时,乙炔和氧气瓶的最短距离为3m。乙炔应直立于地面,不能偏倒放置,气瓶存放时应分类放置,设备足够的安全距离线或防炸墙。

第十六条:各种原材料、器材、配件、废料等应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堆放,设置足够的安全距离和符合要求的隔热、防炸墙。

第十八条:矿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矿山车间主任、安全员参与爆破,有关人员要持证上岗。矿山车间年度开采计划,边坡治理计划,防止滑坡措施,必须经矿山治理工程指挥部审查同意方可实施。矿山车间应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查出隐患,必须限时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以书面形式上报厂部。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由矿山车间负责制定实施细则,上报厂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安全防护,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

第十九条:安装作业各工种要协调配合,制定安全防护步骤统一指挥,相互监护。

第二十条:电气作业应安排两个以上持证电工作业,无特殊情况不得带电作业,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做好监护。

第二十一条:配电房作业实行操作工制度,严格停送电。

第二十二条:机械加工作业,不得穿裙子、戴手套、围巾、长发或其他佩饰物不得悬露。

第二十三条:焊、割作业要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检查气瓶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和电焊机有无漏电现象。

第二十四条: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应经安全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制定防治措施,并在严格监护下作业。

第二十五条: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条例办理。企业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环境质量,定时、定期对作业场所和职工身体进行检查。对尘o+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治疗或调离工作环境,对工伤人员每年2次参加工伤评残鉴定,按文件给予工伤待遇。

第五章隐患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生产管理处全年应组织不少于四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开展专业安全检查,各生产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部门内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内容是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操作行为以及思想情绪等进行“六查”。

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的程序是由组织者根据实际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线路等确定。

第二十九条:隐患危险等级由生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隐患整改原则是:小型隐患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中等隐患由生产管理处协调解决,大型隐患由厂部解决。厂部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排解决。

第三十一条:隐患整改实行“整改通知书”制度,由生产管理处根据隐患等级和轻重缓急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完成。

第六章临时工安全

第三十二条: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部分临时工参与生产活动时,用工单位必须与临时工派出单位或个人鉴定临时用工合同,按合同要求派出单位负主要责任。用工单位对临时工作业现场安全负责,并应加强管理,了解其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特长等,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用工单位不得让临时工进行生产工艺流程岗位跟班作业或主班作业,只能安排其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四条:临时工辅助电工、焊工、铆工、起重等作业时,用工单位应指派相应工种的职工引导方能从事作业,辅助特殊工种作业时要经安全技能培训后方可。

第七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教员由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教学水平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中层以上领导(含中层)的安全教育以自学为主,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长、外聘专家担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技术骨干,车间安全员的教育,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内或外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特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教员由有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新进厂的工人、来厂实习人员,入厂前应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专职安全员应对上述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专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以送出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每年培训1次。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不按本细则履行职责,不加强劳动安全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玩忽职守,以及严重违章,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条款处理。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及厂部有关文件条款奖励。

第四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劳动安全法规执行。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某水泥厂劳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市场经济时期劳动安全管理体制度,保护职工在劳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厂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劳动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各单位劳动安全行为,促进广大劳动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杜绝工伤事故发生,明确“隐患险于明祸,防范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第三条:各单位应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充分依靠职工,建立领导负责,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厂成立劳动安全委员会,由厂长任主任,分管厂长和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生产单位以及主要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生产管理处。

第二章劳动安全职责

第四条:厂长是全厂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厂长及安全职能部门领导是全厂劳动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审查本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能部门监督,贯彻、执行。

2、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力量按期实施。

3、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劳动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

4、参加年度安全大检查活动,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组织制定措施,确保及时处理。

5、组织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中劳动安全措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6、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五条:生产管理处是全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全厂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有:

1、协助厂长、分管副厂长组织和推进全厂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宣传、贯彻和国家地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措施计划,汇总报批后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3、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指导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

6、及时编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标准审批发放。

7、参加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劳动安全措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职工认真遵章守纪。

2、严格执行“五同时”,经常组织部门内的安全检查,编报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实施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整改。

3、组织修订本车间的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编制检修作业计划中要有劳动安全措施计划。

4、对车间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督促职工上岗时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车间应从保证安全需要出发,对进入危险场所或有危险性的作业现场,应标有安全标志牌,以醒目地给人们以提示、提醒、指示、警告或命令。

6、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抢险和施救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贯彻整改措施。

第七条:班组长(工段长)是班组(工段)劳动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认真执行企业、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定,教育职工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2、组织班组(工段)成员,学习劳动安全技术和防护知识,指导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经常检查和指导班组(工段)成员,坚持班中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消除一切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原因。

4、检修、安装作业的班组,在接到检修、安装作业计划的同时,制定安全操作和防护要领,督促参与作业人中遵照要求,并注意监护。

5、工作中,对班组(工段)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指导,并检查其对安全技术要领的遵守情况,提醒职工做到“三不伤害”。

6、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遇伤亡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参加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职工是生产劳动者,对其所在工作岗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本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2、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劳动保护能力。

3、严格按工作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4、作业时协调配合,做到安全生产确认制,即每次操作或动作前对欲操作或动作的对象,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实可靠,确实准确地去执行。

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有义务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劳动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以及责任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1、设备技术管理处

(1)负责各种机器、设备安全装置的改进设计,确保新进厂设备配件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指导设备使用单位修订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3)负责全厂厂房,设备构筑物等的安全,制定出对厂房、构筑物等的安全检查、计划,并负责整改。

(4)大型特种设备的购置如起重机具、升降机具、蒸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机械等,应有劳动安全技术检测设备(检验)报告(材料,安装和使用与安全职能部门联络。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负责生产设备技术的更新改造,并负责改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工艺流程建(构)筑物、各种设备、设施技措项目安全技术篇章的编制或审查。

(6)参加因设备、建筑物、动力等因素引起的重大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

(7)配合安全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动力车间

(1)负责全厂供水和配电安全。

(2)负责承担大修作业项目时,对所承担的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3)在大修作业完成或其他设备拆装完毕后,应督促有关部门原有的安全装置或增设新的安全防护装置。

(4)与设备等有关部门协调,安排停产检修的时机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

(5)负责全厂防雷避雷装置的检查、管理。

3、企管处:

(1)配合安全职能部门做好新进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安排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减少和杜绝错误操作或技术差而带来事故。

(3)安排好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计划和资金,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水平,杜绝违章指挥造成的恶果。

(4)从标准化管理和技术监督方面,规范各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行为,制订或修订各种作用(管理)职责或工作标准,并监督执行。

(5)指导和检查生产单位贯彻“全面质量管理”的同时,宣传安全生产与质量,计量管理的协调关系。

4、计量处

(1)负责职能范围内劳动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计量职能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并履行其职责。

(3)按规定要求上报计量事故,及时准确,配合积极参加事故的处理。

5、保卫处:

(1)负责全厂生产保卫和清理生产现场中的闲杂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刑事勘察工作,对故意破坏安全工作,

蓄意制造事故的坏分子进行管制和处理。

(2)做好消防器具管理,定期更换过期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杜绝火灾隐患。

(3)加强与上级消防部门联系工作及时抢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4)严格明爆物品,有毒和强腐蚀物品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严格执行。

6、党、团、工会等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会章程,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教育职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配全安全部门做好法规宣传教育,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安全管理员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者,其职责主要有:

1、向职工宣传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传授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2、每天深入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3、指导车间、班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纠正违章行为,带头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5、发生事故,迅速赶到现场,协助调查取证、分析。

第三章劳动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一条:各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有充足照明、坑、沟、井、平台、楼梯等必须有盖板或围栏。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内应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或设置明显警告信号。

第十三条:各种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等必须符合要求。要有防漏电和可靠的绝缘、接地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各种机械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和良好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气焊作业时,乙炔和氧气瓶的最短距离为3m。乙炔应直立于地面,不能偏倒放置,气瓶存放时应分类放置,设备足够的安全距离线或防炸墙。

第十六条:各种原材料、器材、配件、废料等应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堆放,设置足够的安全距离和符合要求的隔热、防炸墙。

第十八条:矿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矿山车间主任、安全员参与爆破,有关人员要持证上岗。矿山车间年度开采计划,边坡治理计划,防止滑坡措施,必须经矿山治理工程指挥部审查同意方可实施。矿山车间应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查出隐患,必须限时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以书面形式上报厂部。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由矿山车间负责制定实施细则,上报厂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安全防护,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

第十九条:安装作业各工种要协调配合,制定安全防护步骤统一指挥,相互监护。

第二十条:电气作业应安排两个以上持证电工作业,无特殊情况不得带电作业,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做好监护。

第二十一条:配电房作业实行操作工制度,严格停送电。

第二十二条:机械加工作业,不得穿裙子、戴手套、围巾、长发或其他佩饰物不得悬露。

第二十三条:焊、割作业要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检查气瓶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和电焊机有无漏电现象。

第二十四条: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应经安全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制定防治措施,并在严格监护下作业。

第二十五条: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条例办理。企业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环境质量,定时、定期对作业场所和职工身体进行检查。对尘o+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治疗或调离工作环境,对工伤人员每年2次参加工伤评残鉴定,按文件给予工伤待遇。

第五章隐患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生产管理处全年应组织不少于四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开展专业安全检查,各生产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部门内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内容是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操作行为以及思想情绪等进行“六查”。

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的程序是由组织者根据实际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线路等确定。

第二十九条:隐患危险等级由生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隐患整改原则是:小型隐患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中等隐患由生产管理处协调解决,大型隐患由厂部解决。厂部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排解决。

第三十一条:隐患整改实行“整改通知书”制度,由生产管理处根据隐患等级和轻重缓急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完成。

第六章临时工安全

第三十二条: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部分临时工参与生产活动时,用工单位必须与临时工派出单位或个人鉴定临时用工合同,按合同要求派出单位负主要责任。用工单位对临时工作业现场安全负责,并应加强管理,了解其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特长等,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用工单位不得让临时工进行生产工艺流程岗位跟班作业或主班作业,只能安排其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四条:临时工辅助电工、焊工、铆工、起重等作业时,用工单位应指派相应工种的职工引导方能从事作业,辅助特殊工种作业时要经安全技能培训后方可。

第七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教员由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教学水平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中层以上领导(含中层)的安全教育以自学为主,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长、外聘专家担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技术骨干,车间安全员的教育,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内或外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特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教员由有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新进厂的工人、来厂实习人员,入厂前应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专职安全员应对上述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专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以送出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每年培训1次。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不按本细则履行职责,不加强劳动安全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玩忽职守,以及严重违章,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条款处理。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及厂部有关文件条款奖励。

第四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劳动安全法规执行。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公司员工劳动安全保护管理规范

公司员工劳动安全和保护管理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声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测。对超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和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上报上级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

4、禁止年龄未满18周岁的员工,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有害有毒的作业。

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年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每天不少于两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11篇 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具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使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总公司范围内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的施工人员。

3.定义

4.职责

4.1.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验收、检验、报废。

4.2.安全部、质量部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质量监督与检查。

4.3.使用人员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维护、保养。

5.依据及参照文件

5.1.国家经贸厅安全[1999]477号《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5.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92

5.3.电力工业部(原)电建[1995] 671号《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6.相关文件

7.程序

7.1.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列表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手套、工作服、速差自控器、垂直攀登自锁器、水平安全扶绳、防护面罩、护目镜、耳塞、口罩、脚盖、绝缘鞋等均属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具之列。

7.2.采购和验收

7.2.1.采购

凡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货源,安排采购。

必须采用国家认可的专业生产厂家的产品。

物资供应部门采购安全防护用品时,可向安全部门咨询有关意见。

7.2.2.验收

任何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在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由仓库管理人员会同安全、质量部门验收。

验收依据国家标准、该用品技术性能和行业安全要求。

验收时必须核对生产厂家的有关证书,如“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 ,证件不齐的不予验收。

核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由验收人在验收单上签名。

入库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各种资料、证书应由物资供应部门登记存档。

7.3.使用和日常监督检查

7.3.1.使用

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要根据产品说明书或规程规定的要求在指定的年限内使用,如已过期,应给予报废。

使用人在每次使用前都要对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查,确保附件齐全、安全可靠才能使用。

使用人必须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如果有疑问,应及时向班长或安全员咨询。

严禁使用损坏或有缺陷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

7.3.2.日常监督检查

安监人员应经常检查、指导施工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发现不正确使用的,应及时纠正。

任何人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否则按违章处理。

7.4.质量检查和回收

7.4.1.质量检查

库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在指定期限内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安全部、质量部配合按该用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进行检查和试验,不能全部检查的要抽样进行。

已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由领用单位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物资供应部及安全部、质量部。

经检查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贴合格标签并登记,存档备查。

7.4.2.回收

对回收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必须按新产品入库的验收步骤进行验收,合格的才能入库。

7.5.报废

对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用品和用具,应给予报废,并及时做好标识。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对报废用品、用具进行标识、登记,列出名称、数量、型号存档备查。

物资供应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报废用品、用具进行销毁。

7.6.部分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的选用

除“规程”规定禁止戴手套作业的工作外,其它工作人员的手套是常备的防护用品。

凡接触高温、明火、火花或飞溅的熔融物质的工作人员,如电、火焊工及辅助人员等应使用防高温辐射用品,包括隔热、防火服装、防热面罩、防护眼镜等。

眼睛伤害是工伤中常见的伤害,当工人从事下列工作或在其附近工作时,应配戴护目用品。

使用砂轮机、砂轮锯、角向磨光机、电动打磨头打磨或切割工件。

錾剔或击碎瓦、石块、混凝土、金属、石膏等。

车削脆质金属、高速切削、铲磨生锈金属表面。

化学处理、熔化金属。

高处作业必须使用防坠落用品,包括安全带、安全网、水平安全绳、速差自控器、垂直攀登自锁器等。

接触生产性粉尘的工作人员要使用呼吸道防尘用品和身体防尘用品。

在噪声源不能根本消除的情况下,使用个人防噪音用品是有效的防护措施,防噪声用品有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帽。

从事电气作业人员以及电动工具、电动机械操作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防触电用品。防触电用品包括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地毯等。

从事工业无损探伤人员,要使用防放射线用品,包括铅背心、围裙、手套、铅玻璃眼镜、剂量笔等。

严寒地区现场作业人员要穿用防寒用品,如防寒安全帽、防寒鞋、防寒背心、防寒衣等。

从事混凝土浇注的工作人员要使用胶手套、靴等防护用品。

其它未列入说明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应根据规程的规定和施工的实际情况正确选用。

8.报告和记录

9.附录

第12篇 大唐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安措”)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安措、反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设备部是反事故技术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为依据,以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为内容,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确保“反措”完成率达100%。

(二)安监部是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安监部为主,办公室、人资部等配合,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人身、防止职业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监督“反措”和“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内“两措”的编制,在主管车间领导下,根据厂部“两措”计划,结合本车间生产特点,充实细化“两措”内容,实施厂部“两措”计划,完成率达100%,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厂部汇报。

第三章 职权

第四条有权监督“两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措”和“反措”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条有权对各部门“安措”和“反措”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七条设备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反措”计划负责。

第八条安监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安措”计划负责。

第九条安监部负责督促全厂“安措”和“反措”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两措”计划实施、完成。

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编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是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第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依据,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年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

(二)上级颁布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三)需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

(四)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设备技术改进措施;

(五)需要编制、修订、贯彻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现代化安全管理的措施等。

(七)反事故措施编制:

1.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我厂的具体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专业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技术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厂部发文下达“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2.凡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项目,其经费分别列入更新改造大修和成本费中开支,并从资金、器材、物资、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3.对特殊项目反事故措施经费,必要时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

(八)“安措”计划的编制

1.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称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安措”计划的内容: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编制。

3.防止人身事故的对策;

4.减轻职工现场劳动作业条件的设施;

5.改善职工劳动作业环境、推动标准化的设施;

6.改进并完善防火防爆系统、消防设施;完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设施;

7.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

8.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9.全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0.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防汛工作;

11.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定期检测等;

12.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电动用器具、机械、焊接的安全设施等。

(九)“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措”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结果等作为依据。年度“安措”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厂安监、人资、办公室等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行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厂部发文下达年度“安全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安措”计划的资金必须保证,应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安监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两措”计划的实施

(一)各部门必须每月检查“两措”执行情况,分管厂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全厂“两措”执行情况。

(二)对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两措”项目的,应书面申请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厂设备部、安监部,经会审后报生产副厂长批准。

(三)设备部、安监部应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两措”计划、执行情况。

(四)“两措”完成情况列入考核,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年度

本厂

2

反事故措施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性风险与事故

本厂

3

“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年度

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6—2022jl-01

反事故措施计划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6—2022jl-02

反事故措施

高浴霜

安监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6—2022jl-03

“安措”计划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管理办法(十二篇)

1.目的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公司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各级领导和职工都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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